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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現應當及時通知證券公司

發布時間:2021-06-03 01:43:17

『壹』 證券發行的法律規定

詳細說明就太麻煩了
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其他還有屬很多細則

證監會主要出台5個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及正在修訂的《保薦制度管理辦法》

『貳』 證券公司股東資格

證券公司股東資格的法律法規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二)凈資產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的其他股東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要求。

3、《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 號》中的相關規定

(一)對入股股東(包括增資股東或者股權受讓方)入股行為的審慎性監管要求

(1)出資意願真實。入股股東應當充分知悉證券公司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經營管理狀況和潛在的風險等信息,投資預期合理,不存在被誤導投資入股的情形。

(2)股權權屬清晰。入股後股權權屬應當清晰,不存在權屬糾紛以及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股權的情形。

(3)具備出資能力,出資真實合法。入股股東應當具備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能力;出資款須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從以股東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劃出。
入股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入股股東對其他企業的長期投資余額(包括本次對證券公司的出資額),不得超過入股股東的凈資產,國有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具備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能力。入股股東應當充分知悉並且能夠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不存在未實際開展業務、停業、破產清算等影響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情形。

(5)信譽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入股股東最近3 年在中國證監會、銀行、工商、稅務、監管部門、主管部門等單位無不良誠信記錄。

(6)程序合法。入股行為已經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證券公司和入股股東的內部決策程序和應當由上級單位或者監管部門批準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損害老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存在潛在法律障礙或者糾紛。

(7)符合信息披露和審批監管要求。入股股東的股權結構應當披露至最終權益持有人,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者一致行動人關系應當充分披露。
不存在未經披露實際控制多個持股5%以下股東,規避對持股5%以上股東資格審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機構未經批准間接持有證券公司股權的情形。

(8)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政策。入股股東參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超過2 家,其中控制證券公司的數量不超過1 家。保險公司、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參股證券公司,應當符合金融機構參股證券公司的政策要求。(註:根據《關於證券公司控制關系的認定標准及相關指導意見》,同一單位、個人或者受同一家單位、個人實際控制的多家單位、個人,參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制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9)有明確的持股期限。為避免短期投資套利、鼓勵戰略投資和長期投資,確保證券公司股權結構相對穩定,入股股東應當有明確的持股期限。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增資或者受讓股權的,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60 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其他入股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36 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不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入股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48 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標准依照《關於證券公司控制關系的認定標准及相關指導意見》執行。持股日是指證券公司增資擴股或者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日期。因證券公司發生合並、分立、重組、風險處置等特殊原因,股東所持股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發生轉讓的,不受其所承諾的持股期限的限制。已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老股東對公司進行增資或者受讓其他股東所持有股權的,證券公司無須提供老股東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的證明文件等申請材料。
上市證券公司以公開發行股票(包括首次公開發行和公開增發股票)、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轉股、公開發行的認股權證行權等形式增資擴股的,對增資後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東的增資行為,免除上述審慎性監管要求。

(二)對入股後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資格條件要求入股後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除符合上述各項審慎性監管要求外,還應當符合《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的資格條件。具體包括:

(1)財務狀況符合法定條件。股東的凈資產、凈資產與實收資本的比例、或有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等財務數據與指標符合法定標准,不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條件。股東應當具備持續盈利能力,即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較高者作為計算依據,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3)誠信狀況符合法定條件。股東應當信譽良好,最近3 年在中國證監會、銀行、工商、稅務、監管部門、主管部門等單位無不良誠信記錄;最近3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者
因重大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不存在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 年的情形。

(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制度安排。一是對完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有切實可行的計劃安排;二是對保持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防範不當利益輸送,
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安排;三是有明確的持股期限,承諾自持股日起60 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叄』 上市公司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提前幾天通知股東

十五日。
根據《公司法》(2006)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會議內,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容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公司法》(2006)對上市公司,即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沒有特殊規定,其應該遵守上述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

