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的貿易術語有哪些
1、FOB:是Free on Board 或 Freight on Board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使用該術語,賣方應負責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風險,並及時通知買方。
本條中風險轉移規則已經《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修改,裝運港貨物裝運上船後,風險轉移給買方。(由於2000年解釋通則規定之越過船舷風險轉移,是否越過船舷不便於舉證,故而修改。)
2、C&F:即「Cost and Freight"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成本加運費「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按通常的條件租船訂艙並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按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限將貨物裝上船並及時通知買家。
3、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成本加保險費、運費」。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按通常條件租船訂艙並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並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4、FCA:即「Free Carrier"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是「貨交承運人」。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將貨物交由買方指定的承運人處置,及時通知買方。
5、CPT:即 「Carriage Paid to」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該術語,賣方應自費訂立運輸契約並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在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後,在約定的時間和指定的裝運地點將貨物交由承運人處理,並及時通知買方。
6、CIP:即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的英文縮寫,中文含義為「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使用該術語,賣方應自費訂立運輸契約並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負責辦理保險手續並支付保險費。在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後,在指定的裝運地點將貨物交由承運人照管,以履行其交貨義務。
7、EXW:即 「EX Works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工廠交貨(指定的地點)」。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在其所在處所(工廠、工場、倉庫等)將貨物置於買方處置之下即履行了交貨義務。
8、FAS:即"Free Alongside Ship" 的英文縮寫,中文含義為「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在裝運港將貨物放置碼頭或駁船上靠近船邊,即完成交貨。eliv
9、DAT:即「Delivered At Terminal (insert named terminal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其中文含義」運輸終端交貨「。使用該術語賣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運到合同規定的港口或目的地的運輸終端,並將貨物從抵達的載貨運輸工具上卸下,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
10、DAP:即"Delivered At Place"(insert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交貨(插入指定目的港)。
使用該術語,賣方必須簽訂運輸合同,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或指定目的地內的約定的點所發生的運費;在指定的目的地將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放在已抵達的運輸工具上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
2. 出口交易磋商的基本環節是什麼
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為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
一、詢盤
指交易的一方准備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商品的有關交易條件。
詢盤的內容可涉及:價格、規格、品質、數量、包裝、裝運以及索取樣品等,而多數只是詢問價格。所以,業務上常把詢盤稱作詢價。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有時一方發出的詢盤表達了與對方進行交易的願望,希望對方接到詢盤後及時發出有效的發盤,以便考慮接受與否。也有的詢盤只是想探詢一下市價,詢問的對象也不限於一人,發出詢盤的一方希望對方開出估價單。這種估價單不具備發盤的條件,所報出的價格也僅供參考。
二、發盤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1. 發盤的定義及具備的條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後面簡稱公約)第14條「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隨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對於這個宣言,可以看出一個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寫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或稱邀請做出發盤。
