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北京京國發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怎麼樣
簡介: 北京京國發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是由北京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北京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北京金隅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北京祥龍資產經營有限公司4家單位共同發起設立而成,北京京國發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是其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北京京國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時間:2011-12-29
工商注冊號:110000014535280
企業類型:有限合夥企業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錦什坊街35號院1號樓1227單元
❷ 我國股權轉讓征稅稅率低於20%的地區
32個地區:
1、北京
具體內容:鼓勵和支持從事創業投資業務的股權基金或管理企業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號令)進行備案,並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支
持。股權基金或管理企業可以依法採取公司制、合夥制等企業組織形式。自然人合夥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
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合夥制股權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
法律依據:《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
2、天津
具體內容:對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取得的收益、普通合夥人取得的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收益部分,個稅稅率適用20%。
法律依據:《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津政發〔2009〕45號)
3、上海
具體內容:對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有限合夥人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關於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滬金融辦通〔2008〕3號)《關於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滬金融辦通〔2011〕10號)
4、深圳
具體內容:深府〔2010〕103號文中第三條有關地方性所得稅優惠政策從2014年12月1
日起停止執行。相關的財政獎勵政策繼續保留,例如,以公司制(或合夥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根據其注冊資本(或募集資金)的規模,給予一次性500
萬—1500萬不等的落戶獎勵。
法律依據:《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號)2015年2月深圳地稅局發布《關於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停止執行地方性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溫馨提示》
5、橫琴新區(廣東)
具體內容: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及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其中
自然人有限合夥人的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收益部分,稅率適用20%;普通合夥人的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收益部分,稅率適用20%,其他營業收入按照5%-
35%徵收。法人合夥人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對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高級管理
人員,按照其當年個人所得稅橫琴新區留存部分的80%給予獎勵。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自其完成工商注冊之日起,前兩年按所繳納營業稅橫琴新區留存部分的
100%給予補貼,後三年按所繳納營業稅橫琴新區留存部分的60%給予補貼;自其獲利年度起,前兩年按所繳納企業所得稅橫琴新區留存部分的100%給予補
貼,後三年按所繳納企業所得稅橫琴新區留存部分的60%給予補貼。
法律依據:《珠海市橫琴新區鼓勵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發展的試行辦法》(珠橫新管〔2012〕21號)《橫琴新區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珠橫新管〔2012〕22號)
6、東莞(廣東)
具體內容:自然人有限合夥人的股權投資收益,按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普通合夥人按
照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採取
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國稅發〔2009〕87號文規定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
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公司制(合夥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根據其注冊資本(募集資金)的規模,給予
一次性落戶獎勵,從500萬—1500萬不等。投資於本市的企業或項目,可根據其經濟貢獻,按其退出後形成地方財力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單筆獎勵最高
不超過300萬元。
法律依據:《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東府辦〔2012〕99號)
7、浙江
具體內容:對新設立的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
難的,經省金融主管部門確認並報經地稅部門批准,可給予減免。對從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報經地稅部門批准,可給予三年內免徵房產
稅、土地使用稅、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以股權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該股權投
資管理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法律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09〕57號)
8、撫州(江西)
具體內容: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企業自繳納第一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之日起,所納稅的地方留成
部分,前兩年由受益財政獎勵80%,其餘20%由受益財政對其購房和租房經費進行補貼;從第三年起由受益財政獎勵50%,同時按20%由受益財政對其購房
和租房經費進行補貼。合夥人(企業高管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前兩年由受益財政獎勵80%,其餘20%由受益財政對其
購房和租房經費進行補貼;從第三年起由受益財政獎勵50%,同時按20%由受益財政對其購房和租房經費進行補貼。企業上市後,減持實現的所得稅在本市繳納
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給予獎勵。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享受高新技術產業相關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撫州市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撫府辦發〔2013〕20號)
9、宣城(安徽)
具體內容: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企業可以依法採取公司制、合夥制等企業組織形式登記。自然人有限
合夥人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普通合夥人的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收益部分,稅率適用20%,其他的,適用
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稅。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60%給予獎勵。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企業自繳納第一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之
日起,所繳稅的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受益財政全額獎勵,以後年份減半獎勵。企業上市後,減持實現的所得稅在本市繳納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給予獎勵。
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的,凡符合國稅發〔2009〕87號文規定條件,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
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法律依據:《宣城市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宣政〔2011〕105號)
10、晉城(山西)
具體內容:自然人有限合夥人的股權投資收益,按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普通合夥人按
