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怎樣完善企業治理結構,梳理了公司股權結構,明晰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的權責,使企業更高效
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一、關於制度
所謂出資人,就是向企業投入資本的人,即企業資本的擁有者,也就是股東。任何人的財產(資本)一旦投入企業,就變成企業的法人財產,投資者就享有出資人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資產受益、按照法定程序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和聘請經營者、轉讓股權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企業的資產必須同其他所有制資產一樣,具有明確的出資人代表。同時,國有資產也應該具有一般資產的產權要素: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要完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必須進一步明確:國資委不是政府的行政機構,與所轄企業的關系也不是行政隸屬關系,更不是上下級關系,而是以國有股權為紐帶,是股東與企業法人的關系,委託與代理的關系。國資委作為出資人代表,既要做到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又要保證不越位、越權,對所轄國有資產享有收益權、重大決策權和經營者選擇權。否則,如果還繼續沿襲隸屬關系式的行政干預,「老闆加婆婆」的現象就會愈演愈烈,就會將企業管死,退回到改革的原點。不僅如此,由於國資委比過去政府部門的權力更大了,問題也可能變得更加復雜,一旦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將更加嚴重。
完善出資人制度,還必須建立相應的責任機制。國資委每年必須向人大報告國有資產經營情況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各級人大必須設立專門的審計、監督機構,對國有資本經營績效進行評估、檢查與監督。同時,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由於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本經營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二、參與治理
盡管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理論本身並不完善,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途徑也處於實踐探索中,但利益相關者治理已日漸成為各國公司治理發展的一種趨勢。在我國公司治理的實踐中,包括中小股東、債權人、職工等在內的利益相關者受到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探討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機制與可行途徑,已成為我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緊迫任務。
繼續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權結構合理的公司債權結構,是建立公司內部制衡機制和有效監督機制的基礎。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獨大」的狀況,控股股東極易利用其控股地位侵佔上市公司的資金,嚴重影響上市公司的經營,直接損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必須積極推進股權多元化,改變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狀況。然而,國際經驗表明,股權過於分散也會導致內部人控制等問題。因此,我國企業產權改革必須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充分考慮我國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企業多年累積形成的現實的產權狀況,提倡和推進國有企業之間以及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之間相互持股,在此基礎上實現股權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
三、外部監管
這些機構在日本和德國典型的是銀行,而在美國,主要是機構投資者,例如養老基金。我國的機構投資者也獲得了較大發展。但總體規模不足、種類單一,在參與公司治理方面仍屬於「沉默的大多數」,並沒有在公司治理改進的事業中發出應有的聲音。在中國股市中,機構投資者還只是一個「用腳投票」的交易者而遠非以公司治理為導向的投資者。因此,創造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動力機制並探索其參與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徑,發揮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我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所面臨的重要任務。
四、建立制度
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有良好的制度體系與外部環境。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要實現公司治理的目標,需要有競爭性的產品市場和資本市場、活躍的公司控制權市場、管理人員的激勵與監督機制,不僅需要健全的《公司法》,還需要嚴格的審計和財務信息披露制度、嚴格的反欺詐法規以及高效率和高水平的司法系統、行政監管機構和自律性組織。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時間不長,相應的法制建設也相對落後,行政監管機構和中介組織的公信力不夠,司法系統效率不高。這些都必須從系統的角度加以改進與建設,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❷ 公司控股股東和董事發生利益沖突的時候,應該以哪方為主 有什麼法律文件為依據
這情況以董事會決議來處理糾紛和爭議,甚至更換監事或總經理。
