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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和法人哪個權利大

發布時間:2021-06-06 21:22:36

Ⅰ 我是大股東,但不是法人,誰權利大

股份的多少決定權利的大小

Ⅱ 一個公司是大股東權利大還是法人權利大

應該是大股東,不過法人可能也有股份,看兩人誰的股份多,誰就權利大。

Ⅲ 法人與股東的關系

法人是企業的負責人,是由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股東只是公司的資金投入者,股東構成的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而一般的公司的法人都是由董事長(即股份持有最多的人)來擔任的。法人享有經營管理的權力,而股東只是投資者,享有收益等權利。在跟其他公司簽合同時,只有企業法人簽字才有效。

股東與法人區別如下:

1、法定代表人承擔經營中的責任,股東承擔的是出資的責任。

2、法人享有經營管理的權力,而股東只是投資者,享有收益等權力。

3、一般股東只承擔資金責任,而法人要承擔所有責任,包括法律責任。

4、在跟其他公司簽訂合同時,只有法人簽字才算有效的。

(3)股東和法人哪個權利大擴展閱讀:

股東與法人的定義不同:

1、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

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2、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種組織既可以是人的結合團體,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組織的財產。

從根本上講,法人與其他組織一樣,是自然人實現自身特定目標的手段,它們是法律技術的產物,它的存在從根本上減輕了自然人在社會交往中的負擔。法律確認法人為民事主體,意在為自然人充分實現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Ⅳ 公司法人和股東哪個實權大

正常應該是股東大,法人只是一個代表性,誰都可以,就是一個擺設,沒有實權!

Ⅳ 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哪個權利大

這要看股東的身份,如果是控股股東,當然比法人權利大,甚至可以炒法人魷魚。如果僅僅是眾多的小股東之一,又不能把眾多小股東聯合起來,其權利肯定沒有法人大。法人是企業的負責人,是由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股東只是公司的資金投入者,股東構成的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而一般的公司的法人都是由董事長來擔任的。法人享有經營管理的權力,而股東只是投資者,享有收益等權利。在跟其他公司簽合同時,只有企業法人簽字才有效。股東與法人區別如下:1、法定代表人承擔經營中的責任,股東承擔的是出資的責任。2、法人享有經營管理的權力,而股東只是投資者,享有收益等權力。3、一般股東只承擔資金責任,而法人要承擔所有責任,包括法律責任。4、在跟其他公司簽訂合同時,只有法人簽字才算有效的。

Ⅵ 法人代表和大股東誰的權利大法人與股東的關系

您好:
根據法律程序,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是股東會而不是股東。

股東通過股東會行駛權利,法人代表是經股東會或者股東會下屬董事會選舉產生的,法人代錶行駛公司法定工作並向股東會或者股東會下屬董事會負責,在股東會中一切事情按照法律程序都是投票表決的,股東會的表決不是按照人數多少而是按照股份比例行使權利的,也就是說控股者擁有最大的發言權和表決權。

如果公司沒有董事會,股東會就成為公司最高權利機構。所謂公司權力大小問題,這里需要分別說明:
第一,大股東從法律上將是公司最大所有者
第二,法人代表並非必須是大股東,甚至都可以不是股東,法人代表是經股東會選舉產生進行公司日常管理的,公司是一個法人實體,而法人代表就是這個公司在社會和法律上的代表人。
所以就權利大小而言,所有權控股者最大,而公司行政權力法人代表最大,也就是說按照公司法所賦予的法人代表的權利,只要不是需要經過股東會同意的一切公司經營管理事項,法人代表都可以進行決斷。

Ⅶ 一般董事長注冊人法人投資人。股東監事。一般誰的權利比較大,誰的權利比較小

董事長、法人、監事、股東,這個不能說誰的權利大,因為每個角色是定位是不一樣的。董事長負責整個公司戰略制定等內容,股東發表意見有投票權利,法定代表人有鑒定文件的簽字權利,監事負責監督管理層,要是從經營方面,董事長權利是比較大的。

Ⅷ 法人和股東的權利

一、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職權是公司經營權、簽訂合同、簽署各類法律文件、參加訴訟。
1、我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1993年舊《公司法》曾明確廠長為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45條規定,「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建立以廠長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廠長在企業中處於中心地位,對企業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有全面責任。廠長領導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代表法人簽字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為企業時,根據法理,應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表企業簽字。
《公司法》第129條規定,「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第156條規定,「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票據法》第7條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3、參加訴訟、簽收法院送達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第78條規定,「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二、股東的權利如下:
1、股東身份權
《公司法》第31條、第3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編號。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但是,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因此,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
2、參與重大決策權
《公司法》第3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 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等。
3、第三大權利: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度分離,公司法據此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即: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將經營權授予董事會和董事會聘任的經理。
《公司法》第37條規定,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董事會須對股東會負責,而經理須對董事會負責。
《公司法》第53條規定,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履行其他監督職能。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公司股東還享有代位訴訟權。
4、資產收益權
《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紅利,在公司新增資本時,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後,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紅問題上,很多公司的股東之間往往會出現較大分歧,對此,《公司法》第74條規定,如果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對股東會不分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知情權
股東雖然將公司的經營權授予了董事會和經理管理層,但是,股東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當然,股東行使該項權利應以不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為限。
《公司法》第33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6、關聯交易審查權
股東有權通過股東會就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在作出該項決議時,關聯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應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該項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股東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按期召開定期會議,以保障股東的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但是,定期股東會議有時還不能滿足股東參與重大決策的需要。
《公司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以及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如果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監事會或者監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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