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如果股票上市公司,每個月有利潤,每個季度,每年度都有利潤,百分百會給股民分紅,分股之類
利潤是否會分配 需要股東大會通過議案 ,但是議案是由大股東提議的,小股東就是提也沒有機會得到機會下面是一些資料 希望對你有用.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 57 號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已經2008年10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4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主 席 尚福林
二○○八年十月九日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
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是實現投資者投資回報的重要形式,對於培育資本市場長期投資理念,增強資本市場的吸引力和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了引導和規范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現就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 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第一百五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注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政策,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
二、 在《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增加規定:「上市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三、 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項 「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修改為:「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四、 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5年修訂)》第三十七條修改為:「上市公司應披露本次利潤分配預案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對於本報告期內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應詳細說明未分紅的原因、未用於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還應披露現金分紅政策在本報告期的執行情況。同時應當以列表方式明確披露公司前三年現金分紅的數額、與凈利潤的比率。」
五、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修訂)》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應當披露以前期間擬定、在報告期實施的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或發行新股方案的執行情況。同時,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並說明董事會是否制定現金分紅預案。」
六、在《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2007年修訂)》第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公司應當說明本報告期內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
七、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做好監管和服務工作。
八、本決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上字〔1996〕7號)同時廢止。
Ⅱ 興業礦業最新分紅消息
公告日期:2016-02-23
內蒙古興業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未來三年股東分紅回報規劃(2016-2018年)
為完善和健全內蒙古興業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科學、穩定、持續的分紅機制,積極回報投資者,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內蒙古興業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綜合考慮公司盈利能力、發展戰略規劃、股東回報、社會資金成本、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公司董事會特製定公司《未來三年股東分紅回報規劃(2016-2018年)》(以下簡稱「本規劃」)
Ⅲ 上市公司多少時間分一次紅
沒有強制規定一年分一次,一般集中在3-5月份年報出來後,分紅有好處也有壞處,國情不同,政策也不同,國外好的公司都是不分紅的,因為他們相信好的公司可以用分紅為股東創造出更高的回報,而國內的股民對大股東的不信任,所以要求分紅的呼聲很高,但是有些公司還是一年到頭都不分紅...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57號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已經2008年10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4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十月九日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
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是實現投資者投資回報的重要形式,對於培育資本市場長期投資理念,增強資本市場的吸引力和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了引導和規范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現就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 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第一百五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注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政策,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
二、 在《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增加規定:「上市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三、 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項 「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修改為:「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四、 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5年修訂)》第三十七條修改為:「上市公司應披露本次利潤分配預案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對於本報告期內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應詳細說明未分紅的原因、未用於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還應披露現金分紅政策在本報告期的執行情況。同時應當以列表方式明確披露公司前三年現金分紅的數額、與凈利潤的比率。」
五、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修訂)》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應當披露以前期間擬定、在報告期實施的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或發行新股方案的執行情況。同時,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並說明董事會是否制定現金分紅預案。」
六、在《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2007年修訂)》第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公司應當說明本報告期內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
七、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做好監管和服務工作。
八、本決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上字(1996)7號)同時廢止。
Ⅳ 非公開發行股票哪些議案對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
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之大集合
2014年6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發了《關於對中小投資者表決單獨計票並披露的業務提醒》,要求各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的表決進行單獨計票,目前關於重大的評判標准依據為該議案是否需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
所以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事項
現行規定要求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范圍(已涵蓋信公咨詢信披活頁中的內容並進行了補充):
依據
重大事項范圍
《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102號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證發〔2014〕65號
6.8 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的規定,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公司在報送定期報告的同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二)獨立董事對審計意見涉及事項所發表的意見;
10.2.8上市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四)獨立董事的意見;
11.2.2上市公司辦理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披露事宜,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三)獨立董事對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意見;