(2)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與受盤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確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
(3)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發盤中的列的條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
(4)送達受盤人。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上述四個條件,是《公約》對發盤的基本要求,也可稱為構成發盤的四個要素。
2. 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受盤人時生效」。那麼,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如發盤人改變主意,或情況發生變化,這就必然會產生發盤的撤回和撤銷的問題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於兩個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在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採取行動、阻止它的生效。而撤消是指發盤已生效後,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的效力。
《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
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1)發盤中註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2)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行事。
這一款規定了不可撤銷的兩種情況:一、是發盤人規定了有效期,即在有效期內不能撤銷。如果沒有規定有效期,但以其它方式表示發盤不可撤銷,如在發盤中使用了「不可撤銷」字樣,那麼在合理時間內也不能撤銷。二、是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採取了一定的行動。
關於發盤失效問題,[公約]第17條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於拒絕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這就是說,當受盤人不接受發盤的內容,並將拒絕的通知送到發盤人手中時,原發盤就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此外,在貿易實務中還有以下三種情況造成發盤的失效:
(1)發盤人在受盤人接受之前撤銷該發盤。
(2)發盤中規定的有效期屆滿。
(3)其它方面的問題造成發盤失效。這包括政府發布禁令或限制措施造成發盤失效。另外還包括發盤人死亡、法人破產等特殊情況。
三、還盤
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後,不能完全同意發盤的內容,為了進一步磋商交易,對發盤提出修改意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出來,就構成還盤。
還盤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確使用「還盤」字樣,有的則不使用,在內容中表示出對發盤的修改也構成還盤。
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做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四、接受
所謂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後,以聲明或行為向對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將接受稱作承諾。接受和發盤一樣,既屬於商業行為,也屬於法律行為。對有關接受,問題在[公約]中也作了較明確的規定。
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4個條件:
1. 接受必須是由受盤人做出其他人對發盤表示同意,不能構成接受。這一條件與發盤的第一個條件是相呼應的。發盤必須向特定的人發出,即表示發盤人願意按發盤的條件與受盤人訂立合同,但並不表示他願意按這些條件與任何人訂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盤人做出,才具有效力。
2. 受盤人表示接受,要採取聲明的方式即以口頭或書面的聲明向發盤人明確表示出來。另外,還可以用行為表示接受。
3. 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就是說,接受應是無條件的。但在業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盤人在答復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對發盤的內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接受,不能成為有效的接受,而屬於還盤。
4. 接受的通知要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發盤中通常都規定有效期。這一期限有雙重意義:一方面它約束發盤人,使發盤人承擔義務,在有效期內不能任意撤消或修改發盤的內容,過期則不再受其約束;另一方面,發盤人規定有效期,也是約束受盤人,只有在有效期內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在國際貿易中,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受盤的的接受通知有時晚於發盤人規定的有效期送達,這在法律上稱為「遲到的接受」。對於這種遲到的接受,發盤人不受其約束,不具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公約]第21條規定過期的接受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仍具有效力:
1. 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將此種意思通知受盤人。
2.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文件表明,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那麼這項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他認為發盤已經失效。
