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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股份制改革

發布時間:2021-06-16 02:12:59

Ⅰ 為什麼要進行股份制改革

黨的十六大明確指出:「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要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進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別是國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並指出「除極少數必須由國家獨資經營的企業外,積極推行股份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這些思想指出,股份制是將來國有大中型企業集團改革的主要方向。而實際上自20世紀80年代引進股份制,特別是黨的十五大提出用股份制來改造國有企業以來,全國上下曾經形成了一股「股份熱」,而且從上海、廣州對公司企業成功的股份制改造看,可以認為,股份制是一種行之有效的企業運作機制,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
不過我們也要看到,十多年來的股份制改革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長期困擾國有企業的深層次矛盾,相反,目前國有大中型企業股份制改革中碰到的問題越來越多,進展也不夠快。據有關部門統計,到2000年底,520家國家重點企業(主要是國有企業)有430家進行了公司制改革,其中只有282家企業整體或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開始有多元化投資主體。而在實行股份制改革的國有企業中,國有股一股獨大現象比較嚴重。據統計,2001年4月底,全國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東持股份額占公司總股本超過50%的有890家,佔全部公司總數的79.2%。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說,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還要繼續深化,特別是「國有股減持」的措施有待進一步深入,中央確定的「進一步探索」與「積極推行」股份制的決策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目前,處於競爭性領域的大型國有企業集團的股份制改造進展不大,而且困難比較大。主要表現在:國有資本過大,社會資本對其「稀釋能力」比較小,多數社會資本持有者或戰略投資者把其看做「龐然大物」,而不敢「越雷池一步」;大型國有企業集團由於歷史的原因,債務負擔比較大,資本結構不合理,「企業給銀行打工」現象嚴重,對資本持有者或戰略投資者缺乏吸引力;人員壓力與社會負擔比較大,致使資本持有者或戰略投資者「望人興嘆」;組織結構復雜,發展不平衡,整體改造的經濟性差;主輔分離不徹底,主業不明晰,改制的潛力難以預測等。這些問題,是進行股份制改革必須解決的,但是這些問題又如何解決,股份制改造又如何開展呢?
結合實際工作經驗,筆者認為在競爭性領域的大型國有企業集團的股份制改造要找准突破口,分三步實施:
第一步,「分而治之」。其中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精神,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以下簡稱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進行徹底的主輔分離,使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實現「改制分流」。二是對企業集團下屬有前途的「二級」、「三級」法人以及分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也就是說,對於集團整體由於種種原因不能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可以對其下屬分公司、子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通過這一改造實現「國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並為集團整體股份制改造奠定基礎。三是整合集團產業資源,按照產業鏈與核心競爭力發展的要求進行集團內部或與集團外部進行重組,重組後按產業進行股份制改造。
第二步,「合而分立」。由於建立與優化大型企業集團的產業鏈的原因,對實施了股份制改造的若幹家公司根據產業鏈發展的需要進行重組,形成新的股份制公司。新公司的股份制度一方面要考慮引入戰略投資者,另一方面要考慮集團經營層與骨乾的個人持股與股份期權激勵制度的設計。
第三步,「整體改造」。即在條件適當的情況下,引入戰略投資者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使整個集團全部實現股份制改造。
經過這樣一系列的改革,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產業鏈更加明晰。同時,由於實現了主輔分離,有利於集團進一步進行股份制改造,特別有利於引入戰略投資者,而且由於在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引進了股份期權的運作機制,有利於進一步激勵與約束經營者,從而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所以,對大型國有企業集團來說,進行股份制改造時,不能片面強調集團整體的股份制改造,應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計劃、分步實施,逐步實行投資主體的多元化。而且股份制改造工作也要與機制改革、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和產業重組等結合在一起進行。(

