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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是否有權將股東除名

發布時間:2021-06-26 12:50:46

㈠ 公司如何將股東除名

㈡ 公司章程可以怎麼規定股東除名制度

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股東的某些嚴重違法行為和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是可以被除名的情形。例如:向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泄露公司產品的配方。。。。。

㈢ 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利益,可以對該股東除名嗎

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控股股東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承擔賠償責任;股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佔罪。其他的各種情況,比如【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等,在此就不再一一列舉了。

一、《公司法》
1、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貪污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㈣ 公司注冊的時候的股東,現在要退出公司股份提現。請問怎麼辦理除名

1、董事長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召開股東會,協商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內部協定並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和受讓條件,轉讓金額,及轉讓時間,什麼時候舊股東退出等要點寫明。全體股東簽字,公司蓋章。
2、根據股東會協商結果,辦理工商股權變更及稅務變更手續。

㈤ 股東退股工商局那邊顯示是監事,怎麼單方面從工商局哪裡除名

首先監事退股需要股東會提出,進入股東會決議,簽退股協議,然後拿著相關證件去工商局辦理變更就可以了

㈥ 股東會有權開除其中一名股東身份嗎

沒有。具體分析如下

一、股東與股東會關系
股東會是為了維護股東利益而設立的管理機制,它主要職能是針對管理層,確保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而對於股東之間的沖突解決,就沒有直接裁決權,更無權力除名股東。
《公司法》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二、股東如果出現出資瑕疵或者濫用權利,以至於傷害其他股東利益,法律明文規定必須承擔連帶責任。那麼這個也就直接從立法上歸屬了,也不必通過股東會的管理來裁決。
《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㈦ 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東能開除或除名嗎

何謂開除或除名股東?即為通過強制的方式,讓某一股東轉讓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權,進而取消其股東資格讓其退出公司的一種行為。
我國現行《公司法》對能否可以開除股東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理論界對此也仍存在一定的分歧。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法院支持股東除名的案例。如沈某與深圳市中電照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糾紛案。
筆者認為,股東除名機制是可以在公司內部建立的,且有利於打破公司僵局,有利於公司的穩定和發展。但是,由於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在操作股東除名時,必須謹慎為之,且最好在法律專業人士的指導下為之。
股東除名必須嚴格把握相關的前提條件,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製定合法的程序並嚴格執行之。
一、股東除名的前提和條件:
1、公司章程中對股東除名事項有明確規定,且該規定不應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序良俗。
2、公司需擁有股東存在違反公司章程「除名」條款行為的充分證據。
二、股東除名的程序
對股東除名的具體程序可以通過非訴和訴訟兩種途徑解決。
1、非訴程序
①召開股東會議。因除名事項事關重大,故開股東會議,對股東除名事項進行表決,該決議應以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如被除名股東未出席股東會議,應及時將該決議通知被除名股東。
②對被除名股東股份進行清算。因我國公司法不允許股東撤資,故除名股東的股份的處理,或者可以由其他股東協商收購,或者公司可依法定程序減資。股份轉讓價格可以股權實際轉讓時公司的凈資產值計算。
③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2、訴訟程序
公司可以被除名股東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轉讓其擁有的全部股份。然後依法院判決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採取非訴程序的優點是成本低,程序簡單,但因我國多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辦理股權變更登記須持有轉讓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故只依據《股東會議除名決議》辦理變更登記未必會獲得工商部門同意。而且對於股權轉讓價格雙方也有可能發生爭議。BR採取訴訟程序的缺點是成本較高,程序繁瑣,要經歷立案、審判、判決等一系列過程。但其優點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因司法機關的介入,「開除股東」已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持法院判決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也不會遇到阻力。

㈧ 公司的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有權將未繳納出資的股東從公司中除名嗎

公司的股東大會或者是董事會是沒有是有權利將為出納的出事的股東從公司中出名的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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