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刑法八十條,《刑法》對非法經營罪的處罰規定: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刑法》第八十條: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2. 關於廢止證券期貨對證券股是利好嗎
只是減少了一個交易品種,算不上什麼對證券行業的利好,不要因為這兩天證券股票上漲了,就瞎胡找理由。
3. 關於進一步推進證券經營機構創新發展的意見的意見
一、建設現代投資銀行
(一)提高綜合金融服務能力。支持證券經營機構進一步深化和提升經紀、自營、資產管理、承銷與保薦等傳統業務,積極利用網路信息技術創新產品、業務和交易方式,探索新型互聯網金融業務。鼓勵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管理創新,實施差異化、專業化、特色化發展,促進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品牌影響力和系統重要性的現代投資銀行。
(二)完善基礎功能。支持證券經營機構拓展投資融資、銷售交易、資產託管等基礎功能,進行銷售交易類產品創新,滿足客戶對非標准化產品的需求。鼓勵證券經營機構為大宗交易、私募產品、場外衍生品等各種金融產品開展做市等交易服務。支持證券經營機構開展資產託管業務。推進統一證券賬戶平台建設,建立與私募市場、互聯網證券等業務相適應的賬戶體系。規范證券行業支付系統,研究建設支付平台。
(三)拓寬融資渠道。支持證券經營機構進行股權和債權融資,在境內外發行上市、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發行優先股、公司債,開展並購重組。鼓勵證券經營機構探索新的融資渠道和新型融資工具。支持證券經營機構開展收益憑證業務試點。
(四)發展跨境業務。支持證券經營機構為境內企業跨境上市、發行債券、並購重組提供財務顧問、承銷、託管、結算等中介服務。支持證券經營機構「走出去」,在港、澳、台和其他境外市場通過新設、並購重組等方式設置子公司。支持證券經營機構為符合條件的境外企業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提供相關服務,積極參與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並依託上海自貿區等經濟金融改革試驗區機制和政策,為境內外個人和機構提供投融資服務。
(五)提升合規風控水平。優化以凈資本及流動性風險防範為核心的證券經營機構風險控制指標體系。落實證券經營機構自身風險管理責任,完善全面風險管理機制。推進證券經營機構全員合規管理,強化合規隊伍建設及履職保障。督促證券經營機構堅持以客戶利益為中心,嚴守道德底線與職業底線,履行行業責任、市場責任與社會責任。
二、支持業務產品創新
(六)推動資產管理業務發展。證券經營機構要創新和改進資產管理業務流程,提升產品銷售、產品設計、投資運作、售後服務等環節的專業水平。符合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可以開發跨境跨市場、覆蓋不同資產類別、採取多元化投資策略和差異化收費結構與收費水平的產品。研究建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的制度體系及相應的產品運作模式和方案。拓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范圍,允許投資於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七)支持開展固定收益、外匯和大宗商品業務。加快債券產品創新,完善做市商交易機制。發展應收賬款、融資租賃債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資產證券化業務,積極探索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法開展大宗商品和外匯的期現貨交易。
(八)支持融資類業務創新。完善融資融券業務相關規則,擴大融資融券與轉融通業務的資金和證券來源。開展約定購回、股票(權)質押回購等融資擔保型業務創新,擴展約定購回、股票質押回購出資方范圍。
(九)穩妥開展衍生品業務。支持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境內期貨市場交易和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利率互換、期權等衍生品交易。進一步完善衍生品交易主協議及相關配套文件。研究衍生品交易的集中結算、交易信息報告等制度。適應資本市場風險管理需要,平穩有序發展相關金融衍生產品。允許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以對沖風險為目的使用期貨衍生品工具。
(十)發展櫃台業務。擴大證券經營機構櫃台交易業務試點。加快建設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為機構投資者提供私募業務項目對接、在線轉讓等各項服務。穩步發展機構間市場,推動互聯互通。鼓勵證券經營機構多方位參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研究建立行業增信機構,規范管理融資性擔保機構。
(十一)支持自主創設私募產品。按照分類監管的原則,逐步實現對證券經營機構自主創設的私募產品實行事後備案。對在證券經營機構櫃台市場或在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創設的私募產品,直接實行事後備案。支持證券經營機構設立並購基金、夾層基金、產業基金等直投基金。
三、推進監管轉型
(十二)轉變監管方式。完善監管機制,統一監管尺度,從重事前審批向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轉變。支持證券經營機構依法自主開展業務和產品創新,自主識別、判斷並承擔創新風險。加強事中監管與動態監測監控和以風險、問題為導向的現場檢查。強化事後監管,加大執法力度,完善日常監管機構、稽查執法部門和自律組織之間的監管執法聯動機制。
(十三)深化審批改革。甄別清理證券經營機構類審批備案事項。進一步取消調整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一步調整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並逐步予以廢止;除法定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外,禁止以任何名義或任何方式實施或變相實施行政審批。取消證監會系統各單位沒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前備案、報告事項,確有必要保留的,改為事後備案。所有審批備案事項,都必須公布標准、流程、期限和方式,不公布的不得實施。
(十四)放寬行業准入。支持民營資本、專業人員等各類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出資設立證券經營機構,進一步放寬證券經營機構外資准入條件。支持國有證券經營機構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社會保險基金、企業年金等長期資金委託專業機構投資運營或設立專業證券經營機構。支持證券經營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參股的方式探索綜合經營,完善「一參一控」政策。
(十五)實施業務牌照管理。建立公開透明、進退有序的證券期貨業務牌照管理制度。在推進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完善的前提下,支持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交叉持牌,支持符合條件的其他金融機構在風險隔離的基礎上申請證券業務牌照。鼓勵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申請公募基金管理牌照和託管業務牌照。適時擴大合資證券公司業務范圍。
4.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的修改規章
二、修改下列規章
