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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一年內股份質押

發布時間:2021-07-14 22:25:19

『壹』 非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登記

《擔保法》及司法解釋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基於現階段公司法律相關規定不完善和公司制度運作不規范,上述規定存在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和現實操作的困難,很多股權質押效力之爭即源於上述規定,不但妨害質權的順利實現,也對公司股份交易造成不利影響。
首先,股東名冊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
1、股東名冊在實踐中被認可的程度低,未能發揮應有作用。公司法、擔保法以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對於股東名冊的內容、法律地位等規定雖然較為詳盡,但是實際操作中未上市公司股東名冊的應用非常有限。很多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建立股東名冊或者建立之後又廢除,交易中對股東身份的證明均依賴工商機關的記載。司法實踐中,即使公司建立了完整的股東名冊,法院、仲裁機構對股權的認定也以工商機關的登記為准,股東名冊所記載的內容無法成為被法律認可的權威依據。
2、公司的股東名冊缺乏公信公示力。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名冊制度,立足於意思自治,本質上是一種信用制度。這種信用制度的操作環境取決於公司嚴格依法運行。目前國內大多數企業法律意識不強,更談不上履行建立股東名冊、接受股權查詢等義務。即使建立起股東名冊,也缺乏聯網、發布、查詢的公示條件。股東名冊保存在被出質股份所在的公司手中,該股權質押就不會為除了當事人以外的其他社會公眾所知悉,因而也就不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
其次,擔保法規定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登記於股東名冊的方式缺乏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爭議。
正是股東名冊存在上述固有的缺陷,股份質押記載股東名冊的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問題。質權人的質權能否順利實現完全依賴於出質人誠實信用的程度,如果出質人不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將該股權出質的事實登記在股東名冊上,或者雖然出質時登記在股東名冊上,但事後私自將該登記予以刪改甚至重新製作一份股東名冊,將該股份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復質押給其他人,就會嚴重危及到質權人質權的實現。上述問題將牽扯出其他的主要法律問題可能包括:
1、因質權人因無法證明股份質押已經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而導致質押合同無效問題。股東名單雖然可以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證實,但股東名冊保存於公司,因此即使股份出質已經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但出質人或公司採取修改、刪除、另立名冊等手段刻意隱瞞出質登記事實,將導致質權人無法證明股份出質已履行法定的記載程序,質權人的合法權益可能遭受損失。
2、已質押股份被轉讓問題。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股份轉讓的應履行變更登記手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登記並未在工商部門辦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登記也不在證券交易機構辦理,因此將已質押股份轉讓不存在操作上的障礙,事實上這種情況已經大量存在。在股份轉讓已經支付對價並依法辦理登記變更手續後,不論質權人能否證明股份出質已記載股東名冊的事實,均會產生質押效力爭議和股份轉讓效力爭議,最終損害質權人的利益。
3、已出質股份被重復質押問題。由於出質人或公司可以採取修改、刪除、另立名冊等手段刻意隱瞞出質登記事實,股份出質情況在股東名冊上得不到體現,出質人可以將該部分股份重復質押並記載於股東名冊,前手質權人的質權無疑將得不到保障。
正由於存在上述問題,非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登記制度有待於改進。

『貳』 自己持有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現在想做股權質押,需要其他股東同意嗎公司法這塊是怎麼規定的

可以質押,但需要進行質押登記,到工商部門將出質情況記載於股東名冊。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三條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叄』 責任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是不是一年之內不能轉讓自己的股份啊。還沒有上市的那種小公司。

您好,您這種情況是不能轉讓的按照公司法規定您需要三年以後才能進行股權轉讓的,希望能幫助到您

『肆』 非上市公司股權是否可以辦理質押,國內是否有相應案例

可以質押,但是要注意:
1、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是不存在公開交易市場,所以其價值很難有一個公證的評估。因此在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前,必須對目標股權進行一個充分評估,否則股權價值評估過高是不能達到預期的擔保作用。

質押合同簽訂前,需要收集目標公司以下信息:注冊資本的構成(現金資本、其他資本各佔比例)、近期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等關於公司經營狀況的信息。收集信息後建議請財務或外聘相關機構進行評估。
2、了解目標公司的章程對股權質押是否有特規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對外質押應當取得出質股東以外過半數股東的同意,如果目標公司章程有更高的規定,適用該規定。所以簽訂質押合同前,一定要了解目標公司章程規定,同時收集目標公司股東會同意股權出質的決議(決議需要股東簽字+手印)。
3、股權質押成立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質押登記。在實踐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質押合同有不同的規定,有些要求按照工商局自己的格式和內容製作合同,這就要求簽訂質押合同前最好先了解一下當地工商局對合同模板是否有具體的要求。騰訊重創空間為例,有明確的創業項目,創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可操作性強,具有一定技術含量和創新性,市場前景看好,並有望形成新興產業。

『伍』 非上市公司把股權質押給上市公司是否合法可行

我覺得可以質押,按《擔保法》的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是可以進行權利質押的。

質押人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東(國有),那麼這部分股份的股東因為是國有的,以國有資產進行質押,應該取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同意。

債務人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否接受質押,視對方融資額的多少,按照自身規定,啟動董事會、股東大會等決議程序。另外,由於《貸款通則》依然有效,可以以銀行委託貸款、債券發行、信託投資等形式進行……

『陸』 非上市公司發起人的股份公司有權力強制性收回嗎

上市公司發起人的股份公司有權利強制性收回自己的股份。

『柒』 按照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股份在公司設立幾年內不能轉讓

1,發起人范圍
「公司法」不符合公司的發起人限制。

2,發起人

最低要求的「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是小於200的贊助商,其中大部分是在中國注冊的發起人。國有企業為股份公司,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

3,發起人貢獻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發起人貢獻有限,無論是在金錢,你也可以使用做法,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的貢獻。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核實財產,並轉換成股份。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使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0%。

4,認購股份繳足

有限公司發起人,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承認足夠的已發行股份由公司章程應當及時支付所有款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股款的,應當接近其產權轉讓的程序。

5,啟動所需要的文件提交

發起人向公眾提供股份,必須提交給證券監管部門的發行申請,並提交以下主要文件:①批准設立公司的文件;②文章細則;③經營預算;④贊助商的名稱或標題,的發起人,投資和驗資證明認購的股份數;⑤招股章程;⑥收取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⑦承銷商的名稱和相關的協議。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不得作出公開募集股份。

,公司主辦的首屆會議召開創立大會在公司法,以發行股份支付的款項,發起人應當在30日內召開創立大會,發起人將持有15天前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除了股股份出資,由發起人或交付款項支付的款項未能全數認購,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的決議,會議沒有建立或者創辦公司的情況,不得撤回其資本。

『捌』 按照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股份在公司設立幾年內不能轉讓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另外,公司高管轉讓股份的時間及數量也有限制。詳見〈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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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非上市股份公司成立後多久股東可轉讓股份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如果公司章程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2:建議簽訂詳細協議,以約束雙方具體權利義務。如有疑問,可以在工作時間來電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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