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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組織章程

發布時間:2021-06-06 16:57:26

① 股份制企業章程和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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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文書製作基本知識

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制企業之一種,其全部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並以股份形式構成。股東按其在股份制企業中所擁有的股份參與企業重大決策、選擇管理人員、享受權益,也承擔風險。股份可以在規定條件下或一定范圍內轉讓,但不得退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其發起人或公司最初的全體股東依法制定的,是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結構、生產經營方向、管理制度以及公司設立宗旨等重大問題,以及調整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公司對外經營活動中的各種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書。
(二)寫作內容和方法

1.必要條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9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設立方式;(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5)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認購的股份數;(6)股東的權利和義務;(7)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8)公司法定代表人;(9)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10)公司利潤分配辦法;(11)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13)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2.寫作要求
由於股份制企業的章程一般要公開,起草時既要實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現狀,又要充分考慮章程對企業內部和外界的影響。內容必須合法、真實、全面、可行,主要條款完備,具體規定可行。文字上力求准確、簡明。

(三) 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參考格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及章程)。
第二條 公司由 、 、 為發行人,採取發起設立(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注冊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冊英文名稱:
公司注冊住所地:
公司經營期限:
第三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為宗旨。
第五條 公司以××××為企業精神,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爭做貢獻。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現行股份按照投資主體分國家持股、法人持股、社會公眾持股,均為普通股股份。
第八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九條 公司股本總數為:××股,發起人共認購××股,占股本總數的××%。
第十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增加資本。公司增加資本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二)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發行新股。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呈報審報。
第十二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資本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經股東大會通過並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購回其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股東轉讓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協議轉讓,證券交易所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意見,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第十六條 公司鼓勵內部職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條件時可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制定和推行內部職工持股制度。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錶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五)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六)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 依其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 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 公司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東大會

第二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 對發行公司股票和債券作出決議;
(十)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6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 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於公司章程要求的數額的2/3時;
(二) 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三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四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第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過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五條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 股東可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2人。
第二十九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台;
(二) 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股票、債券的方案;
(七) 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作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六、七、十一項必須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餘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三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 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 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台,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的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五條 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七章 經 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七條 公司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方案;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總經理。
第三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私利。

第八章 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
第四十條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 人,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成員中,1/3以上(含1/3)但不超過1/2的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由職工選舉產生;2/3以下(含2/3)但不低於1/2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不大會;
(五) 監事出席股東大會,列席董事會會議。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台。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監事會召開會議需在7日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監事長,負責召集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監事表決同意。
第四十三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厚履行監督職責。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六條 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四十七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要在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 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
(二)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經股東大會決議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積金;
(六) 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所餘利潤。
第四十九條 股利分配採用派發現金和派送新股兩種形式。
第五十條 公司股票發行價格超過票面值所得的溢價收入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五十一條 公司的公積金可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25%。
第五十二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四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
(一) 營業期限屆滿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需要解散;
(二) 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七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共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家。
第六十一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二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財務帳簿,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後,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清算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前述文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訂程序

第六十四條 公司按照經濟發展實際需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五條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六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公司按照證券管理部門指定的報刊和場所以公告形式向股東通知有關事項。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於 年 月 日制定,於 年 月 日依據×××× 決議修訂。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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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股份制章程的概念是什麼

控股公司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純粹控股公司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只是憑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進行資本營運。混合控股公司除通過控股進行資本營運外,也從事一些生產經營業務。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並通過發行股票(或股權證)籌集資本的企業法人。其主要特徵是:公司的資本總額平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每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本質上講只是一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而已。由於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能在50人以下,這就限制了公司籌集資金的能力。而股份有限公司則克服了這種弊端,將整個公司的注冊資本分解為小面值的股票(一般是人民幣一元,當然也有例外:2000年,李嘉誠曾經購買過一個不知名公司發行的一股股票,總價是1500萬港幣,從而將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總數提到到5股),可以吸引數目眾多的投資者,特別是小型投資者。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使得它在組織管理上有很多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的地方。一、注冊資本:同樣指登記的實收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千萬元;二、權力機構: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的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或者2/3以上通過——在中國這種情況下,大量以投機為目的的股民根本不關於企業具體經營情況,更不要說自己出錢去參加股東大會,這樣就為大股東操縱表決創造了條件;另一點區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自由轉讓股份,不需要經過其他人同意;三、董事會和經理:這里和有限責任公司基本相同;董事長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經理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同時,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對於上市企業而言,還需要聘請獨立的外部董事。 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純粹控股公司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只是憑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進行資本營運。混合控股公司除通過控股進行資本營運外,也從事一些生產經營業務。控股公司具有與兼並活動不同的若干特點:1.它不需要100%地收購被控企業的股權,甚至不需收購半數股權就能實現有效控制;2.它不用通告被兼並企業當局和經過艱苦的談判,只是通過購買股票,而通常可以分批購買,因此,實現控制手段最簡單;3.控股公司控制下的各個企業,在法律上都是各自獨立的經濟實體,它們同控股公司在經濟責任上是完全獨立的,相互之間沒有連帶責任。因此,控股公司中各企業的風險責任不會相互轉嫁。5.由於控股公司中各個企業都是獨立的,因此需要各自申報納稅,所以存在雙重納稅的可能。此外,控股公司在組織上也較兼並公司鬆散。 全資公司比如中國到外國去投資,但沒有和該國的企業合資,全部資產和經營由中方控制的企業. 就相當於外國在中國的外商獨資企業性質一樣.