❸ 中國商用飛機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股東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特設機構,根據授權,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范圍是中央所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其主要職責為: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代表國家向部分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上海國盛(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國盛(集團)有限公司是上海市參與大型客機項目實施的出資主體,是上海國有獨資的大型資產經營公司,是上海市政府重大產業項目的投融資平台。集團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100億元,經營范圍主要包括以非金融投資為主、金融為輔的投資,資本運作與資產管理,產業研究,社會經濟咨詢等。
根據上海市委、市政府要求,國盛集團圍繞本市經濟工作大局,努力促進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科教興市戰略實施。集團在戰略定位上主要體現為「三個平台」的作用:一是投資平台。要立足於上海發展大局,聚焦國家戰略,重點開展對本市經濟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重大關鍵產業項目的投資,開展對本市未來主導產業項目的投資,開展對科技創新項目的投資。二是融資平台。要積極吸引外資、民資,成為融合各類資本的「橋梁」;依託資本市場,拓寬直接融資渠道;不斷為上海產業發展、國資國企改革發展、科技創新做好項目融資;推動本市投融資機制的創新。三是資產運作平台。要以戰略持股等多種方式參與國企股權多元化改革;通過資產經營運作,不斷盤活資產,促進國有資本和資源向優勢產業和行業集中,向優勢企業集中,促進優化國資結構。
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
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簡稱「中航工業」)是由中央管理的國有特大型企業,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由原中國航空工業第一、第二集團公司重組整合而成立。集團公司設有防務、運輸機、發動機、直升機、機載設備與系統、通用飛機、航空研究、飛行試驗、貿易物流、資產管理等10大產業板塊,下轄近200家子公司(分公司)、有20多家上市公司。
中航工業系列發展殲擊機、殲擊轟炸機、轟炸機、運輸機、教練機、偵察機、直升機、強擊機、通用飛機、無人機等飛行器,全面研發渦槳、渦軸、渦噴、渦扇等系列發動機和空空、空面、地空導彈,強力塑造殲十、飛豹、梟龍、獵鷹、山鷹等飛機品牌和太行、秦嶺、昆侖等發動機品牌,為中國軍隊提供先進航空武器裝備。
中國鋁業公司
中國鋁業公司是國家授權的投資管理機構和控股公司,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截至2007年年底,公司資產總額超過2000億元。固定資產增值保值率、凈資產收益率在全國100億元資產以上的國有企業中一直名列前茅,是全球第二大氧化鋁和第三大電解鋁生產商。公司控股的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在紐約、香港、上海上市,企業信用等級連續三年被標准普爾評為BBB+級。
寶鋼集團有限公司
寶鋼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寶鋼)是中國當前現代化程度最高、生產規模最大、品種規格最全、工藝技術最先進的鋼鐵精品生產基地和鋼鐵工業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研發基地,並躋身於世界先進鋼鐵企業行列。2003年到2006年,寶鋼年年躋身世界500強。2007年10月標准普爾最新企業信用評級復審,寶鋼獲得了「A-」信用評級。
中國中化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中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化股份」)是經國務院國資委批准,由中化集團與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中遠集團」)聯合發起設立的,於2009年5月31日在京成立。中化股份的注冊資本為398億元人民幣,其中,中化集團持股98 % ,中遠集團持股2%。
中化股份成立後,中化集團作為主發起人和控股股東,對中化股份行使國有股權管理職能,中化股份成為中化集團主營業務的運營主體。主要經營范圍有: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的投資管理;石油煉制、加油站、倉儲的投資管理;化肥、種子、農葯以及農資產品的研製開發和投資管理等。
❹ 蘇中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誰
98年蘇中公司改制只有總股本8046萬元,個人股佔30%,國有股佔70%。
現在笪鴻鵠是第一大股東,董事長笪鴻鵠(2003年9月以前是海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
❺ 建行十大股東是
十大股東名單 報告期:2011-06-30 公告日期:2011-08-22序號股東名稱持股數量(萬股)股份性質占總回股本比例答持股變動數(萬股)1匯金公司14,274,500.00流通A股,流...57.10%未變 2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4,945,750.00流通H股19.78%-- 3美國銀行2,558,020.00流通H股10.23%未變 4富登金融1,413,180.00流通H股5.65%未變 5寶鋼集團有限公司352,886.00流通A股,流...1.41%未變 6國家電網289,578.00流通H股1.16%-- 7長江電力101,561.00流通H股0.41%未變 8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傳...89,492.30流通A股0.36%-- 9益嘉投資有限責任公司85,600.00流通H股0.34%-- 10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傳...73,190.70流通A股0.29%未變 合計 24,183,758.00 96.73%
❻ 最高院:股東應行使優先認繳權必須有期限限制,否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股東應合理期限內行使增資優先認繳權,否則不予支持(公司訴訟期限規則19個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該項權利的行使期限,但從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經濟秩序的角度出發,結合商事行為的規則和特點,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應限定該項權利行使的合理期間,對於超出合理期間行使優先認繳權的主張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一、蔣洋、紅日公司均為科創公司股東。其中蔣洋出資67.6萬元,出資比例14.22%;紅日公司出資27.6萬,出資比例5.81%。
