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我某外貿公司向美商出口一批貨物,合同約定雙方在履行中一旦發生爭議,經協商未能解決
問題是:發生爭議後,是否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
如果沒有履行在北京仲裁的程序,那麼,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要求對方撤銷在美國法院的起訴,先根據合同的約定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
⑵ 求答案,國際貿易實務。 1、我某外貿公司與某國A商達成一項出
1、D/P的含義是付款贖單,即無論是即期還是遠期D/P,只有在付款人付清價款之後向其移交單據。那麼,在A商沒有付清貨款的情況下,但是在沒有得到托收人和托收行指示的情況下對A商放單,那麼,是代收行違反了托收的規則,因此,應該由但是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我外貿企業應通過托收向代收行提出交涉,駁回但是的建議,並要求的是承擔違規放單的賠償責任。
2、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開證行是信用證的第一付款人,只要受益人交單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那麼,開證行需要對受益人付款,與原開證申請人是否倒閉無關。因此,開證行的信譽和開證行是否存在倒閉的風險,是受益人是否繼續執行信用證的關鍵點。那麼,就本案而言,只要開證行的信譽好,且不存在開證行倒閉的情況下,受益人可以繼續發貨,且發貨後只要交單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則收款就有保障。
⑶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與某外商達成了一筆按FOB術語成交的進口合同。後因戰爭爆發使原
題目不全,是說戰爭造成貨物損失么,跟你沒關系,上船了貨物就移交了,所產生的費用和責任都和你沒關系了。
我5月剛走一批貨FOB的,在廈門船漏了,轉船運輸,船公司出現了3%的共同海損,我們就讓他們找國外收的和賣方沒關系。
⑷ 我某外貿企業與某國A商達成一項出口合同,付款條件為付款交單,見票後60天付款,當匯票及所附單據通這托收
代收行擅自將單據借出,違背了我出口企業的托收指示,因此代收行須對因進口商到期無力償付而給出口商造成的損失負責任。我方出口企業應根據《UR522》向代收行索償。
⑸ 國際貿易的計算題,誰會呀,急求答案
計算題:
1、題目沒有給出投保加成,那麼,按照慣例加一成,即按發票金額的110%計算,CIF=CFR/(1-110%x2%)=204.50,則向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費=300xCIFx110%x費率=300x204.50x110%x2%=1349.70美元。
2、該批貨物的人民幣總成本=600+100=700萬元,出口FOB凈價=120-20-4=96萬美元,則該批貨物的出口換匯成本=700/96=7.29(人民幣/美元)。
案例分析:
1、保險公司對該批貨物的損失需要賠償——因為,無論是遭受暴風雨導致的水漬損失,還是觸礁導致的損失,都屬於平安險的承保范圍內的承保責任。
2、我方應該向代收行追討貨款——因為,A商是向代收行出具信託收據借得單據,而代收行並為徵得賣方同意而私自向A商放單,所以,代收行應該承擔付款責任。
3、中方的做法合理——因為,美方的兩次來電都改變了付款方式,因此構成還盤而非接受。所以,中方做法合理而無過失。
⑹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求解)
1、不是。在CIF條件下,賣方只有保證按時發貨的義務,而無須保證貨物何時達到。
2、交易沒有達成。我方22日的回電中修改了價格條款,屬於還盤,即成了新的發盤,意方原發盤即隨之無效。因此我方25日的去電並不能使交易達成。
3、我方應堅持向代收行索賠。在憑信託收據借單時,若代收行沒有徵得我方同意擅自讓買方借單,應負付款責任。
4、我方應向買方協商,徵得買方同意。銀行只按信用證規定付款,而不管合同中有無規定。我方沒有按信用證規定交貨,銀行有理由拒付。
5、可以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但只能賠8000美元。因為船隻觸礁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屬於平安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內,而暴雨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不在其范圍內。
6、交易未達成。法方來電規定7月份交貨,而德方回電要求6月交貨,已對法方的發盤進行了實質性的修改,屬於還盤,法方未復電同意,因此交易沒有達成。
德方可以要求法方退回400000歐元,或重新與法方達成交易。
⑺ 請問這道題怎麼修改啊 我某外貿公司與美國客商簽訂了一筆出口的合同,採用CIF報價,裝運港為深圳,
這是國際貿易實務中運用到的
C.I.F.--到岸價格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這一價格術語習慣上又稱為"到岸價格",按照國際貿易慣例的一般解釋,在C.I.F.條件下,買賣雙方的責任如下:
賣方責任:(1)負責租船或訂艙,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並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後通知買方;(2)負責貨物裝上船以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3)負責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4)負責辦理出口手續,提供出口國政府或有關方面簽發的證件;(5)負責提供有關貨運單據,包括正式的保險單據。
買方責任:(1)負擔貨物裝上船以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2)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貨運單據,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3)辦理在目的港收貨的進口手續。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貨價格, 離岸價格
還有其他的價格類別及相關信息,可參照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http://218.75.26.44/jpk/kj.htm
⑻ 我某外貿公司與某國A商達成一項出口合同,付款條件為D/P 45天付款。 請問誰應承擔未能妥善收款的責任
D/P的含義是付款贖單,即無論是即期還是遠期D/P,只有在付款人付清價款之後向其移交單據。那麼,在A商沒有付清貨款的情況下,但是在沒有得到托收人和托收行指示的情況下對A商放單,那麼,是代收行違反了托收的規則,因此,應該由但是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我外貿企業應通過托收向代收行提出交涉,駁回但是的建議,並要求的是承擔違規放單的賠償責任。
⑼ 國際貿易與經濟案例題求解~~~
某出口公司與西歐某中間商達成一筆交易,合同規定我方出口某商品25000千克,每千克15美元,CFR C 2%漢堡。海運運費為每千克0.15美元。出口收匯後出口公司向國外中間商匯付傭金。計算:(1)該出口公司向中國銀行購買支付傭金的美元共需多少人民幣
⑽ 我國某外貿公司與B公司達成一筆出口合同,信用證規定:「數量9000公噸,7—-12月份分批裝運,每月裝1500公
對於分批裝運UCP500和UCP600中均有類似的規定:信用證條件下,分批裝運的貨物,如果其中一期沒有按照規定數量裝運或按規定時間出運,則信用證對這一期及其以後各期均告失效。也就是說,如果出現了上述情況,就不可以在信用證下付款了,銀行也就不承擔議付的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