Ⅱ 企業上市前的怎樣進行股份制改革

企業無論是上市還是掛牌新三板、亦或在地方股交中心掛牌,均需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制改造中對企業的發起有以下要求:
1、最低個數
根據《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自然人
自然人可以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但必須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合夥企業
曾經合夥企業是不能成為股份公司股東的,也就當然不能成為發起人。隨著創投業務的發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原來要求公司登記提交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2005年修改為提交主體資格證明,實際上掃除了合夥企業的股東資格障礙。證監會修訂《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後也允許合夥企業開立證券賬戶,合夥企業成為上市公司股東的障礙也徹底清除了。
4、一般法人
能夠對公司出資成為股東的法人一般都可以作為發起人。
農村中由集體經濟組織發行集體經濟管理職能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起人。企業化經營的事業單位只要依法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登記證明,就可以作為發起人。但應提供有權處理相關資產的有效證明;若事業單位未辦理企業法人登記並取得企業法人登記證明的,應提供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經營的依據。事業單位企業化經營的含義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主要是指「國家不核撥經費,實行自收自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同時「執行企業的財務制度和稅收制度」。
5、外商投資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及外資企業,以及中外合夥企業(最大的優勢是不需要商務部門審批、直接設立登記)都可以作為發起人,這裡面要注意的是:
如果是外商投資的創投企業或者外商投資的投資公司,且投資額達到25%以上的,股份公司就需要辦理轉外資手續。
6、不能作為發起人的單位或機構
工會: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工會作為股東或發起人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職工持股會:職工持股會屬於單位內部團體,民政部門停止辦理登記。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也明確上市公司股東中不能有職工持股會。如有必須先行清理。
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不得作為投資主體設立公司。
發起人股份的限制
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內不得轉讓。
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限制

Ⅲ 股份制改革的進程

第一階段(1984~1990年) 關於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
理論爭論焦點主要集中在有關股份制內涵的問題上, 即股份
制「姓社、姓資」的問題上。
第二階段(1991~1997年9月) 對股份制內涵認識的分
歧由「姓社、姓資」轉為對「姓公、姓私」的爭論。
第三階段( 1997 年9 月至今) 關於股份制「姓公、姓
私」的爭論已基本達成共識, 理論界研究的重心轉向如何完
善企業股份制改革, 使股份製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問
題上面。
理論界的這三階段的爭論伴隨著股份制的改革進程,爭論過後,股份制改革也取得了不斷的成就,股份制服務於經濟建設,很好的推動了改革開放大爺,很好的激發了企業活力……

Ⅳ 看好哦,這是三個名詞:股改、股份制改造、股權改造 1、各是什麼意思 2、他們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股改,簡單說就是通過流通股股東與非流通股股東之間的「討價還價」,尋找利益的平衡點。使非流通股可以上市交易。
股份制改造就是把非股份制公司,通過公司組織形式的變更的過程,改為股份制公司。
股份改造和股份制改造一個意思。
股改過程中涉及到股份制改革這一步驟的。

Ⅳ 股份制改革的問題

工商銀行只有一個法人資格,就是他的總行。至於下面的分行和支行等分支機構,因為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所以不能單獨出售。所謂股份制改革,就是把國有獨資性質的企業改成混合所有性質的,可以吸收外資、社會閑散資金等,壯大國有資本的控制能力。股份制改革以後,你可以買他的股票,成為他的小股東,但是購買地方分行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Ⅵ 如何進行股份制改造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條件

(一)發起人的資格和人數

《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個以上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原有企業作為發起人的,要經原有企業資產所有者的批准。如不以原有企業作為發起人,可以以原有企業投資者作為設立公司的發起人。若以原有企業投資者作為發起人,則涉及原公司組織形式的變更。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解散、分立或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發起人股本和認繳方式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資本額不得低於1000萬元,上市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公司組建前3年均為盈利。創業板市場咨詢文件規定,擬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二千萬元,其中有形資產要達到800萬元,沒有盈利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採用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方式。這兩種設立方式認購股份和交付股款的程序有所不同。在發起設立方式下,發起人必須認購全部股份並一次交足股款;在募集方式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結構

