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自己的股票並鎖定12個月是什麼意思
大股東增持,一般是有前提條件
弱勢下,控股股東要保證股價低於多少錢的時候進行一定比例的增持;
控股股東買賣票超過1%就要公布信息
弱勢下增持,那也是利空,強勢下增持,看當利好
② 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增持後鎖定多長時間
1.如果是公司高管,原始股有一年鎖定期
2.股東持股超過5%,有一年鎖定期
3.如果是高管在買入後,也過了一年鎖定期再次買入,那麼在六個月內不能賣
4.如果只是普通股東,不擔任高管,買入的不超過5%,那麼沒有鎖定期,隨時可以賣
③ 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增持後鎖定多長時間
1.如果是公司高管,原始股有一年鎖定期
2.股東持股超過5%,有一年鎖定期
3.如果是高管在買入後,也過了一年鎖定期再次買入,那麼在六個月內不能賣
4.如果只是普通股東,不擔任高管,買入的不超過5%,那麼沒有鎖定期,隨時可以賣
④ 公司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是好還是不好。
大股東增持股票對股票是利好:
一方面是對公司長期看好,有些公司是官方增持,還有就是管理層增持,這都是對公司未來相當看好,有些公司是手上有大量的訂單,以及未來一段時間還會有大量的潛在訂單,因為沒有人比公司管理層更加了解自己公司的了。
另一方面是覺得公司的股價被低估,這種方式的增持多數都是來自於大盤一輪下跌之後,很多個股也都跟隨大盤下跌,股價跌幅很大,這個時候公司就覺得股價已經很便宜了,已經嚴重被低估了,於是內部先進去抄底,這也是屬於自己的公司自己最了解的緣故,比如說公司的股價正常區間是在10元左右,那麼現在股價只有7元,
較正常估值便宜了30%左右,已經被低估了,那麼公司以及管理層也會心動,因為不僅僅散戶以及機構在炒股,上市公司也是一樣,人家抄底自己家的股票更加有把握。
增持:證券業中的一句行話,顧名思義就是增加持有,也可以叫加倉。無論是對股票、期貨、基金、其它可以上市交易的證券、商品等在原有的基礎上再添加買入都可以叫增持。也就是說你原有了一定的倉位,再添加買入就是增持——加倉。
⑤ 並購重組股份鎖定規則有哪些
1、短線交易限制
證券法的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制。」
短線交易限制主要是針對於重要股東和董監高等內部人的,用以約束內部人針對證券的頻繁買入和賣出行為來避免內幕交易和操控市場等。
短線交易的限制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操作中容易被忽視,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會涉及到股份的增持,比如以協議收購或者二級市場交易方式進行存量股的增持,或者通過認購非公開發行股份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等。若在增持或者取得股份的前後六個月內有股份交易行為,就會觸發短線交易的限制規定。比如,大股東通過二級市場減持了部分股票,在六個月內就無法通過非公開發行的方式認購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認購了上市公司新股後在六個月內不能減持老股等。
對於短線交易在操作實踐中需要明確幾個要點:
首先是買入不但包括存量股的交易也包括認購上市公司新股;
另外,雖然法律對短線交易並非禁止而是對其收益的歸屬進行了強行的約束,但是在並購重組中短線交易卻是行政許可的紅線。簡而言之即使願意接受收益歸上市公司的法律結果,證券監管部門也不會因此而審批通過並購重組行為,即在並購重組中對於監管需要審批才能實施的短線交易行為,監管機構更傾向於不予審批作為不當行為的糾正。
2、收購行為導致的股份鎖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74條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
從立法本意而言,此規定是為了上市公司收購後控股權的穩定,避免控股權變動過於頻繁導致對上市公司經營有負面影響,從而使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受損。
首先,只要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取得,無論持股比例是否超過30%,無論披露的收購報告書還是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或者是否引發要約豁免義務等等,均需要適用收購後持續的股權12個月的鎖定要求。簡而言之,收購後所持股份的鎖定要求適用的標準是控制權是否變更。
其次,收購股份的鎖定情形不僅包括控制權的取得,也包括控制權的鞏固。所以,在上市公司股東增持股份的案例中,仍然需要適用收購過所持股份鎖定12個月的要求。而且股份鎖定是收購完成後收購人持有的全部股份,極端情況類似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但少量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份,也會導致原有的老股因為觸發收購辦法而鎖定12個月。
