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東不是不能退股嗎,那投資者為什麼可以把手上的股票賣掉賣給誰
股票有原始股和流通股,我們平時買賣的股票均為流通股,而大多股東手裡的都是原始股,即他們在公司上市前已持有股份。原始股到了一定期限是可以解禁的,即轉為流通股了,那是就可以流通交易了,跟我們買賣股票一樣,賣給誰的問題自然也解決了。一般業績好的公司股東是不會退股的,因為一旦原始股東減持都會有信息披露的,這點對於股價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對於你補充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既然沒人買,那當然賣不掉了!交易是雙方共同達成的,一個人自然無法操作。以上內容純手打,絕對原創,望您採納!如有問題可繼續追問。
❷ 股東提出退股,公司可以股權回購方式安排退股嗎
可以的,也可以轉讓給他人,參考《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❸ 股東可以退股嗎
股東可以通過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法實現退股。
公司注冊資本減少是指公司依法對已經注冊的資本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為,簡稱減資。減資依公司凈資產流出與否,分為實質性減資和形式性減資。實質性減資是指減少注冊資本的同時,將一定金額返還給股東,這種減資方式就能實現股東的退股。股東可以通過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法實現退股。
公司注冊資本減少是指公司依法對已經注冊的資本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為,簡稱減資。減資依公司凈資產流出與否,分為實質性減資和形式性減資。實質性減資是指減少注冊資本的同時,將一定金額返還給股東,這種減資方式就能實現股東的退股。
❹ 我是公司股東,如何要求退股
根據《公司法》規定,只有自願的股權轉讓退股才有股東退股的效力,如果符合《公司法》75條規定,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符合《公司法》143條規定,公司可以收回公司股權,但公司不能強制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
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東也可以在依法履行相關清算程序後分配公司財產,股東實際上就退出了公司,退股的法律目的也可以實現。
解散公司的法律效果實現途徑有:
一是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會決議而解散公司。
二是根據《公司法》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❺ 持有股票的人就是股東股東可轉讓股票也可以隨意退股這句話正確嗎
不正確。持有股票的人是股東,但是並非可以隨時(隨意)轉讓,比如限售股等需要滿足條件才能轉讓(交易)。
❻ 股東要求退股轉讓應該怎麼處理
首先,入股以後一般是不能退股的。但是可以轉讓,轉讓給別人的話,並不完全是按照財務上計算的價值來的,而是他與被轉讓者之間的協議價格。簡單的打個比方,好比股票買賣,買的並不是價值。
❼ 股東可以退股嗎有什麼條件
股權分為資格股和投資股兩種,其中投資股只能轉讓、繼承與贈予,不得退股,有限責任公司不能退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四)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投資雙方在公司設立時一定有股東大會,並且有公司章程股東文件等材料,上面有協議的退出條件,當初怎麼協議的就怎麼退出。程序就是符合當初的協議情況下,帶材料去工商局辦理轉讓股權。
二、股東協商會議程序:
1、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
2、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規定被轉讓股權方的條件要求和范圍。
3、所有步驟要以法律導向為標准,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並在會議中強調指出。
另,股份可以轉讓(公司內部或者外部都可以),也可以贈予。一般不會出現你說的問題3的情況。確實沒有人接手的話,就一直留著,等著別人繼承。
三、退股相關法規:
(一)《公司法》有相關規定第三十六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公司的法人財產獨立於股東,股東一旦出資,用於出資的財產的所有權即轉移至公司,每個股東都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承擔風險,分享利益。股東僅享有股權,公司則以其全部財產獨立地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二)相關法規基本內容: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