五、簽訂合同
經過交易磋商,一方的發盤或還盤被對方有效地接受後,就算達成了交易,雙方之間就建立了合同關系。在業務中,一般還要用書面形式將雙方的權力、義務明文規定下來,便於執行,這就是所謂簽訂合同。
書面合同的作用一般可歸納為以下3點:
1. 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據
2. 作為履行合同的依據
3. 有時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書面合同的內容,可分為3部分:
約首:包括合同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有的合同還用序言形式說明定約意圖並放在約首。
(1)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體列明交易的條件、條款,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
(2)約尾:說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訂約時間,地點,以及生效時間。
3. 交易磋商一般要經過的四個環節
1、詢盤:詢盤是交易的一方向對方探詢交易條件,詢盤多由買方作出,也可由賣方作出、內容可詳可略。如買方詢盤:「有興趣東北大豆,請發盤」,詢盤對交易雙方無約束力。
2、發盤:發盤也叫發價,發盤多由賣方提出,也可由買方提出。實務中常見由買方詢盤後,賣方發盤,但也可以不經過詢盤,一方逕直發盤。例如:「東北大豆5元/斤」。
3、還盤:還盤可以在雙方之間反復進行,還盤的內容通常僅陳述需變更或增添的條件,對雙方同意的交易條件毋需重復。
4、接受:受盤人在發盤的有效期內,無條件地同意發盤中提出的各項交易條件,願意按這些條件和對方達成交易的一種表示。
(3)交易磋商圖擴展閱讀
交易磋商之後的合同簽約:
1、約首:包括合同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有的合同 還用序言形式說明定約意圖並放在約首。
2、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體列明交易的條件、條款,規定 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
3、約尾:說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訂約時間,地 點,以及生效時間。
合同履行:
買賣雙方經過交易磋商、達成協議後要簽訂書面合同,作為約束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在國際貿易中,買賣合同一經依法 有效成立,有關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以,履行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共同的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交易磋商
4. 什麼叫商貿磋商
交易磋商是買賣雙方為買賣商品,對交易的各項條件進行協商以達成交易的過程,通常稱為談判。在國際貿易中,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因為交易磋商是簽訂合同的基礎,沒有交易磋商就沒有買賣合同。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合同的簽訂及以後的履行,關繫到雙方的經濟利益,必須認真做好這項工作。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為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其中 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 基本程序為:邀請發盤(詢盤) 2、發盤 3、還盤 4、接受 5、簽訂合同 6、合同的履行 1、詢盤 指交易的一方准備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商 品的有關交易條件。 詢盤的內容可涉及:價格、規格、品質、數量、包裝、裝運以 及索取樣品等,而多數只是詢問價格。所以,業務上常把詢盤 稱作詢價。 在國際鎬易業務中,有時一方發出的詢盤表達了與對方進行交 易的願望,希望對方接到詢盤後及時發出有效的發盤,以便考 慮接受與否。也有的詢盤只是想探詢一下市價,詢問的對象也 不限於一人,發出詢盤的一方希望對方開出估價單。這種估價 單不具備發盤的條件,所報出的價格也僅供參考。 2、發盤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 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 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 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1)發盤的定義及具備的條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後面簡稱公約)第14 條第一款對發盤的解釋為:「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 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隨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 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 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對於這個宣 言,可以看出一個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a、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寫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 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 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或稱邀請做出發盤。 b、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 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與受盤 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 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確 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 c、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發盤中 的列的條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 d、送達受盤人。