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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失效

發布時間:2021-07-15 05:41:56

『壹』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實施以前,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格限制曾有過比較嚴格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第十條規定:「公司發起人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含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作為發起人時不能超過發起人人數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能充當發起人。」根據這一規定,下列人不能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一、自然人;二、私營企業;三、外商獨資企業。當時作出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與國家剛頒布的《私營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相銜接。該條例考慮到私營企業剛剛起步,資本規模有限,不宜先搞股份有限公司,因而規定私營企業應採取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及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對外商獨資企業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限制,則主要是基於外商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作出的。
但是在《公司法》的制定過程中,很多人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資格上的限製表示了不同看法。他們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多種經濟成分的發展以及對外開放的進一步發展,應當取消對上述主體資格的限制,以便和國際接軌。不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無論是公有制企業還是私營企業,只要符合發起人的條件,如具備一定的資本等,都可以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但也有一部分人認為,不能走的太快,一步到位,只宜把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擴大到法人,自然人仍不宜作為發起人,這樣過渡比較穩妥,比較符合的國情。《公司法》基本上採納了前一部分人的意見,沒有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格作出限制,實際上就是取消了上述限制。這樣使公司法的形象更完好,更同國際作法相一致。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下列主要文件: ① 批准設立公司的文件; ② 公司章程; ③ 經營估算書; ④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⑤ 招股說明書; ⑥ 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⑦ 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貳』 發票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寫有關系嗎

1、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發票的開具必須真實完整,如實填寫相應事項;
2、如題所述,公司名稱未予書寫齊全,不符合規范,應予作廢發票後重新正確開具;
3、錯誤發票開出後,受票方一般不予接受(否則存在稅務風險),未避免日後麻煩事項的產生,建議及時予以正確運作為妥;
4、請予核實,依法操作。

『叄』 請問《證券法》中,發行股票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適用於填空或選擇題。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
(1993年6月1O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證監會)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監督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條
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均須在證監會登記注冊。凡在證監會登記注冊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均必須按照本細則的要求披露信息。

除前款外,本細則還適用於持有一個公司5%以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法人和收購上市公司的法人。
第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招股說明書;
(二)上市公告書;
(三)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四)臨時報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購與合並公告。
公開披露的信息應當用中文表述;發行B股的公司公開披露信息,如有必要,還應當用英文表述。英譯文本的字義和詞義與中文本有差異時,以中文本為准。

第五條 公司的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必須保證公開披露文件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責任。
公開披露文件涉及財務會計、法律、資產評估等事項的,應當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性中介機構審查驗證,並出具意見。專業性中介機構及人員必須保證其審查驗證的文件的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且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銷股票的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對招股說明書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認真查核。保證經其查核的文件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且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招股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
第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應當根據《股票條例》第十五條編制招股說明書,向社會公開披露有關信息。其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上市公司應當編制上市公告書,向社會公開披露有關信息。

招股說明書的具體內容與格式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第一號。
第七條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編制完成招股說明書後,應當將經簽署的招股說明書和招股說明書概要(具體編制內容見准則第一號)隨其他發行申請文件一並報送當地省或計劃單列市一級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經上述部門批准後,將上述文件一式十二份報送證監會復審。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及其承銷商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將招股說明書概要(一萬字左右,對開報紙一整版)刊登在至少一種由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並將招股說明書放置在發行人公司所在地、擬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各承銷機構及發售網點,供公眾查閱,並且在發售網點全文張貼,同時報送證監會十份,以供備案和投資公眾查閱。

第八條
在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獲批准後,且招股說明失效之前,如果發生不修改招股說明書就會產生誤導的事件,發行人與其承銷商有責任對招股說明書作出相應的修改。發行人對經證監會復審後的招股說明書(包括招股說明書概要)作出的任何改動,必須在招股說明書(包括招股說明書概要)公布之前報證監會審核。

第九條 公司編制的上市公告書的內容應當符合《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列事項以及批准其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上市規則中的有關要求。
上市公告書中載有財務會計資料的,其資產負債表報表日和利潤表及其他規定的報表的報告期間終止日距掛牌交易首日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其盈利預測期間自掛牌交易首日起至盈利預測期間終止日,不得少於九十日。

