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所有者權益的一道題,求解答
正確答案cd
解釋:
2014年未分配利潤減少40萬元,盈餘公積增加40萬元
2015年.未分配利潤減少60萬元,盈餘公積增加10萬元,資本公積減少20萬元,股本增加20萬元
Ⅱ 高分求助,一個公司法案例題。
乍一看這個問題還真有點讓人不知所措。
這個訴訟所依據的應當是《公司法》第153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至於三種意見,哪一種可取,我想先舉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裡面有一段關於侵害股東知情權問題的闡述,現引如下:
「7.涉及股東知情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如何確定被告?
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義務主體是公司,涉及股東知情權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該試行規定,於2008年4月21日正式實施,字型大小為京高法發【2008】127號,在該規定中,第十四條這樣提到,「股東知情權案件中,被告公司以原告股東出資瑕疵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說明,正式確定股東以知情權受侵害為由的案件,應認定公司為被告。
這已經是權威意見了,本來應該不做解釋,你就可以知道了,但我還想補充些我的想法。
我認為這樣確定是合理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股東知情權作為股東的權益之一,它是股東將相應資質投入公司而所獲得的對價,那麼它的對價取得相對方應為其權利行使對象,也就是公司。
這就好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消費者的知情權,它的義務主體則是經營者一個道理。
希望這樣講,你能明白。
Ⅲ 麻煩幫我解答這道長期股權投資相關的會計分錄問題!!!!!!
1、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2010
貸:銀行存款2010
2、借:應收股利20
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20
3、借:銀行存款20
貸:應收股利20
4、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3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30
5、400-100-(900/6/12*10-1000/10/12*10)=258.33萬元
258.33*20%=51.67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51.67
貸:投資收益51.67
6、借:應收股利24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24
7、借:投資收益120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120
8、借:銀行存款1950
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92.33
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1990
——其他權益變動30
投資收益22.33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30
貸:投資收益730
Ⅳ 2015年5月10日,甲公司以620萬元(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20萬元)購入乙公司股票20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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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求高人指教這道題賬面累計為彌補虧損怎麼算
500(2007年1月1日未分配利潤500萬元)+400(2007年度實現凈利潤400萬元)-40(按2007年度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300(2008年5月5日分派現金股利300萬元)-3142(2008年,甲公司發生凈虧損3142萬元)+200+300+400+500+600(2009年至2013年,甲公司分別實現利潤總額200萬元,300萬元,400萬元,500萬元,600萬元,2008年發生的虧損可用以後的5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450(2014年實現利潤總額600萬,超過5年只能以稅後利潤彌補,2014年所得稅600*25%=150) = -132(萬元)
Ⅵ 求助基礎會計分析題
(1)借:因為虧損沒有可以結轉的。
(2)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00
貸:應付股利 300
(3)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60
貸:本年利潤 760
(4)借: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 2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00
Ⅶ 幾道關於經濟法的案例分析題目,求解答!!!謝謝
1.有效。
根據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在購買當日,張某健康,因此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關系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行為人,本案中,買賣關系發生時,購買雙方都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所以是本案中的主體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本案指電視
法律關系的內容,本案是電視的所有權。
2.(1)2個高級技師王某、張某以自己擁有的特殊勞動技能入股、摺合為6萬元人民幣,這里不對。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新公司不設監事,也不對。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兩名監事。意思就是說 一定要有監事。
(2)不是很清楚。不忽悠您。我把知道的告訴您。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該轉移手續一般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完畢。
(3)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格的,應當又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本例中則是趙某要補足其差額,如果趙某沒錢,設立時除趙某外的14位股東都要承擔連帶責任。
3.甲公司銷售員是因為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因此是可以撤銷的。
4.(1)減少注冊資本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決議。應該要有代表全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所以此案不對。
(2)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後,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即3萬)。此案2.8<3,因此不對。
(3)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此案決議作出就變更,因此不對。 為什麼是45日呢?我來告訴您 這個流程。根據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為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所以才會有45日這個時間。
Ⅷ 會計分錄,怎沒計算的 增值稅的計算1月10日購入甲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原材料價
借:采購材料-甲材料 209000(200000+7440+1560)
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 345609(200000*0.17+8000*0.07)
貸:銀行存款 243560
借:原材料-甲材料 210000
貸:采購材料-甲材料 209000
材料成本差異 1000
Ⅸ 會計計算分析題~麻煩大家
1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6100
貸:銀行存款 6100
2借;應收股利 180
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180
借;銀行存款 180
貸;應收股利 180
3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1200
貸;投資收益 1200
4借;投資收益 450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450
5借;資產減值損失 250
貸: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 250
6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 300
貸;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00
7借:銀行存款 6200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 25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00
投資收益 220
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5920
-損益調整 750
-其他權益變動300
Ⅹ 關於經濟仲裁案例題
