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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國外匯管理法

發布時間:2021-06-30 06:56:30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

(一)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如下管理,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准,並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應按規定繳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帳准備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同時,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它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四、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一)人民幣匯率管理

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相互折算的比率,匯率的高低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其它有關政治經濟因素所決定,同時又對一國的國際收支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反作用。

我國過去一直實行單一的匯率制度。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我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形成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二)外匯市場管理

外匯交易市場是指進行外匯買賣的場所,在外匯市場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歐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對銀行與客戶之間則允許進行遠期外匯交易。

五、違反外匯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各種行為,一般包括逃匯行為、套匯行為、擾亂金融行為、違反外債管理行為、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行為、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行為以及違反外匯經營管理行為等,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對這些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予以了定義,並規定了相應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

② 寮國簽證、寮國旅遊簽證 如何辦理

寮國簽證,在南寧辦理的比較多【國家】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所需資料】有效期半年以上的護照原件、1張兩寸白底彩照 【停留時間】2個月有效,15-30天停留,一次往返 【簽證時長】3-5天 參考 http://www.gotoyuenan.com 【寮國介紹】 一、特別提醒 《中老邊界制度條約》規定,持《中老邊境通行證》的中國公民只能到寮國的豐沙里省、南塔省、烏多姆賽省和波喬省,超越上述地區的必須持護照前往,否則老方將按非法入境處罰。但常有一些不法分子以在寮國有工程和高工資、包辦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證)、包買車票等誘騙我公民來寮國務工,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上當受騙,到寮國後無工可做,證件過期,造成非法滯留而被拘留或罰款;有些個體經營者未按老方規定辦理三證(暫住證、工作許可、營業執照),有些雖辦有三證但因違規異地經商而被罰款、扣押護照甚至拘留。 二、簽證、海關 持外交、公務、普通公務護照前往寮國免辦簽證。持因私普通護照須辦簽證,一次入出境的商務、旅遊簽證可在寮國停留30天(簽證期滿可到寮國移民局申請延期),過境簽證停留期7天。申請簽證可到北京寮國駐華大使館或寮國駐昆明總領事館申請。獲取簽證進入寮國後,必須按所申請的簽證種類從事相應的活動,否則將被視為非法活動並予處罰。寮國海關限每人攜帶5000美元現金或同等幣值現鈔出境,超出5000美元的須得到寮國外匯管理局的許可,否則將視情節輕重處以50%的罰款或全部沒收。 三、常見疾病與醫療狀況 寮國醫療條件較落後。寮國的常見病主要有肝炎、痢疾,每年5-11月雨季期間常有登革熱和瘧疾(通過蚊子傳染)。建議赴寮國經商旅遊時攜帶防蚊用品和常用葯。 四、物價和供應 寮國物資供應相對匱乏,物價相對較高,但一般生活用品在寮國均可買到。寮國貨幣名稱為基普(KIP),1美元兌換約9500基普、1元人民幣兌換約1200基普。 五、交通、出行、住宿 寮國屬熱帶、亞熱帶季風氣候,年平均溫度為26攝氏度,分雨季(5-10月)和旱季(11月-次年4月)。寮國國際航班主要有:萬象-曼谷、萬象-昆明、萬象-河內、萬象-金邊、萬象-暹粒(柬)、萬象-清邁(泰)、琅勃拉邦-清邁、琅勃拉邦-曼谷、琅勃拉邦-河內。每周一、二、四、六有中國東方航空公司航班往返於昆明--萬象,每周三、五、日有寮國航班往返於萬象—昆明。主要旅遊城市有首都萬象(著名景點有塔鑾、凱旋門公園)、琅勃拉邦市(被列為世界文化遺產)、占巴塞省(著名景點有被列為世界文化遺產的瓦普寺及孔帕平瀑布(位於湄公河寮國-柬埔寨交界處))。寮國的旅遊旺季為11月至次年4月,寮國佛歷新年(公歷4月,又名潑水節)會吸引大批國外遊客。首都萬象的主要酒店有:寮巴莎酒店(LAO PLAZA HOTEL)、東珍酒店(Don Chan Palace Hotel)、NOVOTEL酒店、瀾滄飯店(LAN XANGHotel)、安康酒店(ANGKAM Hotel)。酒店標准間一般在60美元至100美元不等。 六、當地風俗 寮國85%的居民信奉小乘佛教。忌諱用手摸兒童的頭。重要節日有:寮國新年,公歷4月13-15日或14-16日)、塔鑾節(公歷11月)國慶節(12月2日)。寮國人的穿著已逐步國際化,但具有寮國特色的民族服裝也得到保留,婦女一般穿筒裙。飲食以糯米為主。 七、國籍政策 寮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在寮國定居10年以上,懂寮國語,了解寮國文化,遵守寮國法律,尊重寮國風俗習慣的,可申請加入寮國國籍。 八、工作與學習 中國公民在寮國主要從事工程承包和個體經商。工作必須通過公司擔保並分別到移民局和勞動部辦理暫住證(ID卡)和工作許可和多次往返簽證,如非法務工將被依法拘留或罰款。 位於首都萬象市郊的寮國國立大學是寮國一所重要的綜合性大學,前身為寮國東都師范學院,設8個院系。目前在校生1萬余名,教師1千餘名。 【參考】 http://www.gotoyuenan.com

