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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東救濟

發布時間:2021-06-28 05:51:56

① 股東訴訟的救濟程序

救濟程序方面,股東資格也就是哪些股東和多少比例的股權代表可提起訴訟的問題、股東應如何提起訴訟(是以股東個人、部分還是以全體名義提起)的問題、股東直接訴訟應以誰為被告、提起何種性質的訴訟、提起訴訟的時效等問題在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均缺乏相應規定。這事實上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適格理論在商事程序中的應用問題,民事訴訟本身的訴訟類型在解決公司股東受侵害而需確定當事人身份時有點困惑,需要在公司法中作出專門規定或設立專門的公司訴訟特別程序法。
再次,公司法中第111條缺乏對小股東保護方面的專門規定。現代公司制度中,中小股東在公司中的「弱勢群體」地位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並沒有改變。證券法中規定的私人起訴權也非常有限,對很多違法行為普通股民通常都受到起訴條件的限制,即使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小股東要提起不特定多數人的訴訟也須以申報為前提,這無形中限制了集團訴訟的形成,也就使得保護中小股東利益有可能落空。
公司法第111條規定在股份有限公司專章中,似可以得出結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直接訴權沒有得以確立。那麼,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權益受侵害時,股東應該如何提起訴訟呢?

② 如何維護公司小股東權益

維護公司小股東權益的措施:
一、 建立公司內部有效的權利制衡機制。
1、進一步強化監事會的權利,並賦予監事會在特殊情況下為保護公司利益可以採取的應對措施。
2、限制大股東的表決權。《公司法》規定,公司修改章程、增減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對董事會的經營權加以制約。
二、 強化小股東在股東大會的提議權。
《公司法》第43條規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三、明確小股東的訴訟權力
1、擴大小股東的可訴范圍
根據《公司法》第111條的規定,小股東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小股東可以作為原告向法院起訴。
2、規定訴訟時效
《公司法》應就此增加訴訟時效之規定,具體時間以十五天為宜,因為公司決議效力的未決狀態影響公司的運作。
3、 調查權
當小股東有正當理由懷疑公司存在違反法律和章程的行為時,可以請求法院或主管部門調查公司的經營狀況。

③ 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護是如何規定的大股東

聯合其他小股東,股東份額佔10%就可以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在會議上講他們的罪行揭露出來;還有就是單獨或者合計持有1%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你們也可以要求查看公司財務報告,這個只要是股東都可以的,沒有份額要求,保留好這些證據。具體還有其他問題你可以再找我,要是打官司的話我還可以給你介紹我們經濟法老師,她很厲害的,就是不知道有沒有空~祝你好運,把那些壞股東打到 :)

④ 控股股東給公司造成損失小股東怎麼樣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瑕疵股東會決議的救濟《公司法》第22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知情權《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直接起訴權《公司法》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退股權《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解散公司訴權《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以上諸多權利均是你在公司作為股東應享有的法定權利,當然具體如何行使權利視具體情形而定。

⑤ 怎樣維護小股東的權益(3)

三、確保小股東表決權的實際影響力 1、累積投票權。 累積投票權有其特點,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和監事時,股東的投票權按所持股份數乘以擬選舉董事和監事人數的積計算,這樣小股東可以把自己的選票累積起來,集中到一個候選人身上,那麼小股東的代表也可能進入董事會或監事會,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權利。累積投票制已為絕大多數國家所採用,我國的一些上市公司也在章程中規定了小股東的該項權利,從人事制度上,設計表決權的控制機制,從董事會內部對董事直接進行監督,以保護小股東的權益。 2、完善小股東的委託投票權。 委託投票制指股東委託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並代行投票權的法律制度。《公司法》第108條規定了委託投票制,但過於簡單。該制度對小股東權益保護的重要意義,在前不久的五糧液分配方案表決事件中得以證明,小股東不滿意上市公司的分配預案,委託專業公司代行股東權利。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決權,各國公司法立法的宗旨是為了保護小股東,但我國現實中,委託代理制被大股東用作對付小股東的手段,發生了異化。國際上近來對此採取比較嚴格的限制措施,義大利公司法規定,董事、審計員、公司及其子公司雇員、銀行和其他團體不得成為代理人。 3、限制大股東的表決權。傳統公司法,原則上都規定一股一權,但是,為了防止大股東操縱公司事務,許多國家規定,對超過一定比例股份的大股東的表決權予以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具體規定限制辦法。比利時和盧森堡的法律規定,在股東大會上,掌握超過公司股份40%的股東,其超過的股份喪失表決權。我國的《公司法》對大股東的表決權沒有作出具體限制,應酌情修改。 4、設立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專門機構。 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已建立了保護小股東權益的專門機構,如德國、荷蘭、台灣的股東協會或小股東保護協會等,這些機構代表或組織小股東行使權利,可以降低他們行使權利的成本。具體職責有:其一,代表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提案權、質詢權;其二,代表和組織小股東行使訴訟權及其他救濟權,為小股東尋求救濟提供組織和援助;其三,為小股東提供有關參與公司管理、依法行使和維護自身權益的咨詢;其四,向立法機關和主管部門提供有關小股東權益保護的建議。 四、賦予收購方或受讓方強制要約和同股同價的義務。 強制要約方式是指一公司收購另一公司的股份且持有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的一定比例時,法律強制其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因為在公司購並中,收購者為了節約成本,常私下與一些大股東協商,以較高的價格收購他們手中的股份,而不向小股東發出要約,使小股東喪失以較高價格出售自己股份的機會。另外,對小股東來說,還存在著公司被購並後其利益受損的可能性。我國採取了強制要約制度,新頒布的《證券法》第81條規定,當收購者持有30%股份時,仍繼續收購的,應向上市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免除要約義務的除外。筆者認為對非上市公司的收購也應適用該規定,以維護非上市公司小股東的利益。同股同價是指購並者在收購目標公司股票時,因某種原因,可能引發目標公司股東爭相出售股票,導致股票大幅下跌,損害小股東利益。購並者應對目標公司股票,無論是大股東還是小股東持有的股票,應一視同仁,以保護小股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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