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想讓小股東退股,有什麼辦法
他退股了,只要資金鏈不發生問題,繼續按照原來的方式經營下去。如果資金出現問題的話,就在找別人入股或暫時借款渡過這段時間。
B. 小股東如何退股
不知道你們公司什麼規模一開始居然有六個股東。聽你這么一說,肯定也沒有什麼正經點的協議。或者協議里也沒有談到關於中途有人退股的具體處理方案。中國式的合作就是這樣,你應該看看這部電影。呵呵。公司小盈利,估計慢慢進入正規。但肯定也還沒有收回本金。現在人家是大股東,人家說了算,按插親戚進來,如果只是參與財務工作也情由可原。肯定是想監控一下。如果是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說難聽點那就是想慢慢排擠你們了。天下熙熙,皆為利來。人家已經不怕製造矛盾了。你們留下也好,走了也沒事。現在要想退只能對公司進行一下評估,然後按股份比例退出了。評估多少就只能你們幾個股東坐下商量了。如果金額很大,你就要去咨詢一下財務公司和律師了。希望能幫到你。
C. 如何退股保護我小股東的權益
你想退股保護你小股東的權益,首先你要收收集你「發現他讓公司大部分員工都在為他自己公司工作,但錢都是我們一起的公司來承擔,到15年6月他又讓公司員工從事和我自己公司一模一樣的產品,請問一下這算不算侵害股東利益,關鍵他在市場上和客戶那裡說我的公司和我們的公司都是一個股東,騙市場還有客戶,」的證據。 有了證據,你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起訴他,讓判決他退股並承擔違約責任。才能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D. 小股東想退股,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退股」是指股東退出公司經營,其實質上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即原股東將手中股份全部轉讓其他股東。
為了避免法律風險,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避免追繳不實資金的責任。多數公司成立時屬墊資型,其公司注冊資金是不實的,股權受讓方也清楚出資情況,有必要明確約定注冊資金充實責任由受讓方負責。如果不約定清楚,可能出現股權轉讓後,受讓方拒不付款,公司則要求你補繳注冊資金。
2、明確劃清權利義務。大多數退出公司之前,向公司投入資金、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除資本可以數字定量確定外,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無形資產均無法實施核定,所以股東在退出時必須明確劃定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無形資產如何處置。
3、約定股權轉讓款的付款時間、金額和違約責任。實踐中,大多數退股糾紛爭議都是受讓方不支付股權轉讓款,有必要將股權轉讓款支付金額、實踐和違約責任具體約定明確,如管轄法院、律師費承擔、違約金額等需要一一列明。
4、公司承擔付款方不合法,可以作為付款擔保方。過去多數退股案例中,約定公司承擔退股付款責任,與事實上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是不符,如果訴至法院,法院將是按無效合同處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受讓方基本是控制公司,公司財產是其個人的主要財產,一般優選做法是:受讓股東承擔付款責任,公司承擔擔保付款責任,從而保障連帶付款。
E. 小股東的退股,小股東可以怎麼退股
股份只能轉讓,不能退股。小股東可以轉讓自己的股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F. 小股東影響企業發展,怎麼讓其退出
根據題主描述,小股東影響企業發展,一則根據公司章程,小股東沒有表決權,企業經營無需經過他同意;二則其股份回購,請其退出即可。
G. 合夥公司大股東怎樣要求小股東退股
股份是不能退的,除非破產清算後。一般只能是轉讓,如果他不退而你有很好的理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你和二股東聯手有絕對話語權,可以通過董事會決議。具體公司法中有詳細的說明,建議你找找公司法,要麼咨詢相關律師,建議最好還是協商解決,通過法律很麻煩。最後可能錢沒少花朋友也做不成了。就演算法律有條文不過如果他堅持不退也比較麻煩。他欠公司的錢,你可以追他的債務問題,然後拿這個作為讓他退出的砝碼吧。無非都是利益的分配問題,協商好了互相讓點,找個折衷的辦法對大家都好。
H. 什麼情況下可以強制小股東退股
公司法
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