『肆』 證券公司治理准則的第二章

第七條 證券公司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證券公司股東轉讓所持有的證券公司股權的,應當確認受讓方及其實際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以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的核准文件、備案文件為依據對股東進行登記、修改公司章程,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證券公司應當確保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內容與股東的實際情況一致。
第九條 證券公司股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
證券公司股東存在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抽逃出資或者變相抽逃出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證券公司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並要求有關股東在1個月內糾正。
第十條 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證券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證券公司股權被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二)質押所持有的證券公司股權;
(三)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
(四)變更名稱;
(五)發生合並、分立;
(六)被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或者進入解散、破產、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八)其他可能導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證券公司股權發生轉移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運作的。
證券公司應當自知悉前款規定情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上市證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權的股東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和股東溝通的有效機制,依法保障股東的知情權。
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及時通知全體股東,並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公司財務狀況持續惡化,導致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標准;
(三)公司發生重大虧損;
(四)擬更換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或者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
(五)發生突發事件,對公司和客戶利益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其他可能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事項。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股東會的職權范圍。
證券公司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部分職權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或者經股東會作出決議,且授權內容應當明確具體,但《公司法》明確規定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不得授權董事會行使。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自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股東會年會。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召開的,應當及時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並說明延期召開的理由。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股東會會議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十五條 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並持有證券公司3%以上股權的股東,可以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單獨或者合並持有證券公司3%以上股權的股東,可以向股東會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任一股東推選的董事占董事會成員1/2以上時,其推選的監事不得超過監事會成員的1/3,但證券公司為一人公司的除外。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在董事、監事的選舉中可以採用累積投票制度。
證券公司股東單獨或者與關聯方合並持有公司50%以上股權的,董事、監事的選舉應當採用累積投票制度,但證券公司為一人公司的除外。
採用累積投票制度的證券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該制度的實施規則。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股東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並依法保存。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股東會在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免除其職務的,應當說明理由;被免職的董事、監事有權向股東會、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陳述意見。
第三節 證券公司與股東之間關系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濫用權利損害證券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不得超越股東會、董事會任免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干預證券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與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應當在業務、機構、資產、財務、辦公場所等方面嚴格分開,各自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證券公司股東的人員在證券公司兼職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與其所控制的證券公司發生業務競爭。
證券公司控股其他證券公司的,不得損害所控股的證券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與證券公司的關聯交易不得損害證券公司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
證券公司章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及其披露和表決程序作出規定。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方)之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持有股東的股權,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通過購買股東持有的證券等方式向股東輸送不當利益;
(三)股東違規佔用公司資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證券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的類型、金額和內部審批程序。

『伍』 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要注意什麼

關於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資格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2)凈資產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的。
(3)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4)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下股權的股東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證券公司股權變更比例不到5%,但屬於以下情形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和程序報我會審批:
(一)因股權變更導致股權受讓方持股比例達到5%以上的;
(二)因股權變更導致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

『陸』 主板上市公司證券投資總額達到多少,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主板上市公司證券投資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0萬元人民幣的,或者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公司在投資之前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柒』 上市公司招開股東大會會通過證券公司電話通知嗎

看情況的,有的時候,上市公司會聯系你的,不一定經過券商的。公司能直接查到它所有股東的聯系方式的,只需要向交易所發函就行了。喊誰去開大會都是有用意的,不是白幫忙的。

『捌』 臨時股東大會召開提前多少日通知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玖』 實際控制人有重大訴訟需要公告嗎

實際控制人有重大訴訟的,應當及時予以公告披露。

法條鏈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

第三章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3.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保證披露信息的及時、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以下內容:

(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圍;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報告流程;

(三)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對外發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關人員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職責與許可權;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3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指派專人負責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向本所和所屬上市公司提交專人的有關信息,並及時更新。

3.4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時答復上市公司問詢,保證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3.4.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該事件發生當日書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並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控制權變動;

(二)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或者債務重組;

(三)經營狀況惡化進入破產或者解散程序;

(四)資產業務重整;

(五)其他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現重大進展或者變化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立即將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告知上市公司。

3.4.2 本指引前條規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並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該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事件已經泄漏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3.4.3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有關對外投資、財務預算數據、財務決算數據等未披露信息時,應當同時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則,在提供信息的同時進行披露。

3.4.4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信息系統聯網等方式直接調用、查閱上市公司未披露的財務、業務等信息。

3.4.5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配合上市公司完成與信息披露相關的問詢、調查以及查證工作。在接到上市公司書面問詢函件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在期限內以書面方式答復,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保證相關信息和資料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3.5 公共媒體上出現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的、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報道或傳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主動了解真實情況,並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3.6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接受媒體采訪和投資者調研或者與其他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時,不得提供、傳播與上市公司相關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性陳述等。

3.7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對其因各種原因知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牟取利益。

3.8 在境內、外同時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應當通過上市公司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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