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持股東拿公司款成立別公司不還犯罪嗎
這屬於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之間的經濟關系,不屬於刑事犯罪的,
2. 小有限責任公司被大股東控制,小股東權利被侵害
1、首先,章程是股東之間合同,只要章程簽訂的時候沒有違背意願,就是合法的,除非條款嚴重違反了某些法律禁止性規定。而且公司已經經營這么多年,即便條款規定不合法,可能你也已經喪失了撤銷權。
2、如果你想離職,就應當在離職前解決股權的轉讓問題。如此簡單地在此進行詢問是不恰當的也不慎重的,建議你帶上公司的章程以及相關資料,好好地咨詢一下當地律師。根據公司法,你還是可以讓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的。
3. 代持股權有什麼風險
股權代持風險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
對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的風險
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無效:公務員為規避身份障礙委託他人代為持股,該代持協議很可能以「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而被認定無效。
顯名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濫用股份轉讓權、資產收益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等。
顯名股東擅自處分股東權利:擅自轉讓、出質、質押股權。
顯名股東被採取強制措施:代持股份被財產保全或者被強制執行)顯名股東個人原因。(陷入離婚訴訟或者死亡,股權將被分割或繼承。
顯名股東拒不轉交投資收益:利益驅使下的道德風險。
隱名股東無法顯名:股東地位無法得到恢復,無法向公司主張投資權益。
對顯名股東(委託持股人)的風險
顯名股東承擔出資不實責任:實際出資人出資不到位,顯名股東面臨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
顯名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風險:作為登記股東,有可能成為公司債權人追償的對象。
顯名股東遭事後追償:委託表決行為不被認可,遭隱名股東事後追償。
顯名股東轉讓股權給隱名股東時,存在納稅風險:顯名股東轉讓股權給隱名股東時,變更公司股權登記僅為形式變更,因此項變更不產生股權轉讓所得,則轉讓方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但實踐操作中,顯名股東往往因缺乏足夠證據證明該轉讓基於股權代持,則顯明股東作為股權轉讓方應就轉讓所得納稅。
對被持股公司的風險
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面臨法律障礙:IPO或新三板掛牌均要求公司股權清晰,若在上市或掛牌前未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把問題解決掉,可能會對上市或掛牌造成法律障礙;即便上市或掛牌成功,代持現象被發現也會面臨被證監會或股轉公司調查或處罰的風險。
4. 股權代持會涉及侵佔罪嗎
會。股權代持是股東在特殊情況下對股權比較方便的處理方式,出資人和名義股東都承擔著一定風險。名義股東只要自身不違反相關協議和法律規定,就不會涉及侵佔罪。如果名義股東因不正當利益而變動公司股權則構成職務侵佔罪。
2005年6月4日《公安部經偵局關於對非法佔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問題的工作意見》中明確:「對於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託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可以對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行為以職務侵佔罪論處。」2005年12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欺騙等手段非法佔有股東股權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的批復意見》:「根據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股份屬於財產,採用各種非法手段侵吞、佔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有關侵犯他人財產的犯罪規定。」
5. 如何認定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侵害小股東權益
公司章程,股東章程上寫的清清楚楚,對照一下就知道了。建議公司請一個法律顧問或是成立一個法務部
6. 大股東侵害小股東權益的手段有哪些
例如,可以通過資產購銷、產品購銷的關聯交易,以對控股大股東有利的形式轉移定價,債務擔保,對公司投資機會進行侵佔。(大股東通過自我交易等行為從企業轉移資產到自己手中)
另外,還可以利用各種金融手段(控制股東不從企業轉移任何資產而增加自身在企業的份額)直接實現利益侵佔,如採用通過擴股發行稀釋其他股東權益、凍結少數股權、操縱上市公司的會計報告、漸進的收購行為、以低於市場價格回購中小股東的股票,以及「高派現」等其他旨在侵害中小股東的各種財務交易行為。
7. 股權代持之股權被顯名股東轉讓了,隱名股東能追回嗎
鑒於股權代持可能存在上述法律風險,筆者建議擬採用股權代持結構的商業主體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應當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防範可能產生的風險。
(一)股權代持協議效力風險的防範措施
