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證監會出台的再融資新規有什麼影響
三點核心內容:
1、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間隔不少於18個月。控制融資頻率,抑制過度融資;
2、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20%。對小魚吃大魚有影響,對並購重組沒影響;
3、明確定價基準日只能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首日。
其中影響最大的是第1點和第3點,對於新政策的出台後續都會有對策和套利空間。此次政策主要是為了從三個方面做出引導:1、減少定增炒作,以公開增發、配股、可轉債、優先股為主;2、三年期定增基本消失,除非是為了增加控制權;3、近年來90%以上的增發以非公開為主,未來1年期定增還有空間,對創業板來說反而更有優勢,因為其定增發行日首日不需要鎖定。
之後可能還會繼續出台針對減持的新政策,同時會出現大量大股東定增保底的現象。這次政策的推出比預期要快,各方博弈空間少,可以看出監管層對政策引導的態度很堅決,未來再結合配套的減持政策對市場的影響還是比較大的。從監管層的角度是希望為市場引進活水的,目前小市值公司經營壓力比較大,特別是50億以下、沒有現金的公司,只能通過並購重組,而去年開始並購重組也開始趨嚴。此次新規的發行日首日定價政策並不針對並購重組,並購重組還是按照20日和120日的均價定價,因此會出現PE、並購基金的新玩法;而針對配套融資部分,可能會導致現金對價比例少、標的資產募集不到足夠的資金,因為如果資產質量好,在發行日首日股價就會漲上去,而資產質量不好,發行認購會比較困難。總體來說,在新政策下未來會出現新玩法。
② 你好!請問即將要上市公司,三年以上的員工有分紅嗎謝謝
首先,必須明確作為員工,你是不是該公司的股東。如果不是,肯定沒有資格參與分紅。
當然,即使是股東還有兩種情況可能沒有分紅:一是當公司明確只有優先股股東分紅時,普通股股東沒有分紅。二是分紅時會明確一個時間點,在那個時間點的股東才有分紅。
普通股: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盈利及財產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代表滿足所有債權償付要求及優先股股東的收益權與求償權要求後對企業盈利和剩餘財產的索取權,它構成公司資本的基礎,是股票的一種基本形式,也是發行量最大,最為重要的股票。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股東大會,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從而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
(4)剩餘資產分配權。當公司破產或清算時,若公司的資產在償還欠債後還有剩餘,其剩餘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進行分配。
優先股:
是相對於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潤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方面,優先於普通股。
優先股有兩種權利:
a.在公司分配盈利時,擁有優先股的股東比持有普通股的股東分配在先,而且享受固定數額的股息,即優先股的股息率都是固定的,普通股的紅利卻不固定,視公司盈利情況而定,利多多分,利少少分,無利不分,上不封頂,下不保底。
b. 在公司解散,分配剩餘財產時,優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
以上回答供參考。
③ 保底分紅是什麼意思
保底分紅就是保本金,分紅多少由盈利多少決定。
這意思就是,如果你買了或者投資了,絕對不會讓你虧錢,但是具體賺多少,還得看盈利狀況。
這種方式好處就是風險比較小,不會虧本;但是利潤就很難說了,哪怕比銀行存款利率還低,你也沒啥好說的。
④ 定向增發中大股東兜底是什麼意思
一個保底價 如果定向增發鎖定期過後 股價比定增的低 大股東會保底 最少不讓定增的虧損 哪只股?
⑤ 按照員工購買股票的資金來源員工持股計劃分為
根據目前上市公司公布的員工持股計劃來看,大概有五種形式資金來源。
1、員工單獨出資。在剛才提到特瑞德的案例里,基本上是員工出資認購公司股票。股票來源一般會採用非公開發行的方式,這樣在價格上有9折的折扣,這是類似准激勵的方式。
2、上海建工的案例,上市公司按照一定設立條件全額汲取激勵基金提供給員工,讓員工買本公司的股票。這類形式在上海的國企中比較多,是考慮和混合所有制結合在一起,比如說上汽集團都用這種形式。
3、上市公司自己提取一部分激勵基金,員工以一定的合法薪酬,按照一定的比例參與到員工持股方案中來。比如說,在廣日股份方案里上市公司提供大概75%的激勵基金,員工自己提供25%的配套資金,這種形式我個人認為是比較好的結合方式,一方面上市公司體現出一定的激勵程度,另外,員工也有一定的約束,自己也有一定的資金投入。
4、控股股東在員工持股計劃里起到一定的作用。在海普瑞方案里股東為員工購買公司股票自籌資金提供擔保,這是控股股東自助的形式。另一種控股股東自助的形式,這個案例大家也可以關注一下,卧龍電器員工持股的方式,他是採取由員工和控股股東共同設立資產管理計劃,用資產管理計劃購買公司股票。其中資金來源上是員工和控股股東1:2配比,控股股東有保底,保底5%,同時設置激勵目標,通過系數計算,達到0.6%系數後控股股東保證15%以上的收益。
5、通過員工採取一定杠桿式的方式進行社會融資,通過社會融資實現員工持股計劃的激勵。比較典型的案例是最近上交所上市公司三安光電的意見,他是第一家推出員工持股激勵計劃的公司。他是員工自己出一部分資金,比例是1,社會融資是2,按1:2成立資產管理的計劃。在計劃里員工對社會融資購買的股票做了收益保障,比如說7%,對員工持股這部分的好處,未來公司高於多少比例,高於部分都是屬於員工出資購買的股份,他是通過固定收益的回報借用了社會融資。這里還有一個案例,康緣葯業,他之前也採用這個方式,他的股票來源來自非公開發行,在報審核時在行政許可中認為風險比較大,後來他把方案改過了,就沒有採用這種形式,但是三安光電股票來源准備在二級市場購買,這就體現了區別,員工持股計劃如果不涉及行政許可的話,創新的方式只要不違反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都可以做。
