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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名冊管理

發布時間:2021-06-21 09:46:40

① 我投資了一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上也有我的名字,但是公司沒有在登記機關登記,那麼可以對抗第三人嗎

問:我投資了一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上也有我的名字,但是公司沒有在登記機關登記,那麼可以對抗第三人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應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股東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其他股東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6、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7、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9、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10、《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2、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② 什麼是股東名冊記載糾紛

股東名冊是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行記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置備的,記載股東及持股數量的法律文件。
當股東轉讓股權或者發生其他股東、股權變更情況時,若股權轉讓方或公司怠於履行變更股東名冊信息,則可能產生股東名冊記載糾紛。

③ 如果想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置備了股東名冊之後,還需要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嗎

問:如果想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置備了股東名冊之後,還需要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應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股東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其他股東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6、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7、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9、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10、《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2、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④ 股東名冊有什麼格式嗎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詳見:

公司章程範本使用說明

一、 公司章程範本僅供參考。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二、 公司章程範本中黑體字為提示性或選擇性條款,當事人選擇時,應當注意前後條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選擇執行董事,則應將關於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第六章選擇監事則應將關於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
三、 當事人根據章程範本制訂公司章程後,另行列印,自然人股東需親筆簽名,法人股東需蓋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親筆簽名。
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的修改。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提供

深圳市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 稱:深圳市 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 區 路 號 樓 層 室。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為准。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核准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 個:
甲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註: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准登記注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或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於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或: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於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繳足,首期出資額於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並且不低於注冊資本的50%。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 人,(註:3-13人)其中:董事長一人。(註: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或: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 年。(註:不得超過三年)
或: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 年(註: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或: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 年(註: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或: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並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或: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註:由公司自行決定)。經理對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會(或:監事)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 名(註: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名〈註:1-2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 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合並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並在股東會確認後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准。
第五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於公司核准登記注冊後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註:自然人為簽名):

甲 方: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姓名或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註: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年 月 日

⑤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在登記注冊時(包括開業和變更),股東名錄(冊)和公司章程應該同時向登記機關備案。
未經登記機關備案的股東身份在法律上是不生效的。
你說的這個說法,一方面,按正式注冊程序說,是完全正確的;另一方面,如果股東名錄(冊)與章程不符,要看哪個是在登記機關備過案的,哪個名單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註:登記機關在我國是指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⑥ 什麼是股權管理

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股權管理系統具有對股權全方位的操作,不僅規范了企業的管理和運作,而且簡化了股權相關的交易業道務,改變EXCEL手工管理的粗獷現象。每個股東都有自己獨立的 股權證號,股東可進行開戶、變更、遺失補辦、增/減股本、繼承、現金分紅、轉讓、贈與、合並、送股、配股、轉贈股本、質押、凍結等操作。系統把股東的每一次 變動都存儲起來方便查詢,並且所有的變動和分紅信息都可以列印在股權證書上,同時能將分紅數據導出EXCEL文檔以上報銀行。
特點:

1. 股本性質設置:可以自定義股本性質及股票代碼;
2. 股東花名冊管理:不同股本性質下股東信息的添加、刪除、修改、列印和附件管理;
3. 股東花名冊導入:EXCEL數據可以實現快速導入股東名冊,節省錄入時間;
4. 股東花名冊變更:系統自動記錄變更前後的信息;
5. 現金分紅管理:只要設置好分紅參數即可批量實現分紅管理;
6. 股權繼承管理:支持單人繼承和多人繼承操作,操作結果清晰明了;
7. 股本增加/減少:增加和減少所持股數,並記錄每次的變動信息;
8. 股權轉讓管理:確定受讓人、轉讓人、轉讓股數即可轉讓,並且記錄轉讓情況;
9. 股權贈與管理:功能和轉讓類似;
10. 股權合並管理:多人合並到一個證號下,也支持一人多證合並;
11. 送股計算管理:只要設置好送股參數即可批量實現送股管理;
12. 配股計算管理:企業在增資擴股時按照市價銷售給新股東,現有股東優先;
13. 分紅配股管理:分紅後部分轉增股本,轉增部分不收取稅金;
14. 股權質押管理:質押股數不能進行交易管理,其他的可以交易;
15. 股權凍結管理:股權凍結後,不能進行任何交易;
16. 為所有股權交易增加了撤銷功能;
17. 強大的查詢工具,查詢結果都可以導出為EXCEL文檔;
18. 股權信息統計:包括歷史股東花名冊管理、按股東代表統計、按股本性質統計、按工作單位統計、按現金分紅統計、按送股計算統計、按日結統計等;;
19. 股權證書列印:具有自定義列印功能,支持所有的存摺式股權證書列印;
20. 股權證遺失補辦模塊
21. 可以對不同的用戶分配許可權;
22. 資料庫管理:送股和分紅數據管理、資料庫初始化、備份和還原功能;

⑦ 上市公司「爆料門」中股東名冊有玄機,「股東名冊」你知道是什麼嗎

最近,知名私募大佬葉飛的一起爆料可謂是牽動了萬千大小投資者們的心,在他的爆料中,目前上市的企業中不少市值低於100億元人民幣的公司都熱衷於做一種叫做“市值管理”的項目。所謂的市值自然指的就是公司的股價,而這管理顧名思義就是將公司的股價維持在一個他們想要的區間范圍內,不過這具體操作的手法可是狠狠坑了我們廣大散戶一把。

這些操作市值管理的投資機構一般買入的量很大,妥妥的會出現在前200名的名單之中,這時董秘就會拿著股東名冊和他們進行結算了。股東名冊是上市公司的內幕信息之一,作為普通投資者只能在定期報告中窺見一斑,信息實在是過於不對等啊!

⑧ 股東名冊的法律效力

在與公司的關繫上,只有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的人,才能成為公司股東。
此即股東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為股東的人,無須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資證明書,也沒有必要向公司舉證自己的實質性權利,僅憑股東名冊記載本身就可主張自己為股東。公司也沒有義務查證股權的實際持有人,僅向股東名冊上記載的名義上的股東履行各種義務即可。股東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是股東名冊最重要的法律效力,兩大法系國家普遍認可這種效力。英美法系國家規定,任何取得公司股份的人只有在其姓名記入公司股東名冊時,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公司只與登記在冊的股東打交道,哪怕該股東的股份已經轉讓給他人,在受讓人未將其姓名登記在股東名冊之前,公司可以認為名義所有人是股份的唯一所有人。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的規定也基本相同,如德國《股份公司法》第67條第2款規定:「在與公司的關繫上,只有在股票登記簿上登記的人,才能成為公司股東。」正因為股東名冊具有權利推定效力,因此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具有形式上的股東資格或者說具有名義所有人的地位。有必要說明的是,有權主張股東名冊權利推定效力的主體只能是公司或股東,其他第三人不得僅以股東名冊上的記載推定股東的身份。因為,對第三人,法律規定了其他表徵股東權的方式。例如股份公司股東以股票作為其權利表徵方式,有限公司股東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作為其權利表徵方式。 股東名冊對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公司制度的安排,股東名冊存放於公司內部,無需在公司登記部門或者其他機構備案。股東名冊屬於公司內部經營管理文件,僅對公司內部發生法律效力,對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以股東名冊有記載為由,推定記載於股東名冊的人為股東或者享有股權,進而向其主張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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