第十條
自發行結束日到掛牌交易首日不超過九十日,或招股說明書尚未失效的,發行人可以編制簡要上市公告書。簡要上市公告書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一)、(二)和(三)的內容,並且應當指明該公司發行該種股票的招股說明書曾於何時刊登在何種報刊的何版上。但如果因編制簡要上市公告書而省略的事項在該期間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及其上市推薦人有義務作出說明。

自發行結束日到掛牌交易首日超過九十日、並且招股說明書已失效的,發行人編制上市公告書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的全部內容。
發行人在其股票掛牌交易首日前三個工作日內,應當將簡要上市公告書全文或不超過一萬字的上市公告書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並將上市公告書備置於發行人所在地、擬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供公眾查閱,同時報送證監會一式十份,以供投資公眾查閱。

第十一條
在股票公開發行期間,與發行有關的,應當公開的信息,例如股票認購表抽簽結果、交款的地點與時間等,也應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及時公告。

第十二條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如果進行股票配售,其信息披露按照《股票條例》中新發行股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定期報告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中不少於兩次向公眾提供公司的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定期報告的格式和表式執行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的規定。在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准則公布前,中期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五十八條所列事項,年度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五十九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後六十日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報告完成後應立即向證監會報送十份備案,並將不超過四千字的報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將中期報告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以供投資公眾查閱。除特殊情況外,中期報告毋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一百二十日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報告完成後應當立即報送證監會十份備案,並在年度股東會召開之前至少二十個工作日,將不超過五千字的報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將年度報告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以供投資公眾查閱。

第十六條
凡既發行了社會公眾股,又發行了人民幣特種股,或在國內、國外交易場所均掛牌交易的公司,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應同時向國內和國外投資者公布。
第四章 臨時報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十七條
公司發生重大事件,應當編制重大事件公告書向社會披露。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公司的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一)《股票條例》第六十條所列事項;
(二)公司章程的變更、注冊資金和注冊地址的變更;
(三)發生大額銀行退票(相當於被退票人流動資金的5%以上);
(四)公司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五)公司公開發行的債務擔保或抵押物的變更或者增減;
(六)股票的二次發行或者公司債到期或購回,可轉換公司債依規定轉為股份;
(七)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O%;
(八)發起人或者董事的行為可能依法負有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九)股東大會或者公司監事會議的決定被法院依法撤銷;
(十)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對公司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股份;
(十一)公司的合並或者分立。
前款未作規定但確屬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也應當視為重大事件。
第十八條
公司在發生無法事先預測的重大事件後一個工作日內,應當向證監會作出報告;同時應當按其掛牌的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及時報告該交易場所。公司在重大事件通告書編制完成後,應當立即報送證監會十份供備案,並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供公眾查閱。

第十九條
公司認為有必要通過新聞媒介披露某一重大事件時,應當在公開該重大事件前向證監會報告其披露方式和內容。如果證監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對披露時機、方式與內容提出要求,公司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要求進行披露。

第五章 臨時報告——公司收購公告
第二十條
法人發生《股票條例》第四十七條所列的持股情況時,應當按照證監會制定的准則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將有關情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

第二十一條
法人發生《股票條例》第四十八條所列的持股情況時,除按照該條規定作出報告外,還應當自該條所列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公告書,將不超過五千字的收購公告書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向證監會報送十份供備案,並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以供公眾查閱。

第二十二條 收購公告書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收購人名稱、所在地、所有制性質及收購代理人;
(二)收購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要情況;收購人為非股份有限公司者,其主管機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及主要從屬和所屬機構的情況;

