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董事會作為股東大會的受託者是股東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決策機構,對還是錯
不對。
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者,其對公司經營管理進行決策。而股東大會是對公司重大經營管理問題(如:企業重大籌資,投資等)提出審議意見,一般有董事會提交方案。其最高決策者是股東大會,董事會對其負責。
『貳』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有什麼區別,他們各自的構成成員一樣嗎
您好!按照公司法規定: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范圍、會議召開、表決規則及相關內容公司法都有相關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
二、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其職權、會議召開、表決規則等公司法有相關規定。董事會的主要職權如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董事會的職權不一定比股東大會的權力大,也並非每項決議都要股東大會通過。要看公司的兩機構的組成人員及具體情況而定。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叄』 董事會一般多少人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是必須設立的機構,體現了公司制度中所有者與經營者相分離的特徵,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居於核心地位。公司董事會是採取會議形式的集體決策機構,因此需要有多名成員,但是又不能太多,太多了不利於決策,所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這樣既考慮了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又適應了規模較大公司的需要,避免使董事會人數有膨脹現象。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是受公司股東的委託管理經營公司的機構,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需要更換的也由股東大會進行更換。由於董事會是受託者,也是公司股東所選擇的管理者,因而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所以董事會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雖然是一個獨立的機構,但是它與股東大會又不是平起平坐的平行機構,從法律上說股東大會是委託者,而董事會是受委託者,從而董事會作為受委託者要向選擇它的股東大會負責。 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公司董事會成員為三人至九人,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按照董事會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視需要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從董事會的成員中指定。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的董事三人至十三人組成,在組成人數上所以有這樣的幅度,是考慮了公司規模大小有所不同。 董事會的組成有一種特定情況,就是由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在董事會內部,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三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會議上,董事長、副董事長的地位是平等的,具有相同
『肆』 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關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是必須設立的機構,體現了公司制度中所有者與經營者相分離的特徵,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居於核心地位。公司董事會是採取會議形式的集體決策機構,因此需要有多名成員,但是又不能太多,太多了不利於決策,所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這樣既考慮了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又適應了規模較大公司的需要,避免使董事會人數有膨脹現象。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是受公司股東的委託管理經營公司的機構,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需要更換的也由股東大會進行更換。由於董事會是受託者,也是公司股東所選擇的管理者,因而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所以董事會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雖然是一個獨立的機構,但是它與股東大會又不是平起平坐的平行機構,從法律上說股東大會是委託者,而董事會是受委託者,從而董事會作為受委託者要向選擇它的股東大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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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分析董事的人員構成及其原因
一個公司的成立是必定會有董事會的,董事會的人數在我國法律中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為公司的性質不同所以董事會的成員數量也是有所區別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層管理機構,在公司中有著絕對的地位和權利。董事長在董事會中屬於領導作用,也是一個公司的法人代表。
董事會最少要有幾個人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根據新公司法,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的,成員人數3-1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因此一般不會少於3人,多數是5-7人,也有更多的如9人和11或13人的,這可能與股本結構有關,但多為單數.
《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是必須設立的機構,體現了公司制度中所有者與經營者相分離的特徵,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居於核心地位。公司董事會是採取會議形式的集體決策機構,因此需要有多名成員,但是又不能太多,太多了不利於決策,所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這樣既考慮了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又適應了規模較大公司的需要,避免使董事會人數有膨脹現象。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是受公司股東的委託管理經營公司的機構,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需要更換的也由股東大會進行更換。由於董事會是受託者,也是公司股東所選擇的管理者,因而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所以董事會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雖然是一個獨立的機構,但是它與股東大會又不是平起平坐的平行機構,從法律上說股東大會是委託者,而董事會是受委託者,從而董事會作為受委託者要向選擇它的股東大會負責。
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公司董事會成員為三人至九人,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按照董事會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視需要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從董事會的成員中指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