二、2003年12月16日,科創公司召開股東會,通過「關於吸納陳木高為新股東」的決議(75.49%同意,20.03%反對,4.48%棄權)。蔣洋及紅日公司投反對票,並要求行使股東對新增注冊資本的優先認繳權。
三、2003年12月18日,科創公司、陳木高簽訂《入股協議書》,約定由陳木高出資800萬元,以每股1.3元認購科創公司新增的615.38萬股。
四、2003年12月22日,紅日公司向科創公司遞交報告,主張蔣洋和紅日公司對新增資本享有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五、2003年12月25日,科創公司完成注冊資本及出資比例的工商變更,蔣洋、紅日公司的出資比例分別降低至6.20%及2.53%。次日,紅日公司向工商局遞交了《請就新增資本、增加新股東作不予變更登記的報告》。
六、2005年3月30日,陳木高將其持有的科創公司615.38萬股股份轉讓給固生公司(固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陳木高),並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
七、2005年12月,蔣洋和紅日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科創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東會通過的「吸納陳木高為新股東」的決議無效,確認其對800萬元新增資本優先認購。綿陽中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八、紅日公司、蔣洋不服,提起上訴,四川省高院改判案涉股東會決議中「吸納陳木高為新股東」的內容無效,並判決在蔣洋和紅日公司將800萬元購股款支付給科創公司後15日內,由固生公司向科創公司返還其所持有的615.38萬股股權,並同時由科創公司根據蔣洋和紅公司的認購意願和支付款項情況將該部分股權登記於蔣洋和紅日司名下。
九、科創公司、固生公司、陳木高等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股東會決議中涉及新增股份20.03%(增資前蔣洋及紅日公司出資比例總計為20.03%)的部分因侵犯紅日公司、蔣洋對新增資本優先的認繳權無效,涉及新增股份79.97%的部分有效,但駁回了紅日公司、蔣洋關於行使對新增資本優先認繳權的訴訟請求。
敗訴原因雖然科創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東會決議因侵犯了紅日公司和蔣洋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優先認繳新增資本的權利而部分無效,但紅日公司和蔣洋是否能夠行使上述新增資本的優先認繳權還需要考慮其是否恰當地主張了權利。股東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屬形成權,雖然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該項權利的行使期限,但為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經濟秩序,該權利應當在一定合理期間內行使,並且由於這一權利的行使屬於典型的商事行為,對於合理期間的認定應當比通常的民事行為更加嚴格。
本案紅日公司和蔣洋在科創公司2003年12月16日召開股東會時已經知道其優先認繳權受到侵害,且作出了要求行使優先認繳權的意思表示,但並未及時採取訴訟等方式積極主張權利。在此後科創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陳木高將部分股權贈與固生公司提案時,紅日公司和蔣洋參加了會議,且未表示反對。紅日公司和蔣洋在股權變動近兩年後又提起訴訟,爭議的股權價值已經發生了較大變化,此時允許其行使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將導致已趨穩定的法律關系遭到破壞,並極易產生顯失公平的後果,故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紅日公司和蔣洋主張優先認繳權的合理期間已過,據此駁回了其主張優先認繳權的訴訟請求。
敗訴教訓、經驗總結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股東行使新增資本的優先認繳權,一定要在發現權利被侵犯後,盡快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否則法院出於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經濟秩序的考慮,不會支持其超出合理期限行使優先認繳權。
2、股東要求行使優先認繳權的方式要恰當,必要時股東應提起訴訟。本案中先後三次表達了反對意見,分別是在討論增資的股東會決議中投反對票、向公司提交要求行使優先認繳權的報告、向工商局提交要求不予工商變更登記的報告,卻未及時向法院起訴。因此,本案股東未能如願行使優先認繳權,並非由於未及時表達意見,而是選錯了表達意見的途徑。本案的教訓和經驗是:股東在優先認繳權受到侵犯後,如不能通過協商方式解決,應立即明確要求行使優先認繳權、通過法院行使此項權利。
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階段的「本院認為」關於此部分的論述:
雖然科創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東會決議因侵犯了紅日公司和蔣洋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優先認繳新增資本的權利而部分無效,但紅日公司和蔣洋是否能夠行使上述新增資本的優先認繳權還需要考慮其是否恰當地主張了權利。股東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屬形成權,雖然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該項權利的行使期限,但為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經濟秩序,該權利應當在一定合理期間內行使,並且由於這一權利的行使屬於典型的商事行為,對於合理期間的認定應當比通常的民事行為更加嚴格。本案紅日公司和蔣洋在科創公司2003年12月16日召開股東會時已經知道其優先認繳權受到侵害,且作出了要求行使優先認繳權的意思表示,但並未及時採取訴訟等方式積極主張權利。在此後科創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陳木高將部分股權贈與固生公司提案時,紅日公司和蔣洋參加了會議,且未表示反對。