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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但有個機構股東被訴訟

發布時間:2021-06-14 00:25:39

① 公司中小股東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之股東訴訟

股東訴訟分為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派生訴訟兩種類型。 其中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認為公司、公司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人損害其合股東法權益而提起的的訴訟。 股東直接訴訟的范圍相當廣泛,即涉及到公司法,也涉及民法。所有以股東身份直接提起的訴訟,均可歸於股東直接訴訟的范圍。該類股東訴訟的被告既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還可能是公司組織成員以外的第三方。在有些訴訟中,公司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還可能成為負有連帶責任的共同被告。常見的股東直接訴訟包括:股東身份確認之訴、股權比例確認之訴、請求支付已決定的股利之訴、公司帳簿、股東會紀錄、董事會決議查閱之訴、公司強制解散之訴、反對股東回購請求權之訴、對表決受託人之訴、股東協議之訴等。 如果說股東直接訴訟是對所有股東平等的加以保護的話,那麼股東派生訴訟則主要用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由於公司法上權利的配置以出資或持股的比例為基礎,極有可能出現大股東濫用權利而欺壓小股東的情況,而如果中小股東的利益得不到制度上的有力保障,那麼很可能整個的公司制度最終將陷於癱瘓。我國公司法為順應現實需要,增設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並以此做為中小股東利益保護體系的一個重要內容。 股東派生訴訟是指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股東,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員的侵害,而公司怠於或者客觀不能追究侵害人的責任時,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或者利益相關者為了公司的利益,依照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追究侵害人民事法律責任的訴訟制度。在我國公司法中派生訴訟的法律依據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 股東派生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在訟因上有所有不同。直接訴訟是股東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派生訴訟是認為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司的權利,從而間接達到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目的。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如果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造成公司損失應當承擔責任時,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公司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公司機關收到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收到請求後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提出請求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情況緊急,公司股東也可直接提出派生訴訟。 為防止惡意股東濫訴妨礙公司業務,擾亂生產經營,公司法對可以提起派生訴訟的股東資格做了一些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均可提起派生訴訟,而股份公司的股東則需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方能提起派生訴訟。 派生訴訟不僅可用於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如果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認為其他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權益,而公司不為追究時,也可遵循派生訴訟的程序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派生訴訟是為了保護公司的利益不受他人侵犯,原告股東提起訴訟的目的並非直接為了自己而是試圖通過保護公司的利益而間接達到保護自己利益目的,所以雖然派生訴訟是以股東的名義進行的,訴訟所獲得的補償或賠償仍歸於公司而不能由原告股東直接享有,與此相對應,由於派生訴訟具有公益性質,訴訟所獲之補償或賠償應優先用於支付原告股東的訴訟費用。

② 關於公司上市的問題!假設公司沒上市前有10個股東,各佔10%的股份,上市後融來的資金不是這個10個股東的嗎

如果你說的上市融資,指的是到股票市場上融資,那樣,融來的資相當於是在股票市場上尋找更多的人投錢給你的公司,投錢之後,這些人也成了公司的股東,相應原有股東的股份就被稀釋了,也就是占的股份比例減少了
按照規定,上市融資之後,流通股應該不低於總股本的25%
這些錢不只是這10個股東所有,而是所有股東共同所有

融資之後,公司的注冊資本增加,相應融到的資直接轉到銀行賬上,公司可以在證監會監管下正常使用

③ 上市過程中的勞動法律糾紛對公司上市有影響嗎

重大訴訟事項是會影響到公司的。
企業上市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滿足上述條件可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審核部門及交易所申請上市。
根據《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創業板上市條件為: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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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公司的重大事件中,如何理解「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專定程序屬進行的、與上市公司有關、將對該上市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由於股東大會、董事會作出決議以後,法院依法撤銷其決議或者宣告無效,就很可能對公司的股票價格產生較大的影響。

