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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戶集團稅收

發布時間:2021-07-13 15:45:15

A. 稅務總局開展千戶集團企業管理的意義和目的

凡事當然抓住主要的。集團公司規模大,稅收大戶,當然要先重點關照。

B. 國稅財務報送千戶集團企業是什麼意思

千戶集團是指年度繳納稅額達到國家稅務總局管理服務標準的企業集團。

C. 稅還是那些稅,你感覺它重了,是因為征管手段加強

一、增值稅發票管理升級了。
營改增之後,增值稅發票應用的范圍覆蓋了全部的涉稅交易活動,增值稅發票管理比營業稅發票管理更為嚴格。除了商品和服務分類與編碼可以直接預警進銷項之外,總局對走逃(失聯)企業開具的的發票抵扣也加強了管理,企業一旦虛開增值稅專用開票、普通發票達到相關標准,不光面臨行政處罰,企業和相關負責人會面臨刑事處罰!
二、稅收數據管理完善了。
隨著金三系統的上線,之前稅務系統內、系統外形成的涉稅數據得到了集中管理,有了數據,就有了加強徵收管理針對性的可能。結合跨系統的數據,此前依靠信息不對稱躲避稅收監管的空間就越來越小了,比如,自然人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的問題,就可以通過個人信息進行數據比對獲得解決。
三、稅源管理重點突出了。
在以前,稅收征管資源與稅源分布不相稱,使得各地對重點稅源企業、中小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等採取同樣的管理方法,既管不住小稅又漏了大稅。從去年開始的征管體制改革,對納稅人採取了分級管理,總局的千戶集團稅收風險應對,北京屬地稽查模式的變革,都實現了對重點稅源企業的重點管理。
上述征管方式的加強,把很多此前游離在稅收征管范圍外的稅款真正管了起來,原來買票沖費用的路子不能用了,原來憑著信息不對稱,隱匿納稅義務的偏招越來越沒有空間了。
如果說營改增實現了減稅五千億,但是通過加強征管,整體稅收收入總額卻同比又增加了五千億,你不能說我們稅負過重,只能說先前的稅收征管不完善。相信隨著信息化手段的不斷加強,在落實稅收法定的前提下,更好的維護稅收公平將是稅務機關的核心職責之一。
正所謂不患寡而患不均,我可以納稅,但是我無法容忍,我納稅,別人不納稅!

