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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

發布時間:2021-06-01 21:59:17

Ⅰ 中國什麼時候開始的股權分置改革

中國2005年開始的股權分置改革。
簡介:
《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應「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提出「在解決這一問題時要尊重市場規律,有利於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總體要求。2005年4月29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啟動了股權分置改革的試點工作。經過兩批試點,取得了一定經驗,具備了轉入積極穩妥推進的基礎和條件。經國務院批准,2005年8月23日,中國證監會、國資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聯合發布《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9月4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我國的股權分置改革進入全面鋪開階段。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是通過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協商機制消除A股市場股份轉讓制度性差異的過程,是為非流通股可以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
由來和發展
股權分置的由來和發展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股權分置問題的形成。我國證券市場在設立之初,對國有股流通問題總體上採取擱置的辦法,在事實上形成了股權分置的格局。
第二階段:通過國有股變現解決國企改革和發展資金需求的嘗試,開始觸動股權分置問題。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為了解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資金需求和完善社會保障機制,開始進行國有股減持的探索性嘗試。但由於實施方案與市場預期存在差距,試點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國務院頒布《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也是該思路的延續,同樣由於市場效果不理想,於當年10月22日宣布暫停。
第三階段:作為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一項制度性變革,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

Ⅱ 2005年的股權分置改革計劃

股權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暫不上市流通。由於歷史原因,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7149億股的總股本中,非流通股份達4543億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64%,非流通股份中又有74%是國有股份。

作為歷史遺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權分置早已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的一塊「心病」,股權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約了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而且,隨著新股發行上市不斷積累,其不利影響也日益突出。

為此,2005年5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標志著中國資本市場股改的開始,8月中國證監會等五部委聯合發出《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股改開始大規模推行。

一旦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伴隨著所有的股票都可以流通,股票市場將會以全新的姿態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確立金融市場的核心地位,廣義的證券市場將會迎來發展的新契機,最重要的是中國經濟的市場化改革將會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在股權分置改革之前,上市公司與非流通股股東由於不直接參與二級市場交易,對於二級市場價格的影響可以說是間接的,其影響主要是上市公司的經營及業績造成的。由於利益目標的不一致,從利益博弈的角度看,非流通股股東與上市公司有侵佔流通股股東利益的動力;而權利地位的不平等,使之成為可能。

股權分置改革,實現了同股、同權、同價,原有的非流通股股東將真正關心起二級市場股價的變化,從而能更好的約束上市公司的行為,改善公司治理。另一各方面,上市公司回購股票、高管股權股權激勵等股權分置相關政策的出台,也將使上市公司更加的關心二級市場股價的變化。

股權分置改革之前,市場上多數股票的流通股規模較小,而目前市場上較為活躍的機構投資者由於資金規模較大,更加關心流動性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其投資則偏重於流通盤較大的股票,從而更加大了大盤股與小盤股之間在流動性上的差別。股權分置改革之後,市場上的可流通股數量大幅度的增加,使市場整體的流動性得到明顯的改善,從而降低了市場的流動性風險。

改革之前,股票市場制度性風險的存在,使其並不能很好的的反映宏觀經濟的變化,晴雨表的作用難以發揮。尤其2001年6月之後,由於市場一直存在著全流通預期,制度性風險隨時可能爆發,使得整體市場長期下跌,嚴重偏離了經濟周期的變化。我們預計,在股權分置問題解決之後,市場的制度性風險得以釋放,整體市場走勢與宏觀經濟周期相背離的現象將逐得以改善,股票市場經濟晴雨表的作用將得以發揮。

總之,股權分置改革對於改善金融市場、宏觀經濟環境,改善上市公司經營管理,提升上市公司價值空間,保護中小股民的利益,完善股票市場制度和降低股票市場的風險都起到了積極的、重要的作用,意義重大。