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上述四個條件,是《公約》對發盤的基本要求,也可稱為構成 發盤的四個要素。 (2)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 受盤人時生效」。那麼,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如發盤 人改變主意,或情況發生變化,這就必然會產生發盤的撤回和 撤銷的問題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於兩個不同的概 念。撤回是指在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採取行動、阻止它的生 效。而撤消是指發盤已生效後,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的 效力。 《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 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 時到達受盤人」。 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 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但是, 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a、發盤中註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 的。 b、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本著對該 發盤的信賴行事。 這一款規定了不可撤銷的兩種情況:一、是發盤人規定了有效 期,即在有效期內不能撤銷。如果沒有規定有效期,但以其它 方式表示發盤不可撤銷,如在發盤中使用了「不可撤銷」字樣,那麼在合理時間內也不能撤銷。二、是受盤人有理由信賴 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採取了一定的行動。 關於發盤失效問題,[公約]第17條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 不可撤銷的,於拒絕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 。」這就是說, 當受盤人不接受發盤的內容,並將拒絕的通知送到發盤人手中 時,原發盤就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此外,在貿易實務中還有以下三種情況造成發盤的失效: a.發盤人在受盤人接受之前撤銷該發盤。 b.發盤中規定的有效期屆滿。 c.其它方面的問題造成發盤失效。這包括政府發布禁令或限制 措施造成發盤失效。另外還包括發盤人死亡、法人破產等特殊 情況。 3、還盤 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後,不能完全同意發盤的內容,為了進一步 磋商交易,對發盤提出修改意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出 來,就構成還盤。還盤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確使用「還盤」字樣,有的則不 使用,在內容中表示出對發盤的修改也構成還盤。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做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 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4、接受 所謂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後,以聲 明或行為向對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將接受稱作承諾。接受和發 盤一樣,既屬於商業行為,也屬於法律行為。對有關接受,問 題在[公約]中也作了較明確的規定。 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4個條件: a.接受必須是由受盤人做出其他人對發盤表示同意,不能構成接受。這一條件與發盤的第 一個條件是相呼應的。發盤必須向特定的人發出,即表示發盤 人願意按發盤的條件與受盤人訂立合同,但並不表示他願意按 這些條件與任何人訂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盤人做 出,才具有效力。 b.受盤人表示接受,要採取聲明的方式即以口頭或書面的聲明 向發盤人明確表示出來。另外,還可以用行為表示接受。 c.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 就是說,接受應是無條件的。但在業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 盤人在答復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對發盤的內容作了增 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接受,不能成為有效 的接受,而屬於還盤。 d.接受的通知要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 發盤中通常都規定有效期。這一期限有雙重意義:一方面它約 束發盤人,使發盤人承擔義務,在有效期內不能任意撤消或修 改發盤的內容,過期則不再受其約束;另一方面,發盤人規定 有效期,也是約束受盤人,只有在有效期內做出接受,才有法 律效力。 在國際貿易中,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受盤的的接受通知有時晚 於發盤人規定的有效期送達,這在法律上稱為「遲到的接 受」。對於這種遲到的接受,發盤人不受其約束,不具法律效 力。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公約]第21條規定過期的接受在下列 兩種情況下仍具有效力: a.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將此 種意思通知受盤人。 b.