11.9.5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
控制或委託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擬對公司進行收購或取得控制權的,公司應當披露非關聯董事參與表決的董事會決議、非關聯股東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上證公字〔2013〕13號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可以在募集資金到賬後6個月內,以募集資金置換自籌資金。
置換事項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鑒證報告,並由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第十四條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第十五條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第十七條超募資金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者歸還銀行貸款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表決方式,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第十九條單個募投項目完成後,上市公司將該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其他募投項目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經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經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使用節余募集資金。上市公司應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使用。上市公司應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募集說明書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項目發生變更的,必須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經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變更。
《關於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7〕25號
超過本次募集金額10%以上的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時,須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並提供網路投票表決方式。獨立董事、保薦人須單獨發表意見並披露。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上證公字〔2011〕5號
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擬購買關聯人資產的價格超過賬面值100%的重大關聯交易,以現金流量折現法或假設開發法等估值方法對擬購買資產進行評估並作為定價依據的,應當披露運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內的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評估的相關數據,獨立董事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和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發表意見。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引》上證公字〔2013〕1號
第八條上市公司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按照既定的現金分紅政策或最低現金分紅比例確定當年利潤分配方案的,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具體原因以及獨立董事的明確意見。
第十條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期內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未進行現金分紅或擬分配的現金紅利總額(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現金紅利)與當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之比低於30%的,公司應當在審議通過年度報告的董事會公告中詳細披露以下事項:
(四)獨立董事對未進行現金分紅或現金分紅水平較低的合理性發表的獨立意見。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 第一號 臨時公告格式指引》
第一號上市公司收購、出售資產公告
(二)簡要說明公司董事會審議本次交易相關議案的表決情況、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
第二號上市公司取得、轉讓礦業權公告
(二)簡要說明公司董事會審議本次交易相關議案的表決情況、獨立董事的意見。
第四號上市公司委託理財公告
獨立董事應就該委託理財產品對公司未來主營業務、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影響及風險發表意見。
第六號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公告
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如適用)
第十號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公告
獨立董事應對評估機構的專業能力和獨立性發表獨立意見。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的表決情況、關聯董事迴避表決的情況,以及獨立董事對本次關聯交易的表決情況。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獨立董事對該關聯交易予以事前認可的情況,並披露獨立董事關於董事會是否需要履行關聯交易表決程序及該項交易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是否公平的獨立意見。
第十一號上市公司日常關聯交易公告
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情況和董事會上所發表的獨立意見
第十五號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公告
六、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人對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意見
第八十五號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預案公告
十、獨立董事意見
(一)公司回購股份是否符合《回購辦法》、《補充規定》的規定;
(二)結合回購股份的目的、股價表現、公司價值分析等因素,說明回購的必要性;
(三)結合回購股份所需資金及其來源等因素,說明回購股份方案的可行性;
(四)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九十三號會計差錯更正、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更
公司應披露獨立董事、監事會及會計師事務所對上述事項的結論性意見。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
第二十九條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表獨立意見。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第108號令)
第五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對本公司進行收購或者通過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權(以下簡稱管理層收購)的,該上市公司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以及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達到或者超過1/2。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本次收購應當經董事會非關聯董事作出決議,且取得2/3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前,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收購出具專業意見,獨立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應當一並予以公告。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8號——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證監公司字〔2006〕156號
第二十七條在管理層收購中,被收購公司的獨立董事應當就收購的資金來源、還款計劃、管理層收購是否符合《收購辦法》規定的條件和批准程序、收購條件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對上市公司可能產生的影響等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9號——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文件》證監公司字〔2006〕156號
第八條申請人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的,如存在被收購公司原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未清償對被收購公司的負債、未解除被收購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或者其他損害公司利益情形的,應當提供原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就上述問題提出的解決方案。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應當對解決方案是否切實可行發表意見。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第109號令