進行股權分置改革,是我國證券市場一項重要的制度性改革,這項改革必然會對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產生重大而又深遠的影響。
1.股權分置改革提高了證券市場的固有功能。股權分置改革實質是推動資本市場的機制轉換,消除非流通股與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異,強化對上市公司的約束機制,提高證券市場的固有功能。從長期來看對證券市場來說是重大利好,有助於營造證券市場長期上升的環境,形成並鞏固所有股東的共同利益基礎,使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進一步完善,降低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成本。
2.股權分置改革進程中的不確定性因素對證券市場的影響。股權分置改革進程中存在著大量不確定性因素,這些不確定性因素包括:對流通股股東如何進行對價補償;試點企業改革後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推出的試點企業代表性如何,數量的多少與改革節奏的快慢;股權分置問題到何時才能解決完畢;在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的大環境下是否會有增量資金進入市場等。
3.首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在新股發行時應如何定位對證券市場的影響。解決這一問題是股權分置改革的一個重要步驟,是全面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的開始。從現實來看,長時間內停止發行新股,會影響證券市場自身的正常發展,而且會影響我國的經濟改革進程。
4.股權分置改革對證券市場所形成的擴容壓力。這里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公司以向流通股股東送股的形式獲取流通權,所送股份會使股市流通籌碼增多。第二種情況是非流通股股東所持股份獲得流通權後,非流通股變為流通股,會對市場造成的擴容壓力。
5.股權分置改革中切實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這項改革的核心原則。非流通股股東為了獲取流通權,必須向流通股股東出讓部分利益,即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數量不等的對價補償,對價的兌現會降低上市公司的市盈率。
從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股權分置改革作為一項制度性改革,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是巨大的。從長期來看,它對證券市場無疑是重大利好,將奠定中國股市長期向好的制度基礎和市場基礎。

中國證監會於2005年4月29日發布《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正式啟動了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的試點工作。在本次股權分置改革中,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包含了向流通股股東贈送認購或認沽權證的內容,由此,我國內地的證券市場上開始有一定數量的股票權證流通。權證在股權分置改革中的具體應用有如下三種形式:
(1) 向流通股東贈送認購權證。非流通股股東以非流通股為標的,向流通股股東免費發送相應數量的認購權證,到期時採用股票結算的方式。流通股東可以轉讓權證或行權獲得收益,而非流通股則逐步獲得流通權。認購權證的價值即為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認購權證的行權價格,可根據標的股票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流通股股東行權得到的股票可立即流通。
非流通股股東獲得流通權的股票數量及流通的期限限制有兩種確定方式:一是只有流通股股東行權獲得的非流通股才能夠流通;二是在贈送一定數量的認購權證後,相應數量的非流通股獲得流通權,並在一定期限和條件下不能流通。
(2) 向流通股東贈送認沽權證。非流通股東免費向每位流通股東發送相應數量的認沽權證。權證行使時,按行權價與當時股價的差額結算現金,或按差價與當時股價之比折算成股份送給流通股股東。以權證行權價格來鎖定對流通股股東的一定補償(現金結算或股份),權證上市後,所有非流通股份獲得流通權。
(3) 向流通股東贈送認購權證與認沽權證的組合。如果非流通股股東及流通股股東對股價的未來走勢均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市場波動比較大的情況下,認購權證及認沽權證搭配的方案,對非流通股股東及流通股股東都是有利的。在股價波動較大的情況下,如果非流通股股東不能判斷股價未來走勢,搭配方案可以使其支付較小的對價。對於流通股股東來說,如果不能判斷未來走勢,認購權證與認沽權證搭配的方案,也可以降低其風險。
在股權分制改革中,將權證作為對價方式具有很多優點。一是支付對價的定價市場化;二是權證類方案有利於實現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雙贏";三是上市公司可以實現"漸進融資"。同時,引入權證,也有助於開拓金融衍生市場。