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文件表明, 它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 那麼這項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 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他認為 發盤已經失效。 5、簽訂合同 經過交易磋商,一方的發盤或還盤被對方有效地接受後,就算 達成了交易,雙方之間就建立了合同關系。在業務中,一般還 要用書面形式將雙方的權力、義務明文規定下來 ,便於執 行,這就是所謂簽訂合同。 書面合同的作用一般可歸納為以下3點: (1)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據 (2)作為履行合同的依據。 (3)有時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書面合同的內容,可分為3部分: 約首:包括合同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有的合同 還用序言形式說明定約意圖並放在約首。 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體列明交易的條件、條款,規定 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 約尾:說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訂約時間,地點,以及生效時間。 6、合同的履行 買賣雙方經過交易磋商、達成協議後要簽訂書面合同,作為約 束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在國際貿易中,買賣合同一經依法 有效成立,有關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以,履行 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共同的責任。
5. 1,國際電子商務與傳統國際貿易之間的區別、聯系。2,運用國際貿易有關知識談談如何將宇通產品賣向全世
您好,摘要:國際電子商務是指企業通過利用電子商務運作的各種手段從事國際貿易活動。分析比較國際貿易實務運作的全過程,我們確信電子商務的效率是傳統的國際貿易實務所無法比擬的。但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完美無缺,目前,電子商務中仍有一些障礙在影響著其被推廣使用。但是,適用於電子商務的慣例與規則已引起世界權威機構的重視,相關規定正在紛紛出台,國際電子商務對傳統國際貿易實務的替代已無法改變。
國際電子商務是指企業通過利用電子商務運作的各種手段從事國際貿易活動。也就是說,在國際貿易領域內,拋開傳統的交易方式,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現代信息技術和通訊手段進行交易,實現從洽談、簽約、交貨到付款全過程的電子化,以大大提高交易效率。
從內容來看,國際電子商務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有形產品的間接貿易,是指通過電子方式,尤其是國際互聯網等來處理有形商品的洽談、訂貨、開發票收款等與商品交換相關的活動;另一類是無形產品的直接貿易,是指通過電子方式,尤其是國際互聯網等來進行買賣咨詢報告、電腦軟體、數控程序等可以通過網路傳輸並能以某種方式存儲的無形商品交換的全部過程。
電子商務使得傳統的國際貿易實務過程的效率大大提高了。下面就國際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交易中的應用過程來說明電子商務對傳統的國際貿易實務的促進作用。
一、交易前的准備
交易前的准備過程主要是指買賣雙方在交易合同簽訂之前的准備活動,就是供需雙方如何能夠宣傳或者獲取有效的商品信息的過程。實質上整個過程就是一個商品信息的發布、查詢和匹配過程。
在這一階段,傳統的做法是:買方根據自己打算購買的商品,通過廣告、商品交易會、博覽會等媒介了解需購商品的信息,包括供貨商、價格等。由於跨國性交易的特殊性,還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來調研有關國家的政治、經濟、對外貿易、運輸等情況,有關商品國際市場的生產、銷售、價格以及主要進出口國別等情況。接著是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制定進口商品經營方案,方案內容包括國內可供貨源情況、過去進口情況等。買方一般都要千方百計地尋找自己所需要的商品的相關信息,以達到用合理的交易條件進貨的目的。整個過程費時費力,加上所能得到的相關信息有限,很難獲得最佳貨源和最低價格。
賣方一般是根據自己的實力,選擇寄送經營商品目錄、實物樣品、圖片說明書、廣告贈品以及參加各種交易會、博覽會等方式介紹出口商品。從賣方的角度來看,盡管也是千方百計地推銷商品,但畢竟屬於「大海撈針」,很難抓住應該屬於你的機會。
而在當今電子商務時代中,這一切都會有很大的改變。買方主要通過上網來獲取信息。買方可以隨時上網查詢自己所需要商品的相關信息。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政府部門都在網際網路上設立了政府站點,提供各國最新經濟動態與市場信息。還有一些專門為國際貿易服務的站點,可提供大量的國際貿易商品信息。賣方則主要利用網際網路和各種貿易網路發布商品廣告,積極地上網推出自己商品的信息資源,尋找貿易夥伴和交易機會,擴大貿易范圍和商品所佔的市場份額。
目前,已經有眾多的企業通過網際網路向全球發布產品信息。1997年上半年,全球網上廣告額為217億美元,比1996年同期增長了256%。而且這些所發布的信息還可以運用多媒體技術製成,生動逼真,配以文字、聲音、圖像說明,可以全方位地層示產品的各方面性能及服務的內部結構,從而有助於消費者更完全地認識產品和服務,可達到極佳的宣傳效果。
同時,在網上建立自己的網站後,賣方可以將銷售宣傳時空無限拓展,因為它的宣傳空間會隨著網路體系的延伸而延伸,而時間是由買方自由控制的,買方可以隨時訪問該網站,找出他們感興趣的商品。
值得指出的是,由於作為國際貿易主體的買方和賣方可以從網上更便捷地獲得更多的信息,因此,網路成為最大的中間商,買賣雙方可以直接接觸,從而降低了進出口公司、代理商和中間商的地位。這種情況一方面迫使貿易中間商、代理商和專業的進出口公司重新認識自己的角色和地位,增加服務的種類和提高服務的質量。另一方面也激發了國際貿易領域里的交易中介創新。
目前出現了一種專門提供國際貿易信息收集、分析、處理、咨詢及交換的網際網路公司。這種虛擬公司相對於傳統的國際貿易的買方和賣方可以從信息上操縱、聯合更多的國際貿易買方和賣方,在一定程度上,它還可以使國際貿易中的買方和賣方對其產生一定的信息依賴。
圖1 網路環境下信息供需實現方式示意圖
總的來說,在國際電子商務系統中,貿易信息的交流,通常都是通過網上交流來完成的。這種信息的溝通方式無論從效率提高上還是時間節省上都是傳統方式無法比擬的。
在電子商務系統中,以計算機為主要工具的交易前准備過程即信息查詢過程一般被稱為支持交易前系統,這部分是在國際貿易中應用得最為成功的部分。
二、貿易磋商和簽訂合同