③ 股份制有限公司管理章程

股份公司就是通過發行股票及其他證券,把分散的資本集中起來經營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產生於18世紀的歐洲,19世紀後半期廣泛流行於世界資本主義各國,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中占據統治地位。 股份公司屬於一種合資公司,它具有以下特徵:第一,股份公司的資本不是由一人獨自出資形式的,而是劃分為若干個股份,由許多人共同出資認股組成的;第二,股份公司的所有權不屬於一個人,而是屬於所有出資認購公司股份的人。 股份公司的這兩個特徵,使它具備了其他形式的企業組織所沒有的優勢:(1)股份公司可以迅速地實現資本集中。股份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乾股份,由出資人認股,出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資金能力認購一股或若乾股。這樣,較大的投資額化整為零,使更多的人有能力投資,大大加快了投資速度。(2)股份公司能夠滿足現代化社會大生產對企業組織形式的要求。社會化大生產對企業組織形式有較高的要求,而股份公司則能夠滿足這些要求,這是因為,股份公司通過招股集資的方法能夠集中巨額資本,滿足大生產對資本的需求;同時股份公司的所有權屬於所有的股東,設置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各種管理機構,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因此股份公司成為現代經濟中最主要的企業組織形式。 由於各股份公司有其不同的特徵,因而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無限公司 簡單地說,無限公司就是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所謂連帶無限責任包括兩層含義:(1)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就是指股東要以自己的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負責。當公司資不抵債時,不管股東出資多少,都要拿出自己的全部資產去抵債。(2)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責任。即全體股東共同對公司債務負責,且每一個股東都承擔全部債務的責任,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償債,他既可要求全體股東共同償債,也可只對其中一個股東提出償債要求,股東不得拒絕,當一個股東償還了公司的全部債務後,其他股東就可解除債務。除此之外,連帶責任還包括:股東對其加入公司前公司所發生的債務也要負責;在退股登記後,股東對退股時公司所發生的債務在退股後二年內仍負有連帶責任;在公司解散後的3年至5年內,股東對公司債務仍負有償還責任。 無限公司的股東至少要有兩個,公司資本是在股東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出資形成的。在這里,人身信任因素起著決定性作用,非至親好友難以成為公司股東。因此,人們也稱無限責任公司為"人合公司"。 由於公司股東對債務負無限責任,保證了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公司信譽較高;同時公司組建簡單,只要兩個股東相互信任就可組成公司,免去了繁雜的法律登記手續。而對股東來說,則無需向公眾公開業務內幕。保密性強,有利於競爭。但是,無限責任公司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由於股東要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因此,投資風除太大;股東又不能自由轉讓股份。要轉讓股份,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這無疑加大了公司集資的難度。 2.有限公司 指股東僅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責。同股份無限公司相比,有限公司的股東較少,許多國家公司法對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都有嚴格規定。如英、法等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應在2至50人之間,如果超過50人,必須向法院申請特許或轉為股份有限公司。同時,有限公司的資本並不必分為等額股份,也不公開發行股票,股東持有的公司股票可以在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自由轉讓,若向公司以外的人轉讓,須經過公司的股東的同意。由於股東少,因此公司設立手續非常簡便,而且公司也無須向社會公開公司營業狀況,增強了公司的競爭能力。 3.兩合公司 即公司是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的。在公司股東中,既有無限責任股東,又有有限責任股東。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的責任僅以其出資額為限。由於公司股東的責任不同,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同。無限責任股東在公司中享有控制權,管理公司的業務活動;而有限責任股東不能管理公司業務。也不能對外代表公司,若要轉讓股份,還必須得到半數以上無限責任股東的同意。 4.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西方國家最主要的一種公司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徵:(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律規定的數目,如法國規定,股東人數最少為7人;(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其限度是股東應交付的股金額;(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辦法籌集資金,任何人在繳納了股款之後,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6)公司賬目須向社會公開,以便於投資人了解公司情況,進行選擇;(7)公司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復雜。 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一個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決定於他是否繳納了股款,購買了股票,而不取決於他與其他股東的人身關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夠迅速、廣泛、大量地集中資金。同時,我們還可以看到,雖然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的資本也都劃分為股份,但是這些公司並不公開發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轉讓,證券市場上發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因此,狹義地講,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兩合公司 股份兩合公司是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其中有限責任部分的資本劃分為若乾等份,由各有限責任股東認繳,這是與兩合公司的區別所在。股份兩合公司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1)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連帶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責。 (2)有限責任股東必須得到超過半數的無限責任股東的許可,才能將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給他人。 (3)有限責任股東一般不能代表公司執行業務以及對外代表公司。 在每一營業年度結束之後,股份公司都要進行盈利分配。公司盈利是指公司所得收入與所花費用的差額。就股份公司而言,其盈利主要來自兩個方面:(1)營業性盈利收入;(2)非營業性盈利收入,它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的收入;由於資產估價增值所獲得的收入;出售資產獲得的溢價收入以及饋贈收入等。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盈利應按照一定的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首先,應從公司盈利中提取一部分公積金。公積金主要用於彌補公司意外虧損,擴大生產規模和經營范圍,鞏固公司財政基礎。公積金又可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法定公積金是根據法律規定而強制提取的公積金,各國對法定公積金的提取比例都有明確規定,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無權予以變更。任意公積金是指除法定公積金外,由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決定而提取的公積金,是公司為應付以後的不時之需而准備的,如用於維持虧損年度的股息水平等,它的提取比例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規定。 公積金提取之後,剩下的盈利部分則用於支付債權人的利息和股東的股利,由於公司對債權人必須按期定額支付利息,因此這部分提取比例由利息率決定,比較固定。在公司盈利中用於支付股東股利的部分則不固定,它是由公司盈利總額及上述扣除款項的多少決定的,盈利多,股利就可多分,否則就會減少,有時甚至沒有。參考資料:http://ke..com/view/766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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