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人代表是大股東,可以免除小股東在公司裡面的職務嗎
這個每個公司法有不同規定,看一下你們公司的公司章程是怎麼規定的,因為公司章程是你們公司的憲法,諸如機構設置、議事規則、內部高管薪酬的決定、股東分紅等等都是由章程來規定的,搞清楚以後你才好決定如何處理。否則按公司法規定,如果由股東會來討論決定,一般都是按表決權議事,也就是按股權來議事。
而你為勞動者,被免除職務,同樣也需要有公司的規定是怎麼樣的,有勞動合同的,公司要無故解除合同,同樣需要賠償。
② 股東在公司一般任什麼職務
股東在公司任的職務沒有定性,可以是任何職務,也可以不在公司任職,都是有可能的。
比如很多股份制公司,員工也持有公司股票,管理層也持有公司股票,都是公司股東。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③ 我是公司里的一小股東.大股東想我走,把我職務消了工資拿不到怎麼辦,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④ 中國公司職位名稱怎麼排的,從大到小
董事局(也叫董事會)2.董事長3.總經理(也叫執行總監)4.經理5.主管(或主任)6.組長(或科長、拉長、車間主任)7.班長8.員工管理層(領導班子)、中層幹部(各部門負責人)
一般公司的話 董事長 總經理 副總 總經理助理 秘書 人力資源總監 銷售總監 生產總監 各個部門(如研發、稽核、宣傳、質檢等) 經理。
職位
職位(position),它是指機關或團體中執行一定任務的位置,即只要是企業的員工就應有其特定的職位,它是指在一個特定的企業組織中、在一個特定的時間內、由一個特定的人所擔負的一個或數個任務所組成,簡單地講,職位是指企業的某個員工需要完成的一個或一組任務的人,隨著語義的拓展,職位也代表著職務。
⑤ 股東擔任公司職務,在管理上有什麼需要注意
股東們是沒有權利直接過問公司的管理事務,要過問的話只能通過監事或監事會人員對公司制度、賬務進行監督。
既然你們這5位股東都負責公司某一部門,個個獨當一面的現狀,那麼從心理上,每個人把自己的股東角色與部門管理者角色分開,這關一定要過。否則在正常工作中會有很多麻煩和想不通的事情,本來很簡單的管理問題,由於你們不是單純的管理者身份,站在股東立場思考的話心理上會要求更多,那就麻煩了。最重要有什麼矛盾都暴露在公司其他成員面前,你們不和,公司就沒希望了。
你們5個人首先站在這家公司純粹的股東角色上思考一下,如果公司這5個部門的負責人不是你們,而都是外聘人員,他們應該擁有什麼權利?遵守什麼制度?獲得什麼回報?你們就不能有任何區別的來要求自己。
在企業的日常管理中,每個人僅僅是自己部門的負責人,嚴格遵守公司制度,與公司別的部門協調配合完成工作即可。
⑥ 股東職務如何分配。
這種股權分配方式會出問題的,
先考慮的不是怎麼股東做什麼職位,
而是說什麼用股權控制公司
⑦ 股東職務如何分配
一、根據投資額占總注冊資金的比例確定股權,根據股權比例或者協議中特別註明的方式進行利益分配。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三、1、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2、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6、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7、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8、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9、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