D. 跨境企業的熱點稅收問題有哪些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問:我們公司在國外設立了一家分公司,請問分公司可以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嗎,如果可以,應該怎麼申請?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可以開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0號),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外分支機構應當通過其總機構申請開具證明,即由總機構向主管其所得稅的縣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申請資料包括:《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與擬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收入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支付憑證等證明資料;總分機構的登記注冊情況等。
申報境外所得
問:我們公司去年有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已經在境外交稅了,還需要在境內申報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還是要申報境外所得的。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度採用了屬人加屬地的原則,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居民企業應就其全球所得對我國負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對我國負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因此,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業和取得與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業,都需要向我國申報納稅。同時,為了解決上述境外所得在境內、外雙重征稅的問題,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進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
境外虧損稅前彌補
問:我們公司境外分公司經營得不好,已經連續兩年發生虧損了,這種境外虧損怎麼在稅前彌補呢?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按照現行規定,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這主要是為了避免出現同一筆虧損重復彌補或須進行繁復的還原彌補、還原抵免的現象。因此,按照分國不分項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要求,企業境外項目發生的虧損只能由該國其他項目盈利或以後年度盈利彌補。同時,根據《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規定,企業在同一納稅年度的境內外所得加總為正數的,其境外分支機構發生的虧損,由於上述結轉彌補的限制而發生的未予彌補的部分(即非實際虧損額),今後在該分支機構可以無限期結轉彌補。在另外一種情況下,如果企業當期境內外所得盈利額與虧損額加總後和為負數,則以境外分支機構的虧損額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實際虧損額,按企業所得稅法5年期限進行虧損彌補,未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非實際虧損額仍可無限期向後結轉彌補。
居民企業認定
問:我們是一家在境外注冊的企業,但是我們的集團總部在境內,而且我們的管理機構也在境內,我們屬於稅收上的非居民還是居民?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您這種情況還要看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才能判斷居民身份。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在境內的企業也是居民企業,對於境外注冊的中資控股企業來說,要同時符合4個條件,才可以申請認定為居民企業,一是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於中國境內;二是企業的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於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於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准;三是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於或存放於中國境內;四是企業至少1/2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住在中國境內。您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對照上述條件看看是不是構成了中國的稅收居民。如果符合居民企業認定條件,則須向你們企業中國境內主要投資者登記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居民企業認定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對居民企業身份進行初步判定後,層報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即可。
跨境經營稅收風險
問:我們是一家民營企業,這幾年享受到了國家的政策福利,經營規模逐步擴大了,現在我們還考慮「出海」去「試試水」,請問有什麼需要關注的稅收問題呢?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您提的這個問題很好,說明您意識到了跨境經營稅收風險的重要性,我要給您點zan。企業「走出去」的形式有所不同,有的企業要做綠地投資,有的是海外並購,還有的在境外承包工程項目,或者在海外構建融資平台,組織架構上有的採用總分模式,有的採用母子模式等等,不同的類型在稅務方面考慮的側重點是不同的。總的來說,有「三板斧」的功課是一定要做的,一是要弄清楚東道國的稅收政策和征管情況,二是要弄明白我們國內涉及境外投資經營的稅收規定,三是要看我國與對方簽訂的稅收協定。如果企業自身的稅務人員難以完成上述工作,可以藉助中介機構的專業力量去做,總之,一定要做好稅收規劃、控制稅收風險。一般國際上的大型跨國公司都具備較為完善的稅務管理體系。目前在這一點上,中國企業與這些大型跨國公司還是存在一定差異的。我們建議中國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對稅務風險管理給予足夠的重視,建制度、設機構、配人才,更好地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打造現代化的跨國企業。
信息交換;雙重征稅
問:我聽說咱們國家在國際稅收征管合作方面進展很快,可以和其他國家的稅務機關交換信息,這會不會增加「走出去」企業的稅收負擔?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我想您問的應該是稅務機關會不會因為這些信息而多征「走出去」企業的稅。兩國稅務部門之間開展這種信息交換不會對跨境納稅人造成雙重征稅,也不會增迦納稅人本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不會帶來額外的稅收負擔。但是,對於故意隱瞞收入、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稅務部門有義務根據這些信息去核實納稅人是否如實申報納稅,這是對國家稅收權益的維護,也是對合法、守法的納稅人權益的維護。
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
問:我們是一家已經申請認定為境外注冊居民企業的公司,我們從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是免稅的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關於這個問題總局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自被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年度起,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以前年度,限於2008年1月1日以後,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同樣屬於免稅收入。
出口退稅
問: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後,稅務機關需要多長時間可以辦結出口退稅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2016年,稅務總局修訂了《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新辦法將出口企業分為四個類別,納稅遵從度高、信譽好的一類企業享受「先退後審」,稅務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稅手續,二類和三類企業分別在10個工作日和15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稅手續,納稅遵從度低、信譽差的四類企業要先經過嚴格審核才能辦理退稅,20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稅手續。
船舶租賃;增值稅零稅率