(三)收購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公司持有收購人和被收購人股份數量;
(四)持有收購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最大的十名股東名單及簡要情況;
(五)收購價格、支付方式、日程安排(不得少於二十個工作日)及說明;
(六)收購人慾收購股票數量(欲收購量加已持有量不得低於被收購人發行在外普通股的5O%);
(七)收購人和被收購人的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八)收購人前三年的資產負債、盈虧概況及股權結構;
(九)收購人在過去十二個月中的其他收購情況;
(十)收購人對被收購人繼續經營的計劃;
(十一)收購人對被收購人資產的重整計劃;
(十二)收購人對被收購人員工的安排計劃;
(十三)被收購人資產重估及說明;
(十四)收購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人組成的新公司的章程及有關內部規則;
(十五)收購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人組成的新公司對其關聯公司的貸款、抵押及債務擔保等負債情況;
(十六)收購人、被收購人各自現有的重大合同及說明;
(十七)收購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人組成的新公司的發展規劃和未來一個會計年度的盈利預測;
(十八)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 其他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

第七章 信息事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披露事務,包括與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新聞機構等的聯系,並回答社會公眾提出的問題。公司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人員應當將本人姓名、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辦公室電話號碼、圖文傳真號碼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報告證監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除應當遵照本細則的各項規定公開披露信息外,還應遵守其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按照《股票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中自行選擇至少一家披露信息。任何機構與個人不得干預。
公司除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報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須保證:
(一)指定報刊不晚於非指定報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報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第二十七條 公司公開披露信息的各種文件譯成英文的,英譯文應該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英文報刊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的個人與機構,按照《股票條例》第七章有關條款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有關地方法規中凡與本細則相抵觸的規定,均以本細則為准。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肆』 最近世界范圍內內部控制失效的案例有哪些請給出一些知名上市公司的案例,最好是近幾年的。

