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標單位的股東是另外一個投標單位的授權人違法嗎
中標單位的股東是另外一個投標單位的授權人一般不違法。
2. 我通過比價中標,並實施該項目,快完工時甲方發現有另一個公司大股東也是我們中標公司大股東,我該怎麼辦
這個你不好辦了
這已經涉嫌串標了
雖說不是你故意的
但他們就可以依據,兩個公司都是一個大股東為由,停止你的合同,
現在你不管想什麼辦法,和甲方溝通,能將已經幹完活的錢拿到就行,
3. 投標人是評審專家作為法人的公司的股東發起人,這種算是利害關系嗎
屬於利害關系。雖然沒有中標,但是不能證明招投標程序不存在違反公正性的情況。當事人有權通過投訴要求重新招標。
4. 中標企業的聯系人是另外一家投標企業的股東違反招標法嗎
一家招標公司的法人又是另一家投標公司的股東能參加同一標段的投標,存在關聯嫌疑
5. 采購人和中標供應商都是一個控股股東合法嗎
我們先來看一看,供應商具備哪些條件會「被拒參賽」?《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可見,供應商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或采購人合理的特定條件的,則不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補充到,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綜上,均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供應商與采購人存在控股關系的,不能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但面對這種情況,應該作何處理呢?《實施條例》第九條給出了答案,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迴避: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迴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迴避人員應當迴避。因此,如若供應商與采購人存在控股關系,依據上述規定,存在此種情況的相關采購人員應當迴避,而供應商無需「退出比賽」。
另有業內專家指出,在政府采購評審過程中,關於「控股」現象實際上很難判定。如果是上市公司,可以從上市公司的公布信息中去查詢,但評審的時候很難看出「端倪」。故此建議,對於有「控股」嫌疑的供應商或采購人,要作為特別對象,查找相關資料並作認真處理,依法行事。
6. 施工方中標後並開始施工,甲方發覺有一家公司和中標單位大股東為同一個人,怎麼
中標單位的股東與中標單位是兩個不同的主體,一個是法人企業,一個是個人。即使中標單位大股東在另外一家公司擁有較大股份,只要中標單位按照施工合同履行義務,應該是合法有效的。
7. 股權類項目中標的企業股東在出資額未繳足的情況下可否進場交易
答:在標的企業章程或《公司法》規定的出資額繳納期限內,實繳出資額未達到認繳額的轉讓方,仍可以轉讓所持有的標的企業股權。轉讓方可以在轉讓前繳足出資額或將出資額未繳足的情形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予以明確披露,並明確由哪一方承接補足剩餘出資額的責任。但是未在《公司法》或者章程規定的范圍內繳足出資額的股東,其持有的標的企業股權在補足出資額前不能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