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兩人合夥創業,我佔大頭,這樣我是選67%股還是51%
為了避免合夥創業後期不必要的糾紛,可以參考一下內容:
股份的分配方式建議以真實出資比例來確定。
為了平衡兩人的業務能力和資源情況對經營上的不對等貢獻,可以通過工資+提成的手段來彌補兩人能力和資源上的不對等,進而平衡兩人間多貢獻少貢獻的矛盾和利益沖突。
對於如何實現整體控制,公司法的慣例上是以股權比例為界定基礎的,比如持有67%股權被認定為絕對控股,具有完全話語權的優勢,51%被認定為有相對裁決權,34%被認定為決策必需徵求人。除非公司章程和合夥協議中另有約定,否則持有公司67%股權,基本上在任何決策上都能達到絕對獨裁權了。因為標准版章程和公司法上的條款是「重大決策必需徵得2/3投票」67%正好高於2/3投票權。
B. 持股66.67%和67%除了分紅權以外還有什麼區別
2/3以上表決權含本數,67%和66.67%都可以。但《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例外情形,即公司章程可以約定股東會是否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如果約定為否,67%的絕對控制線也就失去了意義。本意見僅根據提問者的描述作出,最終意見應以有關事實經具體核實後再行確定,本回答不作為最終的律師法律意見。
C. 股份佔比51%與股份佔比67.7%有何差別
67%是絕對控股,幾乎相等於私有化。51是相對控股,有些決策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不能直接通過,相當於半私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