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國有資產轉讓
國有資產轉讓,是指依法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由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
程序規定
決議
確定轉讓方主體。主體確定的依據是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如果轉讓標的物是企業有形資產,則企業本身為轉讓方;如果轉讓標的物是企業股權,則企業的投資方即股東為轉讓方。
轉讓方案形成決議。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如國有獨資企業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同時轉讓方案還應聽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將轉讓方案形成的決議向主管部門申請批准。
決定或批准
這一環節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轉讓事項的首次審批,主要是對企業內部資產轉讓決議的審核。
清產核資及財務審計
清產核資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做到賬、卡、物、現金等齊全、准確、一致,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核實和界定國有資本金及其權益,其中國有企業借貸資金形成的凈資產必須界定為國有資產。財務審計由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包括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
必須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
由轉讓方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范圍包括企業的有形資產如機器、房產、土地使用權和無形資產如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另外還包括股權。評估基礎是清產核資和財務審計結果。
公告
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由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
選擇受讓方
經公告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以拍賣或招投標方式進行產權交易。只有一個受讓方的,可採取協議方式轉讓。此時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都將成為轉讓是否成功必要條件。
簽訂合同
轉讓成交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國有資產轉讓合同,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如果是以協議方式轉讓的,應當將雙方草簽的協議提交公司決策層審議,如國有獨資企業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審批備案
轉讓方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文字書面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登記。
產權變更登記
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以及相應的材料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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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必須進產權交易所嗎
您好,有例外情形。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六條
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被設置為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C. 國有資產交易中心是一個什麼樣的機構
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中內在地包括資本市場。完善的資本市場是一個分層次的市場體系,產權市場是整個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無論長期和短期,它都是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機制。
D. 國內比較好的國有資產交易處置平台有哪些
可以去第四產權,現在可以做國資的平台不多!
E. 國有資產沒有經過產權交易所交易的是否有效
國家規定從2004年2月1日以後,原則上所有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應當經過產權交易所,不經過產權交易所的不得轉讓,而不管國有企業的級別。但現實生活中的確存在沒有經過產權交易所就轉讓的情況,如果因此而產生債務糾紛時,一般應認定國有產權轉讓無效,這對交易雙方都是存在風險的。來源於:濟南律師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省級以上國資委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以下簡稱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適用本規則。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是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主體(以下統稱轉讓方)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准程序後,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公開掛牌競價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活動。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則組織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自覺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產權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來源於:長春律師
第二章 受理轉讓申請
第五條 產權轉讓申請的受理工作由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承擔。實行會員制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會員的名單,供轉讓方自主選擇,建立委託代理關系。第六條 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產權轉讓公告所需相關材料,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進行產權轉讓信息內容備案的轉讓項目,由轉讓方履行相應的備案手續。第七條 轉讓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齊全性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予以接收登記。第八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的審核制度,對涉及轉讓標的信息披露的准確性和完整性,交易條件和受讓方資格條件設置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以及競價方式的選擇等內容進行規范性審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予以受理,並向轉讓方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書面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讓方。第九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披露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第十條 產權轉讓公告應當對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基本情況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於:(一)轉讓方、轉讓標的及受託會員的名稱;(二)轉讓標的企業性質、成立時間、注冊地、所屬行業、主營業務、注冊資本、職工人數;(三)轉讓方的企業性質及其在轉讓標的企業的出資比例;(四)轉讓標的企業前十名出資人的名稱、出資比例;(五)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所有者權益、負債、營業收入、凈利潤等;(六)轉讓標的(或者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的備案或者核准情況,資產評估報告中總資產、總負債、凈資產的評估值和相對應的審計後賬面值;(七)產權轉讓行為的相關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第十一條 轉讓方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為達成交易需要受讓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一)轉讓標的掛牌價格、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二)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要求;(三)產權轉讓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置要求;(四)對轉讓標的企業存續發展方面的要求。第十二條 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企業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 受讓方資格條件可以包括主體資格、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產權交易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轉讓方對受讓方資格條件的判斷標准提供書面解釋或者具體說明,並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一同公布。第十三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充分披露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一)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有無保留意見或者重要提示;(二)管理層及其關聯方擬參與受讓的,應當披露其目前持有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權比例、擬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人員或者公司名單、擬受讓比例等;(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中外合資企業的合營他方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第十四條 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在徵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採用何種公開競價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選擇招投標方式的,應當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准。第十五條 轉讓方可以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要求。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明示交易保證金的處置方式。
第三章 發布轉讓信息
第十六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和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上進行公告。來源於:沈陽律師
F. 國有資產處理除了通過產權交易所還有什麼其他途徑
自2004年國家下發了三號文件開始,所有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都要通過產權交易所進行掛牌處理,不可私自處理了。所以只有通過產權交易所這一種途徑,沒有其他方法!
G. 國有資產拍賣的程序
國有資產拍賣的程序:
1、凡需拍賣國有資產的單位,首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拍賣申請,經批准或確定後,到拍賣市場進行登記。
2、整體拍賣國有資產,應由資產拍賣單位,對各項資產負債進行全面清理,編制清冊,及本年度開始到拍賣時的會計報表,分別報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3、主管部門認真審核企業資產負債清冊和會計報表後,提出審核意見,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4、拍賣資產的所有者委託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資產評估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中心等中介機構,對被拍賣的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核實和評估。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受其委託的組織機構,對資產的評估價值進行確認,提出拍賣底價。
6、進入拍賣市場,由拍賣市場和組織者,對拍賣資產在公開場合進行拍賣。拍賣收入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收取和管理。
(7)國有資產交易中心信息擴展閱讀:
對象和范圍:
國有資產產權的拍賣,應當符合國家的經濟結構調整和國家產業政策,按照充分合理使用國有資產的要求,確定國有資產產權拍賣對象。國有資產產權拍賣,拍賣的既可以是國有企業的全部國有資產,也可以是屬於國有的單項資產。國有資產產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都可以進行產權拍賣。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國有資產產權拍賣的重點范圍和對象是:
①資不抵債和接近破產的小型國有企業;
②長期經營不善,連續多年虧損或微利的企業;
③為了優化結構,政府認為需要出售產權的企業;
④企業多餘或長期閑置的財產;
⑤企業財產利用率極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出售產權的財產;
⑥不符合國家經濟發展要求或股份企業效益差的國家持股的股票;
⑦屬於國家所有的房產;⑧國家所有土地使用權、礦藏開采權等。
H. 國有產權交易機構應該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應該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政策規定;
(2)履行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嚴格審查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條件;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並能夠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
4)具備相應的交易場所、信息發布渠道和專業人員,能夠滿足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需要;
5)產權交易操作規范,連續3年沒有將企業國有產權拆細後連續交易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記錄。
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做好產權交易機構選擇確定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機構除了必須具備《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外,同時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應的產權交易操作規范,自覺接受國資監管機構對其從事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監督檢查;
(2)具有誠信、守法進行產權交易活動的證明或承諾,能夠提供產權交易的審查登記、信息發布、交易結算、交易鑒證等一系列產權交易綜合服務;
(3)具有完善產權交易信息系統,並與相應的區域性產權交易合作組織建立暢通的信息發布渠道,能夠發揮信息資源集中和信息發布網路化的優勢。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規定,從事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2)具備相應的交易場所、信息發布渠道和專業人員,能夠滿足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需要;
(3)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產權交易操作規范;
(4)能夠履行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依法審查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條件;
(5)連續3年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並能夠按要求及時向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報告場內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