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律師您好,股東起訴解散公司,後來協商由公司回購股份,法院會支持嗎
問:律師您好,股東起訴解散公司,後來協商由公司回購股份,法院會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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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對公司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對公司的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法律規定,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過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法院解散公司。因此,股東佔百分之三十股份,在公司運營良好的情況下,無權解散公司。
Ⅱ 簡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
股東回購請求權是指:當股東大會作出對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決議時,對該決議表明異議的股東,享有請求公司以公平的價格收買其所享有有的股權,從而退出公司的權利。我國《公司法》在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中對股東的此項權利作出了規定。
《公司法》第75條規定了持異議股東享有股份收買請求權的三種情形:①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贏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②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如果存在以上三種情況,持異議股東請求公司收買其股權的正常程序是:①公司告知股東異議的權利;②異議股東提前作出書面反對通知,並在股東會決議使不得投票贊成被提議的公司行動;③異議股東當在股東會決議之後的60日內以書面形式請求公司以公平價格購買其持有股權。如果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即股權收買請求權受阻時,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決定收買價格。法院在確定收買價格時,可以聘請專業評估師進行估價,該估價應以公司股東會、董事會作出決議前一日股票的公平價格為准。
此類訴訟的費用原則上應由公司承擔,但如法院出於公平正義考慮,認為有必要讓異議股東承擔時,可以由雙方分擔。由於此類訴訟涉及到股份價格問題,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因此必須在法定期間內完成。
Ⅲ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回購已經勝訴,是否可以拍賣大股東的股權獲取回購款
1. 首先要看公司為部分股東回購投資人股權是否有提供擔保(公司法十六條),並且股權增資款的歸屬人是股東還是說直接進入公司賬戶、成為公司資產且公司因此獲益,若是這種情況,則在股東不能如約履行回購的合同義務時,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2. 「名股實債」的交易模式下,保證人為股權回購提供擔保符合保證責任中代為履行或承擔責任的規定,該保證責任不以回購不能為前提,其性質應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3. 如果在股權投資協議中已明確約定投資人應分得的固定利潤數額,但該數額是以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為前提,並且約定原股東對預期利益進行補足,在上述交易安排中原股東承擔的為補充責任,並非擔保責任;
4. .投資者通過投資成為公司的股東,公司原股東承諾固定收益率作為投資分紅,且在約定業績目標不能實現時,應當由公司原股東無條件回購投資者持有的公司股份,所述方案是可行的;
5. 查看公司章程中對於股東轉讓股份的相關約定,再根據實際情況中大股東對將來轉讓股權的約定和安排是否損害公司以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或侵害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進行判斷,若存在損害及侵害,則該種情況下股權回購協議無效,不予執行;
6. 投資者與目標公司本身之間的補償條款如果使投資者可以取得相對固定的收益,則該收益會脫離目標公司的經營業績,直接或間接地損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債權人利益,該種情況下股權回購協議也是無效的。
Ⅳ 公司法對回購的規定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以前主要是減資、合並的情形可以回購,現在,回購的條件增加了,特別是股權獎勵回購,這為公司實行期股期權等股權獎勵機制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