在商品買賣雙方都了解到有關商品的供需信息後,就開始具體的商品交易磋商過程。交易磋商和簽訂合同主要是指買賣雙方對所有交易細節進行談判,將雙方磋商的結果以書面文件也就是合同的形式簽訂下來。
傳統的交易磋商一般要經過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幾個過程。交易磋商的內容包括:合同的標的(買賣貨物的名稱,品質、數量和包裝等);合同的價格;賣方的義務(貨物的交付、交單等);買方的義務 (貨款的支付、接貨);預防爭議與爭議的處理(商品檢驗責任、索賠期限、免責條件和仲裁協議等)。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後,就簽訂合同。
實際上,貿易磋商過程主要的工作之一是傳遞貿易信息。以前通常採用郵寄、電話或傳真等手段,但是它們各有缺陷。郵寄費時費力;電話雖然能較方便地解決磋商問題,但不能解決單證的傳遞;傳真的安全和保密性不足。於是,在傳統的技術條件下,重要貿易文件傳遞的唯一途徑是郵寄。但是,通過郵寄單證來進行貿易磋商既費時又費力,尤其是國際郵資很昂貴,如果貿易磋商的回合較多,對交易雙方來說,在時間和經濟上都是一種負擔。
而現在,以國際電子商務為基礎的交易磋商就完全不同於傳統的磋商方式。整個磋商過程可以在網路和系統的支持下完成。原來的貿易磋商中的單證交換過程,在國際電子商務中演變成為記錄、文件和報文在網路中的傳遞過程。各種各樣的電子商務系統和專用的數據交換協議自動保證了網路信息傳遞過程的准確性和安全可靠性。
各類貿易單證、文件,如:價目表(price list)、報價單(quotation sheet)、詢盤 (inquiry)、發盤(offer)、還盤(counter offer)、訂單(order indent)、訂購單應答(ordesp)、訂購單變更請求(ordchg)、運輸說明(itf min)、發貨通知(besadn)、付款通知(remadv)、發標(invoice)等在國際電子商務下都變成了標準的報文形式,從而提高了整個交易過程的速度,減少了漏洞和失誤,規范了整個商品貿易的過程。
在電子商務系統中,這一交易磋商和簽訂合同的過程被稱為支持交易過程中系統。這一系統在支持交易前系統的基礎上更進了一步,它支持交易雙方完成交易磋商直到合同簽訂為止的整個過程。這一系統相比前一階段來說要復雜得多。首先,系統必須從技術上確認用戶的訂貨要求沒有欺詐;其次,要確認供貨方確實是合法供貨方,並且保證他人不會盜取用戶的銀行卡信息從事其他違法活動。因此,這類系統通常要求交易各方事先在網路認證中心進行有效和合法的注冊。只有注冊的用戶才能從事網上交易,並且在交易過程中系統將會提供動態聯機認證和保密措施。因此,這類業務通常發生在一些買賣交易頻繁、買賣關系相對比較固定的貿易夥伴之間。
圖2 貿易磋商過程示意圖
而且這一系統中簽訂的合同不再要求以書面文件形式來確定磋商的結果,而可以採用電子合同的形式。因為網路協議和應用系統自身已經保證了所有貿易磋商日誌文件的確定性和安全可靠性。
三、履行合同
合同一旦簽訂,即成為約束買賣雙方的一項基本法律文件。買賣雙方應按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
履行合同的工作主要包括,出口商申領出口許可證和配額,如系信用證方式收匯的交易則要向進口商催開信用證。收到信用證後要根據買賣合同審證,如沒有問題,然後備貨和辦理托運手續,其中包括報驗、租船、報關、裝貨、投保等工作。在貨物裝運後辦理制單與交單結匯等手續。進口商則需履行付款和收貨的義務。
電子商務使得繁瑣的履行環節大為簡潔。目前在我國對外貿易領域中,企業可以通過進入政府專門的網站而實現在網上進行出口退稅、進出口許可證的聯網申領、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申領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等手續的辦理。大大提高了外貿企業的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
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要涉及很多方面的機構,如:銀行金融機構、海關系統、信用卡公司、商檢系統、保險公司、稅務系統、運輸系統等。其中最重要的環節是支付環節。傳統的跨國支付手續復雜且程序緩慢,時間周期很長,具有很多無法預測的損失和風險。而利用現代的網路通訊技術和先進的計算機處理系統,可以保證資金運營的高效率。
在買賣雙方通過協議完成各種交易手續後,商品交付給運輸公司起運,可以通過電子貿易系統跟蹤貨物;銀行按照合同及相應的單證支付資金,出具相應的銀行單證,最終完成整個交易過程。
四、外貿單證流轉程序
國際電子商務應用過程中最為獨特的是在供需意願基本吻合、貿易磋商初步完成之後的實際單證事務處理過程。
與傳統的外貿單證運營過程比較,引入電子商務後的外貿單證流轉至少減少了15個步驟(見表1)。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的應用可概括為如下優點:
1.使得交易環節大大減少,大大節約了時間和金錢,有利於外貿企業在當今激烈的國際市場上對客戶作出迅速反應,從而增強國際競爭力。
2.由於最大程度地減少了人工干預,使得人工輸入可能產生的誤差減少到最低的程度。
但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完美無缺,目前,電子商務中仍有一些障礙在影響著其被推廣使用,例如,由於網路是虛擬的空間,人們無法正確辨認對方是誰,甚至會懷疑對方是否真的存在,至於商譽就更難吃准;又如,無法保證自己的信息在互聯網這個開放式的系統中傳遞時不被人攔截偷竊,或在接受者接到後又矢口否認等等。但是,適用於電子商務的慣例與規則已引起世界權威機構的重視,相關規定正在紛紛出台,例如,1996年6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了《電子商務示範法》,為各國提供了一整套易接受的電子商務規則;1997年國際商會通過了《國際數字保證商務通則》,規范了有關術語的內涵;世貿組織已對貿易領域的電子商務提出了工作計劃,等等。這就為解決一些技術上的問題提供了保證。總之,國際電子商務對傳統國際貿易實務的替代已無法改變。正如世貿組織前任總幹事魯傑羅所言:「它勢在必行,無人能阻攔。」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只有快速發展國際電子商務,才可能在21世紀的貿易競爭中占據主動地位。。歡迎向158教育在線知道提問。
6. 交易磋商前有哪些准備
