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股東借款轉資本公積
股東借款轉資本公積屬於債務重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二)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結論是:
1、企業出資時多出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用這個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不用繳所得稅。
2、股東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業,如果企業籌集資金將錢還給股東,股東再拿錢來出資也不用繳稅。
3、股東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業,借款不還,直接轉增實收資本,應繳納所得稅。
4、股東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業,借款轉為資本公積,那麼對企業來說,這是一種債務的豁免,要繳企業所得稅。
(1)股東以借款形勢投入到企業擴展閱讀:
以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於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於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於債務重組。
債務轉為資本:
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但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於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以上三種方式組合
採用以上三種方式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
(1)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轉為資本。
(2)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3)債務的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4)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2. 公司向自然人股東借款後又以該股東注資的形式打進去了,請問如果要重新體現公司向該股東借款該怎麼做呢
如果該股東之前已經足額繳納了出資,公司又不存在增資的情形,在借據上明確:注資方式存入的該筆款實為借款即可。
3. 公司戶款是否可以借款的形式直接轉入股東賬戶股東借款金額與其在公司投入資金有一定的比例
公司戶款以借款形式轉入股東賬戶,嚴格來講就是股東將投入資本金撤回,金額較大時在工商管理監督中會被認定為抽逃注冊資本。
4. 公司股東以「借款」名義借走公司資金不還怎麼處理
答案:
1、算。
2、(1)聯合其他股東找他要。
(2)上法院告他——如果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話呵呵。
(3)威脅他說不還就去舉報他抽逃資金——現在這是刑事犯罪,要坐牢的。
……
5. 公司剛成立,公司股東可以先已借款的形式打到公司賬上嗎
你指的是股東從外面借款用作注冊資本?還是注冊資本只是暫時放在公司賬戶上?後者是不可以的,這是轉移公司財產,現在注冊資本實行的是認繳制,在認繳期繳足即可。如果你從外面借款用作注冊資本當然可以,只要你能借到。
6. 關於股東向企業借款的問題
如樓下摘錄的
稅務的做法是有依據的
如果你注意 網上關於股東借款的處理有許多貼子內
稅局按6%年利率是據央行容基準利率 一點都不高
問題是 注銷前要把資產處理清 其他應收最好與其他應付對沖掉
目前看人家已經知道你的賬務處理的 你只能認了 交3千元了事
否則你只能不辦了,黑戶處理。
7. 公司股東可以用個人名義借款用於公司經營嗎
公司股東可以用個人名義借款用於公司經營。公司股東用個人的名義借款用於公司經營,屬於公司借款,可以作為公司借款入賬。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股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股東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8. 股東借款轉資本公積如何確認
答:其它應付款轉增資本屬於債務重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59號
(二)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結論是:
1、企業出資時多出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用這個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不用繳所得稅;
2、股東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業,如果企業籌集資金將錢還給股東,股東再拿錢來出資也不用繳稅;
3、股東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業,借款不還,直接轉增實收資本,應繳納所得稅;
4、股東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業,借款轉為資本公積,那麼對企業來說,這是一種債務的豁免,要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