紅日公司和蔣洋在股權變動近兩年後又提起訴訟,爭議的股權價值已經發生了較大變化,此時允許其行使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將導致已趨穩定的法律關系遭到破壞,並極易產生顯失公平的後果,故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綿民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認定紅日公司和蔣洋主張優先認繳權的合理期間已過並無不妥。故本院對紅日公司和蔣洋行使對科創公司新增資本優先認繳權的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綿陽市紅日實業有限公司、蔣洋訴綿陽高新區科創實業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效力及公司增資糾紛二審案》[(2010)民提字第48號],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3期。
延伸閱讀(一)公司法相關訴訟有關起訴期限的裁判規則
1、 請求確認公司決議無效(有效)、決議不存在、未形成有效決議,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案例1: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徐迅訴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公司決議糾紛[(2016)滬01民終9630號]認為,「本案案由為公司決議糾紛,非債權請求權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本案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案例2: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朱傳清與鄭州格維恩科技有限公司、紀維公司決議糾紛[(2016)豫01民終9355號]認為,「該股東會決議無效屬自始無效,單純的時間經過不能改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朱傳清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該決議效力,不適用兩年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故對格維恩科技公司、紀維所稱朱傳清的訴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上訴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案例3: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裴榮冰、李寰等與欽州市和盛建築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2016)桂07民終386號]認為,「本案當事人提起的是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該項權利屬於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即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上訴人提出的訴訟時效的抗辯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也有法院對此問題有不同認識,認為確認公司決議效力訴訟(公司決議無效、有效、決議不存在、未形成有效決議)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案例4: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余北鴻訴貴州慶隆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許耀、林忠、陳小兵、郭彬、劉正強公司決議糾紛[(2016)黔民終10號]認為,「對於上述虛構的股東會議及其決議,只要其他股東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股東權利被侵犯後,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即應依法受理,不受六十日期限的限制。」
2、請求撤銷公司決議,應在公司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的除斥期間內向法院提出。
(1)超出60日起訴,撤銷權消滅
案例5: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中科投資有限公司與山東菏澤中科生物製品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2016)魯民終1216號]認為,「王志強所主張的未收到關於召開此次股東會的通知等事由系股東會召開的程序是否違反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規定,均屬於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股東會決議的事由,而非導致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法定事由。股東會決議作出的時間為2014年8月16日,王志強應當於該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向法院提出撤銷該決議的訴訟,而王志強未對此行使撤銷權,且該撤銷權已消滅。」據此認定股東會決議有效。
案例6: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彭可雲與珠海博能模具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糾紛[(2016)粵04民終1380號]認為,「股東行使撤銷權的期間為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該期間屬除斥期間,即權利行使的不變期間,期間經過後,撤銷權人即喪失撤銷權,法院也不應受理。結合本案實際,《20140920股東會決議》於2014年9月20日作出,被上訴人彭可雲作為博能公司股東於2014年11月12日向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等訴訟材料,對博能公司提起案涉訴訟,並未超過上述規定的60日的除斥期間,故本院對博能公司主張彭可雲已喪失撤銷權的抗辯不予採納。」
