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內部股份制是什麼
如果你是高管持有股東股 一上市恭喜你 瞬間成為千萬或億萬富翁 如果你是一名小職工持有職工股 上市的話也恭喜你成為百萬富翁 但是有些版塊 如創業板 有規定高管在多少時間內不能減持股份 總體來說是百利而無一害的事情。
㈡ 股份制公司的內部管理細則
股份制企業的制度或章程很多,不能一一上傳,只好先傳一個股份制企業的制度給你,供你參考。如想找到更多的類似文本,請自己去《中華文本庫》之《 組織領導管理制度》等專欄中尋找。
××××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學管理水平,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有關規定,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對公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職責許可權與工作分工作出規定,並對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主要管理職能作出規定。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除應按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外,還應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行使管理職權並承擔管理責任。
第四條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選聘,應採取公開、透明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公司應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簽訂聘任合同,以明確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六條 公司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連聘可以連任。公司總經理任免均應履行法定程序並依法公告。
第二章 經理機構
第七條 公司經理機構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____名。
第八條 公司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設總工程師等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九條 公司經理機構的人員變動應經董事會審議批准。
第十條 總經理向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的授權,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並接受董事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三章 經理班子職權
第一節 總經理的職責許可權
第十一條 總經理的職權
根據公司章程第____條之規定,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切實保證公司各項經營目標的實現;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工作計劃、對外投資方案,公司財務預算報告及利潤分配與使用方案;
(三)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對外代表公司簽署有關協議、合同或處理有關事宜;
(四)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與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組織編制、人事編制和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決定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及其以下各級管理人員與員工的任免、工作安排、報酬、獎懲與福利等事項;
(九)負責審查並批准公司年度計劃內的生產、經營、投資、改造、基建項目、科研開發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依照公司年度計劃,決定公司有關資金、資產的運用或安排;
(十)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一)簽署公司日常行政、業務文件;
(十二)負責處理公司重大突發事件;
(十三)根據董事會的授權或要求擬訂應由董事會決議事項的初步方案並報請董事會決議;
(十四)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經公司董事會授權及公司項目投資風險小組集體研究決定,總經理可行使以下資金、資產的運用許可權:
(一)批准不超過最近經審計的公司總資產5%的投資項目;
(二)批准不超過最近經審計的公司總資產5%的對外投資;
(三)批准不超過最近經審計的公司總資產5%的融資項目;
(四)批准不超過最近經審計的公司總資產5%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第十三條 總經理應定期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工作,至少每半年報告一次。
第十四條 總經理應根據董事會或監事會的要求,及時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署及履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公司遇有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等類似事件時,總經理應及時向董事會、監事會報告。總經理應當保證其相關報告內容的真實准確性。
第十五條 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為總經理的輔助機構,分別對總經理負責,並應協助總經理作好公司日常生產經營與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總經理擬定有關公司員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員工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或職代會的意見。
第二節 副總經理職權
第十七條 副總經理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副總經理):分管公司產品推廣與銷售工作;
(二)____________________(副總經理):分管公司生產計劃、物資供應、設備管理工作;
(三)____________________(副總經理):分管公司資本運營工作;
……
第十八條 副總經理就其所分管的業務和日常工作對總經理負責,並在總經理的領導下貫徹落實所負責的各項工作,定期向總經理報告工作。
第十九條 副總經理可以向總經理提議召開總經理辦公會。
第二十條 副總經理根據業績和表現,可以提請公司總經理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業務范圍內的一般管理人員和員工。
第二十一條 及時完成總經理交辦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節 財務總監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財務總監一名,由總經理提名並由董事會聘任。財務總監對董事會負責,協助總經理進行工作。
第二十三條 財務總監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一)全面負責公司的日常財務工作,審查、簽署重要的財務文件並向總經理報告工作;
(二)組織擬訂公司的年度利潤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和費用預算計劃;
(三)負責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季度、中期、年度財務報告的審核,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及時披露,並對披露的財務數據負責;
(四)控制公司生產經營成本,審核、監督公司資金運用及收支平衡;
(五)按月向總經理提交財務分析報告,提出改善生產經營的建議;
(六)參與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工作並負責新項目的資金保障;
(七)指導、檢查、監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工作;
(八)審核公司員工的差旅費、業務活動費以及其他一切行政費用;