1、將《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號)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徵用」修改為「使用」,第十七條中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修改為「《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將《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2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將《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4號)第一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城鄉規劃法》」,刪除第三十二條中的「徵用」,第四十七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4、將《城建監察規定》(建設部令第55號)第七條第一項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5、將《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0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6、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8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第九條、第十二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7、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第三十九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8、將《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第一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9、將《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6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0、將《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7號)第一條、第二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1、將《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9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第二十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2、將《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3號)第三十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3、將《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的第十五項行政許可刪除。
14、將《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5、將《城市黃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4號)第一條、第十七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6、將《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5號)第一條、第十四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5. 有人了解證券期貨業協會的待遇嗎
證券期貨業協會的確實際一個自律組織,但待遇肯定要比一般的事業單位待遇好。在職能方面,由於協會具有監督檢查各證券期貨會員單位的職能,地位待遇也比想像的要高。
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這些地方的在編工作人員是待遇與一般公務員差不多,工資是國家規定的,不會很高,但是福利還不錯。
這些行業工資待遇正常水準,但福利不會差,金融行業這方面都會比別的好點。一般證券期貨協會待遇還可以,比上不足比下有餘。
(5)關於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章十一批擴展閱讀:
期貨業協會主要職責:
一、根據期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期貨業行為准則、業務規范及其他自律性規則參與擬訂與期貨相關的行業和技術標准。
二、為會員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中國證監會及國家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在經營活動中的問題、建議和要求。
三、開展行業資信評級和信用體系建設,表彰、獎勵行業內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個人。
四、監督、檢查會員的執業行為,受理對會員的舉報、投訴並進行調查處
理,對違反本章程及自律規則的會員給予紀律處分;向中國證監會反映和報告會員執業狀況,為期貨監管工作提供自律組織意見和建議。
五、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從業人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期貨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六、收集、整理期貨信息,編輯出版期貨業務書籍報刊;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組織開展期貨研究,推動業務創新,為會員創造更大市場空間和發展機會。
七、組織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注冊及自律管理工作。
八、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持續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執業水平。
九、負責行業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自律性組織協調,提高行業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技術水平。
十、廣泛開展期貨市場宣傳和投資者教育,為行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十一、開展期貨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或會員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6.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4號 廢止了嗎 謝謝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4號-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公告書》於2001年發布,目前尚未廢止,仍有效力。
7.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的介紹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註:本篇法規已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8號--關於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第八批)》(發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 實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廢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 5 號現公布《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主 席 周小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證券公司管理辦
8. 中國國內有幾種法律有沒有分類請詳細說明,謝謝~!