交易磋商前的准備 在交易磋商前,需要准備的事項很多,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選配素質較高的洽談人員 為了保證洽商交易的順利進行,事先應選配精明能乾的洽談人員尤其是對一些大型的和內容復雜的交易,更要組織一個堅強的談判班子,這個談判班子,必須包括熟悉商務。技術,法律和財務方面的人員應具有較高整體素質要善於應戰,善於應變,並善於謀求一致這是確保交易成功的關鍵。 選擇較理想的目標市場 在交易磋商之前,我們必須從調查研究入手,通過各種途徑廣泛收集市場資料,加強對國外調撥供銷善,價格動態政策法令,措施和貿易習慣等方面情況的調查研究,以便擇優選擇較理想的目標市場和合理的確定市場布局。 選擇適當的交易對象 在交易磋商之前,我們必須通過各種途徑對客戶的政治文化背景,資信情況,經營范圍,經營能力和經營作風等方面的情況進行了解和分析,為了正確地選擇和利用客戶,需要建立和健全客戶檔案,以便對各種不同類型的客戶進行分類排隊,做到心中有數,並實阡區別對待的政策。 正確制定洽商交易的方案 洽商交易的方案,是指為了完成某種或某類商品的進出口任務而確定的經營意圖,需要達到的預定目標以及為實現該目標所應採取的策略步驟和做示它是對外洽變人員遵循的依據,方案內容的繁簡不一,對大宗進出口商品交易所擬定的經營方案,一般比較詳細具體,尤其是制定某些大宗交易或重點商品的談判方案時,更要考慮周全,因為,談判方案的完善與否,是決定交易成敗的關鍵,至於對一般中小商品的進出口,則只要擬定簡單的價格方案即可。 交易磋商的法律步驟 交易磋商可通過來往函電進行,也可通過雙方面談,一般地說,交易的磋商有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4個環節,其中發盤和接受,是達成交易,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和必經的法律步驟。 詢盤 詢盤是准備購買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潛在的供貨人或買主探詢該商品的成交條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業務行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也不是每筆交易必經的程序, 詢盤的內容可以涉及某種商品的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價格和裝運等成交條件,也可以索取樣品,其中多數是詢問成交價格,因此,在實際業務中,也有人把詢盤稱作詢價,如果發出詢盤的一方,只是想探詢價格,並希望對方開出估價單則對方根據詢價要求所開出的估價單,只是參考價格,它並不是正式的報價,因而也不具備發盤的要件。 在國際業務中,發出詢盤的目的,除了探詢價格或有關交易條件外,有時還表達了與對方進行交易的願望,希望對方接到詢盤後及時作出發盤,以便考慮接受與否,這種詢盤實際上屬於邀請發盤。 發盤 發盤的念義及其應具備的條件 發盤雙稱發價或報價,在法律上稱為要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凡向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內容十分的確定並且表達的發盤人有在其發盤的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約束的意思,即構成發盤。」發盤既可賣方提出也可買方提出,因此發盤和雙方之分。後者習慣上稱為遞盤 根據上述的解釋,構成一個項發盤,必須具備以下各項條件:發盤應向一個或一人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向特定的人提出,即指向有名有姓公司或個人提出。提出此項要求的目的在於把發盤同普通的商業廣告公眾散發的商品價目單等行為區別開來對發盤問題,各國法律規定不一。《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此問題持折衷的態度。該公約規定規定;「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建議、僅應視為邀請提出發盤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表示相反的意向。」根據此項規定,商業廣告本向並不是一項發盤,通常只能視為邀請對方提出發盤。但是如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發盤的條件,則此廣告也可作為一項發盤。 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的確定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的確定,所謂十分確定,即指在提出計約建議中至少應包括下列3個基本的要素: 應標明貨物的明稱; 應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數量或規定的方法; 應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價格或規定確定價格的方法; 凡包含上述三項基本的因素的訂約建議即可構成一項發盤。如該發盤被對方接受,買賣合同即告成立。 關於構成一項發盤究竟應包括哪些內容的問題,各國法律規定不盡相同,有些國家的法律要求將合同的主要的條件,如品名、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時間與地點以及支付的辦法等,都要有完整、明確、肯定的規定,並不得附有任何保留的條件,以便受盤人一旦接受即可簽訂一項對買賣雙方均有約束力的合同。《公約》關於發盤內容上的上述規定,只是對構成發盤起碼要求。在實際業務中,如發盤的交易條件太少或過於簡單,會給合同的的履行帶來困難,甚至容易引起爭議。因此,我們在對外發盤時,最好將品名、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時間、地點和支付辦法等主要交易條件一一列明。 必須表明發盤人對其發盤一旦被受盤人接受即受約束力的意思。 發盤是訂立合同的建議,這個意思應當體現在發盤之中,如發盤人只是就某些交易條件建議又方進行磋商,而根本沒有受其建議約束的意思,則此項建議就不能被認為一項發盤。例如,發盤人在其提出的訂約建議中加註諸如,「僅供參考」「須以發盤人的最後確認為准」或其它保留條件,這樣訂約的建議不就是發盤,。 發盤的有效期 在通常的情況下,發盤都具體的規定一個有效期,作為對方表示接受時間限制,超過發盤規定時限,發盤人即不受約束,。當盤未具體列明有效期時,受盤人應在合理時間內接受才能有效何謂「合理時間」則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採用口頭發盤時,除發盤人發盤時另有聲明外,受盤人只能當場表示接受為有效,采和函電式成交時,發盤一般都明確的有效期,其規定方法有下列必種: 規定最遲接受的期限。例如發盤有效期為5天,或發盤限5天內復採取此類規定方法關於期限的計算,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這個期限應從電報交發時刻或信上載明、的發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由發盤人送達受盤人時起算。如果由於時限的最後一天在發盤人營業地是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應順延至下一個營業地是正式的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應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此外當發盤規定有效期時,還應考慮交易雙方營業地點不同產生時差問題。 發盤生效的時間和發盤的撤回與撤銷 (1)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約定》規定,發盤送達受盤人時生效。