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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高檢高法

發布時間:2021-07-11 07:36:33

❶ 最高檢和最高法的法律解釋發生沖突時該怎麼辦

  1. 最高檢和最高法的法律解釋發生沖突時,一般是申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❷ 最高法和最高檢在法律適用方面的爭議應由什麼作出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規定,最高法與最高檢分別就各自職責范圍內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發生分歧的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或決定。
因此,檢察解釋和法院解釋的效力並無高低大小之分。當法院解釋和檢察解釋發生沖突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同最高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❸ 非法外匯交易最高判刑多少年

非法進行外匯交易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刑法
內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容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❹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入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

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四:對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採取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穩定匯率,避免資本流入造成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它們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規定較高的存款准備金;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數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該國有價證券等。

五:對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一般採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是它們在特定時期,如面臨國際收支嚴重逆差之時,也採取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別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徵收利息平衡稅等。

六: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帶或郵寄黃金、白金或白銀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數量。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入,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輸入的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

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出則由外匯管制機構進行審批,規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該國現鈔輸出。

七:復匯率制

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實上的各種各樣的復匯率制。復匯率制指一國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導致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的貨幣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4)外匯高檢高法擴展閱讀:

按受限程度:分為自由兌換外匯、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和記帳外匯。

自由兌換外匯,就是在國際結算中用得最多、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在國際金融中可以用於償清債權債務、並可以自由兌換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例如美元、港幣、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則是指未經貨幣發行國批准,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對第三國進行支付的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凡對國際性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有一定限制的貨幣均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國家貨幣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人民幣。

記賬外匯,又稱清算外匯或雙邊外匯,是指記賬在雙方指定銀行賬戶上的外匯,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也不能對第三國進行支付。

按來源用途:分為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和金融外匯。

貿易外匯,也稱實物貿易外匯,是指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即由於國際間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種國際支付手段。

非貿易外匯是指貿易外匯以外的一切外匯,即一切非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如勞務外匯、僑匯和捐贈外匯等。

金融外匯與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不同,是屬於一種金融資產外匯,例如銀行同業間買賣的外匯,既非來源於有形貿易或無形貿易,也非用於有形貿易,而是為了各種貨幣頭寸的管理和擺布。

按市場走勢:分為硬外匯和軟外匯,或叫強勢貨幣和弱勢貨幣。

❺ 最新高檢高法司法部關於行政處罰後又發現刑事犯罪應當處理的意見

司法部主要是司法行政這一塊(因為司法部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的一個部門),像司法教育、文化、司法考試、律師協會等都歸司法部管轄;最高院、最高檢都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主要負責審判方面的司法實務工作及對法律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最高檢察機關,是國家專門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另外,司法部是國務院所屬部門,部長由國務委員會會議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則都是由5年一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❻ 最高檢和最高法對暴力收高利貸的規定

一、高利貸行為屬於民法調整范圍(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謀取利益的除處),最高法有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超過法定保護利率的不予支持。

二、暴力收取高利貸是違法行為,需根據其行為目的、情節、產生的後果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輕者違反《治安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追究刑事責任。

❼ 高法、高檢的批復與司法解釋的效力有何差異

「兩高」的司法解釋均是通過以解釋、規定、批復、解答等形式發布的,雖然發布形式不同,但效力是相同的。兩高的批復意見有兩種法律形式:凡由兩高公告的,則屬司法解釋,具有普遍適用性,反之,則為具體案件的指導意見,不屬司法解釋。

❽ 從法律上講高法、高檢和國務院同級別,對嗎

是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在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中是平等的三個不同單位。我國的情況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常委會是其常設機構。次一級國家機關是:國家主席,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中國家主席是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國;高法、高檢室司法機關,國務院是行政機關,中央軍委是暴力機關。全國人大,就是三權分立學說中的立法機關。
國家主席是一個國家機關,不是一個人的稱號,這一點要注意。中央軍委其實是兩個單位的簡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央軍事委員會和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人員構成完全相同,但一個是國家機關,另一個是黨的機關,性質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❾ 達到騙購外匯罪數額標准怎樣量刑

騙購外匯的方式很多,犯罪分子為了逃避追究,也在不斷地變化犯罪方式。 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等單據、以對外宣傳費、國際組織會費、在境外舉辦展覽、招商等等。那麼,達到騙購外匯罪數額標准怎樣量刑?

一、騙購外匯罪的概念

騙購外匯罪,是指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騙購外匯罪立案標准

騙購外匯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騙購外匯,數額在五十萬美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三、關於騙購外匯罪的認定

1、關於騙購外匯罪的牽連犯問題

認定騙購外匯罪的罪數時,尤應注意牽連犯問題。以走私、逃匯、洗錢、騙稅為目的的騙購外匯行為,情況較為復雜。《決定》無溯及力時,它是特定犯罪與騙購外匯行為(違法行為)的牽連,僅構成一罪。適用《決定》情形下,它可能構成兩罪,觸犯兩個罪名,成立牽連犯。對牽連犯,應按「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處理。比如說,行為人以逃匯為目的騙購外匯的,因騙購外匯罪較逃匯罪法定刑為重,故按騙購外匯罪定罪量刑。行為人偽造、變造單據、憑證、合同等用以騙購外匯的,亦屬牽連犯。《決定》第1條第2款明確規定以騙購外匯罪從重處罰。值得思考的是,行為人本以走私為目的的騙購外匯,此後又另起逃匯犯意將騙得外匯存放境外不予調回或非法匯出境外的行為當作如何處理?我們認為,此種情況下騙購外匯罪與走私罪構成牽連犯,但與後續之逃匯罪不成立牽連犯,二者存在犯意轉移的關系。先前的騙購外匯行為與後行的逃匯行為相互獨立,不發生牽連關系。因而,騙購外匯後又另起犯意逃匯的,構成騙購外匯罪與逃匯罪兩個獨立罪名,應予數罪並罰。

2、認定本罪的共犯,應注意如下兩個方面:

其一、《決定》第1條第3款規定,明知用於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的以共犯論處。對此「明知」,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節予以考慮,不能因為行為人不供述就不予認定。我們認為,此處「明知」不限於確知,而應包括知悉可能的情形在內。(註:「兩高」與公安部在對《解釋》進一步進行解釋時指出,《解釋》第4條「明知」包括報關行為先於簽訂外貿代理協議的和委託方提供的購匯憑證明顯與真實憑證、商業單據不符的等情形。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騙匯、逃匯犯罪案件聯席會議紀要》(1999年3月16日)。這一解釋對理解《決定》中的「明知」具有參考價值。)自然人或單位知悉犯罪嫌疑人可能藉助其人民幣資金騙購外匯仍然提供人民幣的,應以騙購外匯罪的幫助犯論處。

其二、對於海關、外匯管理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的行為人同謀,為其提供購買外匯的有關憑證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單據而售匯、付匯的,《決定》第5條明確規定以共犯論,並從重處罰。這是基於特殊身份情節的考慮。「其他便利」不包括提供人民幣資金,對於提供人民幣資金便利的共同犯罪行為,《決定》第1條第3款已有明確規定。

四、騙購外匯罪的量刑

對犯騙購外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騙購外匯罪對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造成外匯流失,影響國際收支平衡,數額達到五十萬美元應予以立案。法律對騙購外匯罪的處罰包括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甚至無期徒刑。

❿ 最高法和最高檢為什麼級別比公安部高

最高院最高檢屬於司法機關,和作為公安部的行政機關職掌不同,其不應有行政級別,他們的職位高低評價應和作為政府官員的公安部長不同,也無法比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級別都是國家級副職,公安部的級別是省部級正職。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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