可能影響股權代持協議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股權代持協議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該協議實現隱名股東的投資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可能禁止或限制隱名股東實施投資行為或投資於特定行業。如果隱名股東屬於被禁止或限制實施投資行為的人,或者其擬投資的企業所在的行業屬於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投資的特定行業,則股權代持協議可能被認定為具有非法目的。此時,盡管股權代持協議本身並不為法律或行政法規所禁止,但卻可能因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認定為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從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行為。
在股權代持協議架構之下,前述法律風險無法得到有效規避。因此,投資者需要採用其他可能的形式規避前述風險。筆者認為,可以考慮採用下述交易結構規避前述風險:投資者A將其投資資金借貸給B,由B投資於A擬投資的公司C,形成B對C的股權。之後,A和B簽署債務清償協議,約定以B對C的股權未來所產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B的成本以及A承諾支付給B的相應報酬後,全部支付給A,以清償B對A的債務。為保障B的債務的履行,B可以委託A行使股權並將其對C持有的部分質押給A並履行必要的股權質押登記手續。
(二)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風險的防範
此類風險來源於顯名股東,因此其防範應著眼於顯名股東。具體防範措施包括:
1. 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顯名股東是名義股東,股東權利只能以他的名義來行使。因此,隱名股東要控制公司,必須約定好股東權利行使方式,比如行使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等必須通過隱名股東同意,顯名股東必須按照隱名股東的意願行使股東權利等。必要時,甚至可以要求顯名股東將某些股東權利的行使不可撤銷地委託給隱名股東、其職員或其信任的第三人,並提前出具行使股東權利的必要手續。這樣的約定可以有效保障隱名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
2. 排除顯名股東的財產權。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顯名股東行使其名下股權的財產權,侵害隱名股東的財產權益。當顯名股東出現意外死亡、離婚等情況時,其代持的股權不是他的個人財產,因而也就不能作為遺產或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樣就確保了實際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
3. 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約定高額違約責任並予以公證。由於顯名股東在法律上被認為是標的公司的股東,如果其蓄意實施侵犯隱名股東利益的行為,隱名股東往往難以完全及時有效地制止該行為。因此,最好在簽署股權代持協議時就對顯名股東損害隱名股東利益的情況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約定嚴格的違約責任,會對顯名股東起到威懾作用,增加其違反股權代持協議、侵害隱名股東利益的成本,使其違約行為得不償失,從而減少其實施侵害隱名股東利益的行為的可能性。
(三)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的風險的防範
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隱名股東盡管享有投資權益,但是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為防範此類風險的產生,隱名股東應當將股權代持協議向公司和其他股東予以披露,並爭取要求其他股東(須過半數)提前出具同意顯名股東向隱名股東「轉讓」股權的聲明,並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顯名股東債權人針對代持股權強制執行的風險
在法律上,顯名股東是被代持的股權的權利人,代持股份被視為顯名股東的財產。如果法院判決顯名股東對第三人承擔履行債務的義務,而顯名股東又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該第三人極可能提出針對代持股份的執行請求。
對此,筆者建議可以考慮採取下列措施防範代持股份被強制執行的風險:通過信託的方式實現股份代持;在股份代持協議中明確排除顯名股東針對股份享有的財產權利;要求受託人將其名義上持有的代持股份以委託人為質權人設定質權,質押給委託人。
8. 公司非法經營作為代持股份的大股東有什麼責任
這個肯定有了,公司法人就是代表一切責任都是有法人承擔,不管遇到什麼問題,什麼責任,法人是必須承擔的
9. 代持股份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
首先要判斷代持的股份合同是否真實有效,只要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就受法律保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中明確規定:
不屬於《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合同無效情形的股份代持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9)代持侵害原大股東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10.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代持方式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是否合法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