明確發盤時生效時間,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實踐的意義。這主要表現在在下列兩方面; (2)關繫到受盤人能否表示接受。一項發盤只要送達受盤人時。即發盤生效之後,受盤人才能表示接受; (3)關繫到發盤人何時可以撤回發盤或修改其內容。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只要在發盤生效之前,發盤人仍可隨時撤回或修改基內容,但撤回通知或更改其內容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收到發盤之前或同時送達受盤人,如發盤一旦生效,那就不是撤回發盤的問題,而是撤銷發盤的問題,發肋的撤回與撤銷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在發盤送達受盤人之前,將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後者是指發盤已送達受盤人,即發盤生效之後,將發肋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發盤的撤回 發盤生效後,發盤人是否可以撤回發盤或變更其內容,在這個問題上英美法與大陸兩在法系之間存在著尖銳的矛盾,英美法認為,發盤原則上對發盤人沒有約束力,發盤人在受盤人對發盤表示接受之前的任何時候,都可撤回發盤或更其內容。而大陸法則認為,發肋對發盤人有約束力,如德國民法規定,除非發盤人在發盤中訂明發盤人不受發盤的約束,否則,發盤人就要受到發盤的約束。 根據《聯俁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一項發盤,包括註明不可撤銷的發盤。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因此,如果發盤人發現內容有誤或其它原因,想改變主意可以用更迅速的通訊方法,將受盤的撤回或更改通知趕在受盤人收到該發盤之前或同時送達受盤人,則發盤即可撤回。 發盤的撤銷 關於發盤能否撤銷的問題,英美法與大陸法存在嚴懲的分歧。英美法認為,在受盤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發盤在規定了有效期,發盤人也可以隨時予以撤銷,這顯然對發盤人片面有利。大陸法國家以此問題的看法,相反,認為發盤人原則上應受發盤的約束,不得隨意將其發肋撤銷。 為了調和上述兩大法系在發肋可否撤銷問題上的分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採取了折衷的辦法。該《公約》規定,在發盤已送達受盤人,即發肋已經生效,便受盤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這一段時間內,只要發肋人及時將撤銷通知送達受盤人,仍可將其發肋撤銷,如一旦受肋人發出接受通知,則發盤人就我權撤銷發盤。 此外《公約》還規定,並不是所有的發肋都可撤銷,下列兩種情況下的發肋,一旦生效,則不得撤銷: 在發盤中規定了有效期,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受肋人有理由信賴該發肋是不可撤銷的,並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採取了行動。 發盤效力的終止 任何一項發盤,其效力倖免可在一定條件下終止,關於發盤效力終止的原因,一般有下列幾個方面: 在發盤規定的有效期內未被接受,或雖未規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時間內未被接受,則發盤的效力即告終止。 發肋被發盤人依法撤回或撤銷。 被受肋人拒絕或還肋之後,即拒經或還盤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發盤的效力即告終止。 發盤人發盤之後,發生了不可抗力事故,如所在國政府對發盤中的商品或所需餐匯發布禁令等,在此情況下,按出現不可抗力可免除責任的一般原則,發盤的效力即告終止。 發盤人或受盤人在發盤被接受前霄失行為能力,如得精神病等,則該發盤的效力也可終 來源:網路 作者:不詳
7. 國際貿易 簽訂合同流程圖
交易磋商是買賣雙方為買賣商品,對交易的各項條件進行協商以達成交易的過程,通常稱為談判。在國際貿易中,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因為交易磋商是簽訂合同的基礎,沒有交易磋商就沒有買賣合同。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合同的簽訂及以後的履行,關繫到雙方的經濟利益,必須認真做好這項工作。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為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
經過交易磋商,一方的發盤或還盤被對方有效地接受後,就算達成了交易,雙方之間就建立了合同關系。在業務中,一般還 要用書面形式將雙方的權力、義務明文規定下來 ,便於執行,這就是所謂簽訂合同。
買賣雙方經過交易磋商、達成協議後要簽訂書面合同,作為約束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在國際貿易中,買賣合同一經依法 有效成立,有關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以,履行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共同的責任。
以上便是簽訂貿易合同的一般程序
8. 交易磋商的兩個基本環節是什麼(單證員試題)
交易磋商可概括為四個環節,即為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
詢盤指交易的一方准備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商品的有關交易條件。內容可涉及價格、規格、品質、數量、包裝、裝運以及索取樣品等,而多數只是詢問價格。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後,不能完全同意發盤的內容,為了進一步磋商交易,對發盤提出修改意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出來,就構成還盤。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作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所謂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後,以聲明或行為向對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將接受稱作承諾。接受和發盤一樣,既屬於商業行為,也屬於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