③ 2017年外匯管理有什麼新規定

最新的個人購匯說明書中,明確給出了境內個人在辦理個人購匯業務時的六項禁止行為,分別是:

1、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匯信息

2、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5、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6、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3)寮國外匯管理法擴展閱讀:

主要類型:

1、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2、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3、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4、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④ 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有哪些

1996年1月29日中華人民來共和源國國務院令第 193號發布 根據1997年 1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決定》 修訂 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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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入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

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四:對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採取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穩定匯率,避免資本流入造成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它們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規定較高的存款准備金;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數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該國有價證券等。

五:對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一般採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是它們在特定時期,如面臨國際收支嚴重逆差之時,也採取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別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徵收利息平衡稅等。

六: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帶或郵寄黃金、白金或白銀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數量。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入,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輸入的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

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出則由外匯管制機構進行審批,規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該國現鈔輸出。

七:復匯率制

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實上的各種各樣的復匯率制。復匯率制指一國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導致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的貨幣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5)寮國外匯管理法擴展閱讀:

按受限程度:分為自由兌換外匯、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和記帳外匯。

自由兌換外匯,就是在國際結算中用得最多、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在國際金融中可以用於償清債權債務、並可以自由兌換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例如美元、港幣、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則是指未經貨幣發行國批准,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對第三國進行支付的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凡對國際性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有一定限制的貨幣均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國家貨幣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人民幣。

記賬外匯,又稱清算外匯或雙邊外匯,是指記賬在雙方指定銀行賬戶上的外匯,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也不能對第三國進行支付。

按來源用途:分為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和金融外匯。

貿易外匯,也稱實物貿易外匯,是指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即由於國際間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種國際支付手段。

非貿易外匯是指貿易外匯以外的一切外匯,即一切非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如勞務外匯、僑匯和捐贈外匯等。

金融外匯與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不同,是屬於一種金融資產外匯,例如銀行同業間買賣的外匯,既非來源於有形貿易或無形貿易,也非用於有形貿易,而是為了各種貨幣頭寸的管理和擺布。