(九)提出公司員工工資、獎金的發放及年終利潤分配方案、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
(十)財務總監對公司出現的財務異常波動情況,須隨時向總經理匯報,並提出正確及時的解決方案,配合公司作好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
(十一)根據總經理的安排,協助各副總經理做好其他工作,完成總經理交辦的臨時任務。
第四章 總經理辦公會
第二十四條 總經理的日常工作形式為總經理辦公會,會議由總經理主持,由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經理辦公室主任以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並可邀請其他適當人員參加。
總經理因故不能主持會議的,應指定一位副總經理代其主持會議。
第二十五條 總經理辦公會處理公司日常的各項生產經營及管理工作,檢查、調度、督促並協調各職能部門的業務工作進展情況,制訂下一步工作計劃,保證生產經營目標的順利完成。
第二十六條 總經理辦公會所議事項應屬於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總經理辦公會應有明確的議事內容和議題。總經理辦公會應至少提前一天由總經理辦公室秘書通知全體參會人員。會議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與地點;參加會議人員;會議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總經理辦公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時間、地點、開會事由及會議具體內容,與會人員均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字。會議記錄由公司檔案室負責保管,保存期應不少於10年。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辦公會至少應每二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總經理認為必要時可隨時召集總經理辦公會議。總經理辦公會原則上應在公司住所地召開。
第三十條 總經理決策以下事項時,應召開總經理辦公會:
(一)貫徹落實董事會決議;
(二)實施公司年度計劃、公司投資計劃;
(三)決定提交董事會審議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四)決定公司各具體部門規章制度;
(五)決定提請董事會任免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六)決定任免董事會任免之外的公司部分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
(七)決定公司除由董事會決定以外的員工的工資、福利、獎金及獎懲等事項;
(八)決定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九)總經理認為執行董事會決議和日常經營管理中出現的其他需要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辦公會會議內容經參會人員充分討論後,由總經理作出最後決策。
第五章 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於經公司相關部門考核不能勝任其職守的管理人員,公司有權對其進行處罰,處罰方法包括:限期改正;扣減報酬;降低薪水;下調職務;處以罰款;解聘。
第三十三條 對於玩忽職守、因自身過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管理人員,公司除可給予上條處罰之外,還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根據公司的相關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決定,賠償數額原則上不得低於公司實際損失的10%。當相關損失發生時,公司有權從行為人應從公司獲得的利益中直接扣除,以彌補公司的損失。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報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實施,修改時同。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如有與公司章程規定相沖突之處,以公司章程的規定為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____年____月____日
㈢ 股份制是
基本概念
亦稱「股份經濟」。以入股方式把分散的,屬於不同人所有的生產要素集中起來,統一使用,合夥經營,自負盈虧,按股分紅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股份制的基本特徵是生產要素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在保持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把分散的使用權轉化為集中的使用權。股份制是與商品經濟相聯系的經濟范疇,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它在自身發展過程中,經歷了幾個不同的社會歷史階段並採取了不同的具體形式。在奴隸社會末期和封建社會初期,隨著經濟的發展,出現了自由民之間或手工業者之間以人、財、物各項要素的一項或幾項為聯合內容的合夥經營的經濟形式。這種經濟形式,在合夥內容、經營方式、分配辦法等方面,都沒有明確的規范,更沒有形成嚴格的股份分配製度,這是股份制的一種原始的形式。到17世紀初期,由於商品經濟有了進一步較高程度的發展,資本主義經濟萌芽已經出現並有所發展,因而出現了以股份公司為特點的股份經濟。19世紀後半期,商品經濟與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相結合,成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社會生產力已達到相當高的社會化程度,致使單個的私人資本已經容納不了社會化的生產力,於是幾個乃至幾十個私人資本,以資本入股或發行和認購股票的形式組成的股份公司便迅速發展起來。以股份公司為主要形式的股份經濟,成為資本主義股份經濟的典型形態。
股份制企業
1.概念 股份制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利益主體,以集股經營的方式自願結合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它是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對分離、利於強化企業經營管理職能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2.股份制企業的主要特徵 ①發行股票,作為股東入股的憑證,一方面藉以取得股息,另一方面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②建立企業內部組織結構,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的常設機構,總經理主持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③具有風險承擔責任,股份制企業的所有權收益分散化,經營風險也隨之由眾多的股東共同分擔;④具有較強的動力機制,眾多的股東都從利益上去關心企業資產的運行狀況,從而使企業的重大決策趨於優化,使企業發展能夠建立在利益機制的基礎上。
股份公司
1.概念 股份公司就是通過發行股票及其他證券,把分散的資本集中起來經營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產生於18世紀的歐洲,19世紀後半期廣泛流行於世界資本主義各國,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中占據統治地位。
2.股份制公司的顯著特點 (1)通過股份制公司這種財產組織形式,可以把不同形式、種類的資本組合在一起,形成資本集聚,充分發揮社會資本的力量。馬克思指出:「假如必須等待積累去使某些單個資本增長到能夠修建鐵路的程度,那末恐怕走到今天世界上還沒有鐵路。但是,集中通過股份公司轉眼之間就把這件事完成了。」
(2)通過股份制公司這種財產組織形式,可以把不同性質的所有制經濟,甚至完全對立、矛盾的所有制經濟組合在一起,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共同推進生產力的發展進步。
(3)通過股份制公司這種財產組織形式,可以把分散的、不同層次、不同水平的生產力迅速聯合成為集中的、高層次的、集約的社會生產力。才能真正構造成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跨國經營的大企業集團。
(4)通過股份公司這種財產組織形式,可以為建立產權「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企業制度奠定良好基礎。使企業真正具有法人財產權,可以獨立運用和經營所有者投資形成的資本。
