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創業公司股權激勵,需要避開哪些坑
根據你的提問,經股網的專家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1、團隊中沒有大家都信服的老大
企業的股權架構設計,核心是老大的股權設計。老大不清晰,企業股權沒法分配。創業企業,要麼一開始就有清晰明確的老大,要麼磨合出一個老大。很多公司的股權戰爭,緣於老大不清晰。比如,真功夫。企業有清晰明確的老大,並不必然代表專制。蘋果、微軟、Google、BAT、小米……這些互聯網企業都有清晰明確的老大。老大不控股時,這些企業都通過AB股計劃、事業合夥人制等確保老大對公司的控制力。創業團隊的決策機制,可以民主協商,但意見分歧時必須集中決策,一錘定音。
在公司的股東會與董事會層面,老大隻有對公司有控制,公司才有主人,才不會淪為賭徒手裡不斷轉售的紙牌。老大在底層運營層面適度失控,公司才能走出老大的短板與局限性。有些聲稱試驗失控的創始人,也未必敢在公司股權層面冒險失控。
2. 只有員工,沒有合夥人
在過去,很多創始人是一人包打天下。在現在,新東方三駕馬車、騰訊五虎、阿里巴巴十八羅漢……我們已經進入了合夥創業的新時代。創始人單打獨斗心力難支,合夥人並肩兵團作戰共進退才能勝出。創始人需要尋找在產品、技術、運營或其它重要領域可以獨當一面的同盟軍。「初創企業合夥人的重要性勝過風口的商業模式」,並不為過。在實踐中,有很多創業者問如何做「員工」股權激勵,但很少有創業者問如何做「合夥人」股權設計。
3. 團隊完全按照出資比例分配股權
我們見到,很多創業企業的股權分配,都是「時間的錯位」:根據創業團隊當下的貢獻,去分配公司未來的利益。創業初期,不好評估各自貢獻,創業團隊的早期出資就成了評估團隊貢獻的核心指標。這導致有錢但缺乏創業能力與創業心態的合夥人成了公司大股東,有創業能力與創業心態、但資金不足的合夥人成了創業小夥伴。
我們建議,全職核心合夥人團隊的股權分為資金股與人力股,資金股佔小頭,人力股要佔大頭。人力股要和創業團隊四年全職的服務期限掛鉤,分期成熟。對於創業團隊出資合計不超過100萬的,我們建議,資金股合計不超過20%。
4. 沒有簽署合夥人股權分配協議
許多創業公司容易出現的一個問題是在創業早期大家一起埋頭一起拼,不會考慮各自佔多少股份和怎麼獲取這些股權,因為這個時候公司的股權就是一張空頭支票。
等到公司的錢景越來越清晰時,早期的創始成員會越來越關心自己能夠獲取到的股份比例,而如果在這個時候再去討論股權怎麼分,很容易導致分配方式不能滿足所有人的預期,導致團隊出現問題,影響公司的發展。所以,在創業早期就應該考慮好股權分配,簽署股權分配協議
5. 合夥人股權沒有退出機制
6. 外部投資人對公司控股
對股權缺乏基本常識的,不僅僅是創業者,也包括大量非專業機構的投資人。比如,我們看到,有投資人投70萬,創始人投30萬,股權一開始簡單、直接、高效、粗暴地做成70:30。外部投資人控股存在很多問題,不利於公司的長期發展。
首先創始團隊沒有足夠的工作動力,感覺是在為別人打工,其次沒有預留足夠股權利益空間吸引優秀的合夥人加入,最後這類股權架構讓投資機構避而遠之,影響公司的下一步融資。
7. 給兼職人員發放大量的股權
我們看到,很多初創企業熱衷於找一些高大上的外部兼職人員撐門面,並發放大量股權。
但是,這些兼職人員既多少時間投入,也沒承擔創業風險。股權利益與其對創業項目的參與度、貢獻度嚴重不匹配,性價比不高。這也經常導致全職核心的合夥人團隊心理失衡。
對於外部兼職人員,我們建議以微期權的模式合作,而且對期權設定成熟機制(比如,顧問期限,顧問頻率,甚至顧問結果),而不是大量發放股權。經過磨合,如果弱關系的兼職人員成為強關系的全職創業團隊成員,公司可以給這些人員增發股權。
8. 給短期資源承諾者發過多股權
9. 沒有給未來員工預留股權
10. 配偶股權沒有退出機制
以上就是經股網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股網,助力企業成為行業寡頭。
Ⅱ 股權性質的概念是什麼
中國改革開放已經有了25個年頭,在這四分之一個世紀的時間里,中國人對經濟建設的認識已經發生了徹底的變化,市場經濟意識已經在他們的腦海中根深蒂固。要問為什麼大股東要回收或增持上市公司法人股,我想就連上未成年的孩子,也都能馬上回答出「他們為了賺錢」這樣的話。「賺錢」這個詞說起來有點粗俗,用個更書面點的話形容,就叫做「追求超額收益」。那麼,通過購買法人股就能追求超額收益嗎?20世紀末的中國遍地是黃金,到了21世紀了,天上還有掉餡餅的好事情嗎?無庸質疑,股改確實是一個發財的好機會,給了很多人把紙上富貴轉化為現實財富的機會。正因如此,只有獲得更多的籌碼,才能讓股改帶來的收益更明顯。從這個角度,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麼大股東要急忙收購法人股了。這正是因為,這些原來只是用數字表示的法人股,在股改之後,馬上就能變成真金白銀。有點像安徒生的童話,是嗎?可這發生在我們的身邊。至此,我們不禁又要問,股改到底是為了什麼?