按照《公司法》規定,必須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結構,如建立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組建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聘任經理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者。經理主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監事會作為公司內部的監察機構,行使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權等。

我國創業板市場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目前有一些《公司法》中所沒有的規定,如設立獨立董事、實行保薦人制度、發行上市條件和激勵機制等,並對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些方面都有待《公司法》的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四)具有固定場所和生產經營條件

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是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業務活動的固定地點。為了便於公司與其他人或組織開展業務,進行業務往來,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業務活動的需要,可以設置若干個生產經營場所。為了便於對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公司登記其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管理機構的所在地,但不一定是生產經營場所,例如,公司住所可在城裡,而公司的生產工廠可在郊區,甚至其他城市或國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運作程序

(一)確定發起人和聘請中介機構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件事情是要確定發起人,由發起人簽訂設立公司的協議,承擔設立公司的責任。發起人在達成設立公司的協議後,可以委託一個發起人辦理設立公司的申請手續。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階段,應重點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擬定總體方案,對未來事項作出安排和策劃。總體方案關繫到設立工作的成敗,務必全面,能為各方接受,並有可操作性。

(1)股權結構設計

依據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規定,股東的出資方式可採用現金出資、實物出資和無形資產出資等方式。從創業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在設計股權結構時,應處理好以下問題:

第一,現金出資比例不宜過高,如果現金出資比例過高,一方面會使投資者對公司持續經營和穩定性產生疑問,另一方面也使投資者對企業下一步的增長潛力產生懷疑;

第二,無形資產所佔比例要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通常情況下,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占其注冊資本的比例不高於20%為宜,否則會稀釋公司的成長性;

第三,大股東持股比例要有一定限制,如創業板市場規定公司發起人在股票公開發行後持有的股份不能低於總股本的35%。因此,創業企業在改制或變更過程中,設計股權結構是一個重要問題。

(2)業務規劃方案

創業板上市企業是否符合主業突出和持續經營的要求,即在提出發行申請前二十四個月內,是否不間斷地從事一種主營業務,該種主營業務是否有實質進展,是創業企業申請上市的前提條件,也是贏得發行審核機構認可或批準的關鍵。因此,在改制或變更過程中,突出和規劃主營業務是創業企業制定業務發展規劃的重要內容之一。在這一工作中,應堅定這樣幾項原則:

1、主營業務必須具有一定的高科技含量;

2、主營業務必須具有足夠大的市場空間;

3、主營業務必須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高附加值;

4、主營業務必須具有較高的成長性;

5、主營業務必須符合將來在創業板上市的需要。

Ⅶ 股份制改造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已成為必然,從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轉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社會經濟細胞-企業的體制轉變有相當重要的作用,而股份製作為具有市場經濟要求的新型企業體制在當前和未來將成為現代企業制度的主要形式。

從原來的國有及非國有廠、礦、以及《公司法》正式實施前設立的「公司」等,轉變成按照《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稱為企業股份制改造過程,其基本程序介紹如下:

首先,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礎性工作,對擬改造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及產權界定。資產評估是由專門的資產評估機構和人員來完成的,它為下一步的產權界定提供了基本的價格依據。這里包括兩種可能出現的情況:一是對整體改造的老企業的資產評估及產權界定,二是對擬新建股份制企業各方所投資產的評估及產權界定。前者是針對老企業的整體資產,後者是針對各方擬投的單項資產。資產評估中應該重點注意的問題有兩個:1、評估對象如果是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時將有一定的審批和確認過程,對評估機構也有一定的資格要求。2、重點選擇好對土地的處置方法。最後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完成產權界定,其應遵循的原則是「誰投資、誰擁有產權」。一般來說,只要資產評估進行的合理、准確產權界定就容易進行,但有些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由於其它因素較多相對復雜。