案例7: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趙建國與北京城建匯友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決議糾紛[(2016)京02民終5186號]認為,「現趙建國主張撤銷的董事會決議系城建公司於2006年10月25日作出的,根據前述規定趙建國於2016年2月1日提起本案訴訟已過法定的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趙建國的訴訟請求並無不妥。」
(2)郵寄起訴狀的在途時間不應計算在60日的除斥期間內
案例8: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武嬋燕與昆明市鑫益屋業開發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2016)雲01民終2666號]認為,「關於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起訴時巳經超過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應當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被上訴人於2015年12月17日以法律允許的郵寄方式向一審法院遞交了起訴狀,未超過《公司法》規定的行使撤銷權的法定期間,故上訴人提出上述主張因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3)60日的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關於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案例9: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懷朋與山東匯皓利食品有限公司、張興振公司決議撤銷糾紛[(2016)魯16民終840號]認為,「本案系被上訴人懷朋要求撤銷2013年11月1日的股東會決議,對於股東會議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2條第2款規定,股東可以在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被上訴人2013年12月2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後被上訴人撤回起訴。2014年9月19日,被上訴人再次提起訴訟,已超法定的60日內的期限,該60日內的法定期限系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關於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超過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涉案決議作出之日起至被上訴人懷朋提起本案訴訟之日止已超過60日,故應駁回被上訴人懷朋的訴訟請求。」
3、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案件應根據具體的訴訟請求確定起訴的期限
(1)主張股權轉讓協議侵害優先購買權,進而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部分裁判觀點認為應適用訴訟時效
案例10: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告吳耿元與被告吳劍元、馬建設股權轉讓糾紛[(2014)寧商外初字第84號]認為,「關於本案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2010年7月26日吳耿元等人聯名向南京市公安局請願時,即認為吳劍元與馬建設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因此,其當時即已知曉案涉股權轉讓相關事宜,其主張案涉股權轉讓侵害其優先購買權、進而要求確認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應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及時行使權利。但本案中吳耿元直至2014年12月4日才訴至本院,請求確認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故對馬建設的這一抗辯,本院予以採納。」
案例11: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審理的盧樹德與紀麗華、戴德俊股權轉讓糾紛[(2013)姑蘇商初字第1187號]認為,「2011年6月20日,蘇州市地方稅務局針對原告舉報作出答復並交原告後,原告認為其權益受到侵害,後於2013年6月17日向法院起訴,尚未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期間。」
案例1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李國柱與姜文松、殳偉民等股權轉讓糾紛[(2014)蘇商外終字第0010號]認為,「姜某上訴認為香港法院早在2010年3月就涉案股權事宜作出了判決,李國柱應在2010年3月就知道馬紅其轉讓其股權的事實,故李國柱的起訴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對此,本院認為,即便如姜某所稱,李國柱在2010年香港法院作出判決時即知道馬紅其轉讓其股權,但並無證據證明李國柱知道馬紅其是以低價即1:1.8的比例轉讓其股權的事實。從本案現有證據看,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於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1)寶刑初字第0430號刑事判決,李國柱最早應在2011年12月27日知道馬紅其低價轉讓股權的事實,故本案的訴訟時效最早應從該日起起算,李國柱於2012年3月29日提起本案訴訟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姜某關於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主張股權轉讓協議侵害優先購買權,進而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部分裁判觀點認為應在合理期限內提出
