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出個股東大會決議說是以某某股東的名義為公司貸款.也就是個人經營性貨款。這樣的費用和利息可以入公司賬嗎
股東大會決議說是以某某股東的名義為公司貸款.也就是個人經營性貨款。這樣的費用和利息不可以直接入公司賬。
以某某股東的名義為公司貸款,這也是某某股東的個人貸款,不是公司的貸款。這樣的費用和利息不可以入公司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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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個人的股權質押無需董事會決議嗎
有限公司的股東質押股權需要股東會決議。因為股權質押有可能會引起股東名冊的變更,得需要過半股東同意才可以。
股份公司的股東質押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法規定: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需要股東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為其他人擔保的,需要提供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❸ 上市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擔保需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要求非常嚴格,有很多限制。如果不是控股子公司,而是其他關聯方的話,那是不允許的。如果不是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對其擔保也要對方提供反擔保。《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一)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三)上市公司《章程》應當對對外擔保的審批程序、被擔保對象的資信標准做出規定。對外擔保應當取得董事會全體成員2/3以上簽署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債務擔保。(四)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五)上市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對外擔保情況的信息披露義務,必須按規定向注冊會計師如實提供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六)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上市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並發表獨立意見。還可以看《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另外看這個: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❹ 關於公司法的股東會同意質押決議書
目前通行的做法是此類行為要求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一致同意質押。
❺ 公司章程中沒有規定申請貸款需要誰決議,是否必須是股東會決議依據是什麼
您好 公司法裡面有明確規定 公司重大決定決議應該經股東大會討論決定,申請貸款是屬於重大事項理應有公司股東大會討論決議。
參考內容:法律界網站法務通VV
❻ 股東未被告知召開股東大會的原因沒有參加而通過了增資的決議有效嗎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來定
原則上,所有股東均有權參加股東大會。除濫用權力之情形外,股東的參加權是不可剝奪的。通常情況下,股東大會決議需經過半數表決權通過,但對於諸如公司章程修改、公司增加和減少資本、公司合並、分立和解散等事項作出決議,需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在股東大會上,每位股東均有表決權,但持有優先股股票的股東除外。
參考: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1509953926
❼ 2人各佔50%都出資不實法人以公司名義起訴所有股東沒有股東大會決議章程要求2/3同意,要法院駁回嗎
你們已經違法了,法院會受理的。希望你們盡早補齊差額,不然免不了一場官司。
❽ 股權質押是否一定要公司出具股東會決議
A將所持有的B公司股權進行質押的,無須B公司股東會決議。
如果A是一家公司,將股權質押為第三人提供擔保的,需要A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決議。
❾ 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沒有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
要看公司章程,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是不是有對於經營管理層的授權,沒有授權經營管理層要承擔責任,但是貸款合同簽訂了是有效的合同。
❿ 商業銀行法沒有將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散決議作為終止情形,理由是什麼
商業銀行的解散是與廣大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利益息息相關的一件大事。為了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利益,保障金融業的正常運行,有必要對商業銀行的解散規定較為嚴格的條件。這是由銀行業的特殊性決定的,商業銀行的解散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其進行監督管理,並有權對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進行審批。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審查過程中,認為提出解散的理由充分,同時不會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利益時,可以批准其解散。也就是說,商業銀行解散的最終決定權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只有經過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商業銀行才可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