⑤ 如果一個公司想上市,但是它的大股東是一個家族公司,那麼它可以上市嗎如題 謝謝了

可以,一下是上市公司特點,你說的那個公司符合以下條例就行。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為非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須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發行的股票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編輯本段]公司上市發行股票的基本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度的,當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話,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裡。當公司發展到一定程度,由於發展需要資金。上市就是一個吸納資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場,設置一定的價格,讓這些股份在市場上交易。股份被賣掉的錢就可以用來繼續發展。股份代表了公司的一部分,比如說如果一個公司有100萬股,董事長控股51萬股,剩下的49萬股,放到市場上賣掉,相當於把49%的公司賣給大眾了。當然,董事長也可以把更多的股份賣給大眾,但這樣的話就有一定的風險,如果有惡意買家持有的股份超過董事長,公司的所有權就有變更了。總的來說,上市有好處也有壞處。好處:1,得到資金。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賣給大眾,相當於找大眾來和自己一起承擔風險,好比100%持有,賠了就賠100,50%持有,賠了只賠50。3,增加股東的資產流動性。4,逃脫銀行的控制,用不著再靠銀行貸款了。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眾對公司的信心。6,提高公司知名度。7,如果把一定股份轉給管理人員,可以提高管理人員與公司持有者的矛盾(agency problem)。壞處也有:1,上市是要花錢的。2,提高透明度的同時也暴露了許多機密。3,上市以後每一段時間都要把公司的資料通知股份持有者。4,有可能被惡意控股。5,在上市的時候,如果股份的價格訂的過低,對公司就是一種損失。實際上這是慣例,幾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時候都會把股票的價格訂的低一點。 [編輯本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上述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編輯本段]上市公司與普通公司有什麼區別 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上市公司相對於非上市股份公司對財務批露要求更為嚴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中掛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個國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證交所交易流動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他們的問責制度不一樣 4、上市公司上市具備的條件是:公司開業已3年以上;其股本部總額達5000萬元以上;持有股票值達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 最後,上市公司能取得整合社會資源的權利(如公開發行增發股票)非上市公司則沒有這個權利。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點,如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所有權和經營權。股東通過選舉董事會和投票參與公司決策等。 與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點在於可利用證券市場進行籌資,廣泛地吸收社會上的閑散資金,從而迅速擴大企業規模,增強產品的競爭力和市場佔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發展到一定規模後,往往將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開上市作為企業發展的重要戰略步驟。從國際經驗來看,世界知名的大企業幾乎全是上市公司.

⑥ 請問一家公司上市有什麼風險

風險1:國際金融危機和經濟環境變動引發的風險。在現階段通貨膨脹的背景下,原材料、人工、水電氣等出現普遍性價格上漲,也會導致企業生產成本進一步提高,面臨較大困難。從2007年開始,生產資料成本、管理成本和人工成本上升趨勢明顯,近兩年上漲幅度更是不斷增大。為了抑制通貨膨脹,國家實施緊縮的貨幣政策。

風險2:過於激進的發展戰略引發的風險。民營上市企業不斷擴展生產能力和業務范圍,做強做大是企業發展的必然趨勢。但是,過於激進、不切實際的發展戰略往往蘊含著較大風險,諸如管理人才和專業人才不足、企業管理不配套、資金緊缺等,都會給企業帶來嚴重影響,甚至導致其陷入困境。

對於拓展經營范圍、擴大產能引發的投融資風險,企業必須要有足夠的預測,並使其在可控范圍之內。防止沖動和盲目擴張,或許是最好的風險防範措施。

風險3: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引發的風險。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是民營製造業上市企業近年來面臨的最大風險之一,這與整個消費環境有著直接的關系。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者對產品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不僅如此,維權意識和法律意識也在不斷提升,加上利益訴求的渠道更加豐富,企業出現的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很容易形成廣泛影響,在較短的時間內就會對企業造成嚴重影響。

風險4: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不健全引發的風險。合理的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模式,是保障企業正常運行、保護股東權益的重要基礎。我國90%的民營上市企業的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模式為金字塔式股權結構,其弊端近年來愈加明顯。

金字塔式的股權結構容易給企業帶來風險和危機,也不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近幾年來,隨著上市公司的日益強大,大股東利用對公司的控制權過度追求個人利益而導致公司發生嚴重損失的情況層出不窮。

風險5:應收賬款信用缺失引發的風險。近幾年,民營上市企業出口業務競爭加劇,也由於國外進口商在中國貸款的困難,使先簽單後付款的買賣成為一種必然以提高財務風險為代價的交易方式。這為應收賬款的大量積壓埋下了伏筆。

