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親屬間無償轉讓股權怎樣核定征稅
您好!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即子女將股權轉讓給父母,可以低價轉讓,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子女沒有增加收入,則無須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⑵ 直系親屬平價轉讓股權是不需要做資產評估的嗎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股權轉讓必須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轉讓方案的制定與審批、清產核資、資產評估、進場交易等(以下統稱「必經程序「),否則轉讓行為將可能歸於無效。但這一暫行辦法屬於部門規章,非行政法規,位階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們的質疑,使得國有股權轉讓必經程序處於「名不正言不順」的尷尬地位。國有資產立法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實施後,國有股權轉讓必經程序是否變的明朗化,尤其是國有股權轉讓是否必須要資產評估與進場交易呢?一、國有股權轉讓是否必須進行資產評估這一問題涉及兩方面:首先,國有股權轉讓是否一定要進行資產評估;其次,未進行資產評估的轉讓行為是否有效。 《國有企業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對象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與國有控股公司,同時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包括公司合並、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轉讓重大資產、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清算、分配利潤、進行大額捐贈、發行債券、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申請破產、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統稱「重大事項」)。 我們可以看出,並非所有的國有股權轉讓都需要進行資產評估,只有涉及會導致上述重大事項發生的股權轉讓才需要資產評估,因此不能簡單地判定未履行資產評估程序的轉讓行為無效。換句話說,待轉讓的股權如果只是企業的極小一部分,並不會導致企業合並、分立、改制等重大事項的發生,便不需要進行資產評估。 由此可見,國有股權轉讓是否需要資產評估,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首先,判斷標的企業是否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與國有控股公司;其次,判斷股權轉讓是否會導致標的企業重大事項的發生。符合以上兩點的股權轉讓就需要資產評估。資產評估程序屬於強制性規定,若違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⑶ 公司股權百分百轉讓股東以外的人,但一半是直系親屬之間轉讓,另一半是股東轉讓
公司股權百分百轉讓股東以外的人,
但一半是直系親屬之間轉讓,
另一半是股東轉讓,
不知道你們發生了什麼事情,
這樣的可能就是把股權全賣了吧?
⑷ 非直系親屬股東可以0元轉讓股權嗎
0價格轉讓股權,很可能會構成無償贈予股權;
為了逃避債務而0價格轉讓股權,轉股行為可能會被撤銷;
0對價轉讓股權,稅務局可能不會認可。
因此股東在進行股權轉讓過程中,經常會以形式上的1元轉讓方式,而不是0元轉讓。
⑸ 公職人員可以接受直系親屬轉讓的股權嗎
公職人員可以接受直系親屬轉讓的,但是最好股權這一塊不要記錄在你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