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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股東一股東想解散公司

發布時間:2021-06-19 10:05:31

㈠ 我們公司現在兩個大股東出現了不可調和的矛盾,一個執意要解散公司,或者分家。我是其中一個股東。

你有11%的股份,可以退股,請求公司回購你的股份,或者請求法院解散公司,進行清算,按持股比例得到你的錢!

㈡ 2個股東的公司其中一個股東死亡必須要解散注銷公司嗎公司業務很好,不想解散注銷的話該怎麼辦呢

您好,您的問題屬於《公司法》范疇。
首先,股東死亡之後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在這名股東去世後,可以由其繼承人繼續擔任股東,這樣便可以保持之前的公司股東數量。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公司法中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規定為1-50,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只剩一位股東也可以存續,《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如果有限公司的股東只剩一人,則可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其中並沒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減少到一人就要進行強制解散,只有上述的幾種情況下,公司才會被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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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有兩個股東各佔百分之50的股份,現在其中一個股東執意想注銷公司,另外一個股東不同意

現在其中一個股東執意想注銷公司,另外一個股東不同意,那麼這個不同意的股東有什麼法律可以支持他不解散公司

㈣ 公司股東之一要求解散公司,法人代表和另外一個股東不同意怎麼辦

解散公司要有法律規定的事由,符合相應的事由(公司經營嚴重困難等)後,要求解散公司的主體還必須符合法律要求的持股比例,打倒上述兩個條件後,才可以要求司法解散。如果其他股東不同意解散,那麼可以在達到上述條件後要求法院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兩個股東一股東想解散公司擴展閱讀:

法定解散原因: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在此種情形下,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繼續存在,並不意味著公司必須解散。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公司可以繼續存在。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㈤ 公司共有四個股東,其中兩個股東相繼提出退股。兩個股東不願意接收。可以申請解散公司嗎

公司是股份制的。其中股東要退股,其他不願意接收是不可以解散的。認真看股東協議。退出沒人接收,可以自動放棄股權。

㈥ 股東可以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嗎

《公司法》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股東條件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必須是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才有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兩個股東一股東想解散公司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解散原因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條 破產申請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注銷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的義務與責任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破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㈦ 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2個,其中一個股東想退出(非法人),需要什麼手續,多長時間

1、股東退出其實是很正常的事情,說明他不看好公司的發展,可以現有的公司資產核算後辦理退股,如果公司資產現在為零或負數,就代表不能夠給他任何資產的退出(應該將公司的實際經營與支出情況詳細說清楚,以避免很多麻煩);股東退股時是按照公司現有實際資產根據股份比例來劃分的,並不是根據股東初期的投資額來辦理;

2、比較好的方式是將這個股東的股份轉讓給其它股東或投資人,這樣工商手續比較好辦理,只是登記一下即可,並且受讓股份的人多少應該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這樣是為盡快解決問題,而非妥協的方式(在公司資產為零的情況也最好能夠補償一些,於情於理都好說);

3、公司的股東們和經營管理人員應該盡快商議好對策,否則長久下去公司只能是解散收場,局面會很不利;

4、有一種情況是,如果公司資產為零的情況下,可能這位股東就不退出了,哪最好的方式是如果有其它股東或投資進入公司,應該進行相關的工商注冊資金變動,並及時調整公司的股東股份比例,這樣一來才能夠避免以後的很多矛盾(如果要退出的股東不辦理手續,其它人投資後公司經營好轉,這個股東是有權利來獲得公司收益分配的,這個股東的問題就會是埋在公司的一顆「定時炸彈」,對於公司整體是很不利);

5、如果公司其它人還希望努力發展公司,最好順利解決這個問題,採取溫和一些的方式,做到「好合好散」的狀態較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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