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統借統還貸款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所謂統借統還貸款,說簡單點就是「集團公司統一融資,所屬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也就是說,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
統借統還貸款不但降低了企業的融資難度、擔保風險,還能在稅收上享受一定的優惠政策。
1、營業稅優惠
根據財稅字[2000]7號文、國稅發[2002]13號文的規定,統借統還貸款模式下,企業集團核心企業或所屬財務公司按照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國稅函[2002]837號文的規定,統借統還貸款模式下,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向集團公司申請使用金融機構借款,不屬於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因此,對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從集團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
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的規定,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
Ⅱ 統借統還貸款的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2]837號文明確指出,集團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使用,只是資金管理方式的變化,不影響所屬企業使用的銀行信貸資金的性質,不屬於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因此,對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單位從集團公司取得統借統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限制,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可以在稅前扣除。
Ⅲ 非金融企業統借統還的利息收入收企業所得稅嗎
房地產統借統還利息扣稅:
1、營業稅
深地稅發[2000]143號文件規定:為緩解中小融資難的問題,對主管部門或集團中的核心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
2、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八條: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所得稅法第十條八款規定: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3、土地增值稅
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規定: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二)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Ⅳ 什麼是統借統還業務統借統還業務有增值稅優惠政策么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財稅2016第36號附件三: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Ⅳ 集團統借統貸的利息收入的繳納所得稅嗎
你好!《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2]837號文明確指出,集團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使用,只是資金管理方式的變化,不影響所屬企業使用的銀行信貸資金的性質,不屬於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因此,對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單位從集團公司取得統借統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限制,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可以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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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實行統借統還辦法的企業資金拆借利息能在稅前扣除嗎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對統借統還業務的規定: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徵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因此,對實行統借統還辦法的企業集團,利息支付方向統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憑發票在稅前扣除憑證。
Ⅶ 統借統還的利息支出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房地產企業: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 (2)除房地產企業外, 對其他類型的企業, 各地做法不一致 吉地稅發[2009]52號:企業集團或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總機構)對下屬企業實施緊密型管理,採取由總機構統一向銀行借款,然後劃撥給下屬企業分別使用的,總機構按使用銀行借款金額分配給下屬企業的利息可承認扣除。向下屬企業分配的利息金額是否正確合理,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審查確認並出具適當的證明資料。 遼地稅發[2010]3號: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並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分攤利息費用的,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但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不得重復扣除。 津地稅企所[2010]5號:企業向非金融企業、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暫按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憑借款合同及合法憑證,准予扣除。實行統貸統還辦法的企業,集團公司與所屬子公司應簽訂資金使用協議,子公司按照協議實際佔用資金支付給集團公司的利息與集團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總之,統借統還資金利息是否可以稅前扣除,還要以主管稅務機關的解釋為准。
Ⅷ 實行統借統還辦法的企業資金拆借利息怎麼進行稅前扣除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對統借統還業務的規定: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徵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因此,對實行統借統還辦法的企業集團,支付利息方向統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在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的范圍內,憑發票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