問:我公司提供船舶期租服務,境內承租方將船舶用於往來東南亞的國際運輸服務,請問我們提供的這項服務能否享受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賃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台運輸服務,由承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由出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因此,境內承租方以期租方式從你公司租賃船舶提供國際運輸服務,是由承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
稅收抵免
問:企業的境外所得只有從與我國簽有稅收協定的國家取得才能享受稅收抵免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不是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稅並不限於在已與我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和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因此,境外投資企業在還沒有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和地區已繳納的法人稅或所得稅,仍然可以按照有關國內法規定在計算中國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饒讓抵免的時候,必須在稅收協定中有明確的規定才可以適用。
稅收協定待遇
問:我們企業有來自境外多個項目的收入,請問在其他國家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一般需要什麼程序?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企業在來源國享受協定待遇的程序要看具體國家和地區的規定。根據我們掌握的情況,目前世界各稅收管轄區在執行稅收協定時有多種不同的模式,主要有審批制、備案制、扣繳義務人判定和自行享受等。實行審批制的國家和地區中,部分實行先征稅、經審批後退稅,如比利時;部分實行事先審批,英國、德國在處理部分所得類型的稅收協定待遇時採用此種模式。實行備案制的國家和地區,由非居民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即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如韓國。由扣繳義務人或支付人判斷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並相應扣繳稅款也是一種常見模式,如美國、新加坡都採用這種模式。另外,香港等稅收管轄區則對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沒有具體的程序性要求,僅在納稅申報時註明即可。
42號公告
問:我們了解到,今年開始企業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報送要適用新的管理規定了,怎麼判斷一家公司是不是需要填報國別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規定,需要報送國別報告的情形可以從兩個層次加以理解:一是在一般情況下,有兩大類企業需要提交國別報告,第一類是居民企業是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並且其上一會計年度合並財務報表中的各類收入金額合計超過55億元的,第二類是居民企業被跨國企業集團指定為國別報告的報送企業的。二是在特殊的情況下,也分為兩類,一類是豁免的情況,即最終控股企業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跨國企業集團,其信息涉及國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豁免填報部分或者全部國別報告,一類是雖然不滿足一般條件,仍需要提交國別報告的情況,即企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按照其他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准備國別報告,並且我國因為列明的3種原因未取得該集團的國別報告的,稅務機關可以在實施特別納稅調查時要求企業提供國別報告 。詳細的規定您可以參照前面提到的42號公告的規定進行對照。
稅收繞讓抵免
問:我們公司存在可以享受饒讓抵免的境外收入,在申報時應該怎麼計算享受的饒讓抵免的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規定,稅收饒讓抵免的計算按照饒讓類型的不同有兩種情況,一是稅收協定規定定率饒讓抵免的,饒讓抵免稅額為按該定率計算的應納境外所得稅額超過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的數額;二是稅收協定規定列舉一國稅收優惠額給予饒讓抵免的,饒讓抵免稅額為按協定國家和地區稅收法律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超過實際繳納稅額的數額,即實際稅收優惠額。
轉讓定價
問:現在許多國家在積極推進BEPS行動計劃成果的落地實施,作為「走出去」企業我們應該如何做好轉讓定價風險的控制?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企業與境外子公司之間的轉讓定價問題,是值得走出去企業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企業與境外子公司存在較多的關聯交易,可以向稅務機關提起雙邊預約定價申請,通過兩國稅務當局的談判形成雙邊預約定價安排,使企業在預約年度的轉讓定價問題得到確定,從而避免被兩國稅務機關轉讓定價調查的風險。雙邊預約定價安排也是稅務部門服務對外開放大局、服務跨境納稅人的重要舉措之一,能為我國「走出去」企業在國外經營提供稅收確定性。如果企業已經在境外被當地稅務機關進行了轉讓定價調查調整,產生了重復征稅問題,也可以按規定向我國稅務機關提出啟動轉讓定價對應調整的雙邊磋商申請,由兩國稅務主管當局之間進行磋商談判。
境外所得抵免
問:我們公司想採用簡易方法進行境外所得抵免,怎麼判斷是否符合適用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有關規定,可以適用簡易方法進行抵免的境外所得類型只有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以及符合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分兩類情況,一是企業有來源國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或者證明,但是因為一些客觀原因不能真實、准確地確認應當繳納並已經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除就該所得直接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來源國的實際有效稅率低於12.5%以上的外,可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作為抵免限額,企業按憑證或證明的金額,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准予抵免,超過的部分不得抵免;二是企業就該所得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來源國(地區)的法定稅率且實際有效稅率明顯高於我國的,可直接用按規定計算的抵免限額作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大企業「一帶一路」
問:稅務部門有針對我們大型企業提供的「一帶一路」相關的稅收服務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鑒於大企業有較強的主動遵從意願,我們稅務機關的大企業管理部門更加註重通過提供個性化的優質服務助力大企業參與「一帶一路」項目。個性化服務是大企業管理部門提供服務的重點,也是大企業納稅服務的特色所在。我們還按大企業類別歸集境外稅收信息,建立境外稅收信息專門檔案。這些信息對開展千戶集團企業境外投資情況的大數據分析非常重要,能夠幫助企業識別、防控風險。在稅務總局的整體部署下,各級大企業管理部門將以大企業需求為導向,為本地「走出去」大企業提供有針對性的政策宣講和輔導;積極協調解決「走出去」大企業尤其是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大企業遇到的涉稅問題;收集整理大企業稅收風險分析以及日常工作中發現的涉稅風險點,及時提示大企業;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稅收政策研究、健全稅收爭端處理機制、稅收宣傳與服務等工作。
工程有關服務;免徵增值稅
問:我們是一家建築公司,近期想在巴基斯坦開展一些工程項目,請問增值稅方面能有些什麼樣的稅收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有三類與工程有關的服務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一是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二是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三是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如果你公司在境外從事上述工程類服務,可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
境外投資稅務風險
問:我們是一家民營企業,初次涉及境外投資業務,能請專家介紹一下企業在境外投資時普遍需要考慮的稅務風險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上面已經講到了企業應該了解和掌握的三方面稅收信息。在稅務風險方面,我再作幾點簡單的提示:在國內政策方面,可以關注企業居民身份、跨境重組以及受控外國企業等方面的稅務風險點;在東道國,有必要關注關聯交易轉讓定價調整風險;涉及外派員工的,還要關注派遣員工個人所得稅和社保稅管理風險;還有前面提到的BEPS行動計劃成果在全球范圍內落地實施所帶來的影響。我們建議企業做好稅務風險內控,結合自身經營情況、稅務風險特徵,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境內外的稅務風險。我們非常高興看到企業稅收風險意識的提升和相關管理工作的強化,這有助於企業走得更穩、走得更好。