1.多元化投資
(1)三九集團的財務危機
從1992年開始,三九企業集團在短短幾年時間里,通過收購兼並企業,形成醫葯、汽車、食品、酒業、飯店、農業,房產等幾大產業並舉的格局。但是,2004年4月14日,三九醫葯(000999)發出公告:因工商銀行要求提前償還3.74億元的貸款,目前公司大股東三九葯業及三九集團(三九葯業是三九集團的全資公司)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權已被司法機關凍結。至此,整個三九集團的財務危機全面爆發。
截至危機爆發之前,三九企業集團約有400多家公司,實行五級公司管理體系,其三級以下的財務管理已嚴重失控;三九系深圳本地債權銀行貸款已從98億升至107億,而遍布全國的三九系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貸款和貸款擔保約在60億至70億之間,兩者合計,整個三九系貸款和貸款擔保余額約為180億元。
三九集團總裁趙新先曾在債務風波發生後對外表示,「你們(銀行)都給我錢,使我頭腦發熱,我盲目上項目。」
案例簡評:三九集團財務危機的爆發可以歸納為幾個主要原因:(1)集團財務管理失控;(2)多元化投資(非主業/非相關性投資)擴張的戰略失誤;(3)集團過度投資引起的過度負債。另外,從我國國有上市公司的發展環境來看,中國金融體制對國有上市公司的盲目投資、快速膨脹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2)華源集團的信用危機
華源集團成立於1992年,在總裁周玉成的帶領下華源集團13年間總資產猛增到567億元,資產翻了404倍,旗下擁有8家上市公司;集團業務跳出紡織產業,拓展至農業機械、醫葯等全新領域,成為名副其實的「國企大系」。進入21世紀以來,華源更以「大生命產業」示人,躍居為中國最大的醫葯集團。
但是2005年9月中旬,上海銀行對華源一筆1.8億元貸款到期;此筆貸款是當年華源為收購上葯集團而貸,因年初財政部檢查事件,加之銀行信貸整體收緊,作為華源最大貸款行之一的上海銀行擔心華源無力還貸,遂加緊催收貸款;從而引發了華源集團的信用危機。
國資委指定德勤會計師事務所對華源集團做清產核資工作,清理報告顯示:截至2005年9月20日,華源集團合並財務報表的凈資產25億元,銀行負債高達251.14億元(其中子公司為209.86億元,母公司為41.28億元)。另一方面,旗下8家上市公司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合計高達73.36億元,即這些上市公司的凈資產幾乎已被掏空。據財政部2005年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報披露:中國華源集團財務管理混亂,內部控制薄弱,部分下屬子公司為達到融資和完成考核指標等目的,大量採用虛計收入、少計費用、不良資產巨額掛賬等手段蓄意進行會計造假,導致報表虛盈實虧,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案例簡評:華源集團13年來高度依賴銀行貸款支撐,在其日益陌生的產業領域,不斷 「並購-重組-上市-整合」,實則是有並購無重組、有上市無整合。華源集團長期以來以短貸長投支撐其快速擴張,最終引發整個集團資金鏈的斷裂。
華源集團事件的核心原因: (1)過度投資引發過度負債,投資項目收益率低、負債率高,說明華源集團戰略決策的失誤;(2)並購無重組、上市無整合,說明華源集團的投資管理控制失效;(3)華源集團下屬公司因融資和業績壓力而財務造假,應當是受到管理層的驅使。
(3)澳柯瑪大股東資金佔用
2006年4月14日,G澳柯瑪(600336.SH)發布重大事項公告:公司接到青島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青島澳柯瑪集團公司佔用上市公司資金處置事項的決定》,青島市人民政府將採取措施化解澳柯瑪集團面臨的困難。至此,澳柯瑪危機事件公開化。
澳柯瑪危機的最直接導火索,就是母公司澳柯瑪集團公司挪用上市公司19.47億元資金。澳柯瑪集團利用大股東優勢,佔用上市子公司的資金,用於非關聯性多元化投資(包括家用電器、鋰電池、電動自行車、海洋生物、房地產、金融投資等),投資決策失誤造成巨大損失。資金鏈斷裂、巨額債務、高層變動、投資失誤、多元化困局等眾多因素,使得澳柯瑪形勢異常危急。
澳柯瑪症結並非僅僅是多元化投資下資金問題,關鍵問題還有自身的管理模式,是魯群生近17年的家長式管理模式。魯群生在特定環境中創業成功,然而在擴張中缺乏應有的風險意識,澳柯瑪近親繁殖任用領導現象是企業對市場缺乏應有的敏感度。
案例簡評:擴張幾乎是每個企業追求的目標。而同在青島的三家家電集團(都是上市公司)卻有不同的選擇:海爾的擴張基於品牌戰略;海信的擴張基於技術突圍;而澳柯瑪的擴張卻選擇了不相關多元化道路。
「發散型的多元化擴張,不但沒有讓澳柯瑪做大作強,發而使其一盤散沙」。澳柯瑪集團大額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用於其非相關多元化投資;然後頻頻發生的投資失敗和管理不善,致使資金鏈斷裂,也把集團風險也轉嫁給上市公司。應當說,造成澳柯瑪危機的根本原因是管理層投資決策失誤、投資監管不到位、管理能力不足的綜合因素造成的。
2.金融工具投機
(1)中航油的金融衍生工具投機
