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的核心資產被收購意味著什麼
意味著不確定性甚至風險!!因為,一家上市公司必須有自己的適合上市的核心資產為支撐。像ST廈華目前可能正在進行重組安排(原因是它原來資產造成虧損無法繼續經營下去,否則就會喪失上市公司地位,退市!)。核心資產收購談判的雙方如果就有關資產達不成協議的話,收購和重組流產,該公司的股票有可能成為PT廈華,最後退市。當然,一般來說,雙方會為了保住這個上市資源進行積極談判,但是沒有人,尤其是上市公司一方,沒有辦法控制收購方必須進入收購。要小心!!
『貳』 上市公司被借殼後,借殼公司一般會和原上市公司進行優質資產注入,那被借殼公司原有業務怎麼辦
一般借殼上市的公司,其目的往往不是要經營上市公司原有的業務,而是需要把自己的業務注入。借殼上市經典流程如下:
1、借殼公司與被借公司做資產置換 借殼公司將自己的資產置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資產不夠的部分向借殼公司定向增發股權。
2、借殼公司用換來的元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與元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置換大股東的股權。
3、這樣原股東退出上市公司,新股東進入並將自己的優質資產注入,上市公司草雞變鳳凰,借殼上市完成。
『叄』 關於上市公司資產轉讓的相關規定,最好有相關的法律依據,謝謝!
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肆』 什麼叫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求大神幫助
為了防止大股東隨意減持對中小投資者造成不良影響,股改初期管理層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中對非流通股減持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1、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3、原非流通股股東出售所持股份數額較大的,可以採用向特定投資者配售的方式。 當時的規定主要著眼於非流通股分批上市,對諸如國有股減持等具體細節問題,並沒有相關的規定。 2007年7月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行為,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公布《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以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暫行辦法》三個政策性文件,對股權分置改革後國有單位轉讓和受讓上市公司的方式、定價原則、審核程序、轉讓或受讓方資格、協議簽訂、價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規范性要求,其中與二級市場減持相關的主要有: 1、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累計轉讓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後的余額)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未達到5000萬股或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 2、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轉移;多個國有股東屬於同一控制人其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或比例應合並計算。 3、國有參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在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參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並在每年1月31日前將其上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後實施。 4、國有股東採取大宗交易方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股票當天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 上述文件是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在二級市場減持的行為准則,實施後國有企業在交易所轉讓原非流通股將存在以上限制,從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更加規范。由於2008年後,小非減持基本完成,而大非控制方主要是國有企業性質,因此,該文件實質性是針對大於5%持股比例的國有限售股的綱領性文件。《轉讓辦法》和《受讓辦法》,對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減持與增持實施有效監管;《標識管理辦法》則是通過對國有股東證券賬戶進行標識,以對其變動情況進行動態監管。三個文件形成對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動態管理的制度體系,未來非流通股減持將更加有法可依、有律可行。
『伍』 上市公司的利潤轉移行為
利潤轉到股東的名下不是利潤轉移,是正常的利潤分配。
利潤轉移是指通過非利潤分配的形式,轉移上市公司的資產,侵犯中小股東的利益,將利潤輸出到股東相關名下的關聯企業或者直接作為費用支出。
比如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可以將優質資產輸出。還有通過為股東的關聯企業實行債務擔保,關聯企業無法償還債務時,上市公司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從而輸出資產。常見的還有就是集團公司間的勞務業務,虛構子公司提供給上市公司的勞務銷售(因為勞務的審計比一般貨物的審計難度要大),從而將上市公司的資產輸出。
還有可以通過配股的方式,通過操縱換股比例,大股東的利益增加,同時使中小投資者利益被侵犯,同時先前的投資者佔取後來的投資者的資產。
你可查找關於上市公司「掏空」的相關資料,還有與之相關的「獨立董事」的建立。
『陸』 上市公司再被證監會立案稽查期間可以進行資產重組嗎請詳細回答
立案稽查期間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包括重組的談判、協商,都不受影響。立案稽查不是說公司已經違規,而是可能違規了需要查清,在查清事實前,是不能說公司有任何問題的。但立案稽查期間,資產重組不能進行實質內容,即不能轉讓、收購、兼並等具體操作,何況資產重組還須證監會批准呢。這是個最清楚不過的事,有必要拿100分出來懸賞嗎?祝你好運。
『柒』 資產重組上市公司資產重組上市公司資產置換如何操作
資產重組分為內部重組和外部重組。內部重組是指企業(或資產所有者)將其內部資產案優化組合的原則,進行的重新調整和配置
,以期充分發揮現有資產的部分和整體效益,從而為經營者或所有者帶來最大的經濟效益。在這一重組過程中,僅是企業內部管理機制
和資產配置發生變化,資產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屬於企業內部經營和管理行為,因此,不與他人產生任何法律關繫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
外部重組,使企業或企業之間通過資產的買賣(收購、兼並)、互換等形式,剝離不良資產、配置優良資產,使現有資產的效益得
以充分發揮,從而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這種形式的資產重組,企業買進或賣出部分資產、或者企業喪失獨立主體資格,其實只是資產
的所有權在不同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轉移,因此,此種形式的資產轉移的法律實質就是資產買賣。
上市公司重組的相關內容:
重組的方式
上市公司通過收購資產、資產置換、出售資產、租賃或託管資產、受贈資產,和對企業負債的重組,實現資產重組
資產重組具體工作有:
對企業資產和負債的重組屬於在企業層面發生,根據授權情況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即可實現重組;
對企業股權的重組由於涉及股份持有人變化或股本增加,一般都需經過有關主管部門(如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審核或核准,涉
及國有股權的還需經國家財政部門的批准。
『捌』 某上市公司收購另一家上市公司,對被收購公司的控股公司(非全資子公司)需要進行資產清查和財務審計嗎
都需要!因為在收購戰中,被收購一方的控股公司(無論是全資控股還是非全資控股)都需要進行資產審查和財務審計。前提是被收購一方在這些公司當中的持股比例屬於較大份額(例如為第一、二大股東等)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出現關聯交易、資金轉移等不正當操作導致收購一方在完成交易後發現自已擔負了自己不知道東西(例如通過資金轉移方式將自身債務轉移給新東家)
『玖』 很多公司,將近破產。他的CEO 就開始公司轉移資產,然後拋售公司股票。這有什麼好處
這只是將損失減到最小的具體反映,沒有什麼好處或者不好處,畢竟誰也不希望破產。
再說上市公司高管沒有決定減少持股的權利,這需要董事會決定的,CEO只是打工的。
在國內,破產造成拋售的例子不多,最壞的結果他們會說是拋售造成的破產。
倒是突然的事件造成的拋售比較多,比如三聚氯胺讓伊利股份一段時間內下浮較大。
多數管理層不會做出拋售的舉動,他們反而會放出假的利好一步步把股價拉升慢慢出貨。
例如宗申動力的幕後交易者曾利用巴菲特持股的消息在某天將股價拉到漲停板。
『拾』 上億資產被轉移,算是什麼罪
依據主體不同,對資產的處理方式不同,罪名也不同。
我國刑法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所以,如果行為人是國家工作人員,依據其行為不同可構成貪污罪或者挪用公款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行為人挪用資產的,如果行為人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可構成挪用資金,如果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則構成挪用公款。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行為人侵佔資產,如果行為人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構成職務侵佔罪,如果行為人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則構成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