按市場走勢:分為硬外匯和軟外匯,或叫強勢貨幣和弱勢貨幣。

⑥ 為什麼說外匯管理法是我國金融調控體系中的重要制度

金融在現代經濟中的作用:
首先,金融在現代經濟中的核心地位,是由其自身的特殊性質和作用所決定的。現代經濟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從本質上講就是一種發達的貨幣信用經濟或金融經濟,它的運行表現為價值流導向實物流,貨幣資金運動導向物質資源運動。金融運行得正常有效,則貨幣資金的籌集、融通和使用充分而有效,社會資源的配置也就合理,對國民經濟走向良性循環所起的作用也就明顯。
其次,金融是現代經濟中調節宏觀經濟的重要杠桿。現代經濟是由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經濟,其顯著特徵之一是宏觀調控的間接化。而金融在建立和完善國家宏觀調控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金融業是聯結國民經濟各方面的紐帶,它能夠比較深入、全面地反映成千上萬個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同時,利率、匯率、信貸、結算等金融手段又對微觀經濟主體有著直接的影響,國家可以根據宏觀經濟政策的需求,通過中央銀行制定貨幣政策,運用各種金融調控手段,適時地調控貨幣供應的數量、結構和利率,從而調節經濟發展的規模、速度和結構,在穩定物價的基礎上,促進經濟發展。

⑦ 尋求了解外匯管理規定的高手指導--關於境外投資

中國目前實行外匯管制

自然人和法人所得非貿易外匯收入,必須全部賣給國家或存入國家指定銀行;向外匯出學費、旅遊費等必須得到外匯管理部門批准方能匯出。

廣義的外匯管制是指一切影響一國外匯流出、流入的措施;狹義的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保障本國經濟發展、穩定貨幣金融秩序、維護對外經濟往來正常進行、改善國際收支而對外匯買賣、國際結算和資金流動所實施的一種限制性的措施。

其基本內容可概括為:
1.政府頒布外匯管製法令,由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銀行來執行,負責外匯管制工作。
2.自然人和法人買賣和持有外匯都要受到嚴格控制。
3.出口商出口所得外匯必須按規定全部或者部分向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兌換成本國貨幣,而進口所需外匯,則須申請進口許可證,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根據許可證上所載的金額供應外匯。
4.自然人和法人所得非貿易外匯收入,必須全部賣給國家或存入國家指定銀行;向外匯出學費、旅遊費等必須得到外匯管理部門批准方能匯出。
5.對資本輸出入以及輸入資本所獲得的收入,根據不同情況,不同時期進行不同程度的管制。
6.國家公布和管理匯價。
7.對非本國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本國的外匯存款帳戶也要實行不同程度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目的一般是為了維護本國的經濟利益,謀求達到國際收支平衡,維持本國貨幣匯率穩定,防止不利於本國的資金流出或流入。

根據各國管制的寬嚴程度,外匯管制可分為三類:一是嚴格的外匯管制,即對貿易收支、非貿易收支和資本項目收支都加以限制;二是部分的外匯管制,對非居民的經常性收支都不加限制,只限制資本項目的收支,三是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收支都不加限制。外匯管制的寬嚴,取決於一國的經濟、金融情況和國際收支的順差、逆差數額的大小。

一國政府對外匯的收支、結算、買賣和使用所採取的限制性措施。又稱外匯管理。國家通過法令或條例,對國際結算、外匯收支和買賣及匯價等外匯業務活動實行管理和限制,目的在於有效地使用外匯,防止外匯投機,限制資本流出入,改善國際收支和穩定匯率。外匯管制是國際經濟關系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當代世界各國為了平衡國際收支、對付國際金融領域中的不穩定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實行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可分為3種類型:①全面外匯管制,即對所有外匯收支活動都實行管制。多數發展中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都採取這種方式。②部分外匯管制,即對外匯收支的某些項目實行管制。少數較發達的發展中國家和部分發達國家採取這種方式。③名義上取消外匯管制,實際上仍有某些變相或間接的外匯管制,一些發達國家採取這種方式。

外匯管制的對象主要分為3種:①以人為管制對象,對居民與非居民的外匯收支區別對待。②以物為管制對象,即對各種外匯實行管制。③以地區為管制對象,即以本國國土為外匯管制地區進行管制。