中國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航油)是中國航油集團的海外控股公司;是新加坡交易所主板掛牌企業。中航油於2004年由於石油衍生品交易導致5.54億美元的虧損;被迫於2004年11月30日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請債務重組。而之前,中航油曾被評為2004年新加坡最具透明度的上市公司;中航油成立有風險委員會,還曾聘請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編制了公司的《風險管理手冊》和《財務管理手冊》;風險管理手冊明確規定,損失超過500萬美元,必須報告董事會。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中航油自2003年開始做油品套期保值業務。但總裁陳久霖擅自擴大業務范圍,從事石油衍生品期權交易;一直未向中國航油集團公司報告,中國航油集團公司也沒有發現。陳久霖一直獨立於中國航油集團公司班子的領導之外,集團公司派出的財務經理兩次被換,集團公司卻沒有約束辦法。
陳久霖和日本三井銀行、法國興業銀行、英國巴克萊銀行、新加坡發展銀行和新加坡麥戈利銀行等在期貨交易場外,簽訂了合同。陳久霖買了「看跌」期權,賭注每桶38美元;但是沒想到國際油價一路攀升。中航油從事石油期權交易從最初的200萬桶發展到出事時的5200萬桶,致使中航油在清算時造成賬面實際損失和潛在損失總計約5.54億美元。
2005年6月3日,普華永道發布了有關中航油巨額虧損的最終調查報告。報告認為以下因素單獨或共同的造成了公司在期權投機交易上受到損失:(1)後來被證明從2003年3季度開始的對油價走勢錯誤的判斷;(2)不想在2004年披露損失;(3)沒有按照行業標准對期權倉位進行估值;(4)沒有正確的在公司的財務報表上記錄期權組合的價值;(5)缺乏針對期權交易的適當的及嚴格的風險管理規定;(6)公司管理層有意違反本應該遵守的風險管理規定;(7)整個董事會,尤其是審計委員會,就公司投機衍生品交易的風險管理和控制未能完全履行各自的職責。
案例簡評: 中航油從事場外石油期權投機是我國政府明令禁止的。國務院1998年8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期貨市場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取得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在境外期貨市場只允許進行套期保值,不得進行投機交易。」1999年6月,以國務院令發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期貨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禁止不通過期貨交易所的場外期貨交易。」第四十八條規定:「國有企業從事期貨交易,限於從事套期保值業務,期貨交易總量應當與其同期現貨交易量總量相適應。」2001年10月,證監會發布《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制度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獲得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在境外期貨市場只能從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進行投機交易。」
對從事金融衍生業務操作來看,中航油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還只是個新手;直接與國際大型基金進行對壘,無疑「以卵擊石」。
中航油事件最突出表現在「管理層凌駕」,導致監控機制的失效;直接抵觸了內部控制的經營合規性目標和報告可靠性目標。其違規之處有三點:一是做了國家明令禁止不許做的事;二是場外交易;三是超過了現貨交易總量。 其報告不可靠表現在:從事期權場外交易沒有在財務報告上披露,也沒有直接向母公司匯報。
(2)南方航空的委託理財
南方航空集團公司2004年7月間曝出的巨額委託理財投資損失;隨後,國家審計署廣州特派辦對南方航空實施了專項審計;廣東證監局也在2005年10月對南方航空股份公司進行了檢查。2004年績效考核的179家中央企業中,南航集團由於重大財務違紀事件,從B級降至了C級。2006年4月底,在香港、紐約和上海三地上市的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宣布,2005財年巨虧17.94億元人民幣;公司將其歸結為航空燃油價格持續暴漲,以及近年收購北方航空、新疆航空兩家公司導致的費用攀升;但這顯然難以說服市場。
南方航空集團屬於國有大型企業,在銀行貸款方面具備良好的信譽憑證,不用任何抵押即可以從每個商業銀行獲得10至20億元的貸款。用銀行的錢來進行投資理財,確實是賺錢的商機。南航集團從2001年就開始進行委託理財業務;與南航集團有過委託理財業務的有漢唐證券、中關村證券、世紀證券。南航集團調集巨額資金乃至賬外資金進行委託理財,其中僅流向深圳世紀證券公司的委託理財資金即達12億元。
南航給世紀證券的委託理財資金基本上被世紀證券用於重倉持有南航集團旗下的南方航空(600029.SH)。南方航空2003年7月25日上市,當時因「非典」的影響,南方航空上市首日收於3.88元,是四大上市航空公司中股價最低的。世紀證券在此低位入貨,3個月不到,南方航空從4.2元上漲到6.8元,升幅超過60%,世紀證券也獲得了豐厚的賬面利潤。但隨後,在油價不斷攀升的壓力下,航空股開始萎靡不振,世紀證券因此損失慘重。從世紀證券賬面上看,南航委託理財的12億資產已經無法償還。也正是由於對南航所形成的巨大債務壓力,世紀證券被迫走上重組之路。世紀證券無力歸還南航集團12億元委託理財中的7.15億元,南航集團無奈只得將其實行債轉股。