增值稅零稅率
問:我們公司是一家信息技術服務公司,近期內有意向承接一些境外業務,主要是向境外公司提供軟體服務和信息技術服務等,想咨詢一下,什麼情況下我們可以享受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10類服務,可以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其中包括研發服務、設計服務、軟體服務、信息系統服務、離岸服務外包業務、轉讓技術等等,我就不一一列舉了。你們公司開展的跨境業務,如果符合上述規定,可以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文件還同時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可以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保護「走出去」企業合法權益
問:如果「走出去」企業在境外經營過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通過什麼途徑尋求幫助?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如果對方國家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除依照企業經營地所在國的法律進行救濟外,還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以書面形式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其中,涉及稅收協定條款解釋或者執行的相互協商程序,比如我國企業和個人在境外如果應享受而未能享受協定待遇,或者遭遇稅收歧視,或者遇到其他涉稅糾紛,可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6號)的有關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涉及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稅收協定締約一方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引起另一方相應調整的協商談判等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別納稅調整事項引起的國際重復征稅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規定,向稅務總局提出申請。我們會及時與對方國家稅務主管當局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爭取最大限度地保護「走出去」企業的合法權益。
重復征稅
問:我公司從某國取得了一筆股息收入,按照規定是可以享受協定優惠待遇的,但是對方國家的申請和審批手續特別繁瑣,可不可以放棄享受協定待遇呢?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企業在境外應該遵守當地的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也應該合理的維護自身的稅收權益,如果協定規定了來源國對股息征稅的限定稅率,而又優於其國內法的規定,企業應該履行手續申請享受協定待遇,否則這部分多繳的稅款屬於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徵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在國內不能抵免,會造成重復征稅,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
境外盈利彌補境內虧損
問:我公司2016年度境內為虧損,但是境外的幾個項目有盈利,可以用境外盈利彌補境內虧損嗎?如果盈利來自不同國家,有彌補順序要求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規定,企業可以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彌補境內虧損,對於境外盈利分別來自多個國家的,彌補境內虧損時企業可以自行選擇彌補境內虧損的境外所得來源國家和地區順序。
出口退稅
問:作為一家出口企業,我想了解一下稅務機關在簡化出口退稅辦理流程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稅務機關依託信息化手段,在簡化出口退稅辦理流程方面為納稅人提供了很多便利,一是出口企業申報退稅和稅務機關審核退稅,均實現了以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替代紙質報關單,方便了企業辦稅,縮短了審核時間,提高了退稅辦理效率;二是完善了與海關數據交換的傳輸機制,大大縮短了報關單電子信息的傳遞時間,提高了數據傳輸和退稅辦理效率;三是積極開展出口退稅管理無紙化試點工作,鼓勵實行出口退(免)稅業務網上辦理。
稅務登記管理
問:我們是一家北京市的企業,計劃在境外不同國家分別設立分支機構和子公司,都需要在境內辦理什麼稅務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副本中的分支機構和資本構成等情況就發生了改變,應該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向稅務機關反映其境外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在境外設立子公司的,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根據不同情形,報送《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和相關附報資料。
獨立納稅地位
問:在進行境外所得抵免的時候,「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境外分支機構」是怎麼界定的?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相關規定,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是指根據企業設立地法律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認定為對方國家(地區)的稅收居民。企業居民身份的判定,一般以國內法為准。如果一個企業同時被中國和其他國家認定為居民(即雙重居民),應按中國與該國之間稅收協定(或安排)的規定執行。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境外分支機構特別包括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分公司、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以及在境外提供勞務、被勞務發生地國家(地區)認定為負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營業機構和場所等。
稅收饒讓抵免
問:我公司有一筆境外收入,在對方國家不屬於應稅收入,但是在國內屬於應稅收入,這種情形屬於饒讓抵免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這不屬於稅收饒讓的范疇。根據規定,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據來源國稅收法律法規不判定為所在國應稅所得,而按中國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應稅所得的,不屬於稅收饒讓抵免范疇,應全額按中國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
問:我公司是一家廣告公司,和一家白俄羅斯廣告公司合作,在當地做廣告投放業務。此前我們與當地客戶簽訂的都是中俄文雙式合同,但現在客戶只願意簽署俄文合同。請問,沒有中文合同是否會影響我們享受增值稅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企業能夠提供符合規定的中文翻譯件就不會對享受增值稅免稅造成影響。企業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時,如果提交備案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規定,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另外,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明顯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關聯交易
問:各位專家好,我們是一家「走出去」企業,向設在境外的承擔產品製造業務的子公司提供專利技術,但是沒有向境外公司就此單獨收取費用,請問這么做有什麼風險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關聯企業之間開展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獨立交易原則。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專利、專有技術使用權等,也應收取合理的費用,否則可能面臨稅務機關的調查和調整。
境外所得抵免限額
問:對於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額,目前要求將境外的經營所得按國內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計算,然後算出抵免限額。這樣的過程太復雜,不僅境內外的核算要求不同,而且,往往連納稅年度的規定都不同,企業的遵從難度和成本非常大,請問有沒有改進的措施?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將境外的經營所得按各國國內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計算,是國際通行做法,由此帶來的復雜計算問題是抵免法制度本身固有的問題。近年來,財稅部門正在積極研究完善境外稅收抵免制度,配合國家」一帶一路」戰略,尋求進一步優化現行抵免制度的合理有效途徑。

