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的股東會決議和章程是同一時間沖突嗎
章程是公司一成立就必須有的。依據公司章程規定才能做出股東會決議,所以股東會決議不可能會早於章程的日期。如果章程中沒有硬性說明股東會會議需提前幾天通知才能召開或者就是臨時股東會決議,是有可能在章程形成的日期當天召開並形成股東會決議的,否則不可能會在同一時間。
Ⅱ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會決議要全體股東一致通過,這個規定有沒有效力,是否違法公司法規定
按照《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規定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會決議要全體股東一致通過,這個規定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為有效規定。
Ⅲ 關於公司章程與公司法是否有沖突
對於一般的決議即普通決議,對公司的生死存亡影響不大,是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出席會議代表5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
《公司法》還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特別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幾個決議又稱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決議。
此外,根據《公司法》對股東權利有這樣的規定:股東具有「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和「申請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
「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對股東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一是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連續5年盈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是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是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申請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綜上所述,公司的股東只要擁有10%以上表決權的都是有說話權的,而且相對而言,佔5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也不會哪自己的利益開玩笑,畢竟要虧損的話,也是他的損失遠遠大於其他的。
Ⅳ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會決議要全體股東一致通過,這個規定是否違法公司法規定
不違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從上述法律條文來看,並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4)股東會決議章程沖突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Ⅳ 公司章程股東表決權前後矛盾如何解決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公司章程未約定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按照公司法要求,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項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原則上也都按照登記的持股比例享受權利,但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每一股份代表一表決權,那麼按照出資比例,股份多的股東的表決權就大,所持表決權如果超過51%,則此股東就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但是如果涉及到重要決議,則是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Ⅵ 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沖突,以哪個為准
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沖突,以股東會決議為准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職權上的關系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股東大會分離或由股東 大會授予的決策、管理權。
董事會所作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如有沖突,要以股東大會決議為准;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執行股東大會決議,是股東大會代理機構,代表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行使公司管理許可權。
董事會的類型 : NACD(全美董事聯合會咨詢委員會)將公司治理的目標定義如下:公司治理要確保公司的長期戰略目標和計劃被 確立,以及為實現這些目標而建立適當的管理結構(組織、系統、人員),同時要確保這些管理結構有效運作以保持公司的完整、聲譽,以及它的各個組成部分負責任。
NACD的這個定義實際上是將公司的董事會看作治理結構的核心,針對不同類型的董事會功能而言的。
NACD根據功能將董事會分成四種類型:
(1)底限董事會:僅僅為了滿足法律上的程序要求而存在。
(2)形式董事會:僅具有象徵性或名義上的作用,是比較典型的橡皮圖章機構。
(3)監督董事會:檢查計劃、政策、戰略的制訂、執行情況,評價經理人員的業績。
(4)決策董事會:參與公司戰略目標、計劃的制訂,並在授權經理人員實施公司戰略的時候按照自身的偏好進行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