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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將導致股東資格的喪失

發布時間:2021-06-06 19:16:06

⑴ 全部投資人協議約定犯罪將喪失股東資格,有效嗎

有效,前幾年沒有現在這么規范。如果擔心,可以現在去隨便變更執照中的其中一項,在股東會決議上和章程上親自簽字,以最後一份為准。

⑵ 股東失去民事行為能力其利害關系人擁有知情權嗎

公司對於老人沒有義務。
但是老人有法律上的權益
因為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去世
老人是可以分割到財產的
而且是依法分割

⑶ 無民事行為能力能繼承股東資格嗎,股東資格能放棄嗎

由於現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均未對自然人股東資格作出明確規定,導致各地在公司注冊登記實際中做法不一。我國《民法通則》基於自然人民事主體意思能力的不同,將其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三種。《民法通則》第十條明確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據此,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在行為能力方面有欠缺,但其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和范圍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平等的。為了彌補自然人行為能力方面的欠缺,《民法通則》設立了監護和代理制度。因此,只要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入的活動領域(包括進入經濟活動領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亦可以自己的名義進入,只是進入方式有所不同,即可藉助監護和代理制度,通過監護人代理行使有關權利。

具體到股權繼承而言,現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均未對自然人的股東資格作出特別限制,根據「法無禁止皆自由」的原則,在公司章程未對繼承人的條件作出特別限定的情況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成為公司股東。不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行使股東權利,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行使。

⑷ 股東資格的喪失問題…求指導

沒有股東資格喪失之說,如果股東不履行義務,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可以依法追究其責任。

所持有的股權已經合法轉讓,全部轉讓後,沒有股權當然就不是股東了。

另外查遍《公司法》全文,根本就找不到喪失二字。

⑸ 股東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怎麼轉讓股權

公民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由其監護人代其行使。

⑹ 股東資格喪失的幾種情形

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如解散、破產,被合並;自然人股東死亡或法人股東終止;股東將其所持的股份轉讓;股份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購;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⑺ 當合夥人死亡時、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是否喪失合夥資格

當合夥人死亡時,自然喪失合夥能力,但是合夥經營的利益部分,由繼承人繼承。合夥本就是自然人之間為了一定的目的組成的經濟組織,自然人喪失,自然就喪失合夥資格。

⑻ 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嗎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做為公司股東,但必須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一起行使股東權利。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股東資格,現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均未對自然人股東資格作出明確規定,造成公司登記管理機關在進行公司注冊登記, 司法部門在審理行政許可、 股權糾紛案件時較難操作。

⑼ 兩個人公司,其中一個股東現在是植物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退股或股權轉讓怎麼辦

不能退股,哪有退股的說法,股權只能轉讓
無民事行為能力,由監護人代管財產,監護人必須出於被監護人利益才能處分財產。
因為被監護人利益需要轉讓股份,那麼得找到有人願意買下來才行,沒人願意買就轉讓不了。這種股份買下來是有風險的,萬一監護人不是出於被監護人利益呢?所以這個股份很可能賣不上價

⑽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做公司股東嗎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做為公司股東,但必須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一起行使股東權利。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股東資格,現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均未對自然人股東資格作出明確規定,造成公司登記管理機關在進行公司注冊登記, 司法部門在審理行政許可、 股權糾紛案件時較難操作。
「兩種人」不能成為公司的原始股東。
《 民法通則》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無民事 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民事活動。
由此可見, 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均不得獨立實施民事行為。
《公司法》規定:股東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據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 成, 股東會議上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 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 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兩種人」從事民事、商事行為受到諸多限制。
股東作為一種特定 的身份,其權利的行使和責任的承擔也有嚴格的限制。「兩種人」之所以不能成為公司的原始股東,主要基於以下理由:
第一,申請設立公司必然涉及重大資產處置行為,而該行為是「兩種人」不得從事的。
第二,股東權是股東身份派生出來的一種特有權利,具有不可分割性,他人不得代為行使。雖然《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但該條款並不符合《民法通則》規定適用的情形。並且,對於由股東身份派生的諸如,參加股東會、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法律也未設定代理制度。
第三, A 公司是企業法人,主要目的是營利,生產經營風險具有不確定性,往往難以預見和控制, 而「兩種人」並不具備承擔風險的能力。
第四, 《公司法》規定「兩種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而公司的重要經營決策、人事調整、分配決策大多由董事會、經理、 監事會決定,這就難以保證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但是,在經濟責任承擔上,均以股東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造成事實上的不平等, 這又有違法律的公平、 公正原則。
第五,「兩種人」受主觀能力和法律規定的限制,其股東權利難以行使,遭侵權後也難以通過 法律程序尋求救濟,不利於交易秩序的維護。
第六,依據《公司法》關於一人公司的規定, 「兩種人」顯然不能成為一人公司的股東。 因此,建議在《公司法》中就自然人的股東資格作出規定,以解決公司登記機關和司法 機關執法實踐中適用法規的難題。
「兩種人」繼受股東資格行為有待進一步規范。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作為繼受股東,同樣面臨本文所談到的問題,仍然難以解決「兩種 人」股東權利的行使、保護和責任的公平分擔問題。即使試圖交由公司自行解決,實踐中也 難以落實。 因此筆者建議,對《公司法》第七十六條作如下修改: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具有全民 事行為能力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股東財產權益,並依法予以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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