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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貸款項目商務部援外司

發布時間:2021-09-23 11:36:40

① 商務部援外項目的申請函應該怎麼寫啊

去官網,有資料。

② 如何申請政府貼息優惠貸款

中國企業申請政府間貼息優惠貸款必須具備如下基本條件:項目所在國與中國簽訂有政府間貼息優惠貸款框架協議,企業在探討項目的開始階段或在項目運作過程中,須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外援助司了解所操作的項目是否符合優惠貸款的使用方向;項目所在國政治局勢相對穩定,經濟建設狀況比較良好;項目符合中國政府和所在國政府的有關政策,並且得到所在國政府同意;借款人和擔保人資信良好,具有償還能力和代償能力;所選投資項目為生產性,當地資源豐富,產品具有廣闊市場,項目經濟效益良好,能夠促進所在國經濟發展;所選投資項目屬基礎設施或設備引進,所在國政府需要具備良好信譽和償債能力;項目申請、實施單位具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國際經營管理能力;項目借貸金額一般不低於100萬美元,項目所需設備、技術和服務應最大限度地從中國采購或引進;項目的配套資金、設備等條件得到落實。
申請程序為:(一)符合上述條件的項目,企業可向商務部援外司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商務部初審合格後,向中國進出口銀行推薦。(二)中國進出口銀行接到商務部正式推薦函件後,開始對項目進行可行性評估,但需要企業提供的材料有正式貸款申請;項目可行性報告;申請貸款企業資格證明(包括企業情況介紹、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等);企業經審計合格的近3年財務報表;擔保人情況和近3年財務報表;與非洲合作夥伴商務合同(如果是合資項目,應當提供合資合同和章程、對方合作夥伴的資信情況介紹等);有關非洲國家政府批准或支持該項目的有效書面文件;中國進出口銀行所需要的其它有關文件。中國進出口銀行經過評估,認為項目可行,將與借款人商簽貸款協議,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

③ 援外優惠貸款和優惠出口買方信貸的不同點

援外重幫助。
優惠出口重出口。
目的不同,對象不同,覆蓋范圍不同,執行時間不同,優惠力度不同。

④ 什麼是援外出口貨物

一、援外出口貨物概念
(一)援外出口貨物的形式。我國援外出口有兩種形式,一是對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出口貨物;二是對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的出口貨物。
(二)相關概念
1、一般物資援助
一般物資援助是指中國對外經濟技術援助項下,由中國政府向受援國政府提供民用生產或生活等物資,承辦企業代政府執行物資采購和運送任務,企業在執行援外任務後與政府辦理結算。結算方式包括實報實銷結算制和承包結算制。

2、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援外方式下出口貨物
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貨物,是指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在受援國興辦合資企業或合資合作項目,因項目投資帶動國內設備物資出口的貨物,以及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向受援國提供我國生產的成套設備和機電產品出口的貨物。
3、援外優惠貸款
援外優惠貸款是指中國政府指定的金融機構對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質、含有贈與性質的中、長期低息貸款。優惠利率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之間的利息差額由中國政府對指定的金融機構進行貼息。中國進出口銀行是中國政府指定的對外提供優惠貸款的金融機構。
4、援外合資合作項目
援外合資合作項目是指在中國政府與受援國政府原則協議的范圍內,雙方政府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中國企業同受援國企業以合作經營、獨資經營、租賃經營、合資經營等方式實施的項目。
5、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
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是指由國家商務部負責管理的,提供給援外企業用於援外合資合作項目的具有償還性質的援外政府基金。

二、援外出口貨物稅收政策規定
對援外出口貨物的稅收政策分兩種情況:一是對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出口貨物,仍實行出口不退稅的政策,實行實報實銷結算的,不征增值稅,只對承包企業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徵收營業稅;實行承包結算制的,對承包企業以對內總承包價為計稅依據徵收增值稅;二是對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比照一般貿易出口,實行出口退稅政策。