E. 國家稅務總局年度繳納稅額達到什麼標准可以成為千戶集團

國家稅務總局年度繳納稅額達到3億元以上標準的可以成為千戶集團。

千戶集團的年度繳納稅額為集團總部及其境內外全部成員企業境內年度繳納各項稅收總額,不包括關稅、船舶噸稅以及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不扣減出口退稅和財政部門辦理的減免稅。千戶集團名單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按年度發布。

千戶集團名冊信息包括企業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集團名稱、上一級企業名稱及其他涉稅信息等項目。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實際需要,適時修訂千戶集團名冊信息項目內容。

(5)千戶集團稅收擴展閱讀

千戶集團項目自2015年底啟動,經過一年多時間的探索和實踐,已逐步規范化和常態化。但在7號公告發布前,千戶集團的選取條件和進出機制一直沒有明確。同時,大企業集團內部股權結構復雜,如何確定集團內納入大企業管理的成員企業,實踐中缺乏統一標准。

這些不確定性為稅務機關精準確定大企業管理和服務對象帶來困難,也給大企業合規遵從帶來一定風險。7號公告統一了上述問題的執行口徑,使得千戶集團管理范圍得到明確。


F. 晉城稅務袁文明

走進晉城銀行,該局第一稅務分局袁文明同志強調:「我們要以個人所得稅改革和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為契機,以『黨建+大企業'為統領,以『千戶集團稅收大講堂'為品牌,持續為納稅人提供專屬、高端、定製的個性化服務。」他帶領工作團隊召開減稅降費對話會,為該行詳細列出了減稅清單、減負清單和個人所得稅改革推進清單。該局第一稅務分局張淑芳副局長對症下葯,量體裁衣,通過視頻給全省十個分行做了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得到了廣大員工的積極響應,把「晉城市千戶集團稅收大講堂」推向高潮