⑥ 保底條款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規定,對於有保底條款的聯營,其法律效果是:(1)保底條款違背了聯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聯營方和聯營體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確認無效。聯營企業發生虧損的,聯營一方依保底條款收取的固定利潤,應當如數退出,用於補償聯營的虧損,如無虧損,或補償後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可作為聯營的盈餘,由雙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聯營各方的投資比例重新分配。(2)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⑦ "一般人不知道的股市實用潛規則有哪些
1、目前的市場有主力控制;該主力控制的核心策略是:逆人心,發新股(特別是大盤股);控制的標的:以金融股為主,一般以券商股為主,敏感時刻動用銀行股,有時候中字頭國家隊重倉股也會異動。
2、次新股中的金融股,如果上市時連續漲停不是太多,在開板後調整比較充分後,容易受到機構的再度有一定力度的炒作,特別是其中的小盤次新金融股,比如第一創業證券、中原證券、張家港行等,這條經驗時根據統計規律得出的。
3、有的針對二級市場機構實施定向增發項目,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者第三方)與參與定向增發的機構有對賭協議,及對參與定向增發的機構有保底協議,如果知道那些實施定向增發項目有保底協議,對於獵庄能提高准確率。
4、曾經有賣殼經歷但賣殼失敗的上市公司,容易繼續進行賣殼努力,特別是那些基本面不好的民營公司,或者是同一大股東有多家上市公司中的基本面差的那家上市公司。一般情況下民營公司股票停牌前的走勢容易抗漲抗跌,而國企股票停牌前的當天容易異動。
5、有的股票先公布利好(比如說高送轉),然後再有減持行為,對於這種股票一定要中線警惕,使用孫子兵法進行股東減持的股常常中線走勢會比較差,而且出現陽線後會很快出現比較大的拋壓,這類股不宜追高操作。
6、上市公司開股東大會,如果股東大會的內容比較有利於大股東(大股東需要迴避的那種),如果大盤背景還可以,上市公司的股價容易在股東大會召開的前一天出現強勢走勢,為中小投資營造投票的好心情。
7、定向增發新政(規模不超過總股本的20%),容易導致那些准備實施定向增發,又有高送轉潛質的上市公司,在年報中報時傾向高送轉,而且在高送轉之後有填權的意願(提高定向增發的價格)。
8、上市公司停牌後,復牌時的漲跌的最關鍵因素是,停牌期間大盤的漲跌幅度,停牌股票的補漲補跌力度常常還會超越大盤。那些公布重組終止的股票(排除基本面特別壞的),如果有大盤指數補漲空間,常常在復牌第一天有短暫的小倉位低吸機會。
9、上市公司公布利好公告,董事會決議到送交易所公告期間,常常有一兩天的時間差,這期間存在信息透露的可能,而比較大的利好容易在周末公布,在周四大盤走勢不太好的時候,如果主動買盤比較多,這類股票在周末公布利好有一定的邏輯和力度。
10、績優成長股,基本面還可以的主力重倉股,如果分配方案一般,導致年報(半年報)公布後出現一定的短暫下跌,這時這些股票容易出現較多的大券商的研究報告推薦,在大盤安全時,這裡面有一定的短線套利機會。
⑧ 投資協議中的保底條款有效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通知第四部門關於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問題的回答為:四、關於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問題。(一)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通常是指聯營一方雖向聯營體投資,並參與共同經營,分享聯營的盈利,但不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在聯營體虧損時,仍要收回其出資和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保底條款違背了聯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聯營方和聯營體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確認無效。聯營企業發生虧損的,聯營一方依保底條款收取的固定利潤,應當如數退出,用於補償聯營的虧損,如無虧損,或補償後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可作為聯營的盈餘,由雙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聯營各方的投資比例重新分配。(二)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三)金融信託投資機構作為聯營一方依法向聯營體投資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享固定利潤,但亦應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本案中,饒某為自然人,而不是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為此,不受上述規定對於饒某不具有約束力。而在其他的法律中沒有對自然人關於盈虧分配中保底條款為無效條款的法律禁止性規定。為此,在《合辦駕校協議》中存在的保底條款,對於股東內部具有約束力。
⑨ 私募基金公司股東對客戶的保底擔保違規嗎
不可承諾本息,但是可以通過優先順序,股東回購等條款來做保證,這個是允許的。因為做了保證或者擔保,也有違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