三、援外出口貨物稅收管理規定
自1999年9月1日起,對於屬應退稅的援外出口貨物企業,屬外貿(工貿)企業按現行外貿(工貿)企業出口退稅辦法管理;屬生產型企業的按現行免、抵、退稅
辦法管理。

四、出口退稅憑證
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可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稅,在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時,還應提供以下憑證:
1、國家商務部批准使用援外優惠貸款的批文(援外任務書)復印件或商務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務書)復印件;
2、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定的援外優惠貸款協議復印件或與商務部的有關部門簽定的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借款合同復印件;
3、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生產企業除外);
4、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5、出口發票。
對於部分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援外優惠貸款,採用轉貸方式出口的援外物資,因無法提供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訂的優惠貸款協議而不能辦理退稅的問題,考慮到上述轉貸方式的變化並未改變援外優惠貸款性質的情況,為支持我國援外項目國產貨物的出口,對利用中國政府援外優惠貸款採用轉貸方式出口的貨物,援外出口企業在申請退稅時可免予提供援外出口企業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的貸款協議,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業與受援國業主簽訂的出口合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開具給稅務機關的證明出口企業轉貸業務的證明。在項目執行完畢後,援外出口企業還要提供中國進出口銀行向其支付貨款的付款憑證。
援外企業在申報辦理援外出口貨物的退稅時,提供的上述退稅憑證上的援外企業名稱必須一致,凡退稅憑證上的援外企業名稱不一致的,退稅機關一律不予辦理退稅。退稅機關應定期了解援外企業利用上述貸款(基金)援外項目的經營情況,避免出現非上述援外方式出口貨物辦理退稅的問題。

五、違章處理
援外企業只能利用上述貸款(基金)援外方式出口的貨物申報辦理退稅,不得將其他援外方式出口的貨物辦理退稅,一經發現,除追回已退稅款外,一律停止該援外企業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稅權,並按有關騙取出口退稅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理。

⑤ 什麼是政府貼息款

貼息貸款,是指借款人從商業銀行獲得貸款的利息由政府有關機構或民間組織全額或部分負擔,借款人只需要按照協議歸還本金或少部分的利息。這種方式實質上就是政府或民間組織對借款人的鼓勵或支持。

貼息貸款的申請方法:
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個人,申請貸款的一般流程包括自願申請、審查推薦、承諾擔保和發放貸款四個步驟。
1、自願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戶口或經營所在地的基層就業平台(有的可直接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小額貸款擔保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證件或有關證明。
2、審查推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推薦給小額貸款擔保機構。擔保機構是指根據有關規定受託運作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的擔保機構。
3、承諾擔保。擔保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人進行項目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辦理承諾擔保手續。
4、發放貸款。對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借款申請人,經辦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審批後簽訂合同、發放貸款。經辦銀行是指與小額貸款擔保機構簽訂合作協議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各級各類金融機構。

中國企業申請政府間貼息優惠貸款必須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1、項目所在國與中國簽訂有政府間貼息優惠貸款框架協議,企業在探討項目的開始階段或在項目運作過程中,須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外援助司了解所操作的項目是否符合優惠貸款的使用方向;
2、項目所在國政治局勢相對穩定,經濟建設狀況比較良好;
3、項目符合中國政府和所在國政府的有關政策,並且得到所在國政府同意;
4、借款人和擔保人資信良好,具有償還能力和代償能力;所選投資項目為生產性,當地資源豐富,產品具有廣闊市場,項目經濟效益良好,能夠促進所在國經濟發展;
5、所選投資項目屬基礎設施或設備引進,所在國政府需要具備良好信譽和償債能力;
6、項目申請、實施單位具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國際經營管理能力;
7、項目借貸金額一般不低於100萬美元,項目所需設備、技術和服務應最大限度地從中國采購或引進;項目的配套資金、設備等條件得到落實。