照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採取
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國稅發〔2009〕87號文規定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
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法律依據:《晉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晉城市鼓勵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試行)的通知》(晉市政發〔2012〕26號)
11、陝西具
體內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西部大開發政策
12、銅川(陝西)
具體內容:自然人有限合夥人按20%徵收個人所得數;普通合夥人的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收益部
分,稅率適用20%,其他收益按照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企業自成立之日起前三年,由企業納稅地財政部門
每年按照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給予補貼。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國稅發〔2009〕87號文
規定條件、且股權持有滿2年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法律依據:《銅川市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銅政發〔2012〕66號)
13、武漢(湖北)具體內容:自然人有限合夥人所得和自然人普通合夥人的投資收益或者股權轉讓
收益部分,按照20%計征個稅。普通合夥人,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股權轉讓不征
收營業稅。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國稅發〔2009〕87號文規定條件的,可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
資額的70%抵扣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除稅收優惠外,還有許多財政獎勵及補貼。
法律依據:《促進資本特區股權投資產業發展實施辦法》(武政辦〔2011〕110號)
14、恩施(湖北)具體內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西部大開發政策
15、長沙(湖南)
具體內容:對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依20%稅率計征個稅。
普通合夥人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稅;備案企業自開業年度起,前3年繳納營業稅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部門依據當時市,區、縣(市)
兩級分享政策給予全額獎勵,後兩年減半獎勵;自獲利年度起,在基金存續期內,由市財政部門依據當時市,區、縣(市)兩級分享政策按企業繳納所得稅形成的地
方留成部分的70%給予獎勵。備案企業投資於本市的企業或項目,由市財政部門按項目退出或獲得收益後繳納的所得稅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給予獎勵。
法律依據:《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長政辦發〔2011〕29號)
16、湘西(湖南)
具體內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西部大開發政策
17、雲南
具體內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
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自然人普通合夥人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稅;對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
益,依20%稅率計征個稅。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現行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按規
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在規劃的金融產業園區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享受金融產業園區各項優惠扶持政策。
法律依據:西部大開發政策《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大力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的意見》(雲政辦發〔2011〕159號)
18、四川
具體內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西部大開發政策
19、重慶具體內容:對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適用20%
的個稅政策。法人合夥人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此外,公司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符合西部大開發政策的,按
規定執行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在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出資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出資者,其股權投資所得繳納的稅收市級留存部分,由市財政按40%
給予獎勵;所投資項目位於重慶市內的,按60%給予獎勵。
法律依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進一步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12〕307號)
20、重慶兩江新區
具體內容:適用西部大開發政策;比照浦東新區和濱海新區享有稅收優惠政策;所有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各類中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到2020年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1、廣西
具體內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西部大開發政策
22、中國—馬來西亞欽州產業園區(廣西)
具體內容: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園區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15%稅率以及減半徵收期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除國家限制和禁止的企業外,免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法律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中國—馬來西亞欽州產業園區開發建設優惠政策的通知》(桂政發〔2012〕67號)
23、寧夏
具體內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西部大開發政策
24、石嘴山(寧夏)
具體內容:新辦商貿、金融和物流等服務業類企業,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營業收入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從取得第一筆收入納稅年度起,前五年按稅收總額地方留成部分的70%給予獎勵;後三年按稅收總額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
法律依據:《石嘴山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25、西藏
具體內容:自治區企業統一執行西部大開發戰略中企業所得稅15%的稅率。自2015年1月1日
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暫免徵收自治區內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對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旅遊業、能源產業、特色農林畜產
品加工業、藏醫葯業、民族手工業等特色優勢產業的未上市企業滿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
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結轉抵扣。
法律依據:西部大開發政策《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藏政發〔2014〕51號)《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干規定的通知》(藏政發〔2014〕103號)
26、拉薩經濟開發區(西藏)
具體內容: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前3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後3
年減半徵收;外商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從獲利年起,前5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後5年減半徵收;產業目錄產業或項目,企業年繳納所得稅部分,100萬
元以下(含100萬元),扶持比率為30%;100萬元至200萬元(含200萬元),扶持比率為35%;200萬元至400萬元(含400萬元),扶持
比率為40%;400萬元以上,扶持比率為45%(享受了其他所得稅減免的企業不適用本條)。
法律依據:《西藏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優惠政策》
27、昌都地區(西藏)具體內容:符合產業目錄產業或項目,繳納所得稅高於上年實際上繳的部
