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上市公司被並購對賭完成凈利潤的問題
按照你說的屬於違法行為,涉嫌詐騙。建議採取合法的方式降低廣告費和其它成本,如:合作廣告可以分擔廣告費等。
2. 與公司股東簽訂對賭協議後又將股份轉讓後能否主張對賭權益
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仍然有權根據對賭協議向公司股東主張對權益。但是,對賭權益的權利人已經不是原來的投資人,而應該是受讓股份的受讓人。
與公司股東簽訂對賭協議後,如果投資人又將股份轉讓給了第三人,那麼投資人與公司股東簽訂的對賭協議仍然有效。但是由於投資人已經將持有的股份轉讓給了第三人,投資人就沒有權利再向公司股東主張對賭權益了。此時,有權向公司股東主張對賭權益的人,為受讓投資人股份的第三人。
3. 關於公司章程的對賭問題
要看合同具體內容。
找你們當地律師審核。開公司的,就別心疼律師費,否則遲早要倒閉。
4. 對賭協議和交換股權有什麼區別
是兩個概念。 對賭協議英文是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即估值調整機制。可以簡單理解成「多退少補」,風險投資機構做投資時,企業說的是未來的故事,投資人對企業的估值主要基於對未來的預期,如果預期沒有實現,原來協商的估值就必須重新調整。投資人為了控制投資風險,根據現在業績初步作價和確定投資條件,根據「未來業績」調整作價和投資條件,這其實也是「多退少補」。 「對賭協議」的形式其實多種多樣,不僅可以賭被投資企業的銷售收入、凈利潤等財務績效,還可以涉及非財務績效、贖回補償、企業行為、股票發行和管理層去向等方面。 舉例如下: 摩根士丹利等機構投資蒙牛,是對賭協議在創業型企業中應用的典型案例。根據投資機構與蒙牛管理層簽署的基於業績增長的「對賭協議」,2003-2006年蒙牛乳業的復合年增長率須不低於50%,否則公司管理層將以1美元價格轉讓給投資機構約6000萬-7000萬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業績增長達到目標,投資機構就要拿出自己的相應股份獎勵給蒙牛管理層。2004年6月,蒙牛乳業業績增長達到預期目標,對賭各方都成為贏家。 對賭協議」也為本土投資機構所使用。2007年11月,東方富海等機構投資8000萬元於無錫某太陽能公司,其中5000萬元以增資方式進入公司股本,另外3000萬元以委託銀行貸款的方式借給企業,增資的資金直接換取企業股權,委託銀行貸款的資金作為「業績對賭」的籌碼。協議約定,如果該企業完成2007、2008年預期目標,則3000萬元的委託銀行貸款無須歸還投資人,且投資人在該企業中股權比例不變,從而令企業的估值得到提升。2007年,該公司超過預計業績目標將近20%,並於2008年10月提前完成年度業績目標,對賭實現雙贏。 除了風險投資機構,上市公司在對賭協議方面也進行了嘗試。2005年7月19日,華聯綜超(600361)披露「流通股股東每10股獲付2.3股」的股改對價方案,同時設置了一項對賭協議:如果公司2004-2006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凈利潤的年復合增長率低於25%,則非流通股股東按每10股送0.7股的比例無償向流通股股東追加支付對價,追加支付對價的股份總計為700萬股;如果上述增長率達到或高於25%,這700萬股將轉用於公司管理層的股權激勵,管理層可按每股8元的行權價購買這部分股票。 交換股權就是持有股票所享有的相關權利的交換(這個解釋跟沒有一樣。。),可以用現金交換,比如二級市場買賣股票,可以用股權交換,比如機構交換股權以交叉持股的目的。在並購中容易出現,比如在上市公司中經常出現的定向增發換股並購。對賭協議可以涉及到交換股權。比如上面的例子,都涉及到投資人獲得對賭協議對手公司的股權。
滿意請採納
5. 股權對賭和股權稀釋有什麼區別
<p><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arial, 宋體, sans-serif; line-height: 24px; text-indent: 28px;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由於普通股股份的增加,使得每股收益有所減少的現象稱為股權的稀釋。</span></p><p><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arial, 宋體, sans-serif; line-height: 24px; text-indent: 28px;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arial, 宋體, sans-serif; line-height: 24px; text-indent: 28px;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股權對賭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並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span><br /><br /></span></p>
6. 如何區分對賭協議和股權轉讓協議
您好!
根據最高法院一帶一路典型案例:未明確約定經營目標、回購責任的股權回購條款不應認定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是投資公司在向目標公司投資時為合理控制風險而擬定的估值調整條款。在對賭協議中,當事人應當將對賭的意思表示明確而清晰的規定在合同中,詳細規定經營目標,股權回購的條件等事項。若《股權轉讓協議》既沒有設定經營目標,也沒有約定股權回購責任,應當認定為附未來事實條件的股權轉讓,而非對賭協議。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7. 什麼是對賭條款,能否同意對賭條款
對賭條款是以被投資企業未來的經營業績為對賭的標的,以創業者和投資者之間相互轉讓一部分股權或退回一部分投資款作為賭注,以激勵企業管理層努力工作並且達到調整企業估計目標的條款。簡而言之,就是投資方要求公司做出承諾,若達不到業績要求,公司或股東就要返還部分或全部投資款,亦或是公司股東再轉讓部分股權給資方。 對賭條款是維護資方利益的條款,當我們作為資方時可以和對方商量如何簽訂對賭條款;但當我們作為被投資方時,應盡量避免簽訂對賭條款否則對原股東的壓力太大。即使不得不簽訂對賭條款時,建議同意公司做出資金或者股權補償,而股東個人不承擔上述責任。
8.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協議問題。
建議通過對賭協議的形式保證你的利益!股權回購協議效力現在有爭議!如有需要可以繼續追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