外匯管制的方法可分為直接管制和間接管制。前者由外匯管制機構對各種外匯業務實行直接、強制的管理和控制。後者則是通過諸如許可證制度、進口配額制度等間接影響外匯業務,從而達到外匯管制的目的。從另一角度,外匯管理的方法又可分為數量管制、匯價管制和綜合管制3種。即或從外匯業務的數量上,或從匯價上、或從二者的結合上實行外匯管理。

外匯管制的內容各國各時期不盡相同,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①貿易外匯管制,又分為進口外匯管制和出口外匯管制。前者如實行進口許可證制和進口配額制;後者除實行出口許可證等限制措施外,還包括一些鼓勵出口的措施。②非貿易外匯管制,即對貿易和資本項目外的外匯收支實行管制。③資本輸出入管制。④本幣、外幣和黃金出入境管制。⑤外匯買賣管制。

一、什麼是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在經常項目下的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進行限制。廣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匯流入和流出的活動進行限制性管理。
外匯管制依照該國法律、政府頒布的方針政策和各種規定和條例進行。
外匯管制的執行者是政府授權的中央銀行、財政部或另設的其他專門機構,如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各國的外匯管製法規通常對居民管制較嚴,對非居民管制較松。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物包括外國鈔票和鑄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和黃金;有的國家還涉及白銀、白金和鑽石。
外匯管製法規生效的范圍一般以本國領土為界限。在設立特區的國家中,某些外匯管製法規可能不適用於特區。一個國家對不同國家貨幣的外匯管制寬嚴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外匯管制針對的活動涉及外匯收付、外匯買賣、國際借貸、外匯轉移和使用;本國貨幣匯率的決定;本國貨幣的可兌換性;以及本幣和黃金、白銀的跨國界流動。
外匯管制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大體上分為價格管制和數量管制兩種類型:前者指對本幣匯率做出的各種限制,後者指外匯配給控制和外匯結匯控制。

二、外匯管制的目的
1.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或改善國際收支狀況。
2.穩定本幣匯率,減少涉外經濟活動中的外匯風險。
3.防止資本外逃或大規模的投機性資本流動,維護本國金融市場的穩定。
4.增加本國的國際儲備。
5.有效利用外匯資金,推動重點產業優先發展。
6.增強本國產品國際競爭能力。
7.增強金融安全。

三、外匯管制的基本方式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
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四.對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採取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穩定匯率,避免資本流入造成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它們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規定較高的存款准備金;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數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本國有價證券等。
五.對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一般採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是它們在特定時期,如面臨國際收支嚴重逆差之時,也採取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別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徵收利息平衡稅等。
六.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帶或郵寄黃金、白金或白銀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數量。
對於本國現鈔的輸入,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輸入的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 對於本國現鈔的輸出則由外匯管制機構進行審批,規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本國現鈔輸出。
七.復匯率制
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實上的各種各樣的復匯率制。復匯率制指一國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導致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的貨幣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四、貨幣可兌換與不可兌換
貨幣不可兌換是指一國在嚴格的外匯管制中,對經常項目和金融與資本項目中的對外支付和資金轉移實行全面的匯兌限制。
與之相對應的貨幣可兌換是指任何一個貨幣持有者可以按照市場匯率自由地把該貨幣兌換成外匯。該概念表明,貨幣可兌換的主體是任何一個貨幣持有者,包括居民和非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其次,它強調兌換是自由的,即貨幣當局原則上不對外匯交易和對外支付進行限制。此外,它要求貨幣兌換按市場匯率進行;若一國只允許人們按官方匯率進行貨幣兌換且官方匯率顯著偏離市場匯率,則這種允許並不屬於貨幣可兌換。
貨幣可包括完全自由兌換和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兩種基本類型。