【案例1】
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決定投資設立一合夥企業,並簽訂了書面合夥協議。合夥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1)甲以貨幣出資10萬元,乙以實物折價出資8萬元,經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勞務折價出資6萬元,丁以貨幣出資4萬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3)由甲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三人均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但簽訂購銷合同及代銷合同應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合夥協議中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
合夥企業在存續期間,發生下列事實:
(1)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夥企業的名義與善意第三人A公司簽訂了代銷合同,乙合夥人獲知後,認為該合同不符合合夥企業利益,經與丙、丁商議後,即向A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因為甲合夥人無單獨與第三人簽訂代銷合同的權力。
(2)2000年1月,合夥人丁提出退夥,其退夥並不給合夥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2000年3月,合夥人丁撤資退夥。於是,合夥企業又接納戊新入伙,戊出資4萬元。2000年5月,合夥企業的債權人A公司就合夥人丁退夥前發生的債務24萬元要求合夥企業的現合夥人甲、乙、丙、戊及退夥人丁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丁以自己已經退夥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戊以自己新入伙為由,拒絕對其入伙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3)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甲為了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於2000年4月獨自決定聘任合夥人以外的B擔任該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並以合夥企業名義為C公司提供擔保。
(4)2001年4月,合夥人乙在與D公司的買賣合同中,無法清償D公司的到期債務8萬元。D公司於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D公司勝訴。D公司於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合夥人乙在合夥企業中全部財產份額。
要求:
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甲以合夥企業名義與A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是否有效?並說明理由。
(2)丁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償還了24萬元的債務,丁可以向哪些當事人追償?追償的數額是多少?
(3)戊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
(4) 甲聘任B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C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合法?並說明理由。
(5)合夥人乙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後,合夥企業決定對乙進行除名,合夥企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理由。
(6)合夥人丁的退夥屬於何種情況?其退夥應符合哪些條件?
【案例1答案】
(1)甲以合夥企業名義與A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有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盡管合夥人甲超越了合夥企業的內部限制,但A公司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夥企業名義與A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有效。
(2)丁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丁向A公司償還了24萬元的債務,丁可以向合夥人甲、乙、丙、戊進行追償,追償的數額為24萬元。
解析:退夥人丁(對外)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合夥企業(內部)對合夥企業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
(3)戊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入伙的新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甲聘任B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C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委託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以下事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① 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② 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③ 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④ 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⑤ 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⑥ 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⑦ 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5)合夥企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的,屬於當然退夥,當然退夥以法定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6)合夥人丁屬於通知退夥。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通知退夥應滿足以下條件:①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② 合夥人退夥不會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③ 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案例2】
A股份有限公司(本題下稱「A公司」)於1999年8月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A公司2001年度的有關資料如下:
(1)為擴大經營渠道,A公司經批准於2001年1月成立一家分公司兼營裝飾材料業務,並由董事包某兼任該分公司經理。2001年2月,包某代理甲公司從外國進口一批新型裝飾材料,並以甲公司名義全部銷售給乙公司。包某從此項交易中獲利5萬元。
(2)A公司董事會於3月11日召開會議,公司共有董事9人,有5人親自出席。列席會議的一名監事向會議提交了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董事甲出具的代為行使表決權的授權委託書,委託該名監事代為行使表決權。該次會議主要討論通過了三項議案:①決定解聘某會計師事務所;②決定解聘裝飾材料分公司經理包某,並由副董事長李某兼任該分公司經理的決議;③由於獨立董事楊某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決定撤換楊某,並補選張某擔任A公司的獨立董事,任期為6年。會議結束後,所有決議事項均載入會議記錄,並由董事長和記錄員在記錄上簽名。
(3)A公司於6月20日召開股東大會年會,並以普通決議方式通過了三項議案:① 決定發行公司債券;② 決定回購本公司的股票;③ 通過了董事會擬訂的虧損彌補方案。
要求:
(1)根據上述要點(1)所述內容,說明包某的行為是否合法?並說明理由。
(2)根據上述要點(2)所述內容,說明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接受董事委託行使表決權、董事會作出的決議以及會議記錄是否存在不當之處?並說明理由。
(3)根據上述要點(3)所述內容, 說明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包某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否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並可由公司給予處分。