第二十條重大資產重組中相關資產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定價依據的,資產評估機構原則上應當採取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評估。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評估方法與評估目的的相關性以及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發表明確意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和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發表獨立意見。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准。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就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作出明確判斷,並作為董事會決議事項予以披露。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就重大資產重組發表獨立意見。
《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
獨立董事應當就上市公司關聯方以資抵債方案發表獨立意見,或者聘請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清欠工作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6〕92號
G股(股權分置改革試點股票)公司控股股東可以以股抵債。在公司披露的董事會決議中,應就以股抵債事項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發展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發表明確意見,並說明董事投票情況;董事投反對票的,應單獨予以說明。獨立董事就以股抵債事項發表的意見。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證監發〔2005〕86號
第三十四條獨立董事意見函應當包括改革方案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公司長遠發展的影響等情況及其他重要事項的說明。
《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證監發[2004]118號
上市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2〕37號
上市公司在制定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董事會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明確意見。
《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補充規定》證監發[2005]51號
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准。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就回購股份事宜發表獨立意見。
《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的通知》證監會計字〔2004〕1號
第六條擬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對於因設立、變更、改制、資產重組等涉及資產評估事項時,董事會應對評估機構的選聘、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結論的合理性發表明確意見,並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披露資產評估事項。評估報告的用途應與其目的一致。資產評估機構和注冊評估師應嚴格按照《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明確收益現值法的評估目的,慎重使用收益現值法。使用收益現值法評估的,董事會應對採用的折現率等重要評估參數、預期各年度收益等重要評估依據以及評估結論合理性發表意見,並予披露。獨立董事也應對選聘評估機構的程序、評估機構的勝任能力、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結論的合理性單獨發表明確意見,並予披露。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5號——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和發行情況報告書》證監發行字〔2007〕303號
第十六條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用於購買資產的,董事會關於資產定價合理性的討論與分析,應當分別對資產交易價格或者資產評估價格的合理性進行說明。資產交易價格以經審計的賬面值為依據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結合相關資產的盈利能力說明定價的公允性。本次資產交易根據資產評估結果定價的,在評估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後,應當補充披露上市公司董事會及獨立董事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和評估結論的合理性、評估方法的適用性等問題發表的意見。採取收益現值法等基於對未來收益預測的評估方法進行評估的,應當披露評估機構對評估方法的適用性、評估假設前提及相關參數的合理性、未來收益預測的謹慎性的說明。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1號——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證監發行字〔2006〕2號
第三十三條發行人應披露獨立董事對發行人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和避免同業競爭有關措施的有效性所發表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發行人應披露明確的減少和規范關聯交易的措施。發行人應披露獨立董事對關聯交易的必要性、關聯交易價格的公允性、批准程序的合規性以及減少和規范關聯交易措施的有效性發表的意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8〕48號
獨立董事應高度關註上市公司年審期間發生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情形,一旦發生改聘情形,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意見並及時向注冊地證監局和交易所報告。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6號——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報酬及其披露》證監會計字〔2001〕67號
第二條上市公司應當在披露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報酬前,披露確定會計師事務所報酬的決策程序,以及公司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獨立董事對這一決策程序的相應意見。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證監會第97號令
第三十六條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就上市公司本次發行對公司各類股東權益的影響發表專項意見,並與董事會決議一同披露。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4 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
獨立董事、監事會應就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變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有利於保護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的利益發表意見。
Ⅳ 證監會關於現金分紅的規定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作出規定
明確最近三年分紅不少於年均可分配利潤30%
為引導和規范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培育長期投資理念,增強資本市場的吸引力和活力,促進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今天在網上就起草的《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進行為期一周的公開徵求意見。該決定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這較之以前規定的「百分之二十」有了大幅的提高。
決定對之前發布的上市公司規章中涉及上市公司分紅的條款予以了重新修訂,共有六項內容。
一是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第一百五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注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政策,規定公司利潤分配中現金分紅占當期實現利潤的百分比,現金分紅的條件、時機、金額或者比例,與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的關系等內容。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保持公司長期持續穩定發展。」
二是在《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增加規定:「上市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三是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修改為:「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四是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5年修訂)》第三十七條修改為:「上市公司應披露本次利潤分配預案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對於本報告期內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應詳細說明未分紅的原因、未用於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公司還應披露現金分紅政策在本報告期的執行情況,列明公司進行現金分紅的條件、時機、金額或者比例等內容。同時應當以列表方式明確披露公司前三年現金分紅的數額、與凈利潤的比率。」
五是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修訂)》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應當披露以前期間擬定、在報告期實施的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或發行新股方案的執行情況。同時,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並說明董事會是否制定現金分紅預案。"
六是在《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2007年修訂)》第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公司應當說明本報告期內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
決定要求證監會派出機構、滬深證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要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做好監管和服務工作。自該決定施行之日起,1996年頒發的《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將同時廢止。