G. 今年的稅收新政策具體都是什麼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壓縮財稅優惠辦理時間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財法〔2017〕2號)
2.《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2017年種子種源免稅進口計劃的通知》(財關稅〔2017〕19號)
3.《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第二批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資「方便旗」船舶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7〕21號)
4.《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宣傳貫徹新<會計法>有關工作的通知》(財會[2017]27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中外合作海上油(氣)田開采企業名單的通知》(財稅〔2017〕10號)
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7號)
8.《財政部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
9.《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
10.《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
1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23號)
1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承租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9號)
1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3號)
14.《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1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有線電視收視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5號)
1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新疆國際大巴扎項目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6號)
1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1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
19.《財政部 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
20.《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2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
2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
23.《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2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
25.《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
26.《財政部關於取消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的通知》(財稅〔2017〕50號)
27.《財政部關於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7〕51號)
28.《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暫免徵銀行業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的通知》(財稅〔2017〕52號)
29.《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
30.《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
3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32.《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
3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17〕67號)
34.《財政部關於加強全國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一張網」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7〕69號)
35.《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
3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74號)
37.《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
38.《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39.《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40.《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統計局印發<關於促進分享經濟發展的指導性意見>的通知》(發改高技〔2017〕1245號)
4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科技技術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商務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統計局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循環發展引領行動>的通知》(發改環資〔2017〕751號)
42.《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總局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家政服務提質擴容行動方案(2017年)>的通知》(發改社會〔2017〕1293號)
4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統計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做好2017年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的意見》(發改運行〔2017〕691號)
4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環境保護部 交通運輸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印發<關於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運行〔2017〕946號)
45.《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號)
46.《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14號)
47.《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於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公告2017年第2號)
4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一批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號)
49.《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於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號)
5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抵扣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號)
5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
5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號)
5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
5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千戶集團名冊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7號)
5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住房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判定購房時間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8號)
5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
5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0號)
5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5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6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2號)
6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
6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列中葡稅收協定利息條款免稅機構的主管當局間協議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5號)
6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6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
6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6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
6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6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
6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2號)
6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
7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7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三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5號)
7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6號)
7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符合條件的銷售熊貓普制金幣納稅人名單(第八批)暨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退出名單(第二批)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8號)
7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增值稅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9號)
7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
7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1號)
7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2號)
7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稅務行政處罰(簡易)執法文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3號)
7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4號)
8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
8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增值稅 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
8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
8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對所得消除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8號)
84.《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
8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選拔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1號)
8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選拔筆試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2號)
8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選拔面試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3號)
8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選拔考察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4號)
8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培養對象錄取情況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5號)
90.《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211號)
91.《科技部火炬中心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國科火字〔2017〕144號)
92.《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擴大稅收征管方式改革試點范圍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12號)
93.《海關總署關於推進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25號)
94.《海關總署關於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0號)
95.《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明確稅款滯納金減免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2號)
96.《海關總署關於發布2017版<<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修訂(第一、二期)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6號)
97.《海關總署關於簡化海關稅費電子支付作業流程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4號)
98.《海關總署關於優化匯總征稅制度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5號)
99.《海關總署公告關於調整進口減免稅貨物監管年限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51號)
100.《海關總署公告關於調整進口減免稅貨物監管年限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51號)
101.《海關總署關於經香港輸往內地葡萄酒全面實施通關征稅便利措施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55號)
102.《海關總署關於擴大通關作業無紙化適用范圍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8號)
103.《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證監會關於在人口凈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建房〔2017〕153號)
104.《交通運輸部等十四個部門關於印發促進道路貨運行業健康穩定發展行動計劃(2017-2020年)的通知》(交運發〔2017〕141號)
105.《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201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06.《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給予甘比亞共和國、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97%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的通知》(稅委會〔2017〕22號)
107.《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的通知》(稅總辦發〔2017〕125號)
108.《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調整稅務總局領導基層聯系點的通知》(稅總辦發〔2017〕126號)
10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
11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省經營企業涉稅事項全國通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2號)
11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
112.《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加強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106號)
11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7〕124號)
114.《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關於建立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和機動車銷售發票信息共享核查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12號)
11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7〕31號)
11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節約能源資源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稅總發〔2017〕33號)
11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稅收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42號)
11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7〕44號)
119.《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推動「銀稅互動」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56號)
12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給予營改增試點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記功、嘉獎的決定》(稅總發〔2017〕81號)
12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稅總發〔2017〕84號)
12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的通知》(稅總函〔2017〕135號)
12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稅務總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的通知》(稅總函〔2017〕162號)
12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176號)
12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所需稅控設備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232號)
12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立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稅總函〔2017〕247號)
12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退稅率文庫2017B版的通知》(稅總函〔2017〕248號)
12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全國稅務系統法治基地名單的通知》(稅總函〔2017〕28號)
12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內蒙古自治區呼准鄂鐵路防火隔離帶適用耕地佔用稅優惠政策的批復》(稅總函〔2017〕332號)
13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 「多證合一」工商共享信息運用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402號)
13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稅總函〔2017〕403號)
13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7〕422號)
13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退稅率文庫2017A版的通知》(稅總函〔2017〕42號)
13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稅總函〔2017〕88號)
135.《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聯合舉辦2017年全國稅收公益廣告作品徵集暨展播活動的通知》(新廣電辦發〔2017〕34號)
13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十二批)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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