申請程序為:
(一)符合上述條件的項目,企業可向商務部援外司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商務部初審合格後,向中國進出口銀行推薦。
(二)中國進出口銀行接到商務部正式推薦函件後,開始對項目進行可行性評估,但需要企業提供的材料有正式貸款申請;項目可行性報告;申請貸款企業資格證明(包括企業情況介紹、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等);企業經審計合格的近3年財務報表;擔保人情況和近3年財務報表;與非洲合作夥伴商務合同(如果是合資項目,應當提供合資合同和章程、對方合作夥伴的資信情況介紹等);有關非洲國家政府批准或支持該項目的有效書面文件;中國進出口銀行所需要的其它有關文件。中國進出口銀行經過評估,認為項目可行,將與借款人商簽貸款協議,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

⑥ 中國對外援助依照的是哪些法規

中國對外援助直到2014年前並無統一的法律或行政法規。

中國對外援助的法規體系,目前依然主要是商務部關於對外援助的相關文件,這些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存在諸多局限和問題。

直到2014年12月15日,商務部發布的《對外援助管理辦法(試行)》開始實施, 這是中國在對外援助管理方面頒布的第一個綜合性的部門規章。 作為對外援助的主管部門,商務部以部門法令的形式對對外援助的管理、實施和監督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此外,我國目前還依據一些國際條約對對外援助進行規范。

目前對外援助領域的國際條約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從事對外援助的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歐盟、亞洲開發銀行等)的基本文件;二是以構建援助體系為內容的多邊條約;三是規定具體援助資金和項目的雙邊經濟技術協定或換文。

至於各個國家在對外援助領域的國內規制,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對外援助規制體系國際比較研究」課題的研究成果《國際對外援助法律制度研究》,目前國際上不是所有的援助國或地區都有專門的對外援助法,有的國家更多地使用政策對援助行為進行規范。

中國對外援助的法規體系,目前主要是商務部關於對外援助的相關文件:

2004年7月1日,國家《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為規范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令,以下簡稱「412號令」)的規定,對外援助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管理成為商務部行政審批的保留項目之一。

以「412號令」為基礎,商務部形成了以企業資質管理為基礎的援外管理規制體系,包括部門規章、部門規范性文件和內部規定。

部門規章如:

《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04年第9號);

《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商務部令2011年第2號);

《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08年第18號)等;

規范性文件如:

《對外援助成套項目考察管理規定》、《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管理規定》、《對外援助成套項目勘察設計管理規定》等8個文件(商援發[2008]533號);

內部規定如:

《商務部關於加強援外成套項目人員管理實施備案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2007年6月5日),《商務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監理取費標准內部暫行規定>的通知》(2008年7月28日)等。

優惠貸款方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現商務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聯合發出《關於頒布<關於對外提供優惠貸款援助的規定>的通知》(外經貿援發[2001]122號)等文件。

