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股份制公司中,總裁與董事長有何區別
董事長、總裁、總經理的關系
首席執行官(CEO):
公司董事會的代理人.執行董事會授予的部分經營管理權利.是公司政策執行機構的最高負責人.通常由董事長兼任.
總裁:
僅次於CEO的公司第二號行政負責人.是行政負責人,所以總是裁人.一般由CEO兼任.
總經理、首席營業官(COO):
CEO的助手,公司的第三號人物.負責公司的日常營業.不是行政,所以他不裁人.
董事長:
公司董事會主席,直接領導公司里的董事會,以及附設的執行委員會、任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一些專門委員會.是公司的老大.
⑵ 公司的股東和董事是什麼關系是不是有股份的人就可以當董事有股份的人必須當董事么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董事,又稱執行董事,是指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占據董事職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股東和董事的區別:
1、股東是只要參加某個公司的利益銷售就可以是股東,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
2、職權不同,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東大會(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權力機關,其組成人員股東是公司的投資者,也就是公司是他們花錢設立和維持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是非常設機構,一般是一年開一次會議,當然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規定時間,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不過要有合法的召集人和法定和約定的原因。
⑶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設執行董事嗎
股份公司須設立董事會,不能單獨只設一名執行董事。通常講到的有些提法,並非法律上的用語。股份公司提到執行董事,不是法律上的含義,這里表示的是一種職務。再比如,通常稱呼中的法人(指公司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確切的法律術語應是法定代表人,而法人在法律上是相對於自然人而言的主體。
⑷ 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有多少
對此,公司法有明確規定: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一百一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三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一十九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⑸ 股份企業董事會成員怎樣產生的
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
董事會的各位成員必須是董事。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董事會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當公司董事,就必須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其代理人。
特種職業和喪失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董事。特種職業如國家公務員、公證人、律師和軍人等。董事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
建立董事會的初衷就是要分離「一把手」的決策權和執行權,解決國有企業管理者權力太大的問題。而國有企業董事會建立後,與管理者之間的隔閡,根源在於董事會實質上沒有任免經營層的權力。突破口還是在人事權,即董事會行使高級管理人員選聘的權利,讓決策權主導執行權。
(5)股份公司董事擴展閱讀:
中國節能成立競聘工作領導小組,集團公司董事長擔任組長,黨委書記、副董事長和總經理擔任副組長,成員由提名委員會委員和紀委書記、工會主席擔任,下設考官組、考察組、監督組和競聘工作辦公室,並抽調對企業董事會運作、人員招聘等業務熟悉的骨幹員工,起草制訂競聘工作方案。
方案經過反復推敲,引入了專業機構,強調過程的公正、公平、專業、科學。首先,根據專業分析明確了崗位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聘請專業機構編制履歷分析標准、組織命題,面試則採用演講答辯的形式,分競聘演講、命題答辯、考官提問三個環節。
考察階段,由國資委、集團黨委、董事會提名委組成聯合考察組,到考察對象所在單位了解其德能勤績廉的各方面綜合情況。
⑹ 股份公司的董事會至少應當有多少董事組成
股份公司是必須要設立董事會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因此,股份公司董事會最少應由五名董事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