2005年8月,南航集團副總裁兼上市公司董事彭安發、南航集團財務部部長的陳利明因涉嫌違法,先後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2006年3月二人被廣東省反貪局移交廣州市檢察院起訴。2006年10月16日,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原財務部部長陳利民因涉嫌挪用、貪污、受賄等罪,接受廣州市中級法院公開庭審。據檢察機關偵查證實,2001年8月至2005年5月,陳利民利用經辦委託理財的職務便利,採用先辦事,後請示或不請示;只籠統匯報理財收益,不匯報合作對象或隱瞞不報等方式,大肆超范圍地開展委託理財業務,已侵吞集團部分理財收益,收受回扣;超許可權地從銀行貸款供個人、朋友注冊公司、經營所用;收受漢唐證券、世紀證券、姚壯文賄賂近5400萬元,挪用公款近12億元,貪污公款1200多萬元。
案例簡評:南航集團的委託理財業務,實際上是南航集團用自己的錢,藉助於證券公司進行操作自己的股票。從法律法規方面來說,不論是國有資金入股市炒股,還是利用自有資金操作自己股票,都是被明令禁止的。
從內部控制的角度說,南航集團幾十億的委託理財業務集中於公司2-3個人的運作,企業決策層、黨委、內部審計監管沒有跟上,雖然不能肯定存在管理層縱容,但是可以肯定地說是對重大投資監控不到位;個人收受賄賂、挪用和貪污公款,反映了關鍵人員的道德敗壞和企業基本內部控制的缺失或管理層凌駕等問題。另外,中國的金融體制也為這種現象提供了便利。
(3)國儲局的銅期貨投機
2005年11月13日開始外電紛紛披露,中國國儲局一名交易員劉其兵在LME(倫敦金屬交易所)銅期貨市場上通過倫敦金屬交易所場內會員SEMPRA,在每噸3000多美元的價位附近拋空,建立空頭頭寸約15萬至20萬噸。這批頭寸交割日在12月21日。但自9月中旬以來,銅價每噸上漲約600多美元,這些空單無疑已經造成巨額虧損,而該交易員劉其兵則神秘失蹤。國儲局的交易對手包括斯邁爾金屬公司、瑞福期貨、倫敦標准銀行、巴克萊銀行、曼氏集團、AMT、薩頓公司、以及一家總部在法國里昂的基金公司。
國儲局選擇了部分交割,即向倫敦交易所交付5萬噸現貨銅,其餘15萬噸的空單展期到遠期。市場人士指出,國儲目前以3.7億元左右的虧損,換得了短期的風平浪靜;但是與國際基金的對決還將繼續,最後的結局還沒有出現,不排除基金再度逼倉的局面出現。
在國儲銅事件上,同樣是普通的調節中心的交易員,一邊為中心做交易,一邊為自己建立了多達20萬噸的頭寸,嚴重被套且長時間沒人發現;另外,交易行為由原來的兩個崗位變成由劉其兵一個人操控。
案例簡評:國家物資儲備是國家直接建立和掌握的戰略後備力量,是保障國家軍事安全和經濟安全的重要手段。事實上,當國儲局從負責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調節向投機賺錢的方向轉變時,它就已經開始背離其固有的職責。
同中航油期權投機案一樣,同樣是小角色、新手的國儲局,與國際基金大諤對壘,顯然不是其的對手。
吳其兵進行投機性銅期貨操作,顯然有悖於國家相關法規規定的限於套期保值業務。對於重大的期貨業務交易由一個人操控,嚴重違反了內部控制的基本原則(不相容職務分離);另外,一起跟進的與公司業務相當的「老鼠倉」,說明關鍵交易員存在嚴重的道德敗壞。

『伍』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變更,工商局不能出具准予變更通知書嗎

首先,要看一下貴司的成立時間。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規定,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準轉讓。

其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變更,工商部門採取備案制,所以沒有準予變更通知書。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陸』 有限公司改為股份公司需要審批嗎

『柒』 第一部股份公司法規是什麼

1993年3月18日,經國務院授權批准,深圳市人民政府正式頒布實施了我國第一部關於股份制經濟的法規——《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暫行規定》。4月,國務院頒布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統一管理,中國證監會是其執行機構,依法對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5~6月,國務院、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等國家有關部門陸續出台了《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等股份制企業試點規范化系列文件。其中由國家體改委在1992年5月15日頒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是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規章文件,它對股份公司的設立及組織結構作出了具體規定。至此,大陸股份制發展和證券市場統一監管的法規確定與組織機構建設的有關措施規范正式確立,並在以後的實踐中逐步發揮出了其重要作用,基本上改變了我國股份制建設和證券市場管理上的政出多門、力量分散、制度薄弱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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