一.關於你所說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應有數以萬計),根據法律效力來源不同,分為:
1.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法律及法律解釋,如: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第六號) (2008-10-29)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主席令第五號) (2008-10-28)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主席令第四號) (2008-08-29)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號) (2008-02-28)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主席令第八十五號) (2007-12-29)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主席令第八十四號) (2007-12-29)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的決定(主席令第八十三號) (2007-12-29)
·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主席令第八十二號) (2007-12-29)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主席令第八十一號) (2007-12-2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八十號) (2007-12-29)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號) (2007-12-29)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號) (2007-10-28)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主席令第七十六號) (2007-10-28)
·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主席令第七十五號) (2007-10-28)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主席令第七十四號) (2007-10-28)
·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主席令第七十二號) (2007-08-3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號) (2007-08-3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主席令第七十號) (2007-08-31)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主席令第六十九號) (2007-08-3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主席令第六十八號) (2007-08-30)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主席令第六十六號) (2007-06-2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號) (2007-06-29)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主席令第六十二號) (2007-03-19)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2007-03-19)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主席令第六十號) (2006-12-29)
·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主席令第五十九號) (2006-10-31)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主席令第五十八號) (2006-10-31)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主席令第五十七號) (2006-10-3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2006-10-3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主席令第五十五號) (2006-08-28)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主席令第五十四號) (2006-08-28)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主席令第五十三號) (2006-08-28)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主席令第五十二號) (2006-06-3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第五十一號) (2006-06-30)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主席令第五十號) (2006-04-30)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 (2006-04-30)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2006-03-01)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決定(主席令第四十六號) (2005-12-30)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號) (2005-12-29)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主席令第四十四號) (2005-10-28) 等等。
2.國務院及其各部委頒布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其解釋,如:
· 草原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2號) (2008-12-05)
· 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 (2008-12-05)
·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 (2008-11-1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9號) (2008-11-1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 (2008-11-1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采訪條例(國務院令第537號) (2008-10-17)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6號) (2008-10-1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5號) (2008-09-19)
· 國務院關於修改《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34號) (2008-09-12)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國務院令第533號) (2008-09-04)
· 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1號) (2008-08-11)
· 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 (2008-08-07)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008-08-06)
· 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國務院令第529號) (2008-08-04)
· 國務院關於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28號) (2008-07-29)
·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7號) (2008-07-28)
· 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國務院令第526號) (2008-06-09)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 (2008-05-30)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24號) (2008-04-29)
·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2008-04-24)
·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國務院令第523號) (2008-04-24)
·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1號) (2008-03-13)
· 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0號) (2008-03-10)
·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9號) (2008-02-22)
· 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 (2008-02-14)
· 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6號) (2008-01-23)
· 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5號) (2008-01-13)
·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 (2007-12-16)
· 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3號) (2007-12-16)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2007-12-11)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11號) (2007-12-06)
· 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發放辦法(國務院令第510號) (2007-10-30)
·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09號) (2007-10-29)
· 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08號) (2007-10-15)
·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07號) (2007-09-30)
·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06號) (2007-09-24)
·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5號) (2007-09-21)
· 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04號) (2007-08-31)
·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2007-07-27)
· 國務院關於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02號) (2007-07-20)
· 財政部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 (2008-12-09)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 (2008-12-0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8年第3號令 (2008-12-03)
· 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三批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9號) (2008-11-28)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6號) (2008-11-25)
· 三峽水庫調度和庫區水資源與河道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35號) (2008-11-24)
· 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5號) (2008-11-21)
· 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號) (2008-11-18)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亞太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7號) (2008-11-05)
· 國土資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1號) (2008-10-28)
· 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08年第16號) (2008-10-27)
· 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民航局令第193號) (2008-10-23)
·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 (2008-10-22)
· 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證監會令第59號) (2008-10-22)
· 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8年第4號) (2008-10-22)
·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務規則(知識產權局令第48號) (2008-10-21)
·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知識產權局令第47號) (2008-10-2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6號) (2008-10-16)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紐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5號) (2008-10-06)
·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 (2008-09-28)
· 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修訂後)(商務部令2008年第12號) (2008-09-25)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產品免於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的決定(質檢總局令第109號) (2008-09-22)
· 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7號) (2008-09-12)
· 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0號) (2008-09-11)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2號) (2008-09-05)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 (2008-08-27)
· 價格鑒證師注冊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發展改革委令第1號) (2008-08-19)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6號) (2008-08-15)
· 遊艇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7號) (2008-08-13)
· 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8號) (2008-08-05)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08年第13號) (2008-08-04)
·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4號) (2008-07-30)
· 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3號) (2008-07-30)
· 公路、水路交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5號) (2008-07-23)
· 出入境檢驗檢疫查封、扣押管理規定(質檢總局令第108號) (2008-07-14)
·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航線經營許可規定(民航局令第192號) (2008-07-04)
· 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03號) (2008-07-02)
· 計量比對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07號) (2008-06-27)