五、《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規定
成為《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第八條會員國,是一國實現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的標志。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的規定,如果一國解除了對經常項目下支付轉移的限制,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貨幣可兌換,便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會員國。具體說來,第八條會員國所承擔的義務是:
1.居民從國外購買經常項目下的商品和服務所對應的對外支付和資金轉移不應受到限制。
2.不得實行歧視性的復匯率制。
3.對其他會員國在經常性往來中積存的本國貨幣,在對方提出要求後,應無條件地使用外匯換回。
但是,要求兌換的國家應當證明這種積存是由經常性交易獲得的,而且這種兌換是為了支付經常性交易。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並未要求所有會員國在加入該組織時立即成為第八條會員國。《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十四條做出了一些過渡性安排,允許會員國暫保留一些匯兌限制,但要每年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出報告,並針對取消外匯管制的步驟與時間安排與基金組織進行磋商。

六、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條件
實現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首先,匯率水平比較合理,能真實反映外匯市場的供求關系。否則,實現貨幣可兌換將導致外匯供求嚴重失衡,使它難以持續下去。其次,政府擁有充足的國際清償能力,能夠應付人們的兌換要求。第三,良好的宏觀經濟環境和穩健的宏觀經濟政策。例如,高失業、高通貨膨脹率、嚴重的財政赤字等,都會對貨幣可兌換形成沖擊。第四,市場機制有效運行,產品和要素市場價格信號做出積極反應。
在1996年底,我國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條件已經成熟,具體表現:
(1)經過多年努力,人民幣匯率已經調整到基本反映外匯市場供求關系的水平;
(2)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國際收支連年順差,國家外匯儲備大幅度增加;
(3)從總體上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客觀經濟形勢較好;
(4)經過多年的價格放開和企業制度改革,我國的市場機制在經濟運行中已經發揮了重大調節作用;
(5)1994年的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已經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下有條件可兌換,為我國於1996年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外匯管制的弊端:
1.破壞國際分工,阻礙國際貿易的發展.
2.破壞外匯市場機制,限制市場調節作用的發揮.
3.手續繁多,交易成本上升

⑧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外匯管理

第一條
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
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
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
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
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後,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託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遊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第十四條
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
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
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一條
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
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
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
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
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
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第三十六條
銀行應根據有關反洗錢規定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個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
(二)境外個人是指持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外匯是指除貿易外匯之外的其他經常項目外匯。
第三十八條
個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幣現鈔有關規定辦理;個人外幣卡業務,按照外幣卡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制定本辦法相應的實施細則,確定年度總額、規定金額等。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附件所列外匯管理規定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完) 1.《關於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外幣現鈔存取款有關問題的通知》(〔97〕匯管函字第123號)
2.《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號)
3.《關於修改〈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133號)
4.《關於修改〈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因私用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印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305號)
5.《關於自費出境留學人員預交人民幣保證金購付匯的通知》(匯發〔2000〕82號)
6.《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存款匯出和外匯存款賬戶更名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發〔2000〕291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對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付匯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185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2〕68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境內居民個人前往鄰國邊境地區旅遊進行售匯業務試點的通知》(匯發〔2002〕121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購匯政策的通知》(匯發〔2003〕104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華留學人員辦理退學換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62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停止報送〈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鈔存取款和境內居民個人外幣劃轉情況登記表〉的通知》(匯綜函〔2003〕14號)
1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匯指導性限額的通知》(匯發〔2004〕111號)
1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居民個人外匯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8號)
1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6號)
1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因私購匯限額及簡化相關手續的通知》(匯發〔2005〕60號)(完)

⑨ 外匯管理知識你知道多少

想要炒外匯賺錢就必須掌握更多的外匯管理知識,下面總結了一些常見的外匯管理知識供您參考,希望會對您有所幫助。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修訂遵循了哪些主要原則?

答:一是堅持改革開放的方向,吸收近年來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外匯市場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等方面的改革成果,並為下一步改革預留政策空間。二是圍繞宏觀調控的重點,以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為目標,對外匯資金流入流出實施均衡、規范管理。三是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取消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之間、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之間、機構與個人之間的差別待遇,按交易性質進行監管。四是按照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外匯管理內容、方式等規定,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約束。

2、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的程序是什麼?