從官方角度來看,解決股權分置是關繫到中國股市未來發展的大事,順利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才能提高中國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才能讓中國股市起死回生。從單個上市公司的角度來看,解決股權分置可以進一步實現同股同權,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但對於投資者呢?投資者得到了什麼?首先,股改並不能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公司還是那個公司,資產也還是那些資產。其次,股改並沒有使投資者得到超額補償。雖然各公司都詳盡辦法出各種不同的對價方案,以取悅投資者,但我們應該看到,對價只是對流通股股東以前投資成本的一部分返還,並不能彌補投資者多年的虧損。那麼投資者到底得到了什麼?應該說得到了一個概念??G股的概念,讓大家多了一個炒做的題材;另外,多了一個信念??政府必定救市的信念,讓大家恢復了對中國市場的信心。
對於股改,我想中國政府真的是有點迫不得已,其實非流通股不流通又有何妨?只是市場不答應。假使不給補償,股市就一路下行,投資者就看不到股市的希望。於是,在股改這場討價還價的戰爭中,投資者勝利了,股改進行了,補償拿到了,但這卻偏偏又給了很多心術不正的人以機會。
股改進行勢在必然,不能因為一些小小的問題就推倒重來,任何制度下都會有一小部分人通過投機而獲利。我們不反對非流通股大股東通過增持法人股來獲取利益,但是這又是一場戰爭,是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之間的一場戰爭。我們希望這場戰爭能以大家雙贏而告終,但在利益的驅動下,誰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誰都希望損傷自己的利益,這就是市場經濟。作為市場的監管者,不能通過過多的行政手段去干涉這場戰爭,但是保證這場戰爭的公平環境,是監管者的職責,希望相關法規盡快出台,給市場一個公平的舞台。至於股改誰獲得的利益最大,要由市場機制說了算。
Ⅲ 企業在做股權設計時必須注意哪些問題
對於這塊,深圳合動力能夠幫助到你的,已經成功完成不少案 例了。
Ⅳ 請問股權分配的問題請專業人士回答.
您吸引新的投資者,一般採取增資擴股方式,詳見:
公司增資擴股方式
1.、邀請出資,改變原有出資比例.如,某公司原有出資總額1000萬元,股東甲出資500萬元(占出資總額50%),股東乙出資300萬元(占出資總額30%),股東丙出資200萬元(占出資總額20%).現公司增資500萬元,由股東甲認繳100萬元,股東乙認繳300萬元,股東丙認繳100萬元,這家改變了原有股東的出資比例.增資後,甲乙各占總額40%,丙出資占總額20%.
這種增資方式,可適用於股東內部,也可用於股東之外的第三方出資增資情形.
2.、按原有出資比例增加出資額,而不改變出資額比例.這種增資方式僅可適用於股東內部增資.
