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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份簽訂股權質押

發布時間:2021-06-17 11:20:19

㈠ 代持股權質押的手續

我理解:實際持有人應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為好。

㈡ 代持股份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

首先要判斷代持的股份合同是否真實有效,只要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就受法律保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中明確規定:

不屬於《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合同無效情形的股份代持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代持股份簽訂股權質押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㈢ 股權質押合同前提必須是存在借款或擔保,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是否可以依據股份代持協議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嗎

你是指顯名股東代隱名股東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么?如果是,那就應該看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的代持協議對此如何約定的,顯名股東應該按約定進行支配或處置所代持的股權,否則如果處理不當有可能對顯名股東承擔損害賠償或違約責任。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㈣ 代持股份被代持人質押涉嫌違法嗎

代持股一般由股東之間通過協議安排進行約定,代持股人將股份質押,則違反合同約定,屬於違約行為。

㈤ 簽股權代持協議有哪些法律風險

代持股協議並沒有法律依據的,股份代持協議一般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一、股份代持協議效力糾紛
如果股份代持協議的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主要是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股份代持協議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合法也僅限於簽訂協議的雙方之間,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另外,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中國有些產業限制外國投資者(包括港、澳、台投資者)投資或者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如果外國投資者規避中國法律規定,通過股權代持方式進入相關行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此時實際出資者和名義股東之間的股份代持協議會因違反中國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不進行工商登記存在的法律風險
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持股代理人,並不是實際的出資人,但是,對外而言,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的是股東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雖然出資但是自己的名字並不顯示在工商登記資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股東的身份不被認可。由於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的姓名並不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那麼在法律上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是不被認可的,股東的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一系列的權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導致風險的存在。同時代持股人轉讓股份、質押股份的行為,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都很難控制。
2、代持股人惡意損害實際股東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給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3、由於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權。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代持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如果未能及時阻止,只有依據股份代持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發繼承或離婚糾紛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財產將有可能涉及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不得不捲入相關糾紛案件中,才能維護自己的財產權。

㈥ 別人股份想寫在我的名下,只是代持股份,不是法人,對我是否有影響簽訂代持股協議要注意哪些

有影響,你屬於股東,對外你就是股東,所以起訴或追責可能會找到你,簽訂代持協議主要寫明對外的責任由實際出資人承擔,但是這個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

㈦ 代持股能否向委託人質押

可以。
《擔保法》第75條第(二)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物權法》第223條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出質。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關於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登記程序的規定與《擔保法》不一致。因《物權法》頒布在後,股權質押的法律實踐操作以《物權法》為准。
《物權法》頒布後,國家工商總局下發了辦理股權質押擔保的文件,這就使得股權質押有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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