答: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證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證件的,被監督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3、標有身份證號碼的戶口簿、臨時身份證是否可以作為境內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答:可以。

4、銀行在為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時,哪些情況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證件復印件?

答:(1) 對於通過外匯儲蓄賬戶發生的結售匯業務,銀行按規定錄入相關身份信息後,不再需要復印其身份證件留存;(2)對於未通過外匯儲蓄賬戶的個人結售匯業務,單筆在等值1萬美元(含)以下的,銀行按規定錄入相關身份信息後,不再需要復印其身份證件留存。

5、對於境外個人姓名太長,無法完全錄入姓名欄的情況,如何處理?

答:銀行可在「姓名」欄錄入姓名簡稱,在信息錄入頁面「備注」欄中錄入全名。

6、境外個人購匯是否錄入個人結售匯系統?

答:境外個人購匯目前暫不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管理,銀行為其辦理業務不需將相關交易信息錄入系統。但外匯局今年將把境外個人購匯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屆時應通過系統辦理境外個人購匯。

7、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都有哪些憑證要求?

答: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按《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下發〈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綜發[2006]32號辦理。

8、境外個人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答: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指外幣現鈔、信用卡、旅行支票結匯後未用完的人民幣。

9、境內個人與境外個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如何理解?

答: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境內劃轉,僅限於本人賬戶之間、個人與直系親屬賬戶之間的劃轉;如劃轉賬戶屬於同一主體類別的,按《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二)款要求辦理;如劃轉賬戶分屬於境內個人、境外個人,還需符合《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賬戶內資金匯出規定。

10、個人辦理與其直系親屬外匯儲蓄賬戶間資金劃轉時,如兩人分別在不同城市,直系親屬的身份證件是否可以為復印件?

答:可以。

11、外匯賬戶間資金跨行劃轉,匯入行如何識別匯出行賬戶交易性質?

答:為確認賬戶交易性質,跨行賬戶資金劃轉,匯出行應標注賬戶交易性質(個人外匯儲蓄賬戶或個人外匯結算賬戶)。

12、外匯局開具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有效期多長?

答:外匯局開具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自簽發之日起30天內一次使用有效,逾期作廢。

13、個人所購外匯是否都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

答:境內個人年度總額內外所購外匯、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均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

14、境外個人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及境內個人移居出境後離休金、離職金、退休金、退職金、撫恤金的購匯可在哪些銀行辦理?

答:具備個人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銀行網點均可辦理。

15、境外個人旅遊購物項下外匯收支應通過哪種賬戶辦理?

答:旅遊購物貿易是海關監管下的一種貨物貿易方式。境外個人辦理旅遊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外匯收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儲蓄賬戶辦理。

16、個人在同一銀行櫃台提取A賬戶資金,並轉存到本人或直系親屬的B賬戶,賬戶資金沒有離開櫃台的,單次轉存資金超過等值1萬美元是否需到外匯局報備?

答:該種情況下,單次轉存資金超過等值1萬美元不需到外匯局事前報備。

17、個人委託外貿公司出口,是否必須通過個人外匯結算賬戶收匯及結匯?

答:個人委託外貿公司出口時,可以由外貿公司代為收匯,也可以本人收匯。本人收匯、結匯的,應通過其開立的個人外匯結算賬戶辦理。

18、《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個體工商戶的范圍是什麼?

答:《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個體工商戶的概念嚴格依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即「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19、境外個人憑2007年2月1日之前的兌換水單是否可以辦理人民幣兌回業務?

答:對於原兌換日在2007年2月1日前的兌換水單,在其辦理兌換時,距原兌換日在24個月內的,可以作為兌回的有效憑證。

20、個人旅遊購物出口收入是否可進本人的外匯儲蓄賬戶?