第二,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完成後,依據《公司法》規定建立合理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其基本結構圖形如下:

股東大會(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它具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其報酬事項等重大事項決定權。依照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2-50人組成(國有獨資公司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至少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少於5人但應採取募集方式設立)但不設上限。若股份制改造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以後發行股票上市的打算,則應按現行證監會有關規定發起人控制在10人以內。

股東大會(股東會)是由股東組成的。股東所佔公司股份的多少取決於進行評估和驗資後其所投資產的數量,因為我們國家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度,所以實收股本總額即為注冊資本。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改制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最底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並且還需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在公司擬成立時,制定公司章程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內容。其中「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訂,但必須由創立大會通過。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法律約束性文件,其內容涉及到公司的方方面面,所以制定時一定要慎重全面。

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它直接對股東大會(股東會)負責。其成員是由股東或發起人推舉,由股東會或創立大會選舉產生,其中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全體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一般都為奇數。

董事會在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中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它具有執行股東大會(股東會)決議、制訂各項重大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等多項職能,可以說公司經營業績的好壞董事會應負有主要的責任。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西方所倡導的三權分立的原則。公司監事會成員按《公司法》規定一般不得少於三人,其中應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在內。應當注意的是,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全體成員共同選舉一名監事長作為召集人。監事會主要擁有以下監督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股東會)等。

法人治理結構中最下面的一層是總經理,他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總經理可以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擬訂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然後報請董事會批准,設置完善公司內部的各職能部門後,公司的管理組織形式基本形成。

在建立法人治理結構過程中,我們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突出擬改制企業主業內容,避免同業競爭。作為主要發起人或股東應盡量將其與擬改制企業主業一致的資產剝離,並投入到擬改制企業當中。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給改制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避免以後股東與股東、股東與改制企業之間的經濟利益沖突。
為了保證建立一個獨立自主的法人實體,應盡量避免關聯交易。在改制過程中除了一些無法避免的問題如:土地、廠房租賃費用等之外,改制企業不要與主要股東發生其它利益關系,尤其不要在產品銷售、存貨處理等問題上發生交易關系。
如果擬改造企業有進一步成為上市公司的打算,則在進行股份制改造過程中,應當聘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券商作為顧問進行指導,它們會按照《證券法》和最新的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製定改制方案,加快上市步伐。
第三, 股份制企業應當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逐漸完善各項內容,確保其規范化運做。

改造成為股份制企業並不是股份制改造的最終目的,企業的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及其相關機構應該明確各自職權及義務,最終形成有協調、有配合、有監督的有機組織體。一般情況股份制企業規范化運做過程中經常遇到以下幾個問題:

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職能分不清,對公司具體經營管理上的事物進行直接干預,而不是通過規定途徑解決。
監事會在行使檢查公司財務職權時,由於本身財務水平較低以至於無從下手。這個問題可通過以下方法來解決: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監事會行使檢查公司財務權時可聘用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所需費用由公司承擔。
董事會對外投資許可權沒有適當規定。這個問題也可以在章程中加以明確。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企業股份制改造有其重要意義:

進行企業股份制改造,建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完善」的法人實體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競爭結果,沒有一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很難站穩腳跟的。
股份制企業組織結構符合「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股份制企業所有者是股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各自職權義務明確;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受政府計劃約束,企業有自己的管理體系;改制後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明確,總經理的管理職能清晰,實施管理科學化。
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在各方面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爭取發行股票上市以獲取大批募股資金,謀求企業的更大發展。
從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來看,股份制經濟發展已相當成熟。及時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進行企業股份制改造將會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穩定、健康發展

Ⅷ 什麼是股份制改革

股份制改革分兩種解釋。
一種是政府的稱呼、概念,就是把原來集體的、國營的變成個人的。凈資產在改制過程中縮水……

一種是個人的稱呼、概念,就是把風險和利益捆綁,分攤到大家身上,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提高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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