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兼職協議能否申請勞動仲裁
能否申請勞動仲裁,關鍵看是否認定為勞動關系。分析如下:
兼職可以分為三類,一類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不定時的技術或信息咨詢服務,即顧問式服務;第二類為勞動者定時向用人單位提供非正常全日制勞動;第三類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全日制的勞動。
第一類在實踐中主要體現在一些用人單位需要一些技術、信息的專家式或專業類的服務,這類服務可以是現場技術指導的,也可以是通過電話或郵件的咨詢服務。例如:公司外聘的銷售顧問、法律顧問、技術顧問、游戲測試顧問等。這種顧問式兼職的主要特點在於:雙方系平等的民事合作,雙方按照簽訂的顧問合同來履行相關的權利與義務,工作時間與工作地點具有隨機性,用人單位在這里購買的不是勞動力而是服務。
第二類主要是指勞動者與一家用人單位存在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同時,利用業余時間為第二家用人單位提供每天不超過8小時的非正常全日制勞動,或者利用周末時間為第二家用人單位提供兩天非全日制或全日制的勞動。第二類兼職建立在一個基本的事實上,即勞動者每天能夠提供勞動的時間是有限的。
第三類主要指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兼職,即勞動者因為特殊情形的出現,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是不再提供勞動,因此,有時間和精力為第三方用人單位提供全日制的勞動。這些特殊情形主要包括:待崗、內退、病退、停薪留職、原單位停產、減產放假期間。
從勞動關系的特性來說,勞動關系的建立基礎是用人單位通過購買勞動力,通過對整個勞動過程的管理來實現,即勞動關系的兩個特點:建立基礎是勞動力,實現過程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過程。
在這樣的前提下,第一類情形中顧問式的兼職服務,建立的基礎是服務而不是直接勞動力,在服務過程中勞動者存在自主性,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因此,這類兼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缺乏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只能建立民事合同關系。
對於第二類情形,包括三種情況:每天不超過4小時的非全日制用工;每天超過4小時不超過8小時的非正常全日制用工;每周周末或固定的時間兩天左右的全日制用工。這類兼職人員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特殊的勞動關系,特殊點就在於工作時間,但是,無論怎麼特殊其本質仍然屬於勞動關系。
對於第三類,勞動者盡管與原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但是,卻因特殊情形的出現,而為第三方用人單位提供全日制的勞動,與第三方當然建立勞動關系。
Ⅱ 兼職員工申請勞動仲裁
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1:需要你自己去訴訟交上訴書出庭作辯護,不是你把證據交上去由仲裁員和勞動局跟你搞的。
補充回答:你直接去申請勞動仲裁,直接跟仲裁員說明不接受調解,不過這樣就要考驗到你的訴訟能力了,如果金額涉及比較大,我建議你還是找律師來起訴,你現在的情況一頭霧水對你起訴是沒有一點幫助的。
1、你可以找找看這個單位的行政,看他們願不願意你提供給你了;
2、可以作為你注冊的資料;
3、你這種情況仲裁勝訴的可能性很大,不過你最好還要有工資條,不然無法證明你要求的工資請求。
Ⅲ 兼職申請勞動仲裁有用嗎
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兩者間發生的勞動爭議都可以申請仲裁。
Ⅳ 勞動仲裁被申請人的法人代表攔寫成股東的名字該怎麼處理
你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部門去申請更改,向工作人員說明情況,帶好資料等。
Ⅳ 勞動仲裁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嗎
應該不能同事訴的,小股東和法人是經濟糾紛,是可以去法院起訴法人的,但是你們和法人之間是存在勞動關系,必須等待勞動仲裁委員會審理,你們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可以協助小股東,作證、舉一些證據之類的
不能。 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權利義務均由公司承擔,股東不承擔公司債務。所以,發生勞動爭議的,只能以公司為被申請人。
Ⅵ 兼職人員是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及法律依據
您好,能否申請勞動仲裁,關鍵看是否認定為勞動關系。分析如下:
兼職可以分為三類,一類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不定時的技術或信息咨詢服務,即顧問式服務;第二類為勞動者定時向用人單位提供非正常全日制勞動;第三類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全日制的勞動。
第一類在實踐中主要體現在一些用人單位需要一些技術、信息的專家式或專業類的服務,這類服務可以是現場技術指導的,也可以是通過電話或郵件的咨詢服務。例如:公司外聘的銷售顧問、法律顧問、技術顧問、游戲測試顧問等。這種顧問式兼職的主要特點在於:雙方系平等的民事合作,雙方按照簽訂的顧問合同來履行相關的權利與義務,工作時間與工作地點具有隨機性,用人單位在這里購買的不是勞動力而是服務。
第二類主要是指勞動者與一家用人單位存在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同時,利用業余時間為第二家用人單位提供每天不超過8小時的非正常全日制勞動,或者利用周末時間為第二家用人單位提供兩天非全日制或全日制的勞動。第二類兼職建立在一個基本的事實上,即勞動者每天能夠提供勞動的時間是有限的。
第三類主要指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兼職,即勞動者因為特殊情形的出現,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是不再提供勞動,因此,有時間和精力為第三方用人單位提供全日制的勞動。這些特殊情形主要包括:待崗、內退、病退、停薪留職、原單位停產、減產放假期間。
從勞動關系的特性來說,勞動關系的建立基礎是用人單位通過購買勞動力,通過對整個勞動過程的管理來實現,即勞動關系的兩個特點:建立基礎是勞動力,實現過程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過程。
在這樣的前提下,第一類情形中顧問式的兼職服務,建立的基礎是服務而不是直接勞動力,在服務過程中勞動者存在自主性,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因此,這類兼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缺乏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只能建立民事合同關系。
對於第二類情形,包括三種情況:每天不超過4小時的非全日制用工;每天超過4小時不超過8小時的非正常全日制用工;每周周末或固定的時間兩天左右的全日制用工。這類兼職人員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特殊的勞動關系,特殊點就在於工作時間,但是,無論怎麼特殊其本質仍然屬於勞動關系。
對於第三類,勞動者盡管與原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但是,卻因特殊情形的出現,而為第三方用人單位提供全日制的勞動,與第三方當然建立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