案例13: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段偉強與段偉剛、董淑霞、董淑莉及第三人邱陽股權轉讓糾紛[(2014)豐民二初字第81號]認為,「雖然相關法律與梧泰公司的公司章程並未明確規定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期限,但並不意味著其他股東可以無限期地拖延行使該權利,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及經濟秩序的穩定,其他股東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積極行使優先購買權。由於本案三位被告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早在2006年即已發生,而作為梧泰公司股東的原告應當及時掌握包括公司的股權結構變化在內的重要信息,卻怠於行使該項權利,另外,原告於2009年12月15日在吉林市公安局製作的詢問筆錄中也曾明確表示已經知曉被告董淑霞、董淑莉及第三人邱陽入股梧泰公司的事實,因此,由於原告在知曉公司股東將股權轉讓給了股東以外的人,明知其股東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後,多年來一直未主張權利,應視為其放棄了該項權利……被告段偉剛早在2006年即向被告董淑霞、董淑莉轉讓了股權,並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公司在長期的運營過程中,新老股東之間已經建立起了新的人合關系,新的股東結構已趨穩定,雙方爭議的股權價值與轉讓時相比也會發生較大的變化,而原告在2014年8月25日才提起本次訴訟,要求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其行為必將導致已趨穩定的法律關系遭到破壞,交易安全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並可能會產生顯失公平的法律後果,現原告段偉強提起告訴,已明顯超過合理期限。故原告段偉強要求確認被告段偉剛與被告董淑霞、董淑莉之間簽訂的《轉讓公司注冊資本金協議書》無效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如原告認為被告段偉剛轉讓股權的行為使其蒙受了損失,可另行主張權利。」
(3)主張股權轉讓協議侵害優先購買權,進而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的,應在一年的除斥期間內提出
案例14: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方琰與陳婷會、方新會股權轉讓糾紛[(2016)寧04民終734號]認為:上訴人方琰作為寧夏龍王池酒業有限公司股東,對股東向外轉讓股份有優先購買權。本案中寧夏龍王池酒業有限公司股東方新會與陳婷煜達成轉讓股份協議經公司董事會同意並加蓋公司印章,寧夏龍王池酒業有限公司亦對陳婷煜的職務做了安排,任命陳婷煜為公司總經理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根據此規定,上訴人方琰應在公司2014年2月22日召開股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但上訴人方琰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權利,故撤銷權消滅。一審法院以方琰主張撤銷股份轉讓協議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的理由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但一審法院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正確。
案例15: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田德剛與王榮平股權轉讓糾紛[(2014)濱商初字第604號]認為,「被告王榮平於2013年2月5日與第三人楊曉志簽訂股權轉讓協議。2013年2月6日,濱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濱城分局將濱州市環氧鎂置業有限公司股東由刁澤進變更為田德剛,由王榮平變更為楊曉志。結合原告田德剛在2013年2月6日濱州市環氧鎂置業有限公司召開的通過選舉楊曉志擔任公司監事等事項的股東會決議上簽字的行為,能夠認定被告王榮平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楊曉志,原告田德剛放棄了優先購買權;此外,原告田德剛應自2013年2月6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告王榮平已將其股權轉讓給第三人楊曉志,原告田德剛於2014年8月27日訴至本院要求行使撤銷權,已過除斥期間,撤銷權消滅。故對原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4、股東請求公司回購股份,應在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九十內提出,否則法院駁回起訴
案例16: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朱新躍與江蘇華天馳宇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2015)河商初字第0049號]認為,「朱新躍在該次股東會決議中投票反對,因此,朱新躍在股東會會議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未與華天公司就股權收購達成協議時,應於股東會會議決議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朱新躍於2015年1月16日訴至本院,請求華天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份。據此,本院認為,朱新躍於2015年1月16日訴至本院,已經超過了自股東會會議決議作出之日起算的九十日期限,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條件,應當駁回起訴。」
案例17: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唐英姿與上海疊豐園藝工程有限公司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873號]認為,「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對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如未能在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與公司就股權收購達成協議的,股東可以自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於2015年6月14日通過股東會決議,決定延長公司營業期限,原告對此予以反對,並在九十日內提起本案訴訟,故原告要求被告收購其持有的被告股份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