分,超基數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部分,扶持比率為40%;超基數100萬元到200萬元(含200萬元)的部分,扶持比率為45%;超基數
200萬元以上的部分,昌都地區扶持比率最高為60%符合產業目錄產業或項目,繳納所得稅高於上年實際上繳的部分,超基數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部
分,扶持比率為20%;超基數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部分。扶持比率為25%;超基數100萬元以上至300萬元(含300萬元)的
部分,扶持比率為30%;超基數3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部分,扶持比率為35%;超基數500萬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率為40%,
昌都地區扶持比率最高為50%。
法律依據:《昌都地區關於進一步加強招商引資工作力度實施方案》《昌都地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28、那曲地區(西藏)
具體內容:凡在我地繳納企業所得稅20萬元以上的企業、單位,按收入歸屬關系報財政部門審批
後,給予財政扶持。抵扣基數(20萬元)後,超基數20萬元以下的,扶持比率20%;超基數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扶持
比率30%;超基數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扶持比率35%;超基數100萬元以上的,扶持比率40%法律依據:《那曲地區進一步擴
大開放和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試行)》
29、新疆
具體內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
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西部大開發政策的公司制股權投資類企業,執行15%的所得稅率的同時,自治區地方分享部分減半徵收;不享受西部大開發
政策的,減免企業所得稅自治區地方分享部分的70%。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夥人為自然人的,合夥人的投資收益,適用20%的個稅政策,自治區按其對地
方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股權投資類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和權益轉讓收益,以及合夥人轉讓股權的,依法不徵收營業稅。
法律依據:西部大開發政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暫行辦法》(新政辦發〔2010〕187號)
30、喀什、霍爾果斯(新疆)
具體內容: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在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
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於《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范圍內、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33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2號)《關於在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
區試行特別機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見》(新黨辦發〔2014〕10號)
31、喀什(新疆)
具體內容:公司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適用(財稅〔2011〕112號
文;不符合條件,但公司股權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由自然人承諾在園區繳稅的,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若以上兩個條件都不滿足,則適用
15%所得稅率,地方分享部分減半徵收。股東在園區納稅,按實際繳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繳納的營業稅或增值稅,按實際繳
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自然人合夥人的投資收益,按20%計征個人所得稅。股東繳稅後,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
法律依據:《關於印發<喀什經濟開發區促進部分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喀經開發〔2014〕4號)
32、新疆困難地區
具體內容: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在新疆困難地區新辦的屬於《新疆困
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取得的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
70%以上,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按照本通知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減半期內,按照企
業所得稅25%的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新疆困難地區」是指喀什地區、和田地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等三地州、其他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和
邊境縣市,共計50個縣市。
法律依據:《關於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53號)《新
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央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兩免三減
半」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總結
新一輪稅制改革下,稅收法定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包括營改增、稅收征管法等
稅制的改革,對納稅人稅務管理的規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也應看到,稅收征管的規范化也為稅務籌劃提供了更大的空間,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可以通過稅
收籌劃爭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稅收籌劃是一項系統工程,投資方應從長遠規劃和整體利益考慮,合理合法節稅。從境內來看,由於區域性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存在,
各地也存在一定的稅負差。尤其,國務院發布《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停止清理各地出台的稅收優惠等政策,企業應
該抓住這一契機,積極通過優化運營架構,爭取享受到國家及地方稅收、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實現未來運營及投資退出階段稅負成本最小化。
❸ 合夥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收政策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 )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可以判定,合夥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屬於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對於個人投資人,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法人企業投資者,應當按適用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些地方為了鼓勵股權投資類合夥企業,關於"合夥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夥人取得的收益",對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合夥人,按"財產轉讓所得"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對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合夥人,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5%至35%的累計所得稅。
例如:《上海市金融辦、上海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關於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滬金融辦通[2008]3號)規定: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有部分地方對股權投資類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統一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北京市《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規定:合夥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夥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而隨著《國務院關於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的下發,這些不規范的稅收優惠將逐步得到清理,國發〔2014〕62號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同時指出:"未經國務院批准,各部門起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都不得規定具體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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