(2)① 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接受董事委託行使表決權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書面委託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在本題中,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只能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而不能委託列席會議的監事。② 公司董事會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解聘或者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定。③ 「解聘裝飾材料分公司經理包某,並由副董事長李某兼任該分公司經理的決議」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有權聘任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外的管理人員由總經理聘任或者解聘。 ④ 撤換、補選獨立董事的決議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獨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並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名,由股東大會選舉決定。在本題中,對於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獨立董事楊某,董事會可以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此外,獨立董事的任期為3年。⑤ 由董事長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
(3)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方式通過「發行公司債券」、「回購本公司股票」兩項議案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上市公司如發行公司債券、回購本公司股票應當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案例3】
A股份有限公司(本題下稱「A公司」)於1997年8月登記設立,1997年11月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為1.5億股(每股面值為1元,下同),其中,已上市流通股份為8000萬股。A公司擬於2001年9月申請配股,有關資料如下:
(1)經注冊會計師核驗,A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有關會計資料如下:
單位:萬元
2001年6月30日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總資產 90000 85000 80000 70000
負債 60000 58000 55000 50000
凈資產 30000 27000 25000 20000
扣除非經常損益前的凈利潤 500 1800 1750 1500
扣除非經常損益後的凈利潤 400 1500 2000 1200
(2)本次配售發行的股份總數為6000萬股,對A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甲股東全額認購所配售的股票。
(3)經查明:1999年A公司未經股東大會認可擅自改變招股文件中所列募集資金用途。2000年4月A公司為乙股東的附屬公司丙公司1000萬元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此外,A公司因一項標的額為500萬元的買賣合同糾紛於2001年4月1日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訴訟截止配股申請材料提交時,仍在進行中。
要求:
(1)根據上述要點(1)所述內容,A公司經歷的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上市公司申請配股的條件?並說明理由。
(2)根據上述要點(2)所述內容,A公司本次配股發行的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
(3)根據上述要點(3)所述內容,A公司擅自改變招股文件中所列募集資金用途、為乙股東的附屬公司丙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以及正在進行的訴訟事項是否對本次配股的批准構成實質性障礙?並說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首先,A公司經歷的會計年度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配股條件。根據有關規定,本次配股距前次發行的時間間隔不少於1個會計年度。本題中,A公司已經歷3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其次,A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配股條件。根據有關規定,上市公司申請配股的,經注冊會計師核驗,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在本題中,2000年的凈資產收益率為5.56%(1500/27000)、1999年的凈資產收益率為7.00%(1750/25000)、1998年的凈資產收益率為6.00%(1200/20000),經計算,最近3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為6.18%。
(2)A公司本次配股規模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上市公司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原則上不超過前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股本總額的30%;如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全額認購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30%的比例限制。在本題中,A公司本次配股發行的股份總數雖然超過了前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股本總額1.5億元的30%,但由於對A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甲股東全額認購所配售的股票,因此6000萬股的配股發行規模符合規定。
(3)首先,A公司擅自改變招股文件中所列募集資金用途、為乙股東的附屬公司丙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將對本次配股的批准構成實質性障礙。根據有關規定,上市公司擅自改變招股文件中所列募集資金用途而未作糾正,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上市公司存在為股東及股東的附屬公司或者個人債務擔保的行為,其發行新股的申請不予核准。其次,A公司正在進行的訴訟事項不會對本次配股的批准構成實質性障礙。
【案例4】
2001年3月20日,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了2000萬元的借款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2001年4月1日-2002年3月31日。根據乙銀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價值800萬元的機器設備A設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雙方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如甲公司不能清償本息,該機器設備的所有權直接轉移為乙銀行所有。
2001年7月1日,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甲公司將機器設備A出租給丙公司,租賃期限為1年(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在簽訂租賃合同的過程中,甲公司將該設備已經抵押的情況書面告知丙公司。
此外,根據乙銀行的要求,丁公司作為保證人與乙銀行簽訂的書面保證合同,根據合同約定,丙公司保證擔保的債權為1200萬元,其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但未約定保證期間。
2002年4月1日,由於甲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乙銀行要求行使抵押權。丙公司以租賃合同尚未到期為由,拒絕了乙銀行的主張。2002年5月1日,乙銀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要求甲公司清償貸款本息。
要求: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的抵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理由。
(2)丙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
(3)具體說明丁公司的保證期間,並說明理由。
(4)具體說明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並說明理由。
(5) 如果債權人乙銀行放棄債務人甲公司的抵押擔保,則丁公司的保證責任如何變化?並說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但該約定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教材P413)。
(2)丙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如果抵押人已經書面通知承租人該財產已經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教材P415-416)。
(3)丁公司的保證期間為2002年4月1日-9月30日。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教材P409)。
(4)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為2002年6月1日-2004年5月31日。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的訴訟時效中斷,從判決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教材P409)。
(5)如果債權人乙銀行主動債務人甲公司的抵押擔保,則丁公司的保證責任為400萬元。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時,應當優先執行物的擔保,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放棄債務人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教材P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