案例18: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李鴻駿與常州市創聯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2014)常商終字第133號]認為,「雖然李鴻駿提供的落款時間是2011年4月28日的股東會決議復印件,客觀上不持有公司股東會決議原件,但是創聯公司的三位股東對公司召開第十三次股東會並通過延長公司經營期限的股東會決議是明知的。李鴻駿於2011年7月25日向法院遞交訴狀,要求創聯公司回購股權時,創聯公司關於公司經營期限延長的第十三次股東會決議已形成並通過,李鴻駿對決議投反對票。李鴻駿提起創聯公司回購股權之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股東投反對票且在90天之內起訴。」
案例19: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葉岷偉與瀘州朗格置業有限公司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2015)江陽民初字第5684號]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了股東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期限為「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須為股東會決議之後,本案中,既無相應股東會決議,原告提起訴訟的時間也未在公司法規定的期限內,故對於原告的主張,本院不予以支持。
❼ 百潤股份的十大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數(萬股) 持股比例 股份性質 增減變化
劉曉東 3,104.00 38.80% 流通受限股份
柳海彬 1,456.00 18.20% 流通受限股份
劉曉俊 494.00 6.18% 流通受限股份
溫浩384.80 4.81% 流通受限股份
張其忠 80.00 1.00% 流通受限股份
山西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80.00 1.00% 流通受限股份
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連-五年保證收益-019L-TL001深 80.00 1.00% 流通受限股份
中國光大銀行-招商安本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80.00 1.00% 流通受限股份
泰康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開泰-穩健增值投資產品 80.00 1.00% 流通受限股份
中國建設銀行-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80.00 1.00% 流通受限股份
❽ 品牌建設的要點
網路品牌建設的基礎是企業網站,因此就需要注冊企業的獨立域名和購買網站空間以建立網站。在網站建設方面,企業第一要確定網站建設的目標;第二要規劃網站商業模式;第三要結合目標客戶群體的需求,充分展示企業的產品和服務,並通過有吸引力的內容,促進網路用戶的訪問;第四要通過創新設計實現網站風格的差異化
一般而言,多數企業的網站主要用於品牌宣傳,其內容主要包括:企業介紹、產品展示、人才招聘、客戶服務、聯系我們等模塊。在進行差異化的品牌建設時就需要企業獨具匠心創造性的設計符合企業整體形象的企業官方網站,從而塑造企業良好的網路品牌形象,在這方面企業可重點參考國際品牌網的具體措施和做法。
其次,需要加強企業網路品牌的宣傳,進行網路推廣、網路營銷,提高企業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企業如何做好網路推廣和網路營銷,這也是企業家、電商專家、營銷專家和學者共同探討的話題。在電商領域的網路推廣,大多實施的是廣告宣傳,無論是線下的實體電視、媒體廣告、公交車身及站台廣告,還是線上的網路廣告,都進行鋪蓋式的轟炸宣傳,知名度提升上去了,但是真正的性價比都有待商榷。少量的實體企業在進行網路推廣時會選擇搜索引擎的競價排名,確定行業內的關鍵字在大型搜索引擎上做推廣,初期效果立竿見影,但是從長遠來看,每年動輒幾十萬、上百萬的推廣費用,帶來的更多是短暫的流量,真正的效果還需要做更多的網路推廣營銷。
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關注品牌整合營銷方面,國際品牌網提供的就是通過整合營銷幫助企業在互聯網塑造品牌。而整合營銷主要包括:新聞營銷、網路廣告營銷、網路營銷(網路、網路知道、網路貼吧、網路文庫)、郵件營銷、博客營銷、微博營銷、論壇營銷等,多種營銷方式進行優勢互補,讓企業的品牌影響更多的受眾,提高企業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
中小企業在具體的品牌建設操作過程中,可以結合自身企業的定位和市場戰略來有所倚重或齊頭並進,特別是在希望影響哪一部分人群方面,要做好充分的市場調研,並結合自己的操作經驗來做,選擇適合企業自身的營銷方式,例如:建立企業官方博客、企業官方微博等長時期的宣傳企業,多角度的塑造企業品牌,同時更多的營銷方式也可以找更專業的服務機構進行外包服務,用專業的人做更專業、效果更好的網路營銷推廣,多角度、多層次的塑造企業網路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在網路品牌的建設中就需要企業長期的跟進網路推廣,企業的站點定期更新,企業做的整合營銷服務也需要長時間的跟進,根據企業的實際發展情況做相應的調整。讓用戶訪問企業的網站,並能長時間的多次訪問企業的網站,從企業官網上獲得更多的企業品牌信息。
企業品牌的建設是一個持久的過程,需要時間的沉澱,同時企業網路品牌的建立也一樣,是一個長期作戰的過程,才能在偌大的互聯網市場分一杯羹。而企業品牌建設的本質還是需要企業提高自身產品的競爭力,嚴把質量關,在此基礎上加強推廣宣傳,提升企業品牌的知名度、美譽度,培養客戶的偏好度和忠誠度。企業通過有力的品牌營銷策略和有效的客戶管理,來增強客戶對企業的功能體驗和情感體驗,鞏固和加強與目標客戶的聯系,吸引更多忠誠的品牌使用者,這也是企業獲得持久利潤、走向持久成功的重要法寶。
❾ 關於股東參與管理的公司組織架構和財務管理問題。
如果三人都要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則需要任命A為總經理、B為常務副總或行政副總,C為銷售副總。這是管理層設定
設定的前提是你上面的三人分工,特別是A在產品定位上面的發言權,如果頻率很高,需要A介入公司日常管理,如果A僅想進行宏觀管理,退出日常管理,考慮其僅作為董事
在公司治理層面,需設立董事會,由三人組成,並根據三人股權比例對重大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比如公司的重大投資,年度預算的審議等
對於董事長的設定原則上由出資比例最大的人擔任,但是如果A在企業經營決策上經驗豐富,三人可商議由其出任董事長
財務許可權建議重大投資,重大決策,都有董事會來決策,而涉及到日常公司經營管理的事務由總經理審批確定,當然可以給下面兩個副總分別在其業務領域內給予一定的許可權,比如銷售副總可以批准5萬元以內的營銷相關費用的支出,額度由公司營業規模決定,常務/行政副總批准5萬元以內的日常行政管理費用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