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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股東公司

發布時間:2021-06-21 03:51:58

㈠ 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是個公司嗎

公司的股東實際上就是公司的投資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就是公司,如果A公司投資於B公司,A公司就是B公司的股東。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

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1)單一股東公司擴展閱讀: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資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為兩種情形: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於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後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也稱為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並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於善意取得不用依賴於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來講,股東資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處分性,法律所禁止處分的股份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3)須從無權利人處取得,如果轉讓人為正當權利人,則無需啟動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時主觀上善意,無惡意或重大過失,若明知或怠於注意讓與人無權利之事實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權;

(5)依法律規定的股票轉讓方法取得股票,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取得,無記名股票交付即可。

㈡ 什麼是單位股東

法人股東抄(Corporate Shareholder) 法人股東亦稱單位股東,是指以 公司 或集團(機構) 名義佔有其他企業股份的股東。 公司股東中數量最多的一類是 企業法人 。 一般依法設立的各類企業法人均有權對公司投資,成為公司的股東, 而沒有專門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5條規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 連帶責任 的出資人。」 企業法人對公司出資成為公司股東的前提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該企業法人必須依法存續,即企業法人應當具備《民法通則》 規定的條件,未依法辦理核准登記手續,不存在被撤銷、解散、宣告 破產或其它終止企業法人的情況。

㈢ 單一股東的公司能上市嗎

不能,必須是股份公司。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是指依法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獲得證券交易所審查批准後,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點,因此上市公司上市前需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的要求,即發起人數為2-200人之間,對股東人數並無限制,另外根據上市公司的成立條件,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因此股東人數只要符合上述規定即可。

㈣ 急求,單一股東直接間接持有持股低於33%,被認定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案例

仁智油服: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長錢忠良為公司實際控制人,上市前持有股份比例18.10%。公司管理團隊主要成員雷斌、汪建軍、卜文海、王海濱、尹顯庸、楊燎、張軍、李遠恩、張曹、龔崇明、王浩、姚兵、田琳、楊勇、黃文勇、李成靜、賈雲剛、馮嬪、盛科、葉娟、藍靈以及王定英、睢迎春共23人與錢忠良為一致行動人。截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錢忠良通過直接持股或協議安排的形式控制著發行人39.02%的股份。

㈤ 單一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是什麼意思

單一股東股比是指在《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中規定單一的股東在出資比例上不能超過規定比例。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20%」。同時又規定,保監會可以根據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對於滿足相應條件的主要股東,其持股比例經批准可不受此限。

㈥ 一人有限公司增加一個股東怎麼辦

增加股東的方式有兩種方法:
一是增資擴股;
二是原股東出讓部分股權給新入股的股東,無論哪種方式,都需要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然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協議、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以及變更登記申請書等。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及公司機構設置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僅有一人,這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顯著的特徵。根據傳統公司理論,公司為社團法人,其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股東組成,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較為單一,只有一名股東,且該名股東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有別於傳統公司的社團性。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簡單。鑒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名股東,沒有設立股東會的必要及可能。而且,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大多數不設置董事會,僅設置執行董事一職,並由股東本人同時兼任執行董事一職。另外,除少數公司的總經理由股東以外的人數擔任外,大多數股東同時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和總經理的職位,使得公司處於股東、執行董事及總經理均為同歸一人的狀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相對而言較為簡單。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人格的獨立性。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獨立的對外承擔義務和責任。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個人獨資企業屬於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

㈦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2個股東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有什麼區別嗎謝謝

1、注冊資金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2個股東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可以分期出資

2、股東承擔責任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需要2個以上股東,承擔企業有限責任,股東、法人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3、權力機構設置: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2個股東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設股東會。

4、成立條件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需滿足最低注冊資金;

二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法定人數是指法定資格和所限人數兩重含義。法定資格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可以作為股東的資格。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股東共同制定章程。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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