(5)通過股份制公司這種財產組織形式,可以形成新的監督和激勵運作機制。國家按投入企業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權益,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政府不直接干預企業經營活動,企業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約束,損害所有者權益。這就可以使投資者、經營者和管理者發揮所長,實現動態最佳組合,以創造良好的業績。明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公司法人財產只能屬於公司法人所有,而並非是股東所有。任何股東作為個人,無權干預公司法人對自己的法定財產行使各項法定權力。所謂的出資者所有權,既然出資者是股東,出資者所有權就是股權,而且只能是股權。 [編輯本段]股份制的起源 早在古羅馬就有一種包稅人,他們組織的股份委託公司被經濟史專家認為是股份經濟的先兆。從14、15世紀開始,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在歐洲的一些采礦業中,出現了自由民之間或手工業者之間的以人、財、物各項生產要素的一項或幾項為聯合內容的合夥經營的經濟形式。但在合夥內容、經營方式、分配辦法等方面,都沒有明確的規范,更沒有形成嚴格的股份制度,這是股份經濟的原始形式。當時,在德國南部、奧地利和捷克境內,有農奴和城市破產欠債的小手工業者聚集在一起,組織協作的合作社團,用簡單的工具采礦,共同勞動,分享產品。後來有些商人以入股的形式參加進來,結果富裕的人把持了資產,使原來的合作發生質變。「原來由合夥的勞動者構成的礦業組合,幾乎到處都變成了靠雇傭工人開採的股份公司。」(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第1024頁)
15至16世紀初,地理大發現,新航路的開辟,使世界貿易大為改觀。西班牙、葡萄牙、荷蘭、英國紛紛向海外發展,進行遠航貿易,這需要較大數額的資本,在當時的經濟條件下,靠單個資本家來經營是無法辦到的。於是一種合股經營的叫做「康梅達」的經濟組織便產生了。康梅達從事海外貿易,負責籌集資本,由專人經營,利潤在集資者與經營者之間協商分配。以後,這種組織發展到內陸城市,出現了入股的城市商業組織,如義大利的「大商業公司」,入股者有商人、貴族、教授、廷臣和平民。這種股份經濟一般由自由城邦組織,官方進行業務監督。資產階級國家為了鼓勵商人和資本家積累資本向海外擴張,以攫取更多的財富,不僅為股份集資提供了法律保護,並且給予商業獨占權和免稅優惠等特權,這為股份制的產生創造了外部條件。 最早的股份制公司
1554年英國成立丁第一個以入股形式進行海外貿易的特許公司「莫斯科公司」,它的成立標志真正的股份制度的產生。該公司成立當年,即進行航行白海的冒險嘗試,要發現新的地區和島嶼,深入俄國內地。最初把整個公司的資本分為240股,每股25金鎊,每人投資一部分,由6人分擔風險。開始時規定,公司營業只限一次行程,每次遠航歸來,按股份分配所有的利潤。並連股本一起發還。後來隨著貿易活動的頻繁和規模擴大,就把原來投入的股份全部或一部分留在公司,作下次航行使用。到1604年該公司股東增加到160人,15人董事管理整個業務。繼之而起的,有1557年成立的西班牙公司、1579年成立的伊士特蘭公司、1581年成立的勒凡特公司、1588年成立的幾內亞公司,1600年又組織了東印度公司。這些貿易公司都是以股份制形式組建的,是英國向海外擴張殖民勢力的工具。其中東印度公司勢力最大,資本最雄厚:成立之初擁有股本6.8萬英鎊,股東198人,到1627年股本達162萬英鎊,股東954人。它獨占從好望角直到東方一切國家的貿易,還享有對殖民地軍事和政治的全權。截至1680年底,英國建立的這類公司有49個,它們對推進本國商品經濟發展和經濟實力的增強,起了重要作用。其他歐洲國家也紛紛起而效仿。例如荷蘭1602年成立東印度聯合公司,1621年成立西印度公司,法國、德國、瑞典等國也先後成立了股份貿易公司。
最早的股份制銀行
隨著海外貿易公司的產生,股份經濟在一些歐美國家的金融業中也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如英國於1694年首先成立了資本主義最早的股份銀行--英格蘭銀行。該行擁有股資120萬英鎊。它把資金貸給政府,取得相當於這筆貸款的銀行券發行權。這種銀行券發行權具有廣泛吸收社會資金的職能。1826年英國政府還頒布條例為股份銀行提供法律保護,進一步促進了股份經濟在銀行業中迅速發展,到1841年股份銀行增加到115家,到19世紀末,英國非股份銀行幾乎絕跡,股份銀行成了金融市場上的統治力量。又如美國在1791年成立了第一家國家銀行--合眾國銀行,就是一個大規模通過股份形式籌集資本的股份銀行。擁有股資1000萬美元,發行2500股,每股400美元,其中1/4由政府貸款,其餘是私人投資。另外還成立了北美銀行和紐約銀行。1862年根據州銀行法令,建立了1600家股份銀行。其後隨著國民銀行制度的建立,以股份公司形式建立的國家銀行數量大大增加。
㈣ 如何成立股份制公司股份制內部機構是怎麼設置的
額
簡單的要死
弄清楚股權就可以了
至於股份制內部機構的設置
還是靠你們自己
只要合法
老大 啥都米干呢吧
沒干想什麼股份制公司啊
等要真正規的時候
也就是有大公司投資你們 介入你們的時候或者上市
會請相關律師或者專業咨詢人員的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三十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五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六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一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三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七十七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九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三條 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設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十五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六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七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第八十七條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第八十八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第八十九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並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第九十條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第九十一條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六)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第九十二條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條 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公司登記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公司住所證明。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第九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於本公司。
第九十八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九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一百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零四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五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七條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一百零八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一百零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最後,說明一點,不管是私營的還是國有的,在法律面前他們都是一樣的.
