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部分股東在股東大會同意而在職工大會反對如何處理
部分股東在股東大會同意,而在職工大會反對這個你可以拿出股東會議的錄像來
2. 小股東有沒有對重大決定的否決權
看看這個,或許有用:
怎麼行使自己的權利呢?最好的辦法就是進董事會,參與到公司的管理中來。大家都認為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其實中國的公司法上已經充分考慮了小股東的利益,為多個小股東的聯合提出董事人選提供了方便,而且也不需要太多的選票。這個制度就是累積投票制:《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在董事的選舉過程中,應充分反映中小股東的意見。股東大會在董事選舉中應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度。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採用累積投票制。採用累積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里規定該制度的實施細則。對於大多數上市公司來說,控股股東持股比例都在30%以上,如果其不實行累積投票制就是違法的,那麼我們小股東怎麼行使自己的權利呢?舉個簡單的例子:國內某上市公司總股本47245.62萬股,第一大股東持有27027萬股,占總股本的57.21%;其他股東合計持有20218.62,占總股本的42.79%。公司董事會共11名董事。假設全體股東全部投票,控股股東提名11名候選人,小股東聯合提名一個候選人。如果所有董事同時表決的話,獲得一個董事席位所需持有的有選舉權的股份數為47245.62×1÷(11+1)=3937萬股。也就是說,小股東只要徵集到8%左右的股東,就可以把一個我們的自己人送進董事會。當然具體的情況可能還略微有些出入,但是只要我們事先做好充分准備,在同時提名多個候選人的情況下,10%左右的投票權,肯定是可以推舉一名自己人的。
網路的發展為我們提供了聯絡的方便,而一些股票論壇里天天看到一群人在罵街,為什麼大家就不能聯系一下進入董事會呢?這樣我們就可以及時獲得上市公司的消息,而且這個董事肯定會為我們服務的,否則下次我們可以把他換掉。有了自己人在董事會,你覺得自己的消息還會比主力慢嗎?你還會應該消息的不確定性而擔心,進而被主力清洗嗎?這名董事還可以及時了解公司內部的財務情況和管理能力,這樣對大家的操作都有好處。一旦有一兩家公司小股東造反成功,就會成為燎原之勢,那時市場是不是就會更透明一些呢?
最後說一點,巴菲特投資的很多股票都可以在董事會里佔一席之地的,早期其投資的公司,還曾經因為和其他董事會成員無法達成共識,迫使他們收購其股份的情況,其他董事會成員對這個不合作的年輕人感到非常憤怒,不得不收購其持有的股份,以避免他在董事會里打擾大股東的如意算盤。這就是為什麼他可以長期堅持價值投資而不敗,我們卻不能堅持價值投資,因為我們不知道公司的實際情況,沒有接觸到管理層。經典價值投資著作涉及的一個很重要的准則就是對管理層的評價,而我們小股東如果沒有進入董事會又怎麼能對管理層進行恰當的評價,沒有這些評價我們又憑什麼堅持價值投資?
3. 中小股東85%投反對票議案會通過嗎
這個85%是人數,還是代表的股份數啊?如果是85%股份反對,肯定不會通過。普通議案至少50%以上股份贊成,重大的甚至要三分之二才行。
只有一個特例,上市公司破產,出資人組即使表決沒通過,法院也可以判通過
4. 新公司法是如何體現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
針對目前中小股東的權益不時遭到大股東侵害的現實,新增加了一些重要規定:(1)賦予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查閱並復制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材料的權利,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第34條);(2)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紅利的條件,卻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等情形下,對股東會的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持有的股份;股東不能與公司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75條)。
「中國人常有的現象,就是合作設立企業後很難共處。多人合作的時候情況還好,兩三個人合作的時候,一做長了,心理上就有一種排斥一種慾望,或者沖動,把公司多割一塊到自己名下,我多控制一點是一點,所以股東之間以大欺小的情況太普遍,尤其是兩三個人的有限公司,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時候大股東把門一關不讓小股東進來。大股東一手遮天,其他的零散小股東毫無辦法,只好出奇招,出現了很多可笑的事,比如搶公章。」甘培忠教授告訴《中國經濟周刊》,「人家也是投資的主人,但過去小股東去起訴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很少受理,通常直接駁回,助長了這種現象的猖獗。」
「新《公司法》就是本著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原則對他們的權益進行維護,對大股東的權力進行制約,一切都是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掌握一部分股份的股東可以要求監事會起訴侵權的董事給與公司賠償,如董事不從,股東可直接起訴到法院。還有比如兩股東分歧比較嚴重,公司內形成了僵局,別扭鬧翻天了,公司運作不下去了,股份轉出去又沒人要,最後的辦法就是可以通過法院介入把公司進行司法解散,這也是保護股東利益的一個手段。」
5. 起草公司章程時擔心小股東權益的一個問題(投反對票的保護)
1、起草公司章程時,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並約定其他分紅方式,但需要所有股東都同意,如你所述,將損失考慮進入年度分紅中,是可以的,但需要其他人都同意,況且損失在起草公司章程時,是一個不確定的數字,所以約定這個難度是比較大的。
2、修改公司章程、增減注冊資本、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這些是特別事項,所以必須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其餘的,是一般事項,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即可。
3、假設公司的投資議案現進入股東會討論階段,這個投資議案只要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就合法有效,不論作為小股東的你是否同意,該表決通過了,公司及其股東就應當承擔責任和風險。所以小股東由於出資額較小,所以話語權很難保障。
4、可以私下與同意你方案的股東簽訂一份協議,內容主要有如何保障一旦虧損你的損失如何彌補,協議可以約定期限,到期後簽訂新的協議,也可以在你認為重大表決可能有損你利益時特意簽訂,專管某一次公司投資議案所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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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律師
6. 中小股東維權措施的優缺點
中小股東維權的措施有很多,你可以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申請維權,如果本公司的股東大會不可以申請,你占公司的10%的股份,就可以向法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