·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1號) (2008-06-17)
· 國家旅遊局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旅遊局令第28號) (2008-06-10)
等等。(可以說行政性的法律文件最多的)
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頒布的司法解釋,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8-11-26)
· 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2008-01-10)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7-08-21)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7-08-09)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6-09-08)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2006-07-27)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6-01-24)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12-30)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2005-12-27)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5-12-09)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中涉及錄音錄像製品有關問題的批復 (2005-10-18)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 (2005-08-29)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申請承認澳大利亞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2005-09-04)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08-29)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5-08-29)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法院案件管轄權問題的若干規定 (2005-08-29)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08-29) 等等。
4.地方人大及其人民政府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當然不包括較小的市及區一級),如:
· 福建省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權益保護條例 (2008-12-11)
· 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 (2008-11-11)
· 陝西省封山禁牧條例 (2007-12-26)
· 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 (2007-12-26)
· 北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檢查法律法規實施情況辦法 (2007-12-19)
· 北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辦法 (2007-12-18)
· 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07-12-10)
· 安徽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 (2007-12-05)
· 海南省沿海防護林建設與保護規定 (2007-12-03)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 (2007-11-14)
· 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 (2007-11-12)
· 安徽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2007-10-23)
· 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條例 (2007-10-09)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07-10-08)
· 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 (2007-09-24)
· 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牆體材料促進條例 (2007-08-31)
·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監督條例 (2007-08-27)
·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2007-01-17)
· 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2006-10-30)
·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 (2006-10-23)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6-10-20)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2006-10-20)
·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 (2005-12-22)
· 陝西省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2005-12-16)
· 陝西省農村村莊規劃建設條例 (2005-12-15)
· 湖北省企業負擔監督條例 (2005-12-13)
· 江西省企業負擔監督管理條例 (2005-12-10)
· 吉林省志願服務條例 (2005-12-10)
· 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2005-12-10)
·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2005-11-07)
· 安徽省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 (2005-11-04)
· 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 (2005-10-27)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5-10-24)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5-10-24)
· 天津市信訪工作若干規定 (2005-10-24)
· 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 (2005-10-17)
· 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2005-10-13)
· 福建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2005-10-13)
· 海南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規定 (2005-10-08)
· 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 (2005-10-06)
·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雲南省物業管理規定》的決定(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號) (2008-12-11)
·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辦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號) (2008-11-28)
· 浙江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3號) (2008-11-26)
· 海南省海洋漁船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號) (2008-11-24)
· 遼寧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23號) (2008-11-21)
· 天津市促進實驗室發展辦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 (2008-11-19)
· 廣東省擁軍優屬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6號) (2008-11-17)
· 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號) (2008-11-12)
· 四川省促進社會力量參與艾滋病防治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9號) (2008-11-11)
· 內蒙古自治區優秀運動隊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經濟補償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60號) (2008-11-10)
· 甘肅省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50號) (2008-11-04)
· 雲南省軍人撫恤優待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號) (2008-10-14)
· 中新天津生態城管理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 (2008-10-13)
· 天津市價格監測管理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 (2008-10-10)
· 天津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 (2008-10-10)
· 天津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辦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 (2008-10-09)
· 天津市土地開發整理管理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 (2008-10-09)
· 天津市土地整理儲備管理辦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 (2008-10-09)
· 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 (2008-10-08)
· 上海市長興島開發建設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 (2008-10-07)
· 山西省競技體育人才培養和退役安置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5號) (2008-09-27)
· 河北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1號) (2008-09-18)
· 河北省無障礙設施建設使用管理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0號) (2008-09-11)
·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地方誌工作條例》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6號) (2008-08-25)
· 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號) (2008-08-21)
· 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保障監察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7號) (2008-08-11)
· 遼寧省政府債務管理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19號) (2008-07-16)
· 遼寧省企業信用信息徵集發布使用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20號) (2008-07-09)
·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辦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 (2008-07-07)
·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停止執行8件市政府規章中涉及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的決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 (2008-07-04)
·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9號) (2008-06-23)
·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程序規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2008-06-17)
· 關於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2008-06-11)
· 北京市林業植物檢疫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 (2008-06-04)
· 北京市商業零售經營單位促銷活動管理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7號) (2008-06-03)
· 重慶市壓縮天然氣汽車安全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16號) (2008-06-02)
· 北京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5號) (2008-05-27)
· 雲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號) (2008-05-23)
·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 (2008-05-15)
·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 (2008-05-08)
5.自治區人大及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 · 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2008-02-13)
· 雲南省玉龍納西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2008-02-13)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岩溶資源保護條例 (2008-02-13)
· 玉屏侗族自治縣鄉村公路條例 (2008-02-13)
· 三都水族自治縣鄉村公路條例 (2005-08-29)
· 三都水族自治縣城鎮管理條例 (2005-08-29)
·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鎮建設管理條例 (2005-08-29)
· 鄂溫克族自治旗環境保護條例 (2005-08-29) 等等。
6.此外還有一些我國政府所簽訂的國際條約或協定,(這部分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
· 人大批准"中國和葡萄牙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 (2007-12-2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納米比亞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7-08-0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安哥拉共和國引渡條約 (2007-08-09)
·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 (2005-08-29)
· 上海合作組織特權與豁免公約 (2005-08-29)
· 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葯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 (2005-08-29)
·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合作打擊非法販運麻醉葯品、精神葯物及其前體的協議 (2005-08-2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協定 (2005-08-29) 等等。
二.一般研究法律是將其分類的,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等。(上述法律文件都是歸於某一類的)。
三.即便是法律工作者也不會知道全部規范性法律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