以上為有關簡介,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⑦ 商務部和外經貿部是不是一個部門

商務部:是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的政策業務主管部門。
(一)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起草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制定實施細則、規章;研究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多邊、雙邊經貿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
(二)擬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擬訂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政策,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
(四)研究制定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目錄,組織實施進出口配額計劃,確定配額、發放許可證;擬訂和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
(五)擬訂並執行對外技術貿易、國家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准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工作,依法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
(六)研究提出並執行多邊、雙邊經貿合作政策;負責多邊、雙邊經貿對外談判,協調對外談判意見,簽署有關文件並監督執行;建立多邊、雙邊政府間經濟和貿易聯系機制並組織相關工作;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根據授權,代表我國政府處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系,承擔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多邊、雙邊談判和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通報咨詢等工作。
(七)指導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經貿代表機構的工作和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有關工作;聯系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中國機構和外國駐中國官方商務機構。
(八)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九)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和建議,擬訂外商投資政策,擬訂和貫徹實施改革方案,參與擬訂利用外資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負責全國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業務的管理;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准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我國對外援助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簽署並執行有關協議;編制並執行對外援助計劃,監督檢查援外項目執行情況,管理援外資金、援外優惠貸款、援外專項基金等我國政府援外資金;推進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擬訂並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政策、貿易中長期規劃;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台灣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文件;負責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工作;組織實施對台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邊、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
(十三)負責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外經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主要職責
一、擬定和貫徹實施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具體政策、改革方案;擬定外經貿和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和執行有關實施細則、管理規章;負責外經貿法規、規章之間及其與國際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指導國有外經貿企業的改革。
二、擬定和執行外貿進出口中長期規劃和發展戰略;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我國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項宏觀調控建議;擬定和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研究和推廣各種新貿易方式(含電子商務);負責進出口配額計劃的編報、下達和組織實施,制定和管理進出口商品目錄,負責配額、許可證的確定和發放;依法負責我國對外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關事務,指導、協調外國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應訴;管理出口商品商標注冊登記後的有關事務;指導出口廣告宣傳。
三、擬定和執行對外技術貿易的政策、管理規章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管理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管理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擬定和執行國家出口管制政策,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
四、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擬定和執行外商投資的管理規章,參與制定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匯總、發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核准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其變更;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
五、歸口管理我國的對外援助;擬定和執行對外援助的政策、規章、制度和援助方案,簽署有關協議;編制和組織實施年度援助計劃;監督檢查對外援助項目的實施情況;管理援外經費、專項優惠貸款、專項基金等;推行援外方式改革。
六、負責全國國外經濟合作工作;擬定和執行國外經濟合作的政策、規章,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項業務的管理。
七、擬定和執行國別(地區)外經貿政策;組織雙邊混合(聯合)委員會會議,同外國政府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文件;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指導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業務,聯系外國駐華官方商務機構。
八、擬定和執行多邊經貿政策;代表我國政府參加國際經濟貿易組織的活動;負責多邊對外經貿談判、國際服務貿易談判和國際經貿條約、協定的談判與簽署,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談判過程中的立場和意見;負責知識產權對外談判;掌握國際經貿條約和協定的國內實施情況;管理多、雙邊對華無償援助及贈款;管理聯合國發展業務系統和有關國際組織對華經濟技術合作事務;指導我國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經貿代表機構的業務。
九、擬定和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的經貿政策、貿易中長期規劃、管理規章;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台灣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文件。
十、制定各類企業外經貿經營權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資格標准,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審定;制定境外發展、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核准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管理外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常駐商業代表機構的核准業務;指導與監督境內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等,擬定和執行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十一、參與外經貿方面宏觀調控政策的研究並提出有關建議;負責中央外貿發展基金項目的選定和風險基金管理;監管直屬境內外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和管理外經貿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外經貿統計及其信息發布,提供信息咨詢服務;負責外經貿的標准化、信息化工作。
十二、負責我駐外經商參處(室)和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⑧ 援外物資商檢報關

提供資料~~~
1、援外承包總合同或項目總承包商與生產商簽訂的購銷合同;
2、總承包商對廠檢合格單的驗收合格證明;
3、商務部和國家質檢總局的批文;
4、有運輸包裝的應出具《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5、貨物清單。
具體操作
(一)商務部援外司將合同副本(或合同復印件)連同「援外物資產品一覽表」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國家質檢總局在審核後將援外物資檢驗通知函和檢驗一覽表傳真至機電處綜合科。

(二)生產廠商按照合同和一覽表的規定將援外物資備齊,自檢合格並且經過總承包企業驗收合格。

(三)報檢。報檢業務在報檢大廳檢務處窗口。報檢時應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並附商務部函、報檢委託書、合同、裝箱單、廠檢合格單、出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等。

(四)組織實施檢驗。綜合科根據《商檢法》的有關規定和援外物資檢驗一覽表中所列的物資種類和檢驗標准組織安排檢驗。

(五)出具單證。合格的出具換證憑單或通關單、檢驗證書。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單並在七日內將不合格情況反饋國家質檢總局。
特殊放行:

對於因國家特殊需要,按有關管理程序規定準予特殊放行的物資(包括援外成套項目項下產權屬於援外項目總承包企業的施工機械和其他符合特殊放行要求的物資),商務部援外司向國家質檢總局出具《特殊放行證明》。由國家質檢總局傳真通知綜合科予以簡化手續或免驗放行。

援外合資合作專項資金項目或政府貼息優惠貸款項目項下的物資按正常出口商品辦理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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