Ⅲ 證監會大股東減持規定

一、關於大股東減持方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
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 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該公司的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關於大股東減持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
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時、准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3、《證券法》
第八十六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Ⅳ 股權分置改革的意義

股權分置改革的意義

作為歷史遺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權分置在諸多方面制約中國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而且,這一問題隨著新股發行上市不斷積累,對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不利影響也日益突出。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扭曲證券市場定價機制。股權分置格局下,股票定價除包含公司基本面因素外,還包括三分之二股份暫不上市流通的預期。三分之二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客觀上導致單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規模相對較小,股市投機性強,股價波動較大和定價機制扭曲。
——導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礎。非流通股東與流通股東、大股東與小股東的利益沖突相互交織。非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關注點在於資產凈值的增減,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關注點在於二級市場的股價波動,客觀上形成了非流通股東和流通股東的「利益分置」。
——不利於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股權不能實現市場化的動態估值,形不成對企業強化內部管理和增強資產增值能力的激勵機制。
——不利於上市公司的購並重組。以國有股份為主的非流通股轉讓市場是一個參與者有限的協議定價市場,交易機制不透明,價格發現不充分,嚴重影響了國有資產的順暢流轉和估值水平。
——制約著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和產品創新。
——不利於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
總之,解決股權分置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是恢復資本市場的固有功能,即價格發現功能和對上市公司行為的市場約束功能。同時,解決股權分置問題也有利於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以及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有利於資本市場創新和國際化進程。

股權分置改革大事記(4月29日-11月5日)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051110/0753391873.shtml

4月29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股權分置改革正式「破冰」;

5月10日-14日,三一重工(資訊 行情 論壇)、紫江企業(資訊 行情 論壇)、金牛能源(資訊 行情 論壇)和清華同方(資訊 行情 論壇)相繼披露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成為第一批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公司;

5月25日,三一重工發布公告提升對價幅度,標志著股權分置改革協商機制是平衡兩類股東利益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

6月11日-18日,四家首批試點公司相繼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進行表決,三一重工、紫江企業和金牛能源方案獲得通過,而清華同方因參與表決的流通股贊同率不足2/3而被否決,分類表決機製作用顯現;

6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和《關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在股權分置改革後增持社會公眾股份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股權分置改革後,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為避免股價非理性波動而進行的增持行為作出豁免要約收購義務的規定;

6月17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關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後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提出了指導意見;

6月20日,42家上市公司發布公告,成為第二批股權分置改革試點企業,其中包括寶鋼股份(資訊 行情 論壇)、長江電力(資訊 行情 論壇)等大盤藍籌。隨後,各家公司相繼公布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並與流通股股東進行溝通。第二批改革方案中,包括縮股、認股權證、承諾等創新模式,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由此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7月2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為包括股權分置改革在內的上市公司與投資者的溝通作出了指引;7月25日-8月19日,第二批股權分置改革試點企業陸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2家公司方案全部獲得通過,標志著市場預期逐漸趨於穩定;8月23日,中國證監會、國資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商務部聯合發布《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對股權分置改革的意義、指導思想、總體要求、保障措施進行了詳細闡述,並對股權分置改革的操作程序、方案設計、非流通股出售安排、信息披露以及中介職責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成為全面推動股權分置改革的綱領性文件;

9月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聯合發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格式指引》,對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流程和材料申報等問題作出進一步的細化;

9月10日和24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國有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國有股股權管理審核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對股權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國有股股權審批管理等有關事宜作出規定;

9月12日,40家公司宣布進入股權分置改革程序,從此拉開了股權分置改革全面推進的序幕。此後,每周有約20家公司參與到股權分置改革。隨著改革的深入,含B股、H股公司以及ST類公司等難點問題相繼破題,同時,包括認沽權證、認沽權利、認股權利、現金注資以及重組式對價等創新模式不斷涌現;

11月5日,中國證監會和商務部聯合發布《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涉及外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外商投資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問題進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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