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後一個時期,證監會將進一步強化市場基礎建設,積極引導和鼓勵上市公司分紅,促進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上市公司分紅機制。上市公司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對於利用分紅惡意套現和超額分配等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將堅決予以查處。
Ⅵ 前鋒股份(600733)有什麼最新消息
該股近期沒有什麼最新的消息,最近的消息如下:
【2015-06-12】
S前鋒:未來三年(2014-2016年)股東回報規劃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成都前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增強利潤分配的透明度,保證投資者分享公司的發展成果,引導投資者形成穩定的回報預期,根據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等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公司特製訂《未來三年(2014-2016年)股東回報規劃》。
一、制定本規劃的基本原則
(一)合理回報投資者,保證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二)進一步增強公司利潤分配特別是現金分紅的透明度,以便投資者形成穩定的回報預期;
(三)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四)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利潤分配的有關規定。
二、制定本規劃的主要考慮因素
本規劃是在綜合分析股東的回報要求和意願、公司所處發展階段及發展規劃、盈利能力、社會資金成本及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公司目前及未來的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項目投資的資金需求、資本結構及融資能力等情況,平衡股東的合理投資回報和公司持續發展的資金需求而做出的利潤分配安排。
三、未來三年(2014-2016年)的具體股東回報規劃
2014至2016年,公司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利潤分配。
(一)公司利潤分配預案由董事會在充分考慮公司的盈利情況、資金需求和股東回報規劃等因素的前提下制定;制訂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對利潤分配預案發表明確意見。
公司當年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但董事會未制定現金分紅預案的,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說明未進行現金分紅的原因及未用於現金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獨立董事應發表意見。
(二)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提出具體現金分紅政策:(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80%;(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40%;(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20%。公司所處發展階段由公司董事會根據具體情形確定。公司所處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項規定處理。
(三)公司利潤分配應當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
(四)分配條件:
1、公司當年實現的凈利潤為正數且當年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數的情況下,且不存在影響利潤分配的重大投資計劃或現金支出事項發生,公司應採取現金方式分配利潤,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於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可以少於三年實現的年均合並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重大投資計劃或現金支出事項是指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有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除外)即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者購買設備的累計支出達到或者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30%,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
2、公司母公司報表未分配利潤為負,不進行現金分紅,留存資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五)分配時間:公司原則上按年進行利潤分配,可以進行中期利潤分配。
(六)現金分配條件:公司可以採取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股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利潤分配。公司將積極採取現金方式分配利潤。
(七)股票分紅條件:除非不符合利潤分配條件,否則公司每年度應當至少以現金方式分配利潤一次。
(八)公司根據盈利情況和現金流狀況,為滿足股本擴張的需要或合理調整股本規模和股權結構,可以採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潤。
(九)對於公司全資、控股、參股的企業(非上市公司),公司應通過行使股東權利,促使其及時進行利潤分配且利潤分配的金額應滿足公司當年現金分紅規劃的需求:
1、對於公司下屬全資企業,通過作出股東決定來決定其利潤分配方案;
2、對於公司控股企業,充分發揮公司對該企業的控制力,通過在該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等內設決策機構行使提案權及表決權等,決定其利潤分配方案;
3、對於公司參股企業,屬新設企業的,應在制定新設企業章程時,明確該企業的分紅水平;屬續存企業的,應在每年年度董事會及年度股東會召開前向公司決策機構提出分紅建議。
公司應通過實施上述措施,確保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及時進行現金分紅,保證公司在合並報表未分配利潤為正時,母公司報表有足額的未分配利潤和現金流進行股利分配。
四、利潤分配的監督
監事會對董事會執行現金分紅政策和股東回報規劃以及是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況進行監督,發現董事會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發表明確意見,並督促其及時改正:
(一)未嚴格執行現金分紅政策和股東回報規劃;
(二)未嚴格履行現金分紅相應決策程序;
(三)未能真實、准確、完整披露現金分紅政策及其執行情況。
五、規劃執行過程中對中小股東意見的聽取
(一)董事會在擬定利潤分配預案時,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可採取通過公開徵集意見或召開論證會等方,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與中小股東就利潤分配預案進行充分討論和交流。
(二)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審議時,應鼓勵中小股東行使質詢權,並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三)公司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按照既定的現金分紅政策或最低現金分紅比例確定當年利潤分配方案,以及年度報告期內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未進行現金分紅或擬分配的現金紅利總額(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現金紅利)與當年歸屬於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之比低於30%的,公司董事長、獨立董事和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之後、年度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之前,在公司業績發布會中就現金分紅方案相關事宜予以重點說明。如未召開業績發布會的,應當通過現場、網路或其他有效方式召開說明會,就相關事項與媒體、股東特別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機構投資者、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及時答復媒體和股東關心的問題。
六、本規劃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會至少每三年重新審閱一次股東回報規劃,對公司即時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適當且必要的修改,確定該時段的股東回報計劃,並由公司董事會結合具體經營數據,充分考慮公司目前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所處階段及當期資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紅方案。
七、本規劃的調整機制
因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和長期發展的需要確需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應以保護股東利益為出發點,調整後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需事先徵求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意見,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獨立董事應該發表獨立意見,並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八、關於本規劃的未盡事宜
本規劃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執行。
Ⅶ 上市公司為何選擇現金分紅
上市公司年報季來臨,現金分紅成為投資者關注的焦點。據Wind數據統計,截至3月20日,A股共有329家上市公司公布2017年年報,其中有251家在年報中宣布將要現金分紅,佔比高達76.29%,同時還有83家上市公司在公告中提到分紅預案。
監管層未來會繼續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相關監管規則,強化現金分紅的約束力,督促上市公司健全投資者回報機制,對有能力分紅而長期沒有分紅的「鐵公雞」進行嚴格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