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部分內容
商業銀行對客戶提供以下7項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一)同行個人儲蓄賬戶的開立和撤銷;
(二)同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撤銷;
(三)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轉賬業務;
(四)以電子、紙制等形式提供的12個月以內(含)的本行對賬單服務;
(五)通過本行櫃台、ATM、電子銀行等提供的境內本行查詢服務;
(六)通過POS、ATM、轉賬電話等提供的境內跨行查詢服務;
(七)密碼重置服務相關費用納入賬戶、密碼、電子證書等掛失費處理,不得單獨收費。
商業銀行應對以下賬戶免收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
(一)單位指定用於發放工資(含退休金)的銀行賬戶;
(二)醫保、低保、事業保險、養老保險賬戶等用於發放社會保障資金的銀行賬戶;
(三)住房公積金賬戶;
(四)已簽約用於償還個人貸款且對應的還款合約尚未終止的銀行賬戶(信用卡賬戶除外);
商業銀行對同一賬戶不得同時收取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
商業銀行執行相關服務價格前,應至少提前5個月在相關營業場所顯著位置、主要媒體和商業銀行網站進行公告。
㈡ 微信上轉的:8月1日起,中國銀監會、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本次銀
是真的。我今天去了工商銀行辦理業務。年費、小額保管費都取消了。手機簡訊業務沒有免費。但是天津銀行開卡無需工本費、沒有年費、手機簡訊也免費推薦。
㈢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對服務收費及中間業務等方面的�
盡量減少收費項目種類和金額,給實惠於人民。
㈣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活動,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設立的商業銀行,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批准設立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各類服務。本辦法所稱客戶,是指商業銀行的服務對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服務價格,是指商業銀行提供服務時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監管規定,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服務價格管理體系,加強內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務價格信息,保障客戶獲得服務價格信息和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
第六條 根據服務的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狀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制定和調整
第八條 對客戶普遍使用、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銀行基礎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第九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商業銀行服務成本、服務價格對個人或企事業單位的影響程度、市場競爭狀況,制定和調整商業銀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項目及標准。
第十條 制定和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組織商業銀行等相關機構進行成本調查;
(二)徵求相關客戶、商業銀行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三)做出制定或調整相關服務價格的決定,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和調整
第十一條 除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服務價格以外,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二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制定和調整。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制定和調整服務價格。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因地區性明顯差異需要實行差別化服務價格的,應當由總行統一制定服務價格,並由總行按照本辦法規定統一進行公示。
外國銀行分行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的授權制定和調整服務價格,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制定相關服務價格的定價策略和定價原則;
(二)綜合測算相關服務項目的成本和收入情況;
(三)進行價格決策;
(四)形成統一的業務說明和宣傳材料;
(五)在各類相關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六)設有商業銀行網站的,應當在網站主頁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制定和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當合理測算各項服務支出,充分考慮市場因素進行綜合決策。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總行向有關部門報送的本機構服務價格工作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服務價格管理的組織架構和服務價格管理總體情況;
(二)服務收費項目設置、調整情況和相應的收入變化情況;
(三)免費服務項目設置情況、調整情況、相應的收入變化情況,在服務價格方面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
(四)服務項目的收入結構和評估情況;
(五)服務價格的信息披露情況,包括信息公示的方式和渠道;
(六)與服務價格相關的投訴數量、分類和處理情況;
(七)對客戶反饋意見的解釋說明情況和意見採納情況;
(八)附表:本行服務的分類、具體項目、價格水平等情況;
(九)與服務價格相關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按照市場化原則接受相關單位的委託,辦理代收水、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交通違章罰款等費用以及代付工資、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代收代付業務,應當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收取委託業務相關手續費,不得向委託方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客戶因商業銀行調整服務價格或變更服務合同,要求終止或變更銀行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客戶要求、相關服務合同或其他已簽署的法律文件採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依法及時終止或變更相關銀行服務和對應的服務合同。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收取的服務費用,應當對應明確的服務內容。
第四章 服務價格信息披露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規定進行服務價格信息披露。
商業銀行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醒目位置,設有網站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醒目位置,及時、准確公示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價格、適用對象、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文件文號、生效日期、咨詢(投訴)的聯系方式等。公示的各類服務價格項目應當統一編號。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採取以下措施保護客戶相關權益:
(一)在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提供相關服務價格目錄或說明手冊等,供客戶免費查閱,有條件的商業銀行可採用電子顯示屏、多媒體終端、電腦查詢等方式披露服務價格信息;
(二)設有商業銀行網站的,應當在網站主頁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價格目錄或說明手冊等,供客戶免費查閱;
(三)使用電子銀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收取服務費用之前,提示客戶相關服務價格,並保證客戶對相關服務的選擇權;
(四)明確界定各分支機構同城業務覆蓋的區域范圍,通過營業場所公示、宣傳手冊、網站公示等方式告知客戶,並提供24小時查詢渠道。同城業務覆蓋的區域范圍應當不小於地級市行政區劃,同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應當列入同城范疇。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提醒客戶提供真實有效的聯系信息並在相關信息變更後及時通知銀行,以便商業銀行調整服務價格時按照合同約定方式及時告知客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關於服務價格信息的公示涉及優惠措施的,應當明確標注優惠措施的生效和終止日期。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提高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當至少於實行前3個月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公示,必要時應當採用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合同約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種方式通知相關客戶。