答:個人旅遊購物出口收入可進入本人的外匯儲蓄賬戶,並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遊購物報關單辦理。

21、待核查賬戶中的外匯能否用於質押人民幣貸款?

答:待核查賬戶中的外匯不能用於質押人民幣貸款。

22、邊境小額貿易以人民幣結算的,是否需要核查?如何進行聯網核查?

答:企業邊境小額貿易以人民幣結算的,在銀行為其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前進行聯網核查。

23、企業的現鈔收入是否需要接受聯網核查?如何核查?

答:企業的現鈔收入需要接受聯網核查,但不必進待核查賬戶。企業辦理出口對應的現鈔收入結匯或存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時應填寫《出口收匯說明》,銀行應登錄核查系統進行聯網核查後方可為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24、企業進口付匯項下的退匯款應如何處理?

答:對於進口付匯項下的退匯款,企業應向銀行提供進口合同、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正本,經銀行審核無誤後,該筆外匯不必進入企業的待核查賬戶。

2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8號)是否還繼續執行?

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0號)正式實施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8號)停止執行。

26、企業在2008年7月14日前的收匯是否需要接受核查?

答:企業已在2008年7月14日前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出口收匯不在聯網核查范圍。

27、軟體出口項下收匯是否需要核查?

答:採取海關通關方式的軟體出口,按貨物貿易申報,其收結匯納入聯網核查范圍;採取網上傳輸方式的軟體出口,按服務貿易申報,其收結匯不納入聯網核查范圍。

28、銀行如何為企業開立待核查賬戶?

答:企業的待核查賬戶可由銀行直接以企業名義開立,無須企業申請,也無須外匯局審核。

企業未在外匯局辦理過基本信息備案的,在開立待核查賬戶前,需首先到外匯局辦理基本信息備案;已在銀行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銀行可直接為其開立待核查賬戶。

29、待核查賬戶中的資金可否直接對外支付?

答:待核查賬戶支出要嚴格按照外匯局關於其支出范圍的規定辦理,不得用於對外支付或還貸。待核查賬戶中的資金必須先劃入該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後方可用於對外支付貨款、還貸等支出。

30、待核查賬戶余額如何計息?利息如何結匯或劃轉?

答:待核查賬戶余額按活期存款計息。利息結匯或劃轉按照現行相關管理規定辦理,不需核查。

31、銀行如何管理進入待核查賬戶的不同幣種的資金?

答:待核查賬戶應分幣種設置子賬戶管理。銀行可否應企業要求將收到的外匯統一兌換成某一外匯幣種(非人民幣)存放在賬戶中,根據現行規定辦理,《辦法》對此沒有特殊規定或限制。

32、用於進口付匯聯網核查的企業操作員IC卡和讀卡器是否同樣適用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

答:用於進口付匯聯網核查的企業操作員IC卡和讀卡器同樣適用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使用前應先經企業法人IC卡在中國電子口岸進行授權。企業的操作員IC卡已經有出口收匯許可權的不需重新授權。

33、銀行向企業提供貿易融資服務,在2008年7月14日前已放款,但企業出口貨款在7月14日之後從境外收回的,這部分款項是否需要核查?

答:銀行向企業提供打包放款形式貿易融資的,企業出口貨款從境外收回時需要接受核查;銀行向企業提供出口押匯、福費廷、保理等形式貿易融資,在2008年7月14日前已放款,但企業出口貨款在7月14日之後從境外收回的,這部分出口收匯(包括餘款)不必進入待核查賬戶,不需接受核查。

34、銀行進行聯網核查時,誤操作多核注的出口可收匯額如何處理?

答:銀行可用負值沖減誤操作多核注的數據,具體操作參見《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操作手冊(銀行版)》。

35、《出口收匯說明》上的企業公章可否用企業預留銀行的印鑒代替?

答:可以。

36、待核查賬戶資金可否用於理財業務?

答:不可以。

37、一筆貿易收匯中的銀行扣費部分是否納入聯網核查范圍?