㈤ 關於公司內部股份制
公司進行股份制是件好事,能帶動員工的積極性,能給大家帶來實際利益是件好事。但是如果操作不當,因雙方股份差異太大,很難避免大股東無視小股東權益的事情發生,還有就是年終分紅問題,這些都要搞清楚!
你們內部股份制是不是要到工商管理局進行股權變更?如果不是,你們就沒有真正的股權,那就等於是借入資金,既沒有法定承認的股份,又沒有經營管理權。那麼你們是否能年終分紅就要看你們老闆的心情了,分紅多少也看老闆的心情了。
如果是到工商管理局進行了股權變更,那你們不但有真正股份和年終分紅,還有經營管理權。年終的時候會計把賬本拿出來,大家坐在一起核算盈利,按股份分錢。而且作為合夥人之一可以很大程度上限值老闆的權利,例如:老闆往他自己腰包里塞錢,找自己親戚撈錢。但是也有弊端:大家都是股東,一旦有項目投資或者經營失敗總會聚在一起吵個沒完沒了。
入股少量的資本,可以作為技術入股,沒有經營管理權,但是年終分紅有的。這應該是目前最好的模式了,能掙多少要看大家齊心合力了,年底坐在一起按經營狀況分錢。
目前有很多企業都面臨類似的困境,員工不好找,找了干不久,就想著怎麼拴住員工的心。要麼就是企業資金周轉困境,銀行貸款太難,外借資金利息太高。股份制改進是最好的辦法,但是很多私人小企業老闆個人誠信實在不怎麼樣,企業就當他的家天下了,會計基本上是他的親信或者親人,有的時候乾脆就他老婆。那麼平時的支出和收入,那麼年底分紅你們很難佔到優勢。
所以能否進行股份制主要是看你們老闆的人品了!
㈥ 企業如何進行內部股份制改革
中國工商銀行今天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
繼昨天建設銀行在香港成功上市之後,中國工商銀行今天下午宣布,整體改制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這是國務院決定對國有商業銀行實施股份制改造以來,成功完成改制的第三家國有商業銀行。
同期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周小川: 經國務院批准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已經正式批復工商銀行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注冊資本為2480億元。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和財政部各持有50%的股權。改制後的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完全承接原工行的資產、股債、機構、業務和員工。原工行行長姜建清任股份公司董事長,原工行副行長楊凱生任行長、副董事長。原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梁錦松等三人為工行股份公司的獨立董事。
同期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姜建清:把工商銀行建設成為一家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效益良好、具有較強國有競爭力的現代化大型商業銀行。
截止今年9月底,工行的資本充足率為10.26%。據介紹,改制後工行原有的網點、業務范圍、服務種類、服務方式等將不會有任何變化,工行客戶將不必辦理任何變更手續。
參考文獻:CCTV《經濟信息聯播》
㈦ 什麼是內部股份
應該說內部股份是取得的成本以及享有的權利上來區分的。老闆給職工股份很可能以低成本贈與,或者作為獎金、報酬支付給員工。老闆如果為了集中自己的權利可以和員工約定這部分股份的權利(經營管理,投票等)歸老闆,股份對應的收益分配權屬於職工!經濟上的很多權利的可以通過合同的方式約定,並無絕對!不過法律上來說,贈予一般無法收回,不過可以附加條件,當然按你說的情況一般收回都得付出代價的。還是那句話,這方面的事沒有絕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