再次,收購股份鎖定不包括收購人內部的轉讓,主要是因為收購辦法規范的是控制權的頻繁變動,故此對於控制權不變的同一控制下的主體間轉讓開了綠燈。
3、要約豁免引發的股份鎖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62條規定,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可以申請要約豁免(要約豁免是指:免於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免於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基於挽救財務危機公司申請豁免的收購人須按照收購辦法承諾股份鎖定,根據證監會在其網站的問答,上市公司財務危機的情形是指:
(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2)因三年連續虧損,股票被暫停上市;
(3)最近一年期末股東權益為負值;
(4)最近一年虧損且其主營業務已停頓半年以上等。
需要注意的是,基於挽救財務危機要約豁免的股份鎖定是針對於收購人主體的,即收購人在公司擁有的權益,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包括本次收購取得的新股也包括之前持有或者控制的存量股。
4、重組非公開發行鎖定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若涉及到以資產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所取得股東都需要至少鎖定12個月,特殊情形需要鎖定36個月甚至更多。
需要鎖定36個月的情形主要包括兩大類,即控股股東認購及火線入股情形。若涉及到控股股東及其關聯公司認購的,或者認購後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還有就是認購對象用以認購新股的資產持有時間不足12個月的需要鎖定36個月,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認購對象持有認購資產不足12個月的認定標准為登記到登記原則,即取得認購資產的登記過戶至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登記間隔。
對於控股股東認購或認購後成為控股股東的情形,若出現重組後股價表現不好需要進一步延長鎖定期。重組辦法規定,交易完成後6個月內如上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或者交易完成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
5、高管持股鎖定
根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規則相關要求,上市公司董監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不得超過其持股總量的25%,辭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
此種制度設計,主要是基於董監高內部人的特殊身份,防範其利用信息不對稱實施不公平交易。
在並購重組中也會有基於董監高而進行股份鎖定的情形,一種是上市公司並購標的是股份公司,其自然人股東作為重組交易對象同時兼任標的公司的董監高,形成上市公司購買其持有的股份與公司法142條規定相沖突。此種情形在實踐中經常發生,通常需要將標的公司的組織形式由股份公司改為有限公司,實現對公司法關於董監高持股轉讓比例限制的有效規避。
另外涉及股份鎖定的情形是發生在重組後的整合,即認股對象成為上市公司股東後,出於整合與後續經營需要成為上市公司董監高導致其持有的股份鎖定需要遵守董監高的鎖定要求。故此在標的公司股東兼任上市公司董監高時要綜合權衡利弊,實踐中有過標的股東非要進上市公司董事會,但是進了董事會卻發現後續股份轉讓很不方便,屬於事前功課沒做足臨時又反悔,唉聲嘆氣的既吃虧又丟臉。
6、業績補償鎖定
前述幾項鎖定均是基於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因業績補償是雙方基於協商博弈的結果,對於業績補償的鎖定期限沒有明確的限制規定,但是根據證監會的回答,一般補償周期為三年。
故此在項目操作實踐中,涉及股份進行業績補償的均需要考慮非公開發行和補償履約保證綜合確定股份鎖定安排。
如前所述,基於非公開發行的鎖定期有12個月和36個月的區別,同時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鎖定與股份補償的區間計算也略有差異,通常而言非公開發行的鎖定開始於新股登記,而股份補償期間為完整會計年度,兩者需要在鎖定承諾方面銜接妥當,避免遺漏或者烏龍情形出現。尤其在非公開發行鎖定期為12個月而股份補償周期為三年的情況下,市場多數案例多是簡單粗暴的進行了三年鎖定。其實投行在方案設計上完全可以更為靈活,採用根據盈利預測承諾的實現情況,在三年內安排分布解鎖方式,既保證了股份補償的履約保證,同時又最大程度的保證了認股對象的股份流動性。
由於股份鎖定要求限制了股份的流動性,所以對於持股人而言,在並購過程中持有或者取得的股份是否鎖定,或者鎖定期長短等,都關繫到其切身的商業利益。