答:一筆貿易收匯中的小額銀行費用,在進入待核查賬戶前已被銀行扣除的,該部分銀行費用不納入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范圍。

38、什麼是貨物貿易項下外債?

答:貨物貿易項下外債包括出口預收貨款和進口延期付款。出口預收貨款指出口貨物合同約定收匯日期早於合同約定出口日期或實際收匯日期早於實際出口報關日期的收匯;進口延期付款指進口貨物貨到付款項下合同約定付匯日期晚於合同約定進口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或實際付匯日期晚於實際進口報關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匯。

39、企業是否應該到所在地外匯局逐筆辦理預收貨款登記手續?需要提交哪些書面資料?

答:企業辦理預收貨款登記可以不到外匯局,而直接通過互聯網辦理。登記環節無需向外匯局提供書面資料。

40、企業非貿易項下預收款是否需要辦理預收貨款登記手續?

答:本次要求登記的預收貨款僅指貨物貿易項下,不包括非貿易項下的預收貨款。

41、7月14日之前簽約的預收貨款合同,在7月14日後收到預收貨款,是否需要辦理預收貨款登記?其中,登記日期該寫什麼時間?

答:應該辦理預收貨款登記。登記日期為企業實際登記的日期。

42、企業在7月14日前收到的預收貨款是否需要進行登記?

答:不需要。

43、預收貨款合同計劃收回的預收貨款金額與實際收回的預收貨款金額不一致,在提款登記時,應登記合同預定的預收貨款金額還是實際收到的預收貨款金額?

答:應登記實際收到的預收貨款金額。

44、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的登記是否影響外商投資企業「投注差」外債的登記?

答: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的登記是單獨的外債管理、統計,與外商投資企業其他類型的外債之間不存在互相影響的問題。

45、由於企業收到出口報關單的日期較晚,一般要超過30天,因此要求15個工作日內就注銷登記的預收貨款,難度較大,該怎麼辦?

答:用於辦理預收貨款注銷的報關單指電子關單。電子關單由海關在結關後第二個工作日傳送給電子口岸,即可用於辦理預收貨款注銷手續。

46、貿易外債登記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答:在境內注冊的企業,其從事一般貿易、加工貿易,或轉口貿易、保稅貨物貿易等其他特殊方式貿易時發生的預收貨款或延期付款,無論企業注冊地是否在特殊經濟區域,無論貨物是否進出關,無論出口收入是否納入聯網核查,均要辦理貿易項下外債登記。

47、從網上服務平台進行預收貨款合同登記時,實際簽訂的出口合同編號多於系統要求輸入的14位編號,該怎麼辦?

答:企業可以摘取出口合同編號中的一部分輸入,摘取輸入的合同編號易於企業識別即可。

48、企業收到的預收貨款被銀行扣除了手續費,則提款登記時是以未扣除手續費的預收貨款,還是以扣除手續費後的預收貨款作為提款登記金額?

答:以未扣除手續費的預收貨款金額作為提款登記金額。

49、出口合同約定以人民幣計價,而實際結算貨幣為美元,企業進行預收貨款合同登記時,該選擇哪種貨幣?

答:選擇美元。

50、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是否需要辦理預收貨款登記?

答: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保稅或非保稅貨物出口項下預收貨款,應辦理預收貨款登記。

以上是筆者總結的外匯管理知識,希望您全部弄懂,這會對您的炒外匯有非常大的幫助。從現在起,努力學習外匯知識吧,您一定會炒匯成功的。

⑩ 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賬戶管理有哪些法規

截止2010年6月底,外匯局關於賬戶管理規定現行有效的法規有:
1 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銀發[1997]416號
2 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97]匯政發字10號
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公外匯賬戶業務涉及有關外匯管理政策問題的批復 匯復[2007]398號
4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駐華外交機構外匯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 匯綜復[2008]53號
5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綜發[2009]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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