風險6:對外擔保混亂引發的風險。企業作為擔保人為其他企業在獲得貸款過程中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現象比較普遍。債權人在對債務人沒有百分之百信賴的情形下,需要通過某種方式確保債權的實現,而擔保制度正好滿足了這種需要。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擔保一方面有利於銀行等債權人降低貸款風險,另一方面可使債權人與債務人形成穩定可靠的資金供需關系。但是,在實際運營中,作為擔保人的企業也常常會面臨一定風險,如果被擔保企業到期沒有按時還款,一旦進入法律訴訟階段,將被捲入糾紛。有些企業因此會陷入擔保怪圈和曠日持久的訴訟拉鋸戰,容易導致發生重大經濟損失。另外,現在比較常見的是關聯企業之間的相互擔保,當其中的某一家企業或某些企業發生經營問題和財務危機時,勢必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殃及其它企業,導致關聯企業整體出現困境。

風險7:知識產權糾紛引發的風險。隨著法律關系的日益復雜化,企業時刻面臨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被競爭對手侵犯知識產權的風險。尤其是加入WTO之後,我國企業遭遇了許多來自國外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高額的訴訟賠償金使企業損失慘重。

目前,我國民營上市企業面臨的知識產權方面的風險,主要體現為:(1)出口企業在國外遭遇知識產權訴訟。(2)定牌(指賣方按買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裝上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和牌號)生產引發的知識產權風險。

風險8:人力資源管理缺失引發的風險。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人力資源風險是現階段面臨的比較突出的風險之一。對於民營上市企業而言,由於受過去傳統的人力資源管理方式的影響,上市後隨著規模擴張,特別是開展並購活動後,極易面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風險。這主要表現為:

(1)企業並購導致人才流失風險。

(2)人才機制不靈活的風險。

(3)高管意外事件造成的風險。

風險9:合同履行違約引發的風險。違約風險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經常會面臨的一種風險,帶有一定的普遍性。通過對305家民營上市樣本企業2010年年報的分析發現,有48家企業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其中違約風險佔比最大,佔54.17%。

風險10:研發或創新不足引發的風險。對於民營上市企業來說,加大研發投入、加強技術創新,是提高核心競爭力、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但是,我國許多民營上市企業卻並不重視研發投入,紛紛將重點放在短期投資上,一旦經濟環境發生變化,就難免出現問題。這方面的風險主要表現為:研究項目未經科學論證或論證不充分,導致創新不足或資源浪費;研發人員配備不合理或過程管理不善,導致研發成本過高、舞弊或研發失敗;研究成果轉化應用不足、保護措施不力,導致企業利益受損;研發產品缺乏市場需求,不是「有用創新」,銷售十分困難,導致企業遭受損失。

⑦ 進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有什麼權利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相關權利:
知情質詢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參照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記錄、董事會會決議、監事會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董事、管層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知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股東在向工商部門行使上述知情權,調取相關資料時應當向工商部門提供自己的身份證件。工商部門要求提供其他證明股東身份的材料如股東證書的,股東可以申請公司協助製作並出具。鑒於利害關系,股東不希望在查詢工商檔案資料時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請律師代理查詢。隱名股東不適用證件查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為工商部門無法直接核實股東的真實身份。隱名股東查詢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只有通過公司協助或者律師代理查詢。

決策表決權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股東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選舉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收益權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的剩餘資產。
解散公司請求權
《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東代表訴訟權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1)機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別於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以及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范圍:一類是《公司法》第152條規定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另一類是第152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里的「他人」應當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業,例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不法侵佔公司資產的債務人等。
(4)責任事由:具有違反第六章規定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行為(原因),該行為導致了公司損害結果的發生。
(5)舉證責任:在歸責原則上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告方舉證。
(6)前置程序:股東在一般情況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應先徵求公司的意思,即以書面形式請求監事會(監事)或董事會(執行董事)作為公司代表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他人。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訴訟結果歸屬:歸屬於公司,而不是股東個人。股東只是按照其股權比例的數量在財務上分享因勝訴帶來的股東收益。
注意: 股東代表訴訟解決了過去在公司權益保護方面的主體的缺位問題。

直接索賠權
全名為對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賠權
當董事或者高管的個人行為對股東個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損害,股東有權直接向董事或高管進行索賠。

優先權
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有限公司股東還享有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

提議召集權
全名為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
在非股東會的正常召集時間,但是又有特別情況時,為了能夠更大程度的擴大公司利益和實現股東利益,若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東可以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

⑧ 如果一個人有犯罪記錄那麼他名下有公司可以上市么

個人有犯罪記錄的並不影響公司的上市。
公司上市的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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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司上市但有個機構股東被訴訟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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