根據您的題意,是原有公司名稱、地址、經營范圍等不變的情況下,在原有兩位股東的情況下,新增股東,屬於增資擴股。
哈哈,也許我理解的不對,可在武劍鈞的網路空間給我發消息交流:
http://hi..com/wujianjunty
網路資源共享之:
增資擴股協議
鑒於:
1、甲、乙兩方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股東;其中甲方持有公司 %的股份,乙方持有公司 %的股份;
2、丙方是一家 的公司(或個人);
3、丙方有意對公司進行投資,參股公司。甲、乙兩方願意對公司進行增資擴股,接受丙方作為新股東對公司進行投資。
以上協議各方經充分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增資擴股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公司中文名稱: XXXXXX有限公司
住 所:
第二條 公司增資前的注冊資本、股本總額、種類、每股金額
注冊資本為:XXXX 萬元
股本總額為: XXXX萬股,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三條 公司增資前的股本結構
序號 股東名稱 出資金額 認購股份 占股本總數額
1
2
第四條 審批與認可
此次丙方對公司的增資擴股的各項事宜,已經分別獲得甲乙丙方相應權力機構的批准。
第四條 公司增資擴股
甲、乙兩方同意放棄優先購買權,接受丙方作為新股東對公司以現金方式投資 萬元,對公司進行增資擴股。
第五條 聲明、保證和承諾
各方在此作出下列聲明、保證和承諾,並依據這些聲明、保證和承諾而簽署本協議:
1、甲、乙、丙方是依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並已獲得本次增資擴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權、批准及認可;
2、甲、乙、丙方具備簽署本協議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本協議一經簽署即對各方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3、甲、乙、丙方在本協議中承擔的義務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會與各方承擔的其它協議義務相沖突,也不會違反任何法律。
第六條 公司增資後的注冊資本、股本總額、種類、每股金額
注冊資本為: 萬元
股本總額為: 萬股,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七條 公司增資後的股本結構
序號 股東名稱 出資金額 認購股份數 占股本總數額%
1
2
3
第八條 新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
1. 同原有股東法律地位平等;
2. 享有法律規定股東應享有的一切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第九條 新股東的義務與責任
1. 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按本協議足額認購股份;
2. 承擔公司股東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章程修改
本協議各方一致同意根據本協議內容對「×××有限公司章程」進行相應修改。
第十一條 董事推薦
甲、乙兩方同意在完成本次增資擴股後使得丙方推薦的X名董事進入公司董事會。
第十二條 股東地位確立
甲、乙兩方承諾在協議簽定後盡快通過公司對本次增資擴股的股東會決議,完成向有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的一切必備手續,盡快使丙方的股東地位正式確立。
第十三條 特別承諾
新股東承諾不會利用公司股東的地位做出有損於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十四條 協議的終止
在按本協議的規定,合法地進行股東變更前的任何時間:
1、如果出現了下列情況之一,則丙方有權在通知甲、乙方後終止本協議,並收回本協議項下的增資:
(1)如果出現了對於其發生無法預料也無法避免,對於其後果又無法克服的事件,導致本次增資擴股事實上的不可能性。
(2)如果甲方、乙方違反了本協議的任何條款,並且該違約行為使本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
(3)如果出現了任何使甲方、乙方的聲明、保證和承諾在實質意義上不真實的事實或情況。
2、如果出現了下列情況之一,則甲方、乙方有權在通知丙方後終止本協議。
(1)如果丙方違反了本協議的任何條款,並且該違約行為使本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
(2)如果出現了任何使丙方的聲明、保證和承諾在實質意義上不真實的事實或情況。
3、在任何一方根據本條1、2的規定終止本合同後,除本合同第十五、十六、十七條以及終止之前因本協議已經產生的權利、義務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協議中的權利,也不再承擔本協議的義務。
4、發生下列情形時,經各方書面同意後可解除本協議。
本協議簽署後至股東登記手續辦理完成前,適用的法律、法規出現新的規定或變化,從而使本協議的內容與法律、法規不符,並且各方無法根據新的法律、法規就本協議的修改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五條 保密
1、各方對於因簽署和履行本協議而獲得的、與下列各項有關的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1)本協議的各項條款;
(2)有關本協議的談判;
(3)本協議的標的;
(4)各方的商業秘密。
但是,按本條第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
2、僅在下列情況下,本協議各方才可以披露本條第1款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轄權的政府機關、監管機構的要求;
(3)向該方的專業顧問或律師披露(如有);
(4)非因該方過錯,信息進入公有領域;
(5)各方事先給予書面同意。
3、本協議終止後本條款仍然適用,不受時間限制。
第十六條:免責補償
由於一方違反其聲明、保證和承諾或不履行本協議中的其他義務,導致對它方或它的董事、職員、代理人的起訴、索賠或權利請求,一方同意向它方或它的董事、職員、代理人就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和費用提供合理補償,但是由於它方的故意或過失而引起之責任或造成的損失除外。
第十七條: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的義務將不視為違約,但應在條件允許下採取一切必要的救濟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盡快將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並在事件發生後十五日內,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義務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報告。
3、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無法預見的,且不可避免的,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4、宣布或未宣布的戰爭、戰爭狀態、封鎖、禁運、政府法令或總動員,直接影響本次增資擴股的;
5、直接影響本次增資擴股的國內騷亂;
6、直接影響本次增資擴股的火災、水災、台風、颶風、海嘯、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7、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直接影響本次增資擴股的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本協議一經簽訂,協議各方應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違約,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守約方的損失。
第十九條 爭議解決
本協議適用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各方在協議期間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二十條 本協議的解釋權
本協議的解釋權屬於所有協議方。
第二十一條 未盡事宜
本協議為各方就本次增資行為所確定的基本原則與內容,其中涉及的各具體事項及未盡事宜,可由各方在不違反本協議規定的前提下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生效
本協議書於協議各方蓋章、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後生效。非經各方一致通過,不得終止本協議。
第二十三條 協議文本
本協議書一式 份,各方各執一份,其餘二份留公司在申報時使用。
甲方
名稱: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
乙方
名稱: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
丙方
名稱: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
二零零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