商業銀行設立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收費項目,應當至少於實行前3個月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公示。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接受其他單位委託開展代理業務收費時,應當將委託方名稱、服務項目、收費金額、咨詢(投訴)的聯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客戶,並在提供給客戶的確認單據中明確標註上述信息。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執行服務價格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在為客戶提供服務之前,應當告知相關服務項目、服務價格、優惠措施(含生效和終止日期),客戶確認接受該服務價格後,方可提供相關服務;客戶在使用服務前明確表示不接受相關服務價格的,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客戶接受服務。
第二十六條 對於需要簽署服務章程、協議等合同文件的銀行服務項目,商業銀行應當在相應的合同文件中以通俗易懂、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服務項目或服務內容、服務價格、優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終止日期、與價格相關的例外條款和限制性條款、咨詢(投訴)的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建立健全服務價格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建立清晰的服務價格制定、調整和信息披露流程,嚴格執行內部授權管理。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制度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明確價格行為違規的問責機制和內部處罰措施。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指定一個部門牽頭負責服務價格管理工作,建立服務價格內部審批制度,適時對服務價格管理進行評估和檢查,及時糾正相關問題,並組織開展服務價格相關宣傳、解釋、投訴處理等工作。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服務價格投訴管理制度,明確客戶投訴登記、調查、處理、報告等事項的管理流程、負責部門和處理期限,確保對客戶投訴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統一的投訴電話、書面投訴聯系方式等渠道,並在營業場所和網站醒目位置進行公示,以便及時受理客戶對服務價格的相關投訴。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認真處理和及時答復客戶投訴。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相應的投訴自查機制,對投訴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投訴處理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自查。
第三十三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委託代理合同有相關規定和要求的情況以外,商業銀行應當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銀行渠道直接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 服務價格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處理:
(一)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的服務價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的;
(三)提前或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四)擅自對明令禁止收費的服務項目繼續收費的;
(五)未按照規定程序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的;
(六)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擅自製定或調整市場調節價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服務價格信息披露的;
(八)未按照規定開展服務價格相關內部管理工作的;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存在侵害其合法權益問題的,可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採取相關法律措施或投訴。
第三十六條 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應當在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方面充分發揮自律協調作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3年第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生效後,此前有關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或收費的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㈤ 我有多張建設銀行卡,根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我是不是能選擇哪一張卡免年費
可以讓工作人員手工修改免年費標志。
㈥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介紹
2014年2月14日,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號公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和調整,服務價格信息披露,內部管理,服務價格監督管理,附則7章38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3年第3號)予以廢止。本辦法生效後,此前有關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或收費的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㈦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介紹
2003年6月26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3年第3號發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為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適用本辦法。全文共二十條。
㈧ 今年5月1日起,中國銀監會、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本次銀行減免的只
具體情況其實你可以問銀行工作人員這是他們得工作這就是他們得工作畢竟我們都不是專業的也不能和你亂說
㈨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業銀行服務范圍為:
(一)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包括: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本票、支票、匯兌、委託收款、托收承付;
(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對個人、企事業的影響程度以及市場競爭狀況確定的商業銀行服務項目。
除前款規定外,商業銀行提供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不得對人民幣儲蓄開戶、銷戶、同城的同一銀行內發生的人民幣儲蓄存款及大額以下取款業務收費,大額取款業務、零鈔清點整理儲蓄業務除外。
以上「零鈔」、「大額」的界定以及相關服務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就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制定本系統內統一的定價管理制度,明確定價范圍、定價原則、定價方法以及總行和分行的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在其營業網點公告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標准。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依據本辦法制定服務價格,應至少於執行前15個工作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並應至少於執行前10個工作日在相關營業場所公告。
商業銀行就前款事項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同時,應抄送中國銀行業協會。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及服務價格,由中國銀行業協會通過適當方式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的服務價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的;
(三)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政策性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合資財務公司和獨資財務公司提供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服務,其服務價格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此前有關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或收費的規定,與本辦法規定有沖突的,一律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