當總體而言,現行法規對並購重組的股份鎖定維度較多,在設計交易方案時候需要綜合權衡與考慮,在合規性和客戶商業利益上進行專業的有效權衡。
⑥ 證監會對大股東增持是怎麼規定的政策是什麼
《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規定,大股東在增持期間及法定期限內均不得減持該公司股份。但並未規定大股東減持股份會有什麼懲罰。
相關政策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超過30%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一年內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過2%的,可以先增持後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12個月內大股東增持比例超過2%,還是要先申請豁免,才能增持。
上交所還規定,大股東在實施增持計劃時,不得將其所持該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的。違例者所得收益歸該上市公司所有。
為遏制內幕交易,《指引》規定四個時間段內,大股東不得進行增持。包括,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內;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內。
以上規定出自上證所《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2012修訂版)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大股東增持就是說大股東自己買入自己公司的股票,增加其持倉量,
是對公司長期看好,有些公司是官方增持,還有就是管理層增持,這都是對公司未來相當看好,有些公司是手上有大量的訂單,以及未來一段時間還會有大量的潛在訂單,因為沒有人比公司管理層更加了解自己公司的了。
大股東增持原因
上市公司大股東大規模增持股票,一般選在股市低迷時期,為顯示對公司未來業績有信心,同時提振二級市場股價。
但是在公司股價大幅上漲後,大股東動輒以上億元現金從二級市場購買股票,表面上看顯得有些任性。
如果是上市公司發公告說有大股東股票增持股票的情況就是說大股東比較看好公司的股票,增加持股數量。大股東增持對公司股票一般屬於實質性利好,一般會帶動股價上漲。其原因是:
一、最熟悉公司情況的應屬公司大股東,股東增持公司股票,說明對公司未來發展看好,公司一旦有發展前景,將從基本面上保障公司股票價格上揚。
二、從市場供求看,股東增持公司股票擴大了對該股票的需求,求大於供,將在市場層面推動股價上升。不過有時候大股東增持股票短期對股價有一定支撐作用,不過由於增持的原因絕大多數是由於市場行情低迷。
我們常常看到所謂大股東增持,基本屬於不得已而為之,所以利好作用極其有限,甚至會是主力刻意打壓股價的契機,絕大多數股票在大股東宣布增持後都走出先揚後抑的走勢,對這種股票我認為都沒有介入價值,尤其是大盤藍籌宣布增持,必須在一周內清倉。增持5%的股份和增持0.0005%的股份意義明顯不同。股票的好壞,還是看這家公司值不值。
大股東增持就是說大股東自己買入自己公司的股票,增加其持倉量。對於股份公司而言,
大股東可以公開購買公司股東。對於有限公司而言,大股東可以從其他股東中購買股份。
謹慎看待大股東增持 人民網
⑦ 高管增持股票的鎖定期是多少
一般情形來下,高管及股東源增持股份的鎖定期為六個月,但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減少比例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股東持股變動達到5%時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持股方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將所持的股票轉讓出去,這一期限即為持股鎖定期。
⑧ 大股東增持了公司股票 那麼在多長時間內不允許發生重大事項
在業績快報、業績預告、定期報告披露日期,前十日為窗口期,不得增持。在重內大事項自可能容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不得交易股票。在沒有公告前的時間,只要談判雙方接觸確定重大事項時,那就從接觸那天開始就不能買賣了。
交易時間4小時,分兩個時段,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上午9:15開始,投資人就可以下單,委託價格限於前一個營業日收盤價的加減百分之十,即在當日的漲跌停板之間。9:25前委託的單子,在上午9:25時撮合,得出的價格便是所謂「開盤價」。9:25到9:30之間委託的單子,在9:30才開始處理。
如果委託的價格無法在當個交易日成交的話,隔一個交易日則必須重新掛單。休息日:周六、周日和上